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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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详细摸清伊金霍洛旗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开采管理工作等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国土部门有关开展调研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成本调研报告。

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大纲

一、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

(一)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和市场供需情况。

伊金霍洛旗砖瓦粘土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海子――布尔台格――松定霍洛一带及布连地区,产在第三系上新统中,具体产地主要有满来壕、满斋庙北、满斋庙、布尔台、松定霍洛及布连砖瓦粘土等。查明总资源储量2.25亿立方米,其中松定霍洛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为1154万立方米,基础储量405万立方米,资源量749万立方米。化学成份:ai2o3为7.63%、cao为9.29%、fe2o3为4.75%、mgo为2.85%、sio2为58.25%、烧失量为12.03%、塑性指数为14.70%。

建筑用砂资源主要分布在伊金霍洛镇、阿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及红庆河镇等地区现代河床中,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多以自然状态赋存,因自然降雨、洪水冲刷而形成。建筑石料矿产地目前在新庙镇有发现,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由于在岩石硬度等指标上达不到多数工业建设领域用料需求,因此目前基本属于未开发利用的状态。

截止XX年底,伊金霍洛旗共设置砂石土矿采矿权22个,其中砖瓦用粘土18个,砖瓦用砂1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石料2个。由于属“十五”、“xx”期间出让的采矿权,生产规模在2万吨/年―5万吨/年,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多为自然剥离表土后直接作为原材料使用,采用人工辅助半机械化生产作业流程。XX年以前,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2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20万元左右,基本属于随着需求量增加而相应增加产量阶段。XX年至XX年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5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50万元左右,属于市场需求量较大,销售量销售价格等随之上涨阶段。XX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新型建筑材料的广泛应用,导致需求量、产销量明显下降,各项经济指标降低到XX年之前的水平或更低。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新上粘土实心砖和空心砖项目的规定。砖瓦用粘土资源从XX年之后未出让新的采矿权,并按照逐步淘汰的原则,对一些城市周边、主要公路两侧的粘土砖厂进行了拆除关闭。建筑用砂石资源按照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因资源枯竭等原因,目前仅保留1个采矿权。由于我旗境内85%以上的面积都有煤炭探矿权或采矿权分布,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影响,近年来我旗未出让新的砂石采矿权。为了规范砂石开采,旗人民政府于XX年批准了《伊金霍洛旗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伊政发[XX]126号),砂石开采以旗政府各职能部门会签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开采及复垦,不审批采矿许可证。

(三)砂石土矿相关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情况。

XX年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伊金霍洛旗非煤矿产资源规划》(XX年-XX年),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该规划只对砂石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及部分拟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划,由于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制约,未进一步组织进行砂石采矿权的出让。XX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伊旗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放宽在政府出资煤炭探矿权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限制,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预计XX年底之前编制完成并批复备案。

(四)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和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准入条件情况。

我旗历年来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等矿产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累计挂牌出让25宗,出让年限为3-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出让,旗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挂牌出让流程具体组织实施。

二、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一)严格禁止新上砖瓦用粘土项目,对已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破坏生态环境、经营粗放的粘土砖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拆除关闭,恢复生态环境和地貌。同时可使采矿权布局更加合理,缓解了产能过剩的矛盾。

(二)积极争取有关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对历史遗留的粘土、砂石采坑进行回填治理,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

三、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砂石土矿布局存在的问题。建筑用砂资源受矿床赋存条件影响,布局分散而且规模较小,供需距离存在矛盾,受季节性影响强。

(二)砂石土矿采矿权配置存在的问题。由于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周期短,部分业主违法向农牧民租赁土地,实际为了圈占或开采砂石资源,导致在挂牌出让时出现只能由违法租赁土地者竞价或竞得人与土地租赁者存在后续开采纠纷的问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三)砂石土矿采矿权审批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能与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导致基本无符合条件的可出让范围。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审批周期长,每年的4月份左右各类建设项目已开始使用原料,而按程序审批采矿权一般需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开采时间要求。多数业主都是通过观望市场行情才决定本年度开采计划,因此业主多采取违法开采的方式,既能满足其灵活的开采需求,且违法开采成本要比办理合法开采手续小的多,所以其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砂石土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涉及各部门准入条件程序繁杂,如水保、水利、林业、安监、农业、安监、环保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多。

(五)砂石土矿依法开采、执法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困难和问题,导致违法开采履禁不止,依法监管措施泛力,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监察中处于被动监管的困境。

四、有关建议

根据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建筑用砂资源的赋存条件简单,开采周期短等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取消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探矿权重叠的限制,因为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期限较长,建筑用砂可在一至三年内开采完毕,双方实际不存在矿权纠纷的可能,且出让建筑用砂采矿权时可辅助采取相应的限制条款。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采矿权重叠限制可适当放宽。因开采矿种及开采深度不同,建筑用砂开采深度一般不会超过地表向下10米的深度,因此出让采矿权时可要求建筑用砂采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达成矿业权重叠安全生产协议,建筑用砂采矿权人承诺放弃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要求补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力,煤炭企业开采时提前通知砂石企业停止开采、撤离人员设备。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解决矿权重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下放审批权利,简化审批程序。目前建筑用砂资源审批权利虽然已委托、或下入至市一级国土部门,但由于需要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因此导致逐级上报的周期长,建议由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配号、审批,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入档。简化申请采矿证的前置要件,只对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等进行前置审批,其余要件不做为前置审批要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规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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