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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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精选3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钢结构料件加工、制作由乙方负责;钢结构安装工程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有专业资质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该公司的安装责任仍然由乙方承担。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工程造价: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图纸或设计院提供之蓝图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干。工程总价计人民币: (RMB¥ ),其中钢结构制造费用为人民币: (RMB¥ );安装费用为人民币: (RMB¥ )。如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变更工程内容或数量时,则承揽总价则按变更后之内容、数量及本合同议定之单价计算(不含总包单位管理费、配合费、挂靠费、报建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钢结构件、屋、墙面围护系统及通风气楼的制作、安装(不含门、窗)

第三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执行

(一) 本合同协议书;

(二)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图纸;

(四)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汉语。

2、 适用法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工程所在地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适用标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

第五条。 付款办法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3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

2、钢构进场款:主框架构件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3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以材料到场之日起算,甲方应于7日内将该款汇入乙方指定帐户,若未见此款项,乙方有权作出停工选择,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彩板开始进场时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2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元整。

4、完工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甲方收到乙方完工报告之日起3日内,支付完此款项)。

5、验收款:经甲方及有关之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本工程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之7%,计人民币: 元整(RMB ¥ )。

6、保固款:乙方开据工程保固书之日起算满壹年后3日内,甲方支付余款总价之3%,计人民币: 元整(RMB¥ )(乙方提供工程保固书予甲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及相关配合单位之配合工作,可满足钢结构施工之日起算;合计 日历天为施工工期。

第七条。 延期处理

如因甲方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天灾、政治、恶劣天气条件等)及非乙方因素之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之停工;甲方未按时提供施工配合条件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越期罚款

若乙方无法如期完工时,工期每越一日,甲方得按工程总价之万分之三作为其工程罚款,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之百分之一为上限;反之,乙方完成工程每提前一天,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工程奖励。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付款时,每越一日,甲方得按工程总价之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且乙方有权选择停工,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九条。 工程管理

1、 乙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应派富有工程经验及可靠之代表,常驻守工地(乙方派驻工地代表人员 )除非由于法律或实际原因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的协调、施工和维修,以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遇有事离开工地时,应委托人代理,并通知甲方监工人员。

2、 甲方所委托之监造工程师及派至工地之人员,(甲方派驻工地代表 )皆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如发现乙方工人技术低劣,工作怠慢者,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倘乙方所做工程草率,材料低劣,不合规定,有权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倘甲方所委托之监造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之代表监督、指示有误,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需要拆除重做,其损失由甲方负责,延误之工期相应顺延。

3、 凡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交由其它承办人办理时,乙方与其它承办人,有相互协助合同之义务,甲方对此负有沟通协调配合之义务。如因甲方或其承办人之故,使工作不能协调,而发生错误,迟延或意外等情事,致生损害于乙方者,甲方应负责赔偿之;倘若为乙方之故,使工作不能协调,而发生错误,迟延或意外等情事,致生损害于甲方或他人者,乙方应负责赔偿之。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凡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自然天候不佳(依气象资料)及国家制订之庆典或其它非甲乙双方所可控制之事由,致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约履行其义务时,甲乙双方应不负赔偿责任。唯在该情事发生日期之前,依本合同应履行之义务仍行持续,一旦上述情事消失,即行继续履行合同,如该状况将延续三个月以上时,应由甲乙双方协议适当之补救办法。

第十一条。 工地安全及保险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在工程施工和维护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身或物资的损伤或损坏,并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但下述各方面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补偿费或损害赔偿费用除外:

1、 经甲方验收完成之工程,并转由甲方使用之建筑物。

2、 甲方组织验收不及时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

3、 由甲方其代理人或不是乙方所雇用的雇员或其它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坏与损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及损害赔偿。

4、 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无法避免的财产损坏或损伤。

第十二条。 配合工程:

甲方配合工程说明如下:

1、 负担施工所需水、电及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厂内协议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协议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全由甲方负责)。

4、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

本工程进行中,如甲方对原订计划有改善或变更之必要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照变更设计图说明办理,乙方不异议,凡因变更计划以致该局部之原设计工程数量有增减时,一般情况按原合同附件分项单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议定合理单价及管理费,并相应调整工程造价及工期。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合同

双方依下列各款规定,其相对之一方有权提请解除合同及请求补偿:

1、 甲方因故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终止本合同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其已完成之工程及专用于本工程已进场或已备之材料,均由甲方立即核实付款,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乙方如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需以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接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改正,经甲方再次书面通知仍未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甲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越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程进行明显迟缓,作业无常,施工品质不良,经甲方两次以上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但乙方仍无意改善时。

b、 乙方产生资金困难,明显不能继续施工或破产。乙方因前项各款原因而被子解除合同时,应实时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工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由甲方自办或另招商承办,乙方已完成部分工作及在场材料之价款,应作现场点收,并办理结算。

