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散論演講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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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監督散論演講範文

隨着社會的發展,監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越來越大,社會對監督的要求越來越高。本文對監督這一事物作了一定的研究探討,提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目的在於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使之能得到進一步的研究探討從而形成一個完善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監督 管理 機制

目 錄

一, 監督概論

二, 監督的方式種類

三, 監督實施的三個階段

四, 監督的幾個基本手段

五, 現代監督的特點

六, 監督機制

七, 政府機構的制度完善問題

八, 監督機制的配套措施

九, 舉報制度

十, 案例分析

十一, 結束語

一,監督概論

監督是一門科學,它是管理科學中的一個分支。監督是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管理應該是包括監督的。但通常人們所說的管理,主要是指“指揮”、“調配”、“安排”、“計劃”、 “規劃”等,而往往忽略了監督。這是導致目前監督理論和方法相對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而監督被忽略的原因,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沒有認識、意識到監督問題從而遺漏了。二是沒有認識到監督的重要性而有意識地放棄了;三是雖然認識、意識到了監督的重要性,但由於能力、水平侷限,不懂得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系統、不懂得較好地開展監督工作從而不得不使之荒廢了,四是有的管理者害怕監督不當造成不利影響因而不敢搞監督;五是一些管理者本身是排斥監督的,不想建立監督系統,害怕引火燒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抱着“渾水好摸魚”的想法。

監督雖然是屬於管理中的一個內容,但它的實施者不一定是管理者本身,管理者只是建立一個監督系統,讓這個系統來發揮作用。所以,當說到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的時候,有時確實並不包括監督。

人類以社會的形式生存,就必然要有社會契約——即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遵守、執行不能單靠人們的自覺,因此就需要有人來監督。政府本身就是監督民衆的機構。但是,政府是否會公正平等地執行制度、法律呢?政府也是由一個個的人組成的,這些人也是來自於社會民衆。既然民衆中的一些人可能違反制度、法律,那麼政府中的人也就可能違反制度、法律。因此,對政府工作人員也同樣要監督。

不論什麼樣的社會制度,個人利益都總是有的,只不過或多或少罷了。既然存在個人利益,也就自然會有私心存在。姑且不去深究是否有絕對無私的人存在,至少,絕大多數人都有私心這應是毫無疑問的,區別也只是在於私心的程度多少以及滿足私心的手段方式。當然,一個人私心的多少以及滿足私心的手段方式是會隨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既然絕大多數人是有私心的,那麼政府機構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有私心也就不足爲奇。當然,私心如果不損害到公衆、他人的利益倒也無妨。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則無可厚非。但誰能擔保在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的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都不會因私心而違法犯罪呢?

在私有化程度高一點的社會,必然會有貧富不均的現象,這是導致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犯罪行爲的主要原因,當然也有一些人是貪心不足,儘管並不貧窮,也會爲了追求更大的財富而去貪污受賄、以權謀私。

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現象不僅僅存在於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中,私營企業中也存在,那同樣也是屬於犯罪行爲。尤其是在政府機構中,貪污受賄、以權謀私不僅肯定會損害公衆、他人的利益的,而且往往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影響極壞。因此,防止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以權謀私更爲重要。當然,貪污受賄、以權謀私這種現象,不論在哪裏,防治的辦法基本上是一樣的。因此,進行這方面的探討,是對整個社會各方面都有重大意義的。

監督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爲了防止和追究違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爲,其最終目的是督促人們盡到自己的責任、義務。因此,其更積極的意義在於,一旦人們認識到所建立的監督機制的效用,則會主動自覺地履行好自己的責任、義務。

監督分爲“監”和“督”,“監”是指監視、檢查;“督”是指督促,即敦促對方按照規定的要求去做。“監”是手段,“督”是目的。但“監督”的關鍵是在於“監”,如果沒有“監”,就不知道對方做了沒有,做得好不好,又怎麼能有效地“督促”呢?

人們通常所說的“監督”其實是可以分爲兩種情況的,一種是既“監”又“督”,一種是隻“監”不“督”。一些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只監視、檢查看有沒有違反規定,而並不督促被監督對象去做什麼。這一方面是因爲,有些事究竟該不該做、怎麼做、應該何時做,這些都很難說得清,你去督促的話弄不好會有“干涉內政”、影響工作之嫌疑。另一方面,有些監督的“監”和“督”是由不同的人或機構來實行的,負責“監”的人或機構並沒有被授予“督”的職權。尤其在一個高度發達的社會,對於那些在關鍵職位上任職的人,往往是不進行督促的,這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這個職位對人的業務水平要求很高,如果該做的他沒有做或沒有做好,說明他不稱職,沒有這個能力,再怎麼督促也沒有多大用,不如換掉他;另一種是,由於這個職位對人的職業道德要求很高,即使表面上他的工作乾得很好,很有成績,但他做了一些越軌的事,那麼也只能揮刀斬馬謖,畢竟不是沒有他就不行,一個發達的社會既是人才濟濟的,也是足夠民主的,善於發揮組織集體作用的,個人的作用並不是那麼不可替代。即使換一個能力可能比他稍差一點的,只要道德水平比他好,總的效果也會要好得多。

只“監”不“督”這種監督的對象不是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或工作內容不是那麼明確、具體。只“監”不“督”按說就不應該稱之爲“監督”,但事實上人們並沒有如此嚴格地區別,仍然也稱之爲“監督”。 況且,有些只“監”不“督”的行爲可能多多少少隱含着“督”的作用。至少,殺一儆百也是一種督促。

從技術角度來說,在實行上,通常是“督”比“監”要簡單得多。瞭解真相是一件比較難的事,正因爲這樣,纔會有不少人會做越軌的事。一旦瞭解了真相,督促就較爲容易,只需下達簡單的指令或作出處理。

因此,“監督”的關鍵是“監”。本文重點討論、研究的主要是針對“監”,本文有些地方使用的“監督”一詞其實是僅指“監視”、“檢查”。

原始的監督應該是從人類社會產生階級以來就有了。有了階級,就必然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佔有者和被佔有者或僱傭者和被僱傭者。一方或出於自願(自願不一定是情願,他可能是不得已而這樣的)或由於被迫而按另一方的要求做事(或稱之爲提供服務)。作爲接受服務的一方,對於做事的一方總是會有不信任的心理,這一方面是因爲他們認爲,人絕大多數都是自私的,總會有偷懶或者爲自己謀取私利、甚至損害他(接受服務方)的利益的行爲。另一方面,被服務方擔心做事人所做的事沒有達到他們的標準。於是,就有了對做事人的監督。

早期的監督是簡單監督。簡單監督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其監督對象是從事簡單勞動者,另一層含義是指其監督方法、手段的簡單,例如旁站、巡查。一般來說,對從事簡單勞動者的監督,所採用的監督方法、手段也往往是簡單的,而且是既“監”又“督”。 簡單的監督基本上是顯形監督,總是有一種對被監督對象不信任、置之被動的感覺,令人不自在,會使人產生一種牴觸情緒,對工作積極性有一定的打擊,對工作有一定阻礙,況且實施監督的具體的人也很難保證能盡職盡責,尤其是在受到被監督者的利誘的情況下。與被監督者太近就會發生行賄受賄這樣的事情。

而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是隱形監督或半隱形監督,表面上看似乎沒有監督,因而對被監督者沒有心理壓力和行爲阻礙。同時,由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有一定的距離或隔閡,監督者對被監督者不甚瞭解,不敢冒然行賄,或者不知道向誰行賄。此外,象公開監督的方式,人人都是監督者,不可能個個都去賄賂,而且由於監督者衆多,發現問題的機率很大,這個發現不了,那個可能就發現了,於是被監督者就不得不循規蹈矩地做。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工作內容越來越複雜,工作方法越來越多樣化,對工作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僅僅靠簡單的監督,往往既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又浪費人力、工作效率低,甚至會對被監督者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適應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提高監督的效能,就必須採取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並且是多種方法、手段並用。當然,旁站式的簡單監督在某些情況下也還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旁站監督只是形式、手段上簡單,但並不等於監督的內容簡單,也並不一定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幹得了,那些專業強性的工作,外行人即使站在旁邊看也看不出門道。

監督雖然是隨着階級社會的產生而誕生的,但從此以後就永遠都不會也不應該消失、廢棄。不論今後是否有階級(即使沒有階級,階層也還是會長期存在的,即使階層的差別不大,個人利益也總是會有的,因爲很多東西是不可能人均一份的),人類只要以社會的方式生存,就必然有社會分工、有社會契約,就必然需要監督。

有人可能會認爲,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或者其他什麼高級社會,人們的思想覺悟都很高了,就不需要監督了。這是一種盲目樂觀的態度,是不利於社會的發展和穩定的(即使是共產主義社會或其他什麼高級社會也還是要繼續發展的,社會發展是沒有止境的)。人的思想覺悟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判定準確的,即使是在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也只能說人們的思想覺悟總體上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但具體到某一個人,是很難完全準確地判定其思想覺悟程度的,誰能保證某一個具體的人就一定不會違反社會契約、侵害社會或他人的利益?何況,人類是不斷地更新換代的,對下一代的培養教育,即使是採用最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也難以保證對每一個人的培養教育都能夠象機器生產的產品那樣全部都相差甚微。只要有一個不遵守法規的人,就可能對社會造成很大的破壞,尤其是在一個沒有監督方法、手段沒有監督意識的社會裏。所以,監督是永遠需要的。

