5.28招遠案公訴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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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全文)

5.28招遠案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通過訊問、舉證和質證,充分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爲進一步揭露犯罪的社會危害,弘揚法治和公平正義,依據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證據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證據是:

1、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實施了殺害被害人吳某的犯罪行爲。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五名被告人以極其殘暴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了令人髮指的毆打,致其當場死亡。案發現場的多位目擊者劉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了五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證人劉某在案發現場錄製的視頻,客觀、真實、準確的記錄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過程。這段視頻雖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讓每一位善良的人從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兇時殘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予以供認。

2、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具有殺死被害人吳某的直接故意。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在被害人拒絕提供電話號碼後,被告人張帆、呂迎春就將其認定爲“邪靈”,必欲殺之而後快。在被告人張帆率先動手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爲,並通過語言明確無誤地表達出要將被害人殺死的意思後,其他各被告人基於邪教組織內部規定與要求,聽從、服從被告人張帆、呂迎春的指令意見,積極響應,與張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並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毆打殺害被害人的行爲。

3、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在作案時均是年滿十八週歲的成年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證實了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

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證據是:

1、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xx年,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xx〕39號)中明確認定“全能神”爲邪教組織。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山東省公安廳出具的《邪教組織認定情況說明》進一步明確認定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等人所宣揚散佈的理論、擁有使用的書籍和參加的主要活動方式均符合全能神邪教組織特徵,所以應認定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爲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對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客觀上實施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在“全能神”被國家明確認定爲邪教的情況下,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仍然繼續進行“全能神”活動,多次非法祕密聚會,並通過互聯網傳播邪教信息,點擊量達十七萬餘次,進而發展到在公共場所索要他人聯繫方式,爲進一步傳播邪教、發展教徒做準備。各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爲,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爲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爲。

3、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仍然故意爲之。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所參加的每次聚會均是祕密進行。尤其是20xx年8月,當各被告人聽說自己的活動已經引起公安機關注意的時候,迅速躲回張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擊。由此可見,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的一系列行爲,均是在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均是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證實了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

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特點和社會危害

20xx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暴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善良的人們不禁憤怒地追問:這是些什麼人?爲什麼會這樣殘暴?

通過偵查機關偵查獲得的證據,讓廣大羣衆清楚地看到了,實施殘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國家取締的全能神邪教成員。全能神邪教的組織者和成員通過對《聖經》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謂“教義”,集中表現爲對科學的無知、無視、無感。爲了宣揚邪教“教義”,被告人張帆、呂迎春撰寫各類宣揚“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多數人大肆進行傳播,形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具體表現爲對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漠視。被告人張立冬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和當庭的供述中,均公然聲稱信神不信法。證據證實,從20xx年起,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先後成爲招遠“全能神”邪教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全能神”教徒頻繁進行祕密聚會。據不完全統計,先後有四十餘人蔘與其中,聚會達百餘次。不僅很多本地羣衆受到蠱惑,甚至有廣東、內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聞風而來。呂迎春、張帆等人並不滿足於在招遠本地,還到青島、萊蕪、東營與當地“全能神”邪教信徒進行聚會,宣傳邪教教義,從事邪教活動,破壞法律實施。

2、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具有明顯的反人類性。今年5月28日晚上,淳樸善良的吳某無辜被害,年幼的孩子永遠的失去了自己的母親,年邁的老人失去了自己的好女兒、好兒媳。該案曝光之後,舉世爲之震驚。各被告人對於一個與他們素不相識,更沒有對他們造成任何威脅或傷害的婦女,在繁華鬧市中的麥當勞餐廳這樣一個公共場所,衆目睽睽之下,在短短几分鐘內,竟將被害人活活打死,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反人類的邪惡本質。

3、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組織的害人害己。具體到本案,不僅被害人吳某失去了生命,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張航一家,又何嘗不是“全能神”邪教組織的犧牲品。他們一家原本兒女雙全,家庭美滿,經濟富足,衣食無憂,是多少人羨慕的對象。但在信奉“全能神”之後,一切都變了:張帆從一名大學生,變成了狂熱的邪教組織成員,不僅對外大肆進行邪教活動,而且與呂迎春一起對自己的家庭成員進行嚴格的精神控制。張立冬等人也逐漸成爲堅定地“全能神”邪教信徒,並積極投身到邪教活動當中。證人陳某證實,呂迎春、張帆對每個教徒的日常生活和精神層面都有嚴格控制,長期要求寫靈脩筆記,對不聽話的直接驅離。陳某爲免骨肉分離,只好聽從她們的各種差遣,甚至拱手獻上千萬家財。即便這樣,最後還是被趕出家門,並被指爲最大的“邪靈”,全家視其有若仇讎,一旦再見到,就要予以殺害。

由此可見,本案的發生,偶然之中亦有必然!表面看來,似乎是被害人沒有向張航提供手機號碼招致飛來橫禍,但實際上,由於張帆、呂迎春等人的邪教思想已經處於極度狂熱的狀態,即使這一天她們沒有遇到本案的被害人,在其他時間、其他地點,也隨時會有不特定的無辜羣衆成爲受害者。從這個角度說,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爲潛在的受害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又有一定的必然性。這也充分體現出“全能神”邪教組織的巨大危害。

