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管理制度(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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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

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

医院的管理制度(精选18篇)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状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个性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状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根据状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

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

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个性紧急会诊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

(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

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2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 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3

检验科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带口罩,手套。

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

6.报告单应消毒后发放。

7.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洗衣房消毒隔离制度

1..洗涤区、压熨、折叠区、清洁衣物存放区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流。

2.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病房清点,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

3.认真执行衣物清洗的规章制度,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单独消毒、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

4.清洁被服专区存放。

5.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每日清洁消毒,每周大扫除。

6.工作人员作好个人防护,每日洗澡更衣,接触污物后洗手。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4

会诊制度

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好处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状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务必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务必带给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状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务必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等状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长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务必带给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职责。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务必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5

血液净化室消毒隔离制度

1.对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一次性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

2.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操作时必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

3.进入血液净化室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严格洗手。

4.应对病人常规进行血液净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学等化验检查。

5.传染病患者血液净化在隔离净化间内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急症病人应专机透析。

6.加强透析液制备输入过程的质量监测。

7.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每月必须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

口腔科消毒隔离制度

1.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2.进入病人的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3.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或手消毒,操作时必须带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4.凡接触病人伤口和血液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挺子、凿子、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敷料等)每人用后均应灭菌,常用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每人用后均应消毒。

5.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形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6.用后的敷料等感染性废物应及时清理、密闭、焚烧。

内窥镜室消毒隔离制度

1.内窥镜室诊查区、洗涤消毒区、清洁区划分明确,保持室内清洁,操作结束后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2.不同部位的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当分室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设备应当分开。

3.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4.内镜及附件的数量应当与医院规模和接诊病人数相适应,以保证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达到相应的消毒、灭菌合格的要求、保障病人安全。

5.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内窥镜及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等必须灭菌;消化道内窥镜、阴道镜等必须消毒;活检钳应灭菌处理。

6.用后的内窥镜及附件应立即用流动水清洗,再用多酶洗剂刷洗,清水冲洗清除管道中的残留组织,沥干水分后再进行消毒。

7.浸泡内窥镜的消毒液选择应符合要求,浸泡完全,时间符合要求。

8.每日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有效浓度,记录保存,低于有效浓度立即更换。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6

一、医疗会诊包括: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院内会诊分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大会诊、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等。

二、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申请会诊。普通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三、急会诊:因患者病情紧急、急需其他专业协助诊疗时能够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急会诊,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四、院内大会诊:凡遇到下列状况,应及时申请院内大会诊;危重疑难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患者病情危急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专业;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状况或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

五、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出现以下状况时,科室应申请组织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

(一)临床诊断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二)申请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三)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四)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一)外院医师会诊:因疑难病例或家属要求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务必有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上报医务部,邀请函资料包括简要病史、查体、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及会诊目的和要求等状况,医务部审核同意后与受邀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安排相关会诊事宜,由科主任主持会诊,必要时医务部或分管院长参加,主管医师作好详细会诊记录,院外专家签字确认。

(二)外出会诊: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会诊权限:科间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状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院内大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务必保证随时能够找到会诊人员。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担任;点名会诊时,被点名的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原则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担任。

八、会诊流程:

(一)科间会诊:科室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科室。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书写会诊纪录并签名。

(二)院内大会诊:应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院内大会诊申请表》报医务部同意或由医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时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务必由同级医师陪同会诊。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证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状况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三)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的科室应提前三天向医务部递交《医院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医务部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医务部核定后的《医院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

九、会诊管理:

(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贴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诊地点,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状况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与科室奖金、科主任津贴挂钩。

(二)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状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务部备案。

(三)各临床科室每年从本科室的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病例中至少挑选一例参加院内疑难危重、复杂病例多学科讨论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定“疑难危重病例抢救组织奖”。

(四)医务部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状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院内通报批评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五)医院每半年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申请院内多学科诊疗会诊病例进行总结、评价和反馈。由医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及临床药师。

(六)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临邑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7

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

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乱扔污物、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2、在工作室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在楼道内存放自行车、物品等。

4、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诊疗区域内吸烟。

6、医疗废物不按规定收集存放。

7、各部门按要求做好院内控烟工作。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

1、医院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楼道、会议室、卫生间、病房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卫生员负责。

2、各科室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

3、预防保健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场所和病房及职工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科室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四、责任要求

1、卫生员按时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每日至少清扫两次, 每周大清扫一次,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清扫工具有序存放在规定地点。