因此,社會文明的發展進步,並不僅僅是在於人們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主要的是反映在監督方法、手段的進步上面。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不僅能夠提高監督的效能,更能促進人們的思想意識的提高並使之保持穩定。

當人類社會的監督方法、手段足夠先進、監督體制很健全的時候,那些有可能違法犯罪的人都明白到違法犯罪的事不可能做成功或者做了後肯定會被馬上發現並受到嚴厲制裁,那麼他就不會去做,就不得不循規蹈矩。這樣,就形成了一種“人們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很高”的表象。我們之所以稱之爲表象,乃是不排除有些人會有違法犯罪的想法,只不過沒有做、不敢做而已。儘管那只是表象,但其實它是較爲穩固的,因爲它是靠監督體制、方法、手段來保證的。只要這種監督體制、方法、手段一直都在發揮作用,一直都令他感覺到“不可能做成、做了肯定會被馬上發現並受到嚴厲制裁”, 他就不得不繼續維持着這種高尚的表象。(如果越軌的事能夠做得到,做了後不一定會被發現甚至很難發現或者難以及時發現,或者發現了也不會受到嚴厲制裁,那麼那些表面高尚的人也可能背地裏幹着不可見人的勾當。)這種不得已而維持的表象,久而久之就會導致人們形成一種習慣、自覺。同時,由於人格上的需要,人們爲了表明自己並非被動地這樣做,必然會爲自己尋找一種合理的解釋,即尋求一種理論上的說法來表明自己是自覺這麼做的,而不是象一個聽話的動物那樣,或者象一個奴隸那樣完全是被迫才那樣做。(他們與奴隸的本質上的區別就是:他們具有人格上的尊嚴和更多的行爲上的自由。選擇這份工作是他們自願的,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些‘苛刻的’條件,他們可以不幹這份工作,幹其他事也可以維持一個不算差的生活,而幹這份工作則可以相對好一些。)儘管這實際上是一種被動而形成的理論,但畢竟你不能說一個具體的人他就是不得已而持這種理論,他可以說我原本就是這樣的觀念,從而保持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且,這種理論在事實的映襯下,會更深地影響着下一代。這正如下圍棋一樣,很多下法都是不正確的,但當沒有對策對付某種下法的時候,它就能夠贏,於是很多人都會走這樣的下法。當有對策對付這種下法的時候,人們就不再走這樣的下法。當所有錯誤的下法都有辦法對付的時候,人們就只有選擇那些穩妥的下法,那些穩妥的下法就成爲一種定式,並且這種定式被上升到理論。

當然,應該說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覺遵從或一開始就樹立了這種正確觀念,但我們不能擔保人人都能做到這樣。從社會學上來說,我們應該是採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願的人也都不得不這樣。既然你選擇了這份工作、這樣一個環境,就由不得你不情願,否則你可以另謀高就。

監督是利益相關者對利益影響者實行的查看、瞭解、干預,它是利益相關者的一項固有的權利。

利益相關關係的形成分爲兩種,一種是(一方)利用強權形成的,還有一種是非強權形成的。利用強權形成的,其監督權利是無限的,可以採取任何他願意的方式、手段來對任何事進行監督(這裏所說的“可以”並非指合理,既然他擁有強權,合不合理你都沒有辦法抗拒)。非強權形成的,其監督權利則是有限的,監督的方式、手段、內容必須遵守雙方的約定和國家法律、一般社會準則、慣例。

奴隸社會及其以前的社會,也包括封建社會中的一部分,利益相關關係是利用強權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關的關係基本上是非強權形成的,其中又分爲兩種:一種是相互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契約建立起來的一方爲另一方提供服務的關係——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關係。另一種是自然形成的,即,雖然相互沒有建立一方爲另一方提供服務的契約關係,但一方的自我行爲卻對另一方的利益實際造成了影響。這種自然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是一種鬆散的、不明朗、不確定的關係,原則上是:有影響就有關係,沒有影響就沒有關係。但有時候有沒有影響是難以說清的,至少是不瞭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關,往往也還是有必要進行一定的監視。自然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往往是在其他一些關係上發展起來的,例如地域、流域關係,行業、職業關係等。

通過直接契約建立利益相關關係而產生的監督是既可監又可督,因爲既然有契約,就可以督促對方按照契約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並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沒有直接契約關係的監督一般來說就是隻能監不能督。因爲既然沒有建立契約關係,對方就沒有責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沒有發生損害你的利益的事實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說,這種監督是主要以事件結果爲焦點的。當然,有些事件雖然還沒有產生結果,但根據一般常識或科學的規律性可以判定即將產生什麼樣的結果,也可以以之爲焦點。而有契約關係的監督則主要不是以結果爲焦點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條件等爲焦點。因爲往往在契約中就對這些作了說明,或者已經有了一般社會準則或慣例。例如,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在對一個施工項目進行監理時,首先要求施工單位提交組織架構、施工方案等等資料,審查看是否符合要求,這叫作事前控制。

前面說了非強權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下的監督,其監督權利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可以採取任何方式、手段對任何事進行監督,至少是不能嚴重阻礙被監督者的正常工作,也不能損害被監督者的正當利益。監督權利的擁有是在利益相關的關係確定後纔有的。建立了契約關係,自然就有一些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例如進入某些地域、查看某些東西。而沒有契約關係的,就沒有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只能利用一些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來進行監督。只有當有較充分的證據顯示對方已經或很可能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時候,那麼就成了事實上的利益相關關係或準利益相關關係,這時候纔可以要求進行進一步的監督,即具有了某些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當然,這是需要政府或公衆予以確認、認可的,並不是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意認定、擅自行事的。

爲了保證那些沒有建立直接契約關係的人也能夠充分利用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來對他人進行監督以使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應當使社會人享有足夠的基本權利有並使之得到切實的保障、得以落實、行使,這其中包括要求被監督者將能夠公開的東西必須公開。(這裏的被監督者可能是不確定的,即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監督者。例如,當前對自行車的管理就是要求不確定的被監督者——任何騎自行車的人——將組合型車牌的插入件插好,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根據它來判定該車是不是盜竊來的。當然,要使這一做法切實起到作用,就必須對那些雖屬合法擁有車輛但未按要求插牌的人予以嚴厲處罰。本文後面將談到對違規行爲的處罰問題。)

二,監督的方式種類種類

直接監督和委託監督 直接監督即利益相關者親自來對對方實施監督。由於監督的效果由監督者自己掌握,因此沒有嚴格職責,想監督就監督,不想監督就不監督,同時也往往沒有系統的、科學的監督方法,監督不監督、怎麼監督都是他自己的事,只不過不能採取對方不能夠接受的監督方式、不能超出法律和社會公約允許的範圍。

委託監督是指利益相關者委託他人來對對方實施監督。這種監督必須由利益相關者來對監督實施者予以授權,明確授權範圍、權限。一般來說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也必須簽定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報酬。對於受委託人來說,他是必須履行監督的。如果沒有實施監督或監督不力,則會受到處罰。受委託進行監督者本身也受到委託者的監督,因此他要努力盡到職責。爲了取得委託者的信任、獲得委託,他要有系統的、科學的監督方法、先進的監督手段。

法定監督 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監督職責,例如國家監察局等等機構。它是屬於委託監督的一種。

職務(職能)監督 它也是委託監督的一種,一般是指政府或民間機構擔任監督職責的部門、人員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實施者是專業人員,具有系統的、科學的監督方法、先進的監督手段,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工程方面的監理公司、國家監察部等。

職務(職能)監督又分爲全程監督和非全程監督,非全程監督又分爲定期監督和不定期監督。全程監督是在被監督者做事的全過程進行隨時隨地的監督。非全程監督是在個別時候對某些具體東西進行監督。全程監督花費的人力物力比非全程監督的大很多,監督力度、效能自然是要好一些。非全程監督的被監督者不是時刻處於被監督狀態,只有當監督者行使監督的時候纔將被監督內容向監督者展示。

有限責任監督和無限責任監督 無限責任監督是指對被監督者一切事情負責,不論什麼原因發生什麼問題都負有責任。有限責任監督則是隻對某些指定了的事情負責,在這些事情上監督者盡到了職責,那麼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與監督者無關。無限責任監督一般是做事者的內部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都是屬於一個整體,監督者自己的失誤和被監督者的失誤都與之有關,所以是無限責任監督。有限責任監督則是外部監督,因爲是外部的,不可能超出職權範圍來干涉做事者,做事者是有一定自主權的,外部的監督者不可能爲此負責、替人受過。

