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為何老打不贏醫療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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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市兩級法院每年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近200起,患者的勝訴率從實施前的90%下降到現在的20%。新《條例》被公認為偏重於對患者權利的保護,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更對醫患糾紛中醫院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為什麼新規定沒能讓患者受益?記者為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劉女士中年發福,一心想減肥。去年經人介紹到某中心醫院作“無創口抽脂”。交費用,忍疼痛,劉女士做完手術後以為鼓起的腹部會恢復到年輕時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現高低不平症狀,腰背部還有兩處小缺口。劉女士大為光火:廣告宣傳和手術醫生都説得天花亂墜,為什麼實際效果卻相差甚遠?並以醫療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醫療費、賠償經濟損失。然而,醫院的態度十分明確,並列舉了一系列證據證明醫院在手術過程中並沒有任何差錯和失誤,該手術是順利完成的,雖然未能達到廣告上的效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律審理認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劉女士的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因而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新規定,看上去很美 ●舉證責任:從患者到醫院 《規定》頒佈實施後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在醫院,如果醫院拿不出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或過錯與發生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就得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可以複印病歷……新的《條例》施行了,一時間讓醫生有種惴惴不安的感覺,甚至感覺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傾斜了。 一位經常打醫患糾紛官司的律師對記者説,《規定》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確認,使得醫療機構在原本已經被動的醫療風險訴訟中因承擔了主要的也可以説是最困難的舉證責任而處於更為不利的地位。《條例》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加大了醫療機構及醫生的責任。再加上人民羣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越來越強,將醫院推向了一種尷尬的境地。但是,雖然醫方承擔了舉證的責任,但相對於醫療知識缺乏的患者而言,受過專業教育、擁有臨牀經的醫生,舉證的難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證據來自於他們非常熟悉的醫療領域,因此,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法律的天平還是公正的。 ●鑑定機構:從鑑定委員會到醫學會 2000年10月前,處理醫患糾紛的依據是xx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這部《辦法》明文規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由衞生行政部門管理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而其鑑定的對象則是其管理的各個醫院,有人將這形象地稱為“老子”鑑定“兒子”,正因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質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條例》,對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過於對醫療事故鑑定的改革,將進行鑑定的部門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改為醫學會。這一改革,在當時備受稱讚。 然而,《規定》和《條例》的相繼施行,患者打輸官司的比例卻直線上升。於是,質疑聲一片。 (二)漏洞多:新規其實很脆弱 《規定》和《條例》施行後,因為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導致選擇到法院起訴的患者增多,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帶有碰運氣的心理。事實上,雖然舉證倒置規定已實施,但患者仍需要為訴訟蒐集有利於己方的證據,如果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確實不存在過錯,並能提供院方無過錯的有力證據,那麼提出訴訟的患者便會敗訴。所以,新規並沒有對患者“一邊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將醫院告上法庭。 ●責任認定難:幾方互相推諉 儘管醫患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醫療部門舉證到何種程度才算舉證責任完成法律沒有硬性規定,而醫患雙方往往對此問題分歧較大。