3、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就已完成工程及进场材料或已备之材料办理验收结算,并支付乙方人员及设备之损失费用。

a、 合同签订后越半年,因甲方原因不能全面开工者。

b、 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量及金额达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c、 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而需全面停工,且一次连续三十天以上,或累积达三个月以上者。

d、 甲方未按时付款两次以上或应付款累积延迟二十天以上时。

e、 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

第十五条。 工程保管

1、 施工期间不论完成或未完成工作物,其于验收点交甲方前,不论遗失、减少或损(焚)坏均由乙方负责。

2、 甲方有实际需时,得要求乙方配合作部份点交验收使用,其于验收前由乙方负责,其于验收后,由点交使用单位负责。

3、 其他配合施工承包商之工作物与材料器具,分别由其各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图纸、施工规范、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完工后建筑使用无碍为依据。

2、 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算10天内完成检视及验收程序,并以书面之验收结果通知乙方,倘若甲方未能于上述之10天内完成检视及验收或如未经验收使用,则视为甲方已检视并同意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保固责任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供保固书给甲方,由乙方负责工程保固壹年(自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但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保固期间内如因乙方材料或施工不良所造成这损坏,由乙方无偿修复;但如因甲方或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周围环境改变及不可抗拒之外力所造成之损坏,经查非乙方责任者,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所有权:

当甲方依合同第四条付清乙方除保固款外其它所有款项及完成第十五条之验收程序后,本合同工程之所有权始转为甲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五家渠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二十条。 合同时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届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 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图纸、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2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吨位: (以实际验收吨位为准)。

4、工程内容:钢结构制作安装

5、承包方式:包清工

6、工程期限:本工程工期为390天,自材料进场之日起计。

二、工程计价

1、单价: 元/吨(包括钢结构原材料、标准件、板

2、工程总造价: 。

三、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合格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文件进行施工。

四、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本工程基础土建的设计与施工。

2、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文件和进行技术管理。

3、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甲方可责令其立即停工,整顿并作罚款处理。

4、由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交付的工程进行验收。

五、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甲方必须提前组织原材料进厂加工,以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如因原材料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施工人员的工资,每工计200元。

2、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作数量及工程质量。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补救,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地清。

4、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及水电由甲方负责。

5、乙方施工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总包方负责。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主钢构进厂,甲方按进厂吨位金额的65%付款,钢构件进工地现场后甲方付进场吨位金额20%,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总金额的12%,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后甲方付总金额3%。

七、安全生产

1、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乙方施工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必须注意安全,系好安全带,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经过协商另行补充。(以海怡建设公司和史志新的内部承包协议为标准)。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至工程完成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项目部签订本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仅为加工合同,名称最好定为《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如此则发包方改为定作方,承包方改为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层数、建筑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设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注:本条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2.结构设计荷载

3.材质设计要求

4.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5.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6.其它设计要求

7.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8.发包方提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经发包方确认出承包方采购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工程±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注:1、如遇非我公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二、±0.000以上钢结构图纸设计、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________方负责,运费__________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____________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_____________万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____________;

报价单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_________万元,由发包方支付总包方;费用_________万元,由发包方支付给______________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的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并经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现场工程量增减确认单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费用。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__)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工程造价中_________%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计__________万元。

(注:如定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则本条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元。

第二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_____________万元,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

第五款可表述为: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款可表述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综合固定单价x实行施工面积+费用。)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____________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注:如由发包方负责设计,则:

(1)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于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和施工图捌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2)将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删除;

(3)将本条第九款顺序号改为第二款,对各款依次编号。

二、设计费(包括转委托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_________万元,由______________承担。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五、发包方应于本同生效后__________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__________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六、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________套,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七、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八、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发包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分时,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发包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十、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时,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___________名。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利。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__________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________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工程师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_______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_____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天送交发包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栓。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天,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发包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第_________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_______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_______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________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为________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________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__________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_________天。

二、工期顺延

1.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3.1 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3.2 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3.3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备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3.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5 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3.6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3.7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3.8 非承包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3.9 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4.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_____:《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发包方对其质量负责。

4.发包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承包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损失。

5.发包方将材料设备交付承包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方有权拒收。承包方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发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改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交承包方接收并进场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造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______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预付款(或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2.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万元。

3.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进度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万元。

4.围护材料开始场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进度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_万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进度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万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分的款项的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包方按定作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本工程安装部分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一、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分包。(注:如不同意分包,则删除本条。)

二、承包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交发包方一份备案。(或:分包合同由承包方、发包方、分包方三方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_________奖时,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___________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__________元。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损失,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包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担保

1.为了保障全面履行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可以提供担保。

2.发包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向承包方提供担保:

2.1 向承包方交纳_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

2.2 由第三人向承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2.3 发包方向银行申请以下承包方为收款人的______个月的_______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承包人,作为履约担保。

3.承包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向发包方提供担保:

3.1 向发包方交纳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___;

3.2 由第三人向发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4.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和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 本合同;

1.2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 合同施工图纸

1.4 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5 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本合同结构排序依次为:条、款、项、目。例: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内容:“由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信用担保”;其“ ”为款,“3”为项,“3.2”为目。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发包方执________份,承包方执________份,报发包方建设行政主管。

二、本合同附件共______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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