內部監督 機構內部的部門之間、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

外部監督 機構以外的人員或其他機構對該機構的監督。

公開監督 也叫羣衆監督,它沒有固定的監督人員,也就沒有授權,所以也可以稱作無授權監督。公開監督也分爲社會化公開監督和局部範圍內的公開監督(例如一個集體內,因爲有些事不宜完全對社會公開)。公開監督是讓人們利用社會公民或機構普通員工所擁有的基本權利來實施監督。公開監督是隻能監不能督。監督者將所監得的情況向利益相關者或被監督者的主管部門(或人員)報告,讓利益相關者或被監督者的主管部門(或人員)去行使有關權力和權利(進一步監並進行督)。公開監督是一種很有利用價值的監督方式,應該充分利用。因爲這種監督方式不需要授權委託,監督者沒有特權去以權謀私,又不需支付工資,同時監督者很廣泛,草木皆兵,被監督者往往不會太注意,即使防也是防不勝防。要利用好公開監督,就應該讓監督有功者得到報酬,爲了鼓勵人們參與公開監督,就需要以一種表明獎勵意思的不定向契約(即公告)來激勵。它既可能是無償監督,也可能是有償監督,當有人實施了監督並獲得了有用的情況向利益相關者報告了,獲得了獎勵,那麼就是有償監督,否則就是無償監督。一般來說應該將其歸入無償監督。即使是將它歸入有償監督,在有償監督裏面它也是最划算的,同時又是效能很高的。不論是否有人獲得了有用的情況向利益相關者報告,它都都一樣發揮了效能,它對被監督者起到很大的威懾作用,他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什麼人來監督他,只有按規定做好。要利用好公開監督,就要要求被監督者將盡量多的東西公開來,讓人們能夠在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就能看到、聽到這些東西。例如,要求正在進行施工的工地將報建審批的許可證掛在外人可見的顯眼位置。

如今電腦互聯網、電話、電子公告板等技術、設施如此先進發達,爲較好地實行公開監督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條件。

社會監督 分爲兩種:一種是指社會化公開監督,即上面所說的無授權監督。一種是指利用社會民間機構進行的監督,這種則是有授權的,例如工程建設方面的監理公司實行的監理。

顯形監督 顯形監督是指被監督者知道監督實施者是誰,並且看得見他在進行監督。顯形監督也叫旁站監督,它是最簡單、原始的監督方式。顯形監督有時會使被監督者產生不良情緒,覺得不受信任,有時也會阻礙被監督者的工作。而且,由於被監督者知道、看得見監督者,可能會針對性地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來使監督形同虛設,人都是有弱點的,或者經濟方面,或者是人格方面,或者是色慾方面等等。但是,有些事情是必須要實行旁站監督的。

隱形監督 隱形監督是指被監督者不知道監督實施者是誰,看不見他在進行監督,不知道是否有人在進行監督、用什麼方式進行監督。由於被監督者不知道監督實施者是誰、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進行監督,就可能不會採取針對性的手段來對監督進行防範、阻撓。對於那些理性不夠的人來說,可能會產生沒有監督的錯覺,或抱僥倖心理以爲自己的所做所爲不一定會被發現,從而鋌而走險。隱形監督的手段包括利用攝像進行監視等。

半隱形監督 介於顯形監督和隱形監督之間。例如公開監督,這其中又分兩種:一種是適時公開監督,一種是事後公開監督。適時監督時,雖然監督者是顯形的,但你不知道他是否在監督(因爲他本身並沒有被授權進行監督、沒有監督的職責),他的監督行爲不明顯,難以判定是否有注意被監督者。事後公開監督是讓被監督者事後將做事的情況、結果等放在公開位置,誰都可以看到,但不一定知道什麼人在什麼時候看了。

縱向監督 指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或專門監督機構實行的監督。

橫向監督 指同級單位、人員之間的監督。橫向監督是隻監不督。橫向監督的檢查結果只能作爲參考信息,而不能作爲判定、處罰的依據。

逆向監督 指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這也是隻監不督。

輿論監督 這是一種特殊的監督,即利用輿論進行監督。它是指把事實真相通過大衆傳媒公之於衆,讓人們去評說和作出反應,從而對當事人起到督促的作用。輿論監督的對象事件一般是被認爲不好的、不應該發生的事情。其結果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自己糾正錯誤、自我約束;二是當事人的上級領導或其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來對事件進行干預;三是民衆利用自己的公民權利來對當事人作出反應,例如不跟他做生意、不與其聯姻、在選舉中不投他的票等等,從而使當事人得到懲罰。輿論監督的監和督的主體往往是不同的,監和督的對象有時也是不同的(例如督促當事人的上級或其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來對事件進行干預)。

輿論監督的關鍵是事實真相能夠在大衆傳媒上公佈。這要求社會有充分的言論、出版自由以及傳媒機構有足夠的輿論覆蓋面和信譽度。

輿論監督的“督”分爲事前督和事後督。事前督是指把將要利用輿論進行監督的做法事先告訴被監督者,使之引起重視,不敢違規亂來,從而起到事前督促的作用。事後督則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把事情經過、結果在傳媒上公之於衆,以起到督促的作用。

三,監督實施的三個階段階段

監督實施的三個階段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在做事之前對做事的條件、方式方法等進行檢查,具備條件才準做,不具備條件就不準做,並督促做好準備工作。

事中監督是在做事的過程中監督。

事後監督是在事情做完後才進行檢查督促。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這三種監督既有宏觀上的,也有微觀上的。宏觀上是針對整個事件而言,微觀上是針對整個事件中的一個個具體內容而言。

從宏觀上來說,對於原做事者有時就只有事後“監”而沒有事後“督”了,事情都做完了,檢查之後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即使有什麼要補救的,也可能是讓另外的人來做。對原做事者的處理成了對他人的“督”,所謂前車之轍,後車之鑑。

這三個階段的監督也可以當作三個監督的方式單獨運用或合併運用,即根據需要決定對哪一個或幾個階段進行監督。對這三個階段的監督,單個而言,是各有所長。事前監督可以使被監督者在開始做事之前就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及思想準備,使事情從一開始就走上正軌。事中控制則可以對被監督者的具體做事情況進行適時監控。而事後監督一般來說則是必不可少的,因爲任何工作都必須有一個最終的評價、處理。

事中監督分爲全程監督和關鍵監督。關鍵監督是在做事的過程中對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對三個監督階段都實行監督叫做全面監督,它是最嚴密的監督。對於一項複雜的工作,其中包含了很多單個的事件,那麼實行全面監督則是對每一個單個事件都實施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也就是說,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在整個過程中是不斷循環推進的。

四,監督的幾個基本手段手段

(一),旁站。旁站是最原始的、最簡單直接的監督,也是顯形監督。儘管如此,它仍然是今天乃至今後在很多情況下不可缺少的一種監督手段。旁站監督可以及時對被監督者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爲進行制止、糾正。由於旁站的人不可能很多,因此對於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的行爲,僅僅採取旁站監督還是不夠的。

(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一般是利用被監督者的工作步驟之間的間隔時間來對不同的多個被監督者進行監督,或者是忽略一般性工作而只對重要工作進行監督,也可以是對一般性工作進行抽查。巡視檢查是上級監督者對下級監督者或對具體做事者實行監督的主要手段。

(三),瞭望監視。遠距離採用望遠鏡進行監視。這種監視方法監視面較廣。

(四),攝影、攝像、錄音、電視播。這是利用現代科技(電子)產品代替人進行旁站的一種監督手段。它可以讓更多的人蔘與監督,同時又不會對被監督者的行爲造成阻礙和心理影響,有時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五),抽查(或叫翻查)。對已完成的資料、產品等進行隨機抽查或指定抽查。一般來說,隨即抽查是在完全不瞭解情況的情況下隨時隨意地抽取一定量的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代表所有被檢查對象的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指定抽查是在被檢查對象中的一部分有不合格跡象、對其有懷疑時或該部分明顯比其它的要差時,指定檢查這部分,其檢查結果可視爲所有被檢查對象的最低水平。如果最低水平都合格,那麼所有被檢查對象都合格。

(六),連續編號登記。規定將資料、事件進行連續編號登記,可以防止篡改、隱瞞和遺漏,又便於查找、檢查。

(七),回執。給予回執就是給當事人以知情權,並讓他能夠掌握證據,以便進行監督。

(八),複查。對已採用其他方式檢查過並已封閉的東西再次拆開來檢查。例如工程監理中對已砌築好的砌體拆開來檢查內部質量。

(九),責任時線法。見後面的論述。

(十),規定告知、出示。把當事人應該、有權知道的東西規定被監督者必須主動告知、出示,使那些不懂得監督、由於種種原因不便於提出要求的當事人能夠自然方便地瞭解情況、進行監督。

五,現代監督的特點監督

現代監督是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多種監督方式、手段交叉運用,而且是多重監督和多層監督。

多重監督是指一個被監督者同時受到幾種監督,同時被幾種身份的人監督。多層監督是指對監督者再實施監督。這樣監督的效能更高。監督者必須同時也是被監督者,否則監督者就會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或與被監督者串通一氣違反規定。對監督者實施的監督更多的是利用公開監督,爲了使監督者受到有效的監督,應該讓監督者將監督情況的專業化內容轉化成常識性、通俗性內容。在契約社會裏,任何人都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

多重監督應分清主次,以防有些擔負監督職責的監督者不履行職責,濫竽充數,形同虛設,甚至出現“都管又都不管”的混亂局面。多重監督又分兩種,一種是隻有其中的一個(一重)是擔負監督職責的,其他則是義務性監督或對個別具體事項擔負監督職責;另一種是多方都具有監督職責,但只有一個是執法者(具有處罰權)。執法者多了,會出現亂執法、管理混亂的現象。