另外,由誰通知當事人提供醫學鑑定所需檢材、提供到何種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因此訴訟中經常出現這種現象:鑑定部門要求審判人員通知當事人,而審判人員認為應由鑑定機關直接通知,結果雙方互相推諉。 很多人都知道,醫療事故的認定,鑑定是關鍵。但是,由醫學會來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否如上所説達到了中立和公正? ●鑑定採信難:從“老子”鑑定“兒子”到“兄弟們互相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規定由醫學會組織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共同組成專家組對醫患糾紛進行技術鑑定,但實際上參加鑑定的專家基本上仍由各醫療部門中的知名專家組成。據瞭解,某醫學會擁有一個人數達1000多名醫生的醫學專家庫,包括58個醫學領域。據悉,入庫的這些專家,必須是全市各大醫院擁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 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專家,都是隨機抽取產生的。一次醫療鑑定,一般由7名專家組成,醫患雙方各抽取3名,醫學會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傷殘、死亡的,要有2名法醫參加。此外,每個鑑定組還要推選一名組長。醫學會只負責組織工作,具體鑑定由專家全權負責。雖然有一個人數眾多的專家庫,但因各大醫院醫生互相鑑定醫療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護”的質疑。儘管不是同一個醫院的專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難怪有人説,這等於由過去的“老子”鑑定“兒子”,變成了現在的“兄弟們”相互鑑定,今天我來鑑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來鑑定我了。這樣的鑑定機構得出的鑑定結論,的確存在着讓人難以信服的問題。 ●專家不出庭:患者拿什麼來相信你 王先生的妻子腸梗阻入住一醫院治療。可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因不重視臨牀反應未及時手術,導致腸管大部分壞死。 王先生認為這是醫院的不負責任造成的。他想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但聽説鑑定專家都是醫生,和醫院很熟,同時,也聽説鑑定人都不願出庭接受質詢,為此一直心存疑慮。 人們對鑑定提出質疑,除了因為醫療界“打斷骨頭連着筋”的關係,還有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患方要求鑑定專家出庭時,專家們總是以種種藉口不願出庭,使得鑑定這份最為關鍵的證據無法進行當庭質證,律師只能對着一紙鑑定書進行質證。這些對當事人和律師來説,都是不公平的。 xx建康律師事務所王金寶律師已拿到醫學碩士學位,但即便這樣,要完全看懂專業性極強的鑑定書,也有一定困難。他表示,更多的律師對醫學幾乎一竅不通,對他們來説,醫療事故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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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就是“天書”。如果鑑定專家不出庭接受質詢,那官司根本沒法打,患方只有等着敗訴。 (三)醫患雙方:都説自家經難念 ●醫生:我們的心理壓力其實很大 面對社會各界的指責,醫院和醫生們卻覺得自己是滿腹委屈。“由於醫療風險高,醫務人員心理壓力大,尤其‘條例’頒佈之後。如果條例的出台會讓醫生害怕承擔責任,最大的悲哀是老百姓。”一位醫生這樣對記者説道。他還舉了個例子:醫院來了個腫瘤病人,醫生打開腹部查看,拳頭大,在副主動脈邊上。以前,醫生可能就剝下來了。現在採取保守治療,給開點什麼藥吃吧,關鍵是怕出事啊。如果努努力給瘤子剝下來,血管也保住了,皆大歡喜。醫生為了把瘤子剝得徹底一點,手稍微重一點,就可能把血管碰破了,大出血,麻煩了!怕出事躲着血管做,或把連着血管的那一小塊留着,不切乾淨,不徹底,後果可想而知。他説:“這種壓力下的消極性治療,對病人有什麼好處?但是,醫生也是人,誰能保證就一定不會出錯呢?出了錯,這個責任又有誰來擔呢?所以抱着‘不做不錯’的態度實在也是無可奈何啊,醫生的心理壓力就是這樣大啊!” ●患者:我們也就是想求個明白 來自河南的楊德敏夫婦年僅8個月大的兒子,因腹瀉到本市某醫院治療,不久卻死亡。當他們要回病歷卡複印件時,發現上面竟有15處塗改。可醫療事故鑑定結果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對病歷卡上的修改痕跡,專家沒作任何解釋。一句冷冰冰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讓他們絕望。 楊德敏夫婦説,他們已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不過,他説,這次鑑定下來,不管成敗,他希望鑑定人都能出庭説個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了。 去醫院看病,總是患者求着醫生,對醫生一直是尊敬之下的小心翼翼,惟恐醫生不耐煩,不小心把自己的病給耽誤了。而醫生呢,卻多是頤指氣使,不大有好臉色的。在沒有什麼利益衝突時,這種狀態是相對平衡的,但這種平衡卻有很大的虛幻色彩。原因很簡單,大多數患者對醫生的尊敬是基於:第一他是個醫生;第二,我沒有太多的選擇。再加上醫藥費很高,紅包盛行,患者對醫院的信任也大打折扣。萬一出了紕漏,那醫生和患者之間就有更多“扯”不完的“皮”了。 鼓樓區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説,《規定》和《條例》出台後,自衞性治療直接導致醫療資源的緊張加劇,影響了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正常行使。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醫患雙方信任度下降,引起關係惡化,使醫患糾紛步入了一個惡性循環。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很多患者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目的僅僅是“求個明白”。