2、卫生员定期做好洗刷和消毒垃圾箱和清扫工具、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蚊蝇等工作。

3、职工宿舍、科室办公场所及病房内部的干净整洁,屋内物品放置整齐,适时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清新。

4、医护人员定期向病员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病员思想、生活管理等工作。

5、医院各科室应认真执行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指导意见。办公桌椅、地板每天至少清洁一次,门窗和墙面每月至少清洁一次。

6、医疗废物管理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周对各科室环境卫生保洁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对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不能履行保洁协议的卫生员,按照卫生保洁检查结果,予以扣罚工资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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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8

为了积极推行医院倡导的院前、院中、院后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将医疗服务延伸至院后和家庭,使住院病人的院外康复和继续治疗能得到科学、专业、便捷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医院特制定出院病人随访制度如下,望各临床科室认真执行:

1:各科均要建立出院病人住院信息登记电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门诊诊断、住院治疗结果、出院诊断和随访情况等内容,填写人由病人本次住院期间的主管医师负责填写。

2:所有出院后需院外继续治疗、康复和定期复诊的患者均在随访范围。

3:随访方式包括电话随访、接受咨询、上门随诊、书信联系等,随访的内容包括: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治疗效果、病情变化和恢复情况,指导病人如何用药、如何康复、何时回院复诊、病情变化后的处置意见等专业技术性指导。

4:随诊时间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需要而定,治疗用药副作用较大、病情复杂和危重的病人出院后应随时随访,一般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或疾病恢复慢的病人出院2~4周内应随访一次,此后至少三个月随访一次。

5:负责随访的医务人员由相关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和病人住院期间的主管医师负责。第一责任人为主管医师,随访情况由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在住院病人信息档案随访记录部分。并根据随访情况决定是否与上级医师、科主任一起随访。

6:科主任应对住院医师的分管出院病人随访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没有按要求进行随访的医务人员应进行督促。

7:医务科、护理部应对各临床科室的出院病人信息登记和随访情况定期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向业务院长汇报及全院通报。

8:各临床科室出院病人信息登记电子存档率要求达100。每漏登记一人扣主管医师20个岗点,科室每月底统计总登记率低于90时,每降低1,扣全科人员人均10个岗点。急、危、疑难病人、慢性病病人、需定期复诊的病人及病情康复较慢的病人随访率要求达到100。每漏随访一人扣主管医师20个岗点,科室每月底统计必须随访的病人随访率低于90时,每降低1,扣全科人员人均10个岗点。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9

医院患者随访系统

是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通讯、互联网技术,在医院与患者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

医院通过此平台也可以为患者提供整体的,分门别类的, 或个性化的服务;

而患者也可以通过这些沟通手段轻松实现医疗服务预约、各种医疗信息的查询等服务,也可在系统上开展诸如随访呵护、健康教育、咨询预约、 科研跟踪、纠察医风等工作。

回访的方式:

1:病人服务中心服务回访和满意度问卷调查。

2:临床科室出院及科研随访。

3:临床科室与社会工作科联动二级回访。

开展随访工作的意义;

1、是开展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的有效补充手段。

2、通过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随访,使服务由院内延伸到院外便于及时进行康复指导,从而减轻患者负担提升医院形象和服务质量。

3、电话随访,搭建医患沟通平台,让患者感受关怀,促进医务人员服务能力的提高,加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增强医院竞争力。

4、医生电话随访,对医疗质量跟踪,提高医生的服务技能。为科研提供数据支持。

5、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降低医疗风险。

6、改变以往人工随访的弊端,提升随访工作效率与质量。

医院随访系统的特点:

1、延伸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提升医院竞争力并增加收入

2、推动医院实现“以患者为中心”模式的转变,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患者流失率.

3、及时了解患者最新需求,为医院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真实的参考依据

4、患者就诊信息一目了然,随访关怀针对性更强

5、自备知识库,为患者提供更专业的知识解答

6、无需手动拨号,提高随访效率和质量

7、随访过程可录音,提高随访质量. 电话直拨及接听,方便工作人员的使用.