多層監督的各層監督的監督對象、內容、方式是互不相同的,它是一種金字塔式的監督結構,而且監督的實施時間也不能是同時進行。上級監督者檢查督促的是下級監督者的工作,而下級監督者的工作完成時間與最終被監督者(做事者)的工作的完成時間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果上級監督者在下級監督者的工作未完成的時候進行檢查,那就沒有東西檢查,變成了檢查再下一級的工作,層層都這樣的話,就都變成了檢查最終做事者的工作,多層監督變成了多重監督,失去了應有的作用。當然,上級監督者也偶爾檢查一下再下一級的工作,以複查驗證下級監督者的工作從而對直接下級進行督促、處理。這樣一層層遞進,略有重疊,才能充分發揮各級監督層的作用。上級監督層的監督輻射面比下級的要廣。實施多層監督,一方面是爲了對基層監督者實施監督,使基層監督發揮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爲了讓一些(上層)監督者與最終被監督者保持一定的距離乃至隔離,使之更能具有威嚴,同時也不至於近墨而黑。

檢查工作的時機有兩種,一種是在規定完成時間,一種是在報告完成時間。規定完成時間是指有些工作在規定的時刻必須完成的,如果沒有完成就是失職。報告完成時間是指有些工作並沒有規定要在何時完成,而是以做事者的報告爲準,因爲一項大的工作中的有些具體細緻的工作的完成時間不便規定太嚴格。監督者檢查被監督者、上級檢查下級的工作,應該根據被檢查的工作的時間特性掌握好時機來進行。如果提前了,那麼你就無法對他的工作作出評價,也就起不到監督作用。爲了提高監督的有效性,便於隨時可以進行檢查監督,一方面應該儘量將做事者的工作細化,明確各項具體內容的完成時間或明確各時間點應該完成哪些工作,另一方面,對於那些不便嚴格規定完成時間的工作,應該讓做事者定期主動地報告工作動態。

工作的完成時間是一個責任時線(承擔責任的時間界線),也就是說做事者從此開始將要對他的工作的質量承擔責任,監督者從這時開始可以對他的工作追究責任。利用好責任時線,能夠迫使做事者(包括下級監督者)自覺做好工作。

既然做得好,就不怕監督。害怕監督的,要麼是沒有信心做好,要麼是故意想搞名堂。

一些領導幹部表示:願意接受羣衆的監督。這表面看來似乎很大度、光明磊落,其實是遠遠不夠的。接受監督畢竟還是一種被動的行爲,作爲一名光明磊落、心胸開闊、有信心把工作做好的領導幹部,應該是主動讓羣衆來監督,不必等人家來檢查,自動地將有關情況公開、讓羣衆參與,並且是將監督制度化、建立監督機制。

六,監督機制機制

有了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是否就一定能搞好監督工作呢?不一定,更重要的是還要建立科學的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比監督方法、手段更高一層的東西,是一種從各個方面來保證監督能夠得以有效實施、達到預定效果的系統工程。監督方法、手段是監督機制中的組成部分。

監督機制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方面的也就是監督者方面的體系和制度。另一方面是客體方面即被監督者方面的,它主要是在被監督者的管理制度中蘊藏的具有監督作用的、有利於監督的內容。這兩方面往往是相互有聯繫的、相輔相成的,因此,建立監督機制的時候應該注意從這兩個方面着手。

作爲一個機構來說,其本身的監督機制是其管理機制的組成部分,是管理機制中具有監督功能的內容。監督機制在管理機制中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可分離的部分,而是滲透在整個管理機制中的,與其它內容有機地結合。之所以要把監督機制這個概念單獨拿出來論述,是爲了強調管理機制中的監督的內容,提高人們的監督意識,在構建管理機制的時候特別注意構建有關監督的內容。

那麼什麼叫做“機制”呢?

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辭海》縮印本中關於“機制”的解釋是:“原指機器的構造和動作原理,生物學和醫學在研究一種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縮)時,常借指其內在工作方式,包括有關生物結構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及其間發生的各種變化過程的物理、化學性質和相互聯繫。”

可以這樣理解:機制就是客觀事物內部各個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繫以及在運動中相互影響的模式,簡單地說就是指運動體系與運動規律的有機結合。

在管理學中與機制相近的概念是體制。體制就是體系和制度的結合。以往我們更多的是使用體制一詞。那麼機制與體制有什麼不同呢?

“機制”是客觀性的。不論是其所包含的體系還是規律,都是客觀的。體系是物質的,當然也就是客觀的,而其規律也是客觀規律。所以由這兩者結合而成的機制也是客觀的。我們知道,物質運動的依據有兩個,一個是規律,一個是物質條件,只要物質條件具備了,它就會按照固有的規律運動、產生固然的結果。所以機制運作的結果也就是固然的。

而 “體制”則不完全是客觀的性,它有主觀的成份,即屬於意識形態領域的東西——制度。制度是人爲建立、制定的,它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它可能被體現出來,也可能不被體現出來(制度沒有被執行、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也就是沒有被體現出來,它仍然只是一紙空文)。當一種制度不能被體現出來的時候,這種制度就是不科學的、不符合客觀規律的。不論制度是否能被體現出來,它本身都是主觀的東西。雖然體系本身是物質性的即客觀的東西,但它是人爲建立的,是按照制度來建立的,它也有主觀性。由於體系是按照制度來建立的,是爲了實現制度的,制度一改變,體系也就跟着改變,所以我們說體制不合理的時候,主要是指制度不合理,而不去說體系合不合理。制度是體制的核心。

由於制度不是客觀的東西,因此體制也就不是完全客觀的,於是體制運作的結果也就不會是固然的,不一定會達到設定的效果。當制度不夠嚴密的情況下,體系在運作的時候,人們沒有充足的、詳細具體的規則依據來執行(即無章可循),就只有按主觀想象或意願來執行,而各人的主觀想象或意願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因此最終結果也就不都一樣。所以說,體制的運作結果不是客觀的、固然的。當然,如果體系中的操作者故意違背制度,那麼體制就更加不會達到體制制定者預期的結果。

當人們將 “機制”概念引入到管理學中的時候,是指一種達到機制境界的體制,或者說是指體制的昇華。這種體制是科學、合理的,尤其是其制度是完美得象客觀規律一樣,在運作時基本上是會象客觀物質運動那樣按部就班地進行的,少有人爲意識影響的可能,只要條件具備,就會產生預定的結果。

所以,現代管理中的機制指的是一種完美的管理體制。因此我們只能說“我們的體制有問題”,而不能說“我們的機制有問題”,只能說“體制改革”,而不能說“機制改革”。

然而,實際上,人們建立的體制是不可能達到絕對完美的,也就是說,管理中真正的機制是不存在的。於是人們就退而求其次,把那些近乎完美的體制也稱之爲機制。不是所有的體制都可以稱之爲機制。

從“體制”觀念向“機制”觀念的轉變,也就是從主觀化向客觀化的轉變,即減少管理工作中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管理學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減少管理中的不客觀成份,使其更客觀化,結果更具有固然性。這就象製造傻瓜相機一樣。傻瓜相機不需要人們有很高的操作技巧,不論什麼人,只要簡單地、按部就班地操作就能達到固然的效果。一個好的管理體制,就應該是象一臺傻瓜相機,並不需要工作人員有很高的個人素質。

當然,由於不可能存在絕對完美的管理體制(即真正的管理機制),因此不免總有一些事情、一些環節需要人們靠主觀意識來處理,因此強調個人的自身素質永遠是很必要的。爲了防止個人主觀意識不當而造成工作的成效的偏差,應該實行民主化管理。

要建立管理機制,首先是要制定一個完善的制度。一個完善的制度,至少要滿足這樣幾個條件:1,目的明確,2,提出的要求是周全、明確、嚴格的,但又不難做到,3,有合理有效的實施方法,尤其是要有充分的可操作性,4,每一條規定都要有處罰條款,5,處罰有力度,足以形成威懾。

對照現行的很多管理制度,除了上面的第1條基本上都能滿足,在其他幾條上都有不足之處。例如,在第2條上,一些制度提出的要求過高,難以做到,以致人們認爲這個制度是做樣子給人看的,人們稱之爲“高標準、低把關”。

很多制度對一些事情都提出了“要……”、“不準……”、“不能……”等諸如此類的要求,但卻過於籠統,概念模糊,難以判定,以致這些要求成爲空洞的無法執行的東西,或者被執法者利用權力隨意執法。例如,要善於將大的要求細化,通過其它的一些相關的基本規定來保障。那些相關的基本規定是非常具體、明確的,不難做到並且不難判定的,這樣,當人們滿足了這些基本要求,也就滿足了大的要求。只有將違規行爲的具體特徵明確指出,才能進行判定從而予以處罰。

一些制度、法律,將“規定”內容與“處罰”內容分開來寫,前面的“不準”、“不得”、“必須”、“應該”等等規定說了一大堆,到後面的處罰條款中,就沒有那麼多內容了,前面的所有規定並不是每一條都有相應的違規處罰,於是有些規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實、執行,對違反者無法起到約束作用,或者執法者隨意進行處罰。這種將規定與處罰分離的八股文式的制度、法律條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應該是在每一條要求後面直接寫明違規處罰條款。那些不作處罰的、或難以處罰的要求,乾脆就不要寫進去,否則一顆老鼠屎打壞一鍋湯,使人們覺得整個制度都是做樣子的。

