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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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爲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

嚴格執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購政策,即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嚴格執行現有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即對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規定;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70%。繼續暫停發放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積極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增大用地供應力度。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根據市場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土地公開出讓時,採取競配建、競自持等多種方式有效控制地價快速上漲。

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監管

加強商品房價格監管,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繼續對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價格、現房銷售價格實行價格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交易網籤備案。

已取得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並進行銷售,同時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價金。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蓄客集中開盤、控制房源、故意製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進行促銷,不得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升值等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

嚴格貫徹執行房地產中介管理有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介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信息等進行欺詐,不得捆綁、強迫其他服務和收費。

四、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爲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土規劃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治理,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閒置土地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信息廣告服務機構參與炒房、哄擡房價、發佈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爲,嚴厲打擊各類交易欺詐行爲。

從嚴查處各類住房騙購行爲,對提供虛假購房資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的商品住房項目,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僞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防控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項用於工程建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房地產信貸政策,嚴把房貸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防控金融風險。嚴禁房地產中介機構收取房款、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嚴禁互聯網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從事首付貸、衆籌購房等金融槓桿配資業務,嚴厲整治房地產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資行爲。嚴禁投資基金、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對企業開發貸款、高槓杆、高負債要全面清查,嚴格監管。

六、加強住房保障工作

認真落實人才綠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住房支持機制。進一步擴大公租房覆蓋面,多渠道籌集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逐步解決其居住困難。培育發展租賃市場,積極推進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七、正確引導輿論

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對各類機構及個人利用各種公共平臺散佈虛假消息及製造、傳播謠言的行爲,由公安、網絡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八、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規劃委、工商局、統計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金融局、國稅局、地稅局,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單位參加,各司其責,切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市、區加強聯動,各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全面監管,保證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xx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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