8、可跟踪、可追溯

9、可量化、可管理

10、可与满意度评价系统相融合,形成院内、院外综合、客观满意度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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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1

分级护理是医生根据病情以医嘱形式下达的护理等级。级别为:特级护理、一、二、三级护理。要在床头卡设护理标记,一级为红色,二级为蓝色,三级为黄色标记。

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合格率到达85%.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病人。

(2)各种复杂和新开展的大手术的病人。

(3)各种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病人。

2、护理要求:

(1)病人安置在抢救室或重病室,设专人护理或职责护士,做好心理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和生命体征,根据病情需要定时测T、P、R、BP.(2)对病人做到七明白(床号、姓名、诊断、治疗、病情、护理、饮食)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严防并发症,确保安全。

(3)设特殊护理记录单,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注意持续水、电解质平衡(根据病情)。

(4)备齐抢救药品、器械,定量、定位放置,持续性能完好。抢救室整洁、安静、工作有序随时配合医生抢救。

(5)做好抢救室清洁消毒工作,防感染。

(6)准确执行医嘱,认真完成各项抢救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7)制定护理计划,并根据病人病情变化,提出护理问题和措施,做出效果评价。

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合格率到达85%

(1)病重、病危、心、肝、肾功能极度衰竭,需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大手术、内出血、高烧、昏迷、休克或外伤。

(3)瘫痪、惊厥、子痫、晚期癌症的病人以及早产儿。

2、护理要求:

(1)严格卧床休息,做到七明白,解决生活上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周密细致的心理护理。

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定时测量T、P、R、BP,观察用药后反应及效果并记录。

(3)二十四小时内制定护理计划,做好各种记录。

(4)做好室内清洁消毒工作,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整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加强基础护理(口腔、褥疮等),无护理并发症等发生。

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轻型先兆子痫。

2、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状况,可床上坐起活动。

(2)每1-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特殊治疗和用药后反应及效果。

(3)做好基础护理,防止并发症。

(4)给予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做到送水、送饭、送药、送便器到床边。

(5)注意营养调节,保证足够的热量,有利于疾病的恢复。

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

(2)各种疾病恢复期,能够下床活动,生活能够自理。

2、护理要求:

(1)每日测量T、P、R、BP二次,掌握病情和思想状况。

(2)督促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病人饮食,每日巡视两次。

(3)进行卫生宣传教育,产妇可进行妇幼卫生咨询。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医院“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3

消毒隔离制度

1. 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进行前戴口罩。工作服及口罩要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清洁。

2. 诊疗,护理操作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手消毒,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3.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4.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后备用。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

5.患者的安置原则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6.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可消毒。

7.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的衣物。

8.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9.治疗室、换药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凉干,定期消毒。

10.对感染性疾病患者及其用物按感染性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11.传染病人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互串病房和随意外出,到他科诊疗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门诊病人应在指定地点就诊。

12.护理部、院感科、各科院感控制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提交院感委员会研究解决。

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制度

1.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2.进入室内时应衣帽整洁,带口罩,操作前洗手,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防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

4.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5.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名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6.碘酊、碘伏、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7.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

8.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室内每天空气消毒两次,有记录。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地面湿式清扫,清洁用具要专用,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4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护士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务必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

2。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既除核对床头卡以外还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潜力的重症患者、新生儿及不一样语种或语言交流障碍、无名、儿童、镇静期间的患者务必按规定使用“腕带”标识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除了核对床头卡以外,务必核对腕带,识别患者的身份。

4。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5。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我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6。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科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

7。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务必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8。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9。"腕带"原则上佩带在病人"左手"。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10、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登记制度。

10、在检验、放射、CT、超声、放射治疗、等直接与患者当面接触的科室都应进行识别患者

11、定期检查腕带使用状况,护理质量控制小组每月督导并有记录。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5

南昌新闻网讯(刘蓉报道)为切实解决患者出院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护理服务的延伸,提高患者满意度,省肿瘤医院放二科在认真做好患者出院指导的基础上,再次制定了出院患者随访制度。

该随访制度包括:1、每位患者出院后由N3护士将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诊断、出院时间、联系电话、需重点随访的内容等,登记在出院患者随访登记表上。2、每周四下午由责1班护士进行电话随访,一般在患者出院后一周左右开始第一次随访,每位患者将根据出院时间接受1-3次随访。3、随访重点应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如疼痛、PICC带管、放射治疗口腔黏膜反应、放射治疗皮肤反应、外周静脉穿刺局部反应等进行。4、随访内容包括:一般问候、询问病情、用药指导、提醒及预约复诊、征求意见、询问其它需求并解答。5、随访人必须主动介绍自己,做到热情、耐心、有礼貌,体现人文关怀。6、对随访的情况要记录在案,未能随访到位的要注明原因。