構建機制,必須充分了解各部門的工作宗旨、對象、內容、方式、效能及各部門之間的關聯關係,瞭解各項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細節,分析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及其發生的條件,找出問題的焦點,研究每一個環節、細節的各種處理方式,選擇那些對其他環節、細節有約束力的做事方法予以規定,以及規定那些只可能產生唯一結果的做事方法;要善於將要求具體化,善於將被監督者置於被監狀態,把那些能夠公開的東西儘量公開、強制性公開;要儘量使工作的行爲對象參與到行爲中來制約行爲者,以及利用那些有必然聯繫的事物來制約行爲者。當發生問題的時候,要能夠追究到具體的責任人,就象一臺原本運行良好的機器出了故障,總能夠找出具體導致故障的零部件。

在一個大的管理機制中,其中一些利用特殊的管理方法所構建的部分,在處理某些事情上具有獨立發揮作用達到效果的特點,我們可把這部分稱之爲方法機制或小機制。有時某個大體制不好,稱不上機制,但其中的一部分具有機制的特點,在解決某一個具體問題上非常行之有效,這就是小機制。一個大機制總是通過一個個小機制來組成的,一個體制的完善也往往是通過建立一個個小機制來不斷完善的。因此完善體制、建立機制要“大處着眼,小處着手”。

要構建一個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必然少不了運作方法。沒有運作方法,制度就成爲一個空洞的框架,所有要求、目的就都不可能實現。

制度中的方法,有些是需要利用先進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硬件設施來配合的,也就是說在體系中除了人員之外還需要關鍵性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硬件設施,利用這種方法建立的管理機制我們可以稱之爲硬件式機制或簡稱硬機制。也有一些方法則並不需要什麼機器設備或其他什麼硬件設施,而只需要在人員體系或制度上作特殊的設定就行了,利用這種方法建立的機制我們可以稱之爲軟件式機制或簡稱軟機制。

構建硬件式機制,就要善於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種機器設備的各種功能。

下面就舉一些方法機制。

1,如何督促施工單位做好質量自檢以便更好地保證質量,如何合理、公正地評定工程質量等級,這個問題一直都是值得作進一步探討、研究的。按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內容完成後應先進行自檢,然後根據自檢的情況填寫質量評定表。但是,原來的檢查質量、填寫質量評定表的方法是採取隨機抽檢、記錄的方法,又不必註明所填寫的檢查點的位置,於是,不少施工員根本就不到現場檢查質量,而是閉門造車隨意亂填寫檢查記錄,而且絕大多數都是毫無顧忌地將自己的施工質量評定爲優良。監理人員、質量監督站監督員在複查的時候,既不能說施工員沒有檢查質量,也不能說他亂填寫記錄,因爲無法進行鍼對性複查,施工員可以說我是檢查過了,我抽查的情況就是這樣。無法對其進行復核,也就無法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從而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這就使得施工單位的自檢評定失去了原來的意義。

雖然監理人員或質監站監督員可以自己重新抽檢進行質量評定,但不一定就抽到質量最差的點。而建築工程是有安全性要求的,安全性不是由平均質量水平決定的,而是由最低質量點決定的,只要某一個點的質量達不到安全性要求,建築物就會出現安全問題。

如果監理人員或質監站監督員另行抽查所作出的質量評定低於施工員評定的等級甚至是不合格,施工員又會說監理人員或質監站監督員是有意挑選那些質量差的點來記錄的,不能反映真實的整體平均質量水平,從而發生爭議。

因此,這種隨隨機抽檢的方式不適合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於是,本人提出了一個最大偏差檢查法,即:規定施工單位在進行質量自檢、填寫質量評定表的時候,必須填寫那些質量偏差最大的點,從最大的偏差點開始依次填寫若干個,並且要註明該點所在的位置。儘管一個質量點其具體的偏差值是多少可能用肉眼判斷不準確,但哪些點偏差大一些用肉眼是可以判斷的。選定了偏差最大的點,再進行度量,這樣做並不麻煩。這樣一來,監理人員、質量監督站人員就可以對施工單位所做的自檢進行鍼對性的複查。只要發現有一個質量點沒有記錄在評定表上,且其偏差值比評定表上記錄的任意一個點要大,或者評定表上記錄的偏差值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爲註明了所在位置所以可以去對照),那麼就證明施工員沒有認真檢查質量,就可以命令他重新自檢,並對這次行爲作出警告或處分。於是,施工單位就不得不認真檢查質量、如實填寫質量評定表。而且,根據所填寫的最大偏差值情況,也可以合理、公正地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偏差最大的點代表了整個工程最差的部分,如果最差的部分都能達到合格或者優良,那麼整個工程質量就肯定是在合格或優良之上。所有工程都拿最差的部分來進行比較,就避免了田忌賽馬那樣的不公平。

2,某公安部門的一位幹部,一次晚上打麻將的時候,隔一段時間就要在場的人不要出聲,然後用手機向上級報告說一切正常。原來他這時應該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規定他必須每隔一定時間用電話向上級彙報一下值班的情況。象這種情況,如果規定報告時不準用手機,必須用值班室的電話,那麼就可以防止這種長時間擅離職守的行爲,因爲現在的電話都有來電顯示功能,一看電話號碼就知道對方在哪裏。如果上級再經常不規律性地打電話過去,讓對方立即再用值班室電話打過來,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離職守的行爲。(僅僅是打電話到值班室來查看還不行,因爲現在的電話還有轉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電話轉移到手機上。)

3,在一些建築材料試驗室,其材料試驗報告的編號是不連續的,例如XX/11/30/008,前面三段數字表示日期,最後一段數字表示當天的編號,每天的編號都是從001開始的,這樣一來,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後一張試驗報告後面補上無數張試驗報告單(因爲試驗報告單不是事先印製好的,而是電腦打印出來的),於是,就給那些沒有職業道德的工作人員有了弄虛作假的條件,在那些想弄虛作假的人給予金錢利誘時亂開試驗報告單。如果規定試驗報告單的編號必須是前一天的最後一張與後一天的第一張是連續的,那麼就可以減少很多這樣的違反規定的行爲。

4,一個到檢察院申訴的人,很長時間都沒有見到檢察院的反應,便到檢察院去問,結果檢察院說沒有收到他的申訴書。翻查申訴材料登記表,也沒有登記。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這裏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規定檢察院在收取申訴書或者聽取申訴時必須當場填寫一式兩聯的登記表,並交給申訴人一份,那麼就可以防止這樣的事情發生。即使檢察院由於種種原因沒能及時處理,也至少不至於說沒有收到過這份申訴書。只要有證據能證實檢察院確實是收到了申訴書,那麼就可以追究是什麼原因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然後追究有關瀆職者的責任,這樣一來,檢察院工作人員就不得不認真對待,更不敢故意瞞藏不辦,從而就能夠更好地保障人們的申訴權利。(關於此事,當我跟一位在檢察院工作的朋友談起的時候,他居然說:現實就是這樣的,你信得過檢察院就去申訴,信不過就別去。看來他並沒有認識到機制的重要意義。如果什麼事都是憑這種沒有根據的信任來辦事,那麼所有的制度就都沒有必要了。)

5,檢舉人的檢舉信被轉到被檢舉人手上使檢舉人遭到被檢舉人的打擊報復,這樣的事屢見不鮮,如何防止這種不負責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爲?應該規定:(1),只有賦予了處理這類問題的專門機構才能接收檢舉信,沒有權力、能力解決問題的單位不得接收,否則嚴厲處理,(2),接收了檢舉信的單位或負責人必須填寫收據給檢舉人,(3),所有看過檢舉信的人必須簽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說明該檢舉信的處理結果、去向,通知檢舉人。

6,黃牛黨倒賣火車票、製售假火車票的現象屢打不絕,其中也有一些是有關工作人員在以權謀私。如果在火車票上打印上乘車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並且在檢查乘車人車票的時候,同時要檢查相應的證件,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這樣既杜絕了私下轉售車票(因爲別人的證件號碼與車票上的證件號碼不一致),更杜絕了製售假票(因爲製假票的人不可能事先知道買票人的證件號碼)。如今火車票本身就已經是採用電腦打印了,因此實施這種做法應該是沒有難度的,可以說是水到渠成。

7,爲了提高辦事效率,並讓羣衆監督,各地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都將建設工程規劃報建的辦事程序公佈出來,並規定了收案後的各步驟的處理時間期限,超過了規定的時間羣衆可以投訴。但是,儘管如此,羣衆的報建手續仍然是要拖很長時間才能辦到,羣衆意見很大,卻又無法投訴,問題在哪裏呢?原來,辦事員把關卡設在收案上,以種種理由不予收案,並且在(口頭)說明拒絕收案的理由時不將所有存在的問題一次性指出,每次都只指出一部分,讓人們跑很多次。既然沒有收案,當然也就無法投訴,因爲只規定了收案後處理的時間期限。要使這種情況得到徹底的改進,必須規定:無論手續、資料是否健全,辦事員都必須收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將所有存在的問題一次性書面通知報建人,如果指出的問題有遺漏,對辦事員進行處分。