陳先生對記者説:“假如醫院把人治殘了治死了,就是多少錢也賠不回來的啊。正是因為我們不懂醫學才去鑑定,目的就是想知道~,不想被醫院騙了。再説我們這些患者又不是不講理,如果鑑定出來,能讓我們明白究竟是怎麼回事,我們難道會無理取鬧不成?” (四)醫患關係:何時才見豔陽天 ●大醫院:何時不再壟斷 什麼原因造成醫患關係如此緊張?採訪中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有人説患者不講理,將怒氣發泄在醫生身上;有人説患者不懂醫學專業,覺得醫院有錯就認死理;有認説是醫生沒有醫德,漠視患者的生死……實質上,究其種種不過是現象。有專家表示,醫患糾紛的產生不是個道德問題,醫院壟斷才是問題的根源。 壟斷地位會使患者看病時缺乏選擇的餘地。雖然現在醫院越來越多,許多民營醫院更是如雨後春筍一樣地冒出來,但是,無論是大夫的忠告還是患者自我感覺,都是看病要去正規的大醫院。這樣一來,龐大的患者隊伍和數量有限的正規大醫院形成了巨大了供不應求的落差。雙方不平等必然產生糾紛,而醫院的強勢地位也往往讓患者有苦難言。 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很簡單,必須讓患者有一種平等的感覺,這種平等只能來源於醫院把患者當上帝的服務意識,那麼就必須打破正規大醫院事實上的壟斷局面。 ●司法鑑定、異地鑑定:讓鑑定機構真正中立 針對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機構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讓司法鑑定介入醫患糾紛。位於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的主檢法醫師們,在醫界有個戲稱叫“醫院殺手”。據介紹,該中心迄今鑑定的300多例醫療糾紛中,大概有80%的案例原來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不是醫療事故,而到了這裏則被鑑定為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中心的工作人員説: “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我們並不會站在患者與院方任何一方。”在他們鑑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來被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事故,這裏卻作出了醫院沒有責任的結論。 還有人提出異地鑑定的想法。xx師範大學法學院的秦教授則指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該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異地醫學會進行鑑定,排除屬地的影響,確保醫療鑑定和法律判決的公正。 ●醫療責任保險:做起來很難 鼓樓醫院醫生xxx,他是提出用醫療責任保險解決醫患糾紛的第一人。 醫療責任保險,就是説,醫院用醫生的名義在保險公司買一份保險,然後一旦醫院及其工作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過失,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這個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xx市從2000年就開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不過,據記者瞭解,情況很不樂觀,所有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虧了本,醫院也對這個險種不感興趣,本來醫療責任險是想達到醫院專心看病,保險公司贏得利潤這樣的雙贏效果,沒想到,現在成了“雙輸”! 據統計,全國所有的醫療糾紛中只有20%是醫療事故,也就是説,只有20%醫院是有責任的,而醫療責任險的保險合同也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的是醫療事故不是醫療糾紛,必須有權威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認定書才能賠,沒有就不能賠。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可做起來卻沒有這麼簡單。 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後,醫院本來希望可以把那些複雜的醫療糾紛轉交到保險公司來處理,醫院就可以專心地給病人看病了。只是處理醫療糾紛需要太多醫學上的專業知識,保險公司的人根本無法勝任這一工作,到頭來還是得醫院自己出面解決糾紛。 有關專家表示,不要過高估計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因為在我國,現在對醫療事故的鑑定尚沒有明確標準,缺乏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支持,而且醫患矛盾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涉及的因素很多,期望用一項保險就能改善醫患關係,也是不現實的。 採訪後記

採訪中,記者發現,很多患者一旦生了病,不嚴重到一定程度都不願意去醫院看病。因為去了醫院就什麼都是醫生説了算,喊你做什麼檢查你就得做,不做後果由自己負責。這個檢查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患者不知道,開的藥是不是真的有用患者也不知道。所以出現看一個普通感冒要花幾百元錢,一個普通的咳嗽也要照ct等等,從而將患者對醫生和醫院原有的好感和信任一點點消失殆盡。 很多醫生也向記者大倒苦水。畢竟醫生也是普通人,難免會有疏忽和閃失,但是,這種不能有“閃失”的工作卻讓他們的生理和心理壓力無限放大。萬一要真有個什麼錯誤,患者家屬再一鬧,很多醫生都覺得心力憔悴。 其實醫生和患者就像魚和水的關係,沒有誰缺得了誰。如果雙方能更多點包容和理解,醫有醫德,患有患德,和諧的醫患關係才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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