自4月6日开始,该科已开展了电话随访工作,对两位PICC带管出院未按时维护的患者给予督导,促使其按时维护,提高了患者的遵医行为,保障了带管安全。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6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根据工作流程穿戴隔离衣、防护用品,只能在限定的区域操作,不能随意违规走动。

2.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带手套。

3.不同感染症病人应分开安置,挂隔离标志,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教育病人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互串病房,食品、物品不混用。

4.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及用品要先消毒,后清洗,再根据要求消毒或灭菌。

5.每日按常规做好病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消毒工作,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6.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病房污水经消毒后排放,固体污物防入双层感染性污物袋,封闭后送焚烧炉焚烧。

7.严格探视陪伴制度,减少探视、陪伴人员,并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各区域间标志明确,符合功能流程。

2.进入手术室要换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换鞋,外出时必须更换外出衣及外出鞋。

3.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气灭菌的应使用高压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低温灭菌法。

4.麻醉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5.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6.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7.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8.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手术间尽量减少流动人员,减少手术间开关门的次数。

9.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10.手术废弃物品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

1.布局合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2.根据各房间的功能、大小等特点,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确定消毒时间,同时要做好消毒效果的监测。

3.无菌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无菌规则,室内门窗及无菌柜要洁净无尘,每天上班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和地面,然后空气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记录监测结果。

4.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5.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6.洗涤间工作完毕后,将洗涤池内外刷洗干净,清理滤水杂物,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池内外,地面及近地墙面。

7.各区域清洁用具应区分,用后消毒处理后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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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1〕24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 医院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医学装备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配备,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实行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由院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医院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采购、保管、维修、质控等职能。

第八条 医学装备工作主管院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学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权限,领导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考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工作。

(三)对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院医学装备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本院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

(三)配合做好医学装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建档等工作。

(四)做好医学装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证医学装备安全运行。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及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要注重常规医学装备配备,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推行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

第十三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功能、规模和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重点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科室提出医学装备年度购置需求计划,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根据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各使用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院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第十八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医院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建立医学装备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处室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购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进口医学装备属于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医学装备属于辐射源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计量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计量合格证明;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应当取得配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供货商资质管理,建立供货商评价和淘汰机制,形成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学装备验收是医学装备投入使用之前的

关键环节,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第三十三条 医学装备验收工作一般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组织使用科室和供应商共同完成。技术复杂的医学装备验收,可请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加。

第三十四条 医学装备验收前,验收工作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医学装备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熟悉了解医学装备各项技术参数、性能和安装条件。

第三十五条 对安装机房有特殊要求的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安装图纸要求做好机房布局改造、室内装修、水、电、气和防护等准备。

第三十六条 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

2.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二)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验证医学装备功能;

2.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医学装备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医学装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医院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四十条 医学装备验收结束,应当填写详细验收报告,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完成安装和验收。进口医学装备验收应当在索赔期限前15天完成。

第五章 质量保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在用医学装备状态正常,满足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工作,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医学装备风险级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学装备根据以下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一)功能影响:反映医学装备用于临床诊疗活动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二)物理风险:反映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设计属性:反映医学装备自身风险属性或生产商对维护保养的要求;

(四)故障频率:反映既往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医学装备风险分为三级:

(一)I级为低风险级别,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故障不会或不易对患者和使用人员造成损害的医学装备。

(二)II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医学装备。

(三)III级为高风险级别,是指直接与患者和使用人员生命安全相关,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医学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支持类、植入类、灭菌类、辐射类和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学装备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在用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障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十条 预防性维护周期根据医学装备属性、使用频率和风险等级确定。一般I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2年至少进行1次。国家规定或医学装备使用说明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预防性维护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外观检查、清洁保养、功能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电气安全检查和医学装备使用说明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预防性维护应当由具备技术能力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商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执行。

第五十三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定期对在用医学装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医学装备故障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

第五十四条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医学装备维修方式。对不同医学装备,可以选择自主维修、供应商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医院应当提高自主维修能力。

第五十五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加强维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报修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 医学装备修复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校验或计量检定,确保医学装备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当优化维修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缩短医学装备怠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条 医院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及时整理纳入医学装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医学装备质量检测原始记录;

(二)医学装备计量记录;

(三)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记录;

(四)医学装备巡检记录;

(五)医学装备故障记录;