上面提到的用值班室電話彙報的制度,就是典型的硬件式機制。而試驗報告單的編號制度和建設工程質量評定表填寫規定就是典型的軟件式機制。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關於擅離職守、亂開試驗報告單、遺漏或私毀申訴書、亂填寫質量評定表這些問題,當然是不允許的,但如果僅僅只是簡單地規定不準這樣做,那是毫無作用的,而採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夠使事情得到較好的保障。

象上面這樣的監督、管理機制,既使監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並不需要增加機構、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麼設備設施,也就是說不需要增加什麼成本,甚至有的還減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方法機制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義。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機制,也是值得的。如果達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費,而高成本又達不到效果則更是白費。

機制以其邏輯嚴密性而使人們相信它的有效性,從而使那些原本有違反規定的想法、習慣的人不再敢亂來,同時也使羣衆對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與機制相比,當然是機制更加可信,哪怕這個人看起來是如何如何可信。只有在沒有機制的情況下,人們纔不得已而相信熟人、表面老實的或信誓旦旦的人。

判定是不是機制,主要看它對行爲的可控性,是不是隻有唯一的行爲方式、結果,或者即使有幾種行爲方式和結果,這幾種行爲方式和結果是不是都在考慮之中並有辦法對付。

七,政府機構的體制改革問題問題

我們常說,我們的政府機關制度不健全,機構臃腫,辦事程序複雜、繁瑣,沒有監督,等等等等。雖然也採取過不少措施來改進,但卻見效不大,上述問題仍然普遍存在。怎麼才能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呢?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機制的重要性和意義,那麼當然是要注意從這方面去下工夫。但更重要的問題是,應該由誰來建立其體制、誰來完善?尤其是誰來審查、認證?

以往,政府機關的制度基本上是由當事人(即該部門人員)來建立的,最多隻是上級部門審查一下。無論是該部門人員,還是其上級部門,都不是建立制度方面的專業人員,更談不上善於構建機制,能對本部門的工作內容有一定認識就已經很不錯了,因此,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弊病,尤其是在建國之初。另一方面,政府及國有企業中一些別有用心的工作人員,即使發現了制度中的漏洞、弊病,也不指出,不去改進,而是任其存在,以便利用它來以權謀私、違法亂紀。

當然,這麼多年來,隨着工作經驗和教訓的積累,政府機構的管理體制還是有不少改進。這一方面是有賴於一些正直的、認真的工作人員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有賴於羣衆的幫助。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們的政府部門的體制顯然是仍然存在着很多問題,亟待進一步改進。

隨着社會的進步,管理越來越講究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但直到目前爲止,我們的政府還沒有一個專業化的建立體制、審查體制的機構。雖然有的地方設有“體制改革辦公室”這樣的機構,但屬於內部機構,當局者迷,況且也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其人員素質低,工作不專業,形同虛設。以往單純依靠局內人和羣衆的幫助來健全政府體制的方式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當前,企業管理的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已經風行全球,而政府部門的管理體制卻沒有一個認證制度。當然,由民間機構來認證政府機構的體制也許是不合適的,照搬企業管理的認證模式也是行不通的,但至少,我們的政府自身應該儘快建立一個專業化的、獨立的體制建立輔助及審查、認證機構,對政府所有各部門、機構的體制進行全面的審查、改良。這樣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隨着經驗的積累和不斷的深入研究,總會越來越好。這應是中國政府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中國加入wto後,人們談論較多的是企業要提高素質、管理走向國際化,但其實,wto更多的是對政府的要求更高,這是我們應引起高度重視並儘快採取措施的。

按說,政府工作應該比民間組織、企業做得更好,更規範化,起到榜樣帶頭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對於某些部門、崗位來說,機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機制,可以不必所有崗位都選用最優秀的人員。普通崗位都選用素質很高的人,這也是一種人才浪費和工資浪費。但是,好的體制是由少數個別特殊人才建立的。應該讓專門人才來負責體制的構建和審查。

八,監督機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監督機制,並非就萬事大吉了,還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

以往我們對於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處理,除了政治性問題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爲標準,只有當對國家、羣衆造成了嚴重損害的時候,構成犯罪以後,才予以處罰,而對於那些沒有造成損害、僅僅只是違反規定的行爲,則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從輕處理、警告“下不爲例”。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這是很不利於保證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實上,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爲,都是以違法、違規爲第一步的。不違反規定,就達不到其個人的骯髒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對違反規定的行爲不處理或不嚴肅處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爲得不到及時制止,等到發現犯罪時,已是非常嚴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傷害。那些表面看來是小小的違反規定的行爲,往往就隱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行爲不處理或不嚴厲處理,也使得那些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有了更大的僥倖心理,他們覺得只要沒有被抓住鐵的犯罪證據,違反規定的行爲即使被發現也不用怕,可以找個藉口掩蓋一番,最多也不過是檢討一下,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於是就更大膽、猖狂,於是更多的工作人員走向罪惡的深淵。

具有犯罪特徵的行爲往往比較隱蔽,要發現是有很大難度的,而違反規定的行爲則是比較容易發現的。不從容易的來抓,而從難的來抓,顯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們把制度制定得明確、詳細、具體化,那麼,不違反規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沒有做到,則要麼是素質太低,要麼是明知故犯,不論是哪一種,都是應該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應該嚴厲處罰。其實大多數違反規定的行爲都是屬於明知故犯,當然,有些並不一定是爲了從中謀取私利,有的只不過是由於心理素質差、頂不住他人的軟磨硬泡或激將法或威脅等等,有的則是情面上過不去而爲之,也有的則是一貫都不按原則辦事,自由散漫慣了,不管怎麼樣,這些都是不利於加強政府機構管理的,必須予以嚴肅處理,以懲治政。

只有“不以惡小而不懲”,才能防微杜漸,否則所有制度就都成爲一紙空文。

只有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爲的處理,才能達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爲的處罰,必須進行充分的輿論宣傳,把被處理者公之於衆,同時對舉報者給予重獎,讓人們積極舉報。

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爲的處理,不僅可以阻止犯罪行爲的發生,同時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員,使他們嚴於律己,不至於因個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導致犯罪。近期查處的一些職務犯罪者,是剛走上領導崗位的年輕有爲、有知識水平的人,實在可惜。

對違反規定行爲不作出處罰,會打擊削弱羣衆監督舉報的積極性,從而使公開監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其中包括加重對具體違規行事人的懲處。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法、違規的,但認爲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脫,所以就肆無忌憚。加重對具體違規行事人的懲處,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執行違規指令,於是也就可以減少違法犯罪現象。

(二),關於高薪養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養廉”的觀點。那麼,高薪是否能夠養廉呢?

其實,高薪只是養廉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高薪不一定能養廉,但沒有高薪則是很難養廉的。

如果工作人員能夠輕易地利用權力掇取不義之財且難以被發現,而政府或企業對此既沒有有效的制約措施又打擊不力,那麼即使高薪也養不出廉政,相反還會使一些工作人員因養尊處優而孶生出不良作風習氣,甚至擴大了胃口,展開貪污揮霍競賽。況且,對於那些慾望無止境、有揮霍慾望的人來說,不論多麼優厚的待遇,都不夠他任意揮霍的。有些工作人員他本人由於有了高薪而並不想以權謀私,但他的親戚朋友可能會以種種藉口要他違反規定來幫他們,畢竟他不可能是一個沒有任何社會關係的毫無感情的人。所以,簡單地只是靠高薪來養廉,那是達不到效果的。關鍵還是要靠科學的管理機制尤其是監督機制。

那麼,有了科學的管理、監督機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給予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高薪呢?也不行。

上面提到了要加強對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罰,也就是對公務員的要求更加苛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給予較高的薪水,那麼就不會有人願意當公務員,尤其是那些素質較高的人更不會願意做。事實上,這些年來很多“下海”的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就是因爲對低薪不滿意,其中不乏一些正直的、不願利用職權謀私利者。如果政府裏集中的都是素質、能力低的人,一來是辦不好事,二來,素質、能力低的人在嚴格的制度下也仍然會發生犯罪,他們會有一種“破罐子破摔”的心態:反正自己沒什麼本事,不值錢,幹別的事也賺不了大錢,做這份工作,工資這麼低,面子都敷不主,既然有權,不如用它搏一把。

政府應該是高素質人才集中的地方,儘管我們說,在一個科學的機制下,很多重要的工作普通人都可以幹,但高素質的人顯然會幹得更好,我們還是要儘量使用高素質的人才。要提高人們對政府工作的興趣,吸引人們爭相選擇從事政府工作,尤其是那些高素質的人才,那就必須使從事政府工作的人能獲得較高的利益。而這種利益決不能是靠以權謀私來實現,而應是直接的、正當的報酬。

懲罰與獎勵應該是相當的。既要對違規者予以嚴厲懲處,又要給守規者以優厚的待遇,這樣才能達到一種心理和制度上的平衡。儘管有的人私心很重,但如果他既有的利益已經相當不錯,而要想再掇取不義之財則有很大風險,會受到嚴厲懲處,那麼他就會有所顧忌,不敢輕舉妄動、肆意亂來。

(三),實行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定期輪換制度。

工作成績好的予以提拔,一般的就定期輪換(無過錯輪換)。輪換不僅只是在政府內部進行,更要在政府與社會之間進行,即從社會上選拔工作人員及把政府工作人員回放到社會。這樣做的好處是很多的:

1,避免一些工作人員養尊處優,養成不良習氣,沒有危機感,喪失上進心,沒有創新精神。

2,避免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拉幫結派、官官相護。

3,避免那些違法犯罪手段高明的工作人員長期違法犯罪造成巨大損失。

4,實現角色的轉換和實現管理方法上的交流、借鑑。讓在政府工作的人更好地瞭解社會,以及瞭解社會對政府的看法、意見,讓政府以外的人進入政府瞭解政府的制度和工作情況,使政府和社會更好地溝通、協調,同時也讓幹部到企業中去鍛鍊,從企業管理中學習、摸索管理方法,借鑑到政府管理中去。正所謂:“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幹部長期在政府部門,就不瞭解政府存在的問題,不知道企業對政府的要求(僅僅靠企業來反映是不夠的)。

以往幹部鍛鍊是下放到基層和調到國營企業工作,這種做法本身就有其不利的地方,這種下放和調動往往被當作了條件和資本,那就是:“日後得把我提拔上來,不管我在下面幹得怎樣,只要沒犯錯誤。我下放、調去企業是吃了虧受了苦的。”一旦沒有兌現,就消極懈怠甚至以權謀私。而實行定期的輪換制,則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去向政府不負責,人們自謀出路,在社會上幹得好的、知識水平有提高的可以通過競爭再回來。

當把幹部定期按比例輪換作爲一種制度來實行後,幹部下崗也就成爲一種正常的現象,因爲這並不表明他沒有能力、品行不好,只是他在這段時間裏沒有表現得特別出色而已,畢竟特別出色的還是少數,而且需要有恰當的機會表現出來。既然他這次沒有表現出來,就先讓賢給別人,等他能力提高了、機會成熟了再來表現。況且,目前國營企業轉制、出售,國營企業越來越少,幹部鍛鍊的地方也越來越少,怎麼辦?只有讓幹部自己到民間企業去鍛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打破幹部的鐵飯碗,使他們有危機感、保持上進心。

5,對那些違反規定的人嚴肅處理,毫不留情,予以降職、調離、開除乃至刑事追究責任,這必然就需要有足夠的後備幹部及時頂上以保證政府工作正常順利進行。這些後備幹部的儲備,一方面是利用社會化的培訓,另一方面更要有一部分人曾經在政府部門工作過,這樣,外部人員一旦進入該部門就能夠立即投入工作。有了充足的社會後備幹部,就不至於由於擔心開除公務員造成工作癱瘓而手下留情。

6,如果給予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較高的薪金,卻又不實行競爭上崗和輪換制,必然使社會公民的怨言更大。而兩者同時並舉,既消除了人們的怨言,又使得工作人員從政府職位下崗後不至於因一時找不到工作而生活窘迫。

實行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輪換制,一方面要將政府工作足夠公開化,讓社會民衆能夠儘可能多地認識、瞭解,另一方面要讓一定數量的社會民衆(可以有一定的資格限制或規定必須是考取了公務員資格的)能夠參與一些政府事務,既起到監督政府工作的作用,又深入瞭解了政府工作。

(四),建立嚴格、合理的社會化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既然允許社會公民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就必須建立完善的社會化的檔案管理模式,以確保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社會公民的道德品質和知識水平方面的素質。而民間企業一般來說是不會主動幫政府去建立員工的個人檔案的,即使搞了也不一定可信,況且,沒有政府的參與、支持,民間企業也無法開展這項工作,因爲涉及到隱私權等等問題。

考慮一些人過於看重個人隱私,如果不便強制公開個人檔案的話,可以規定,有意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的人必須公開個人檔案,否則可以不將其檔案公開。擔任政府工作是有優厚待遇的,但也是有條件的,要作出一定犧牲的。

這項工作的具體做法涉及到很多方面,這裏就不詳細說了。

(五),創辦《監督報》和監督網站(舉報網站)。

《監督報》是充分利用社會化公開監督的有效途徑。報紙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刊登政府各機關部門及國有企業的公開監督公告,闡明本單位的哪些事情、行爲受到社會公開監督,哪些舉報行爲有效,獎勵辦法、獎勵額度等等。

2, 刊登被舉報的單位、人員案情。

3, 刊登對典型案例的報道分析。

4, 通報各單位的廉政、監督情況。

5, 刊登監督、廉政經驗交流、理論研究文章。

6, 接受舉報。

政府工作制度的改革,對社會各個方面都會造成很大影響,改得好那當然是皆大歡喜,如果沒改得好,後果也可能很嚴重的,因此要特別慎重,但也不要前怕狼後怕虎。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不改就沒有出路。要儘量選取那些綜合不利最小的做法。有時,解決了一個問題,可能同時使很多問題一併解決了,也有的是爲了解決一個問題,要從很多方面下手。

九,舉報制度制度

舉報是監督機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使公開監督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關鍵環節。沒有有效的舉報機制,羣衆性公開監督就不可能發揮作用。

雖然我們國家的一些政府部門也建立了舉報制度,但它發揮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很多可以通過舉報處理的事情沒有被舉報,也有的雖然舉報了但沒有引起重視,以致羣衆對舉報制度不夠信任,加上又怕麻煩、怕惹火燒身,於是乾脆不舉報,對那些在公衆場合違法犯罪的行爲熟視無睹。而那些違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這種情況,因此也就不怕被舉報,即使是衆目睽睽下都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例如,一些政府部門的亂收費現象,是一種涉及面很廣的、公開的違規行爲,中央一再強調不允許這樣做,並且也制止、糾正了不少,但卻始終沒能根治,甚至不斷有新的亂收費現象出現,這不能不說明是舉報制度沒起到應有的作用。

舉報的作用並不僅僅是事後打擊違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懾作用,使那些有違法犯罪念頭的人因爲怕被舉報而不敢亂來,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但只有舉報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況下才能起到威懾的作用。

我們的舉報制度沒能發揮足夠的作用,就在於它僅僅只是一種制度,而不能稱之爲“機制”。

舉報制度要成爲一種機制,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 較高的獎勵。舉報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沒有較高的獎勵,人們就不會去找那個麻煩、冒那個風險。較高的獎勵也表明了政府對被舉報事情堅決的處理態度。較高的獎勵使人們覺得不論從自己的個人利益還是從社會利益上考慮都是值得舉報的。

2, 明確舉報受理機構。受理舉報的機構不能過多,以便於管理。

3, 把對違規行爲的描述更明確、具體,將可以舉報的違規行爲的具體表面特徵說明,不能籠統。通常我們的制度中對違規行爲都只是簡單地規定“不準......”,但怎樣算是違規,卻沒有明確說明,以致人們難以把握。

4, 設定合理的舉報方式。多人對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舉報,原則上只對第一個舉報人給予獎勵。如果沒有設定合理的舉報方式,那麼後面的舉報人可能會因爲沒有領到獎金而懷疑受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幫人冒領功勞。

5, 嚴格規定舉報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續,規定處理的時限。處理完畢或處理進度情況必須寫報告。防止接而不辦、踢皮球、泄露案情。對受理舉報的機構、人員,如未履行規定的手續或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舉報事件進行處理,予以嚴厲處理。受理舉報的機構如因事務繁忙或遭到阻礙難以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須上報上級機構,由上級機構決定是親自派人處理還是從社會招募人手協助處理。如情況特殊,在短期內確實有難度處理完畢,也要向舉報人通報、解釋。

6, 對舉報的迴應。當面舉報的,應給予舉報人回執。電話舉報的,應給予舉報人舉報登記號碼和受理人代號。

7, 切實保障舉報人的權益。這裏的保護包括三方面,一是爲其保密(要有嚴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報復。二是保障舉報人的知情權(填寫受理單給舉報人並通報覈查進展情況)。三是如實兌現舉報獎勵金。應說明取得報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舉報人沒能取得應有的報酬,或懷疑得不到舉報獎勵,從而對舉報失去了積極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貪大案的某當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後給予的一筆鉅款。由於沒有查出該當事人違反規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確鑿證據,以及在事後給錢是否屬於受賄的問題上存在爭議,法院最終宣佈無罪釋放。

事實上,由於政府的辦事制度可能會有一些不完善、不嚴格的地方,這些漏洞往往就會被一些人利用,去鑽空子。儘管這種鑽空子的行爲表面上並沒有違反規定,但還是會給國家造成損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因此鑽空子的行爲是不能聽之任之的。當然,只要工作人員沒有從中獲得不應有的利益,我們就不能對其進行追究,因爲畢竟是辦事制度本身有問題。但如果工作人員從中獲得了不應該獲得的好處,那麼就不論是否制度本身有問題、是否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爲,都應予以處罰。這樣才能杜絕那種鑽空子的行爲、打消鑽空子的念頭。