“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實施的“5.28”案件,充分表明了該組織對組織成員嚴密的精神控制,殘害生命的極端殘暴以及對法律的無知蔑視,充分暴露出其殘害生命、泯滅人性、反人類、反社會的邪惡本質。只有遠離邪教,纔能有效地維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嚴厲打擊邪教,纔能有效的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徹底根除邪教,爲人民羣衆創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環境。

三、各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被告人張帆應負的法律責任

1、在故意殺人犯罪中,張帆既是指使者,又是實施者,更是共同犯罪的組織者,對於案件的發生發展,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歸案之後,仍然堅持其歪理邪說,毫無悔意,主觀惡性極深,必須依法嚴懲。

首先,是張帆與呂迎春爲了下一步發展邪教信徒,指使張航等人在麥當勞餐廳向其他顧客索要電話號碼,引發與被害人的口角,進而導致本案發生,系本案的始作俑者。

其次,在張航向被害人吳某索要號碼遭拒絕後,張帆即與呂迎春認定被害人系邪靈,並率先用餐廳椅子打砸被害人,後又直接與被害人廝打,在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的情況下,張帆仍不罷休,用手撐住桌子,跳起來反覆踩踏被害人頭面部,直至力竭,是對被害人行兇的直接實施者。

第三,張帆不僅自己殘忍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還要求其他被告人一起上前共同毆打,必欲殺死被害人而後快,是本案這起共同犯罪的組織者。

第四,張帆在作案過程中,先後用拳腳和頭盔擊打麥當勞工作人員,阻止其施救和報警,在公安人員趕到後,又極力阻撓對張立冬的抓捕。

2、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中,張帆犯意堅決、作用突出,不僅在招遠祕密進行邪教活動,還有意識的向外部擴展,其蹤跡遠至青島、萊蕪、東營等地。非但如此,其還利用互聯網等途徑,夥同呂迎春撰寫各類文章近百篇,通過國內外多個網站傳播“全能神”邪教組織信息,點擊量達到十餘萬次,情節十分嚴重,系主犯,應依法懲處。

(二)被告人張立冬應負的法律責任

1、在故意殺人犯罪中,被告人張立冬在張帆指令下,反覆踩踏被害人頭面部,用拖把反覆打、砸被害人頭面部。在被告人呂迎春的指令下,將被害人從桌子間拖出,在更大範圍裏繼續毆打。通過公訴人播放的現場視頻可以看出,張立冬的暴行令人髮指,是殺害被害人的直接實施者,對犯罪結果的發生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而且,張立冬在歸案之後,毫無悔意,主觀惡性極深,必須依法嚴懲。

2、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中,被告人張立冬積極參加“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在招遠購買、租賃房屋供邪教組織成員居住,租賃店面供邪教組織成員聚會,奉獻錢財供邪教組織活動,提供車輛供進行邪教活動使用,爲呂迎春、張帆等人進行邪教活動提供經濟支持和後勤保障,對於該邪教組織的生存、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應依法懲處。

(三)被告人呂迎春應負的法律責任

1、在故意殺人犯罪中,被告人呂迎春發揮了重要作用。案發當晚,其與被告人張帆共同認定被害人爲所謂“邪靈”,應予消滅,不僅如此,呂迎春本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了踢、打,並指令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張某共同毆打被害人,阻止其他顧客和麥當勞工作人員的施救,還揚言“誰管誰死”,對當晚案件的引發、毆打的升級起到了重要作用,亦應認定爲主犯。在歸案後,呂迎春毫無悔意,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嚴懲。

2、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過程中,呂迎春參加邪教組織時間最長、活動最多、作用最大,不僅頻繁組織教徒聚會,大肆宣講邪教教義,並通過互聯網等途徑開展邪教活動,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系主犯,應依法懲處。

(四)被告人張航應負的法律責任

在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張航向被害人索要電話號碼是案件引發的導火索。當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人開始殘暴毆打被害人,要將其殺死的時候,張航積極參與其中,至少使用過兩種工具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今天播放的麥當勞餐廳監控視頻中,明顯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到達時,張航手裏仍然拿着沾有被害人鮮血的犯罪工具。被告人張航不僅在主觀上與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殺人故意,在客觀上也積極參與,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實施了具體的毆打行爲,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亦是主犯,應依法懲處。

(五)被告人張巧聯應負的法律責任

被告人張巧聯案發前兩天剛到山東,在往招遠走的車上就被呂迎春、張帆發展爲全能神邪教信徒。5月28日晚,當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人開始殘暴毆打被害人,要將其殺死的時候,張巧聯也參與其中,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其不僅在主觀上與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殺人故意,在客觀上也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實施了具體的毆打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系張帆等故意殺人的共犯,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審判長、審判員,請法庭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結合其當庭供述及悔罪表現,依照法律規定,做出公正判決。

公訴意見發表完畢。

公訴人:宋 鋼、姜增堃、劉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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