(六)医学装备维修记录;

(七)医学装备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十一条 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在用医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替代必要的预防性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定量为主、综合分析和适用可行的原则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促进医学装备合理应用,提高设备购置选型的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本院内调剂使用。

第六十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个方面。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学装备处置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医学装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医学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报损等。

第六十六条 医院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

(二)因医院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医学装备;

(三)因医院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划转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八条 在使用期限内,但技术落后,功能已不能满足本院工作需要的医学装备,可予以调拨。

第六十九条 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对外捐赠、调拨未变质残损和未过期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七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报废:

(一)使用期超过折旧期,使用中损耗过高,效率低,或计量、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修复无法达到质量安全指标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且无改造价值的;

(四)超过使用寿命的;

(五)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

第七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可予以报废:

(一)在使用期限内,设备无故障,但支持运行的关键耗材在市场上无法购买到,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在使用期限内,设备发生故障,但维修费用过高,接近或超过重置成本。

第七十二条 对经批准报废的医学装备,医院应当按照公开、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出售、转让。

第七十三条 对所有待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十四条 对已完成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手续。

第七章 医用耗材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加强植入类耗材等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十六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严格核对订货信息与实物一致性,包括数量、规格、外观、效期、批次等,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十七条 医用耗材仓储空间应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医用耗材贮存要求,确保安全存储。

第七十八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医疗工作和管理需求,合理制订计划,设置医用耗材安全库存,及时补货,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七十九条 医用耗材库存应当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及时发现近效期产品、滞用产品并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 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应当及时毁形。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医院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控,建立医用耗材追溯制度。

第八十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培训,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不良事件的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学装备档案是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信息。医院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学装备档案完整、明晰和准确。

第八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置适宜的医学装备档案保存场所,设有专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学装备档案包括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

(一)管理档案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印发的与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2.医院医学装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

3.医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报告;

4.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技术档案包括:

1.医学装备申购资料:申请报告、论证报告、购置计划、上级部门批复等;

2.医学装备采购资料: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记录、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进口产品论证报告及批复、进口产品商检记录等;

3.医学装备技术资料:配置清单、安装验收报告、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线路图等;

4.医学装备运行资料:计量检测报告、维修维护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维保合同等;

5.医学装备处置资料:报废、调拨、捐赠等申请及批复。

第八十八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技术档案。

第八十九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需要立卷归档的资料应当收集齐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九十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医学装备管理活动中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管理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原则上档案应当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如需复制、外借须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九十二条 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装备档案,不得涂改、拆散、遗失档案。借阅档案应当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九十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交接工作,确保档案完整、连续。任何人不得因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等,擅自带走或销毁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四条 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医院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时,与医学装备质量保障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资料等医学装备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可备份留存。

第九十五条 医学装备报废后,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归集、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移交医院档案管理处室,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九十六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学装备档案的作用,开展数据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卫生部对各医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医院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九十九条 对在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处室与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百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学装备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各医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院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的管理制度 篇18

一、 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与预防知识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 医务人员上班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进入手术室、产房应换专用鞋;不得穿工作衣随意出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预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三、 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室安置,同类感染病人可安置一室,特殊感染病人应单间隔离。日常工作中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四、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五、 治疗室应分清洁区、污染区,标识清楚,医务人员进入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h,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h,并注明开启时间。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灭菌2次(也可使用一次性小包装消毒液,使用时间为7天)。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置于储槽中的灭菌物品必须使用小包装。

六、 医务人员应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七、 根据物品性能选用消毒灭菌方法。耐高温、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可选用低温灭菌;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八、 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置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九、 病人使用的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湿化瓶里应加灭菌水,每日更换。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等可拆卸部分应每周更换2次。

十、 体温表、止血带应一人一用一消毒。血压计袖带应保持清洁,如有血液、体液污染应及时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浸泡消毒。

十一、 普通病区的物品表面、地面无污染时,需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污染时先去除可见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擦拭布巾、拖布按要求清洗、消毒,干燥备用。特殊科室如手术室、产房、口腔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湿拖或湿擦,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各室抹布要分别使用,不得混用。

十二、 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各科室需监督检查保洁员的清洁消毒工作,有特殊要求时应向保洁员交待清楚。换下的被服放入污物袋内,不得在病房或走廊清点被服。

十三、 病房、治疗室、厕所应有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使用,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十四、 手部皮肤的清洁与消毒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十五、 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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