在這個案例中,也許當時該當事人在確定承包人及承包價的事情上確實沒有違反規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辦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處鑽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違反規定的現象,不管怎麼樣,他既然從承包人那裏獲得了不應有的利益,就應予以處罰。支持予以處罰的理由還有:1,雖然承包人是事後給的前,但那個事後只是某個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讓當事人今後爲使其繼續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圖,當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諾,因此在日後的關於確定承包人及承包價的事情上,該當事人可能會利用職權影響承包事件的公平競爭和損害國家利益。2,也許承包人和當事人之間在承包確定之前就有私下協定,即如果當事人幫助承包人獲得承包並且確定一個承包人滿意的承包價,承包人事後就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好處。3,這種事情如果不予處罰,則會使他人認爲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職位是可以獲得額外利益的,這樣就既導致了人們對政府及國有企業職位的錯誤看法、損壞了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形象,也誘使其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來謀取政府職位。4,政府及國有企業其他工作人員會認爲,該當事人肯定有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爲,只不過是因爲其手段高明而沒有被查出而已,於是也都效仿,僥倖心理更強。

這個案例中,法院之所以無法懲處當事人,就在於我們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處。如果規定了“政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及卸任後三年內不得接受與任期內工作有關的人的重金、厚禮”,那麼,就可以對其作出處罰。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爲,也可以按章處罰。這條規定的處罰依據應該只是“在規定時間內接受不能接受的東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違反規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確鑿證據。以違反規定來進行處罰比以犯罪來進行懲處在執行上要簡單得多。前面說過,監督機制的一個特點就是利用那些易於判定的事情來控制那些難於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誰認爲這樣的規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擔任政府工作。擔任政府工作就必須接受有關規定,就可能會要作出一些犧牲。

案例二:“12.1”東莞塌樓事件,據報道,該工程是典型的無領取土地使用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無地質勘察、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的“五無”工程。爲什麼這樣的“五無”工程能夠堂而皇之地在鬧市區施工多日?政府的監督體制爲什麼沒能發揮作用予以制止?顯然政府的監督體制有問題。其實,這樣的事完全可以通過社會化公開監督來管理好,具體做法

1, 規定施工工地必須在外人可以看見的顯眼位置懸掛由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無證或沒按要求掛的一律重罰(否則就無法利用公開監督,因爲如果不對沒按要求做的人處以重罰,很多人就不會按要求做,羣衆的舉報就可能會報錯料,從而被打消舉報的積極性。按要求掛牌,這看來事小,但關係到公開監督能否有效實行,以往就是忽略了這種小事)。施工許可證上打出查詢臺電話號碼及當地舉報單位地址名稱和上級舉報單位地址名稱。

2, 建設主管部門設立電話查詢臺,任何人可以撥通該電話覈查施工許可證的編號、工程名稱、地點等情況,以便確認是否屬於違章施工。撥通查詢臺電話後,查詢者通過輸入施工許可證號碼或工程名稱等任何一個信息,查詢臺即報出儲存的其他相關資料。如果負責查詢臺資料庫工作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將資料輸入,予以嚴厲處罰並公佈。

3, 建立切切實實的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機制的建立見前面第九節“舉報制度”。對舉報事情進行覈查的結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舉報人或向社會公佈。經覈查發現不論是哪一個環節有問題,均給予舉報人重獎,尤其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問題,更應給予舉報人以重獎。獎金少了,沒人願意舉報,怕惹麻煩,擔心打擊報復。重獎尤其能夠激發現場施工人員進行舉報,因爲他本身也是違章行爲的受益者,不搞這個工程,他就沒活幹,就賺不到錢,如果舉報所得比干活所得還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當然就不舉報,因爲他還有一個風險的顧慮。如果舉報能夠使他獲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當然也就沒有顧慮了。他們作爲參與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實情況的。政府不必擔心重獎的負擔,這可以從對違章者的處罰收款中支付(既然他們能幹這種事,肯定是有錢的)。而最重要的是,這樣做能夠真正杜絕違章行爲。沒有人違章,也就沒有人舉報,也就不必付重獎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懾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懾作用,那麼這個制度就有問題。以往的獎勵制度往往由於沒有明確獎金數額或者獎金數額較少,或者由於舉報手續不嚴格健全使得人們不太相信,以至人們大都不願意舉報。

4, 規定:舉報時間點超過了規定的時限,則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並公佈,因爲這說明他們沒有履行應盡的監察管理職責,在這麼長的時間內都沒有發現情況(這一條主要針對市區等明確規定要進行監察的範圍)。

5, 對於沒有對舉報情況認真及時覈查的有關部門、人員,予以嚴厲處罰並公佈。

6, 設立專門的違章處罰公告欄。

案例三:當前人們對醫療衛生行業的亂收費現象意見很大。有一例骨結核脊椎骨手術,手術前,醫生只是口頭介紹了手術方案,沒有形成文字,醫生說要採用一種進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說價格在兩萬元左右,他(醫生)不知道具體價格,也不把樣品給患者和家屬看,更談不上說明書了,而患者和家屬又不可能臨時說不做手術了。到了做手術時,一個剛趕來的權威醫生又臨時改變了手術方案。原來說是要打四顆釘,後來卻是打了六顆釘。那麼原來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對於這種存在問題的方案是否應該給予一定的處分?(雖然不宜嚴厲處分,但至少也應該有所處分,否則醫術高低又有什麼區別?怎麼督促醫生提高醫術?)諸如此類的等等現象,一方面是有些醫務人員的醫德問題,但更主要的還是制度問題,甚至一些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或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明知制度有問題也不去改善,這顯然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問題了,而是反映了一種行業道德問題,它對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更大。

筆者覺得僅外科手術制度就起碼應該作這樣的改進:

1, 手術前應該寫出手術方案,包括如何開刀、使用的器具、藥品等等有關情況,儘可能詳盡,方案應蓋公章,患者家屬在上面簽字同意,並提交一份給患者或其家屬。

2, 手術應做預算,將所有費用明確列出,註明價格、用量等,包括可能發生的費用。

3, 原來就有的《手術同意書》、《輸血同意書》,也應蓋公章(如有手寫內容,在手寫處蓋公章,要有規範的起始、結束標記),並提交一份給患者或其家屬。

監督的基礎是知情權,沒有知情權,就無法實施監督。不將手術方案、手術預算書提交給患者家屬,患者家屬就無法進行監督,也就難以利用法律追究醫療事故責任、解決醫療糾紛,達到防止事故、提高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醫德、杜絕亂收費的目的。

案例四:某市建設主管部門的一次對監理單位的工作檢查,由政府主管部門的一名博士帶隊、幾名甲級監理公司負責人組成的監理工作檢查組,對各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資質、監理工程師註冊、設備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時,幾個人分別單獨檢查不同的方面,填寫檢查表,檢查完後只是簡單地交代了一下套被檢查單位對不完善、不足的地方進行加強、改進。過了一段時間,上級部門就檢查的情況發出了通報,勒令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停業整頓。

作爲檢查監理單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檢查小組,這次檢查行動本身就是不規範的或者說他們自己的制度就有問題。首先,幾個人分別獨自檢查不同的方面,不進行集體討論研究、合議,會帶有很大的個人偏見,也受到個人水平的侷限(儘管他們是所謂專家)。其次,檢查完後,沒有將檢查結果的書面材料讓被檢查單位簽字認可,並給一份給被檢查單位,因而檢查結果在事後是可以隨意改動的。更何況其中一些人本身就是從各監理單位臨時抽調來的。第三,在對一些單位作出處理前,未再進行復查,不夠慎重。雖然檢查組是有一名政府主管部門的人帶隊,但大多數成員是臨時從各個監理單位抽調來的,因此這個檢查組更多地是帶有橫向監督檢查的色彩。橫向監督檢查的結果只能作爲參考信息,而不能作爲判定、處罰的依據。事實上,這次檢查就發生了調查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作出了錯誤處理的情況。這反映了政府機關在檢查制度上的不完善、不嚴格。儘管那幾個人是博士、碩士之類的高級技術人員,但對管理制度的認識卻仍然很不夠。或許正因爲他們是對別人進行監督檢查的,高人一等,所以就忽視了自身制度的完善、行爲的規範。這也是政府機關不注重自身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行爲規範化的原因之一,也是一種官僚主義。

十一,結束語束語

目前,中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科技上已經差距不大了,有些領域甚至超前,但在管理上卻還很落後,無論是管理的理論還是實踐方法、手段。

中國的科技人員,往往是隻注重鑽研技術,不注重研究管理,很多到國外留學回來的,技術上學得很精湛、研究很有造詣,但管理方面卻沒有什麼收穫。

自然科學是沒有地域性的,而管理科學則地域性較強,一些國外的做法往往不能生搬硬套拿來用,甚至可能根本就行不通,必須針對本地情況摸索出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方法。但不管怎麼樣,管理的精神、靈魂是相通的,一般規律是相同的,這些都是可以學習的。

我們國家當前出現的一些問題,有些人認爲是政治上的問題,試圖從政治上來解決。可以理解,其中的一些人是出於對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中的那些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行爲的憤恨,但其實對之感到憤恨的並不只是這些人,絕大多數人都是對之感到憤恨的。我們應該化憤恨爲理智。如果能在管理上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並找到科學可行的解決辦法,情況將會好轉很多。

如果說前些年我們的口號是“科技興國”,那麼現在我們的口號應該是“管理興國”,甚至是“監督興國”。

XX年4月30日

作者簡介:

徐琳:男,1964年4月出生於湖南省株洲市,現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工作。e-mail:

徐瑛:女:1966年9月出生於湖南省株洲市,現在廣東省廣州市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達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工作。

監督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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