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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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 篇1

各區縣監管局:

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通用5篇)

近年來,在各區縣的共同努力下,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力度不斷加大,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人員和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意識明顯提高。為固化現有職業衞生培訓機制,進一步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健康發展的理念,以實現勞動者體面勞動為目標,以強化事先預防為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業衞生培訓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職業衞生培訓管理體制,使培訓總量、培訓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危害防治需求相適應。通過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勞動者自我防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衞生培訓管理制度,明確負責職業衞生培訓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並結合實際提出本單位職業衞生培訓的具體要求。職業衞生培訓應當與安全培訓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對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等,並保證培訓經費。

(三)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任職之日起60日內,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在上崗之日起30日內,勞動者在上崗之前10日內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四)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或職業衞生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有關要求詳見《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衞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勞動者的職業衞生培訓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

三、強化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五)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培訓大綱》(附件)的要求實施。

(六)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接受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訓單位頒發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培訓證書。

(七)培訓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重新接受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培訓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後,還應於取證後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不得少於4學時,主要內容為國家、北京市最新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職業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對勞動者的培訓要求

(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應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①上崗前;②在崗期間;③轉崗、離崗後6個月重新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④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且產生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應當在情況發生前1個月內進行培訓;符合②的,應當每年進行1次培訓。

(十)勞動者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國家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預防基礎知識;本職業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措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病防護的權利、義務等;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對勞動者的培訓學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①上崗前和轉崗、離崗後6個月重新上崗的,培訓為12學時;②在崗期間培訓為每年度8學時;③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培訓為4學時。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培訓檔案。主要包括培訓記錄(內含培訓時間、地點、授課人、授課內容、參加人員名單及簽字等)、考試試卷及照片等。

五、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三)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衞生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①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②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③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接受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和參加繼續教育情況;④勞動者接受培訓的情況;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衞生培訓的,應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發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培訓的,應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 篇2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加大職業衞生監管人員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力度,提高安監部門監管能力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106號)、省安監局《關於加強全省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皖安監健〔〕106號)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大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力度

職業衞生培訓是職業衞生監管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的具體體現。當前,我市大多數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和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危害防護意識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同時,安監部門職業衞生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提高。各縣區安監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職業衞生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大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力度,推進職業衞生監管工作,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

二、明確對象,做好職業衞生培訓分級分類

職業衞生培訓對象包括安監部門職業衞生監管人員和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以及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其中,安監部門職業衞生監管人員和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培訓由安監部門組織實施,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培訓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市安監局在組織、指導鄉鎮(街道、工業園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培訓工作中應將職業衞生納入培訓內容。

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分類原則。市安監局負責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安監機構職業衞生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市重點企事業單位以及全市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各縣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衞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培訓的內容包括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操作規程以及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及其防護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應急救援知識、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衞生權利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衞生培訓記錄及存檔工作。存檔內容包括培訓通知、培訓內容、考核成績、影像資料等,檔案資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

三、突出重點,做好20xx年度培訓工作

各縣區安監部門要把職業衞生培訓作為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措施。今年所有已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都要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職業衞生培訓,並開展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市局將於今年集中組織兩次職業衞生專題培訓班,重點對非煤礦山、木質傢俱製造、箱包加工、製鞋、水泥生產、石材加工、船舶修造、陶瓷製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和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安監機構職業衞生監管人員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突出針對性和操作性,做好對本地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在認真做好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和任務,每個縣區至少要辦兩期培訓班。同時,要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培訓,着力提高勞動者職業病防護意識。

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的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特定20xx年度職業衞生培訓計劃,須認真貫徹落實。

一、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廣大員工瞭解國家有關新安全生產法和職業衞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公司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掌握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隱患識別能力和預防能力,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熟悉礦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產生的後果,防範措施及應急措施,提高員工的防範意識和防治能力,自覺維護相關權益。

  二、培訓對象

上崗前的員工、在崗期間的員工、調崗員工

三、培訓內容

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相關標準等,主要包括《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條例等。

2、上級有關職業衞生方面文件、會議精神。

3、公司制定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5、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工傷鑑定級別和範疇。

6、公司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7、公司存在揚塵、噪音、高温等職業病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後果,防範措施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四、培訓形式

1、定期開展各種安全培訓。由公司礦山部負責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培訓,培訓地點:礦山會議室。

2、不定期職業衞生培訓:包括職業衞生公告欄公佈內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中文警示説明牌板的內容,上級有關職業衞生文件及會議精神等。

五、培訓要求

1、礦山必須高度重視職業衞生培訓,把該項工作抓好落實好,大力宣傳職業衞生培訓的重要意義,組織開展好礦山部的定期培訓和本礦山的日常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同時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防治能力。

2、參加職業安全和職業衞生培訓的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和無故缺勤,否則每人次罰款50-100元。

3、培訓學時不夠者,嚴禁上崗作業,至到補完足夠學時後方可上崗。

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 篇4

為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本公司經濟發展,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經公司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會研究,制定本公司201X年度職業衞生培訓計劃。

一、培訓教育目的

通過職業衞生培訓,進一步促使全體人員切實提高職業衞生安全意識,為構建文明標準化單位創造良好的職業衞生氛圍。熟悉、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的觀念,提高全體職工的職業危害意識和技能,夯實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基礎,減少職工職業危害病發生,開創職業危害防治新局面,創造最佳社會效益,促進社會持續和諧發展。

二、培訓對象

1、各級生產管理人員;

2、聘任在崗的生產技術人員;

3、各類特殊工種和崗位人員;

4、急需培訓的生產工作骨幹人員;

5、全體從業人員。

三、培訓教育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2、企業的職業衞生安全方針、規章制度和設備操作規程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3、對在崗職工進行崗位職業安全衞生知識培訓。

4、個人防護、避災、自救方法,事故現場應急避險和緊急處置。

5、職業有害因素對健康的危害及防護措施。

6、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職業病的治療。

7、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緊急救援。

8、典型的事故案例的安全分析。

四、培訓教育形式

開展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的職業衞生培訓。職業衞生培訓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靈活多用,儘量採用符合人的認識特點的、感興趣的、易於接受的方式。針對公司的具體情況,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會議形式。主要有:職業衞生知識講座、座談會、報告會、先進經驗交流會、事故教訓現場會等。

2、張掛形式。主要有:職業衞生宣傳橫幅、標語、標誌、圖片、宣傳欄等。

3、音像製品。主要有:職業衞生教育光碟、職業衞生講座錄象等。

4、現場觀摩演示形式。主要有:崗位操作方法演示、專項應急救援演練等。

五、培訓教育的實施措施

1、職業衞生教育培訓工作由行政部負責,各部門積極組織參與,確保參與培訓人員人數和培訓質量,各部門負責人在培訓期間確保本部門參訓人員數量,本部門參與培訓人員不得少於90%以上,否則根據公司獎罰條例處罰負責人(包括不參訓人員),並列入當月考核。

2、各部門負責人要重視員工培訓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的日常管理。

3、培訓管理工作及考核辦法和培訓費用按照職工培訓教育制度執行。

4、通過教育培訓,增強員工的職業病防治意識,依法遵章作業的自覺性,提高安全技術水平,保障員工的生命和健康,促使我安全生產更上一層樓。

5、每次培訓由行政部通知具體的培訓內容及課程安排。

職業衞生培訓計劃範文 篇5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 近年來,在各區縣的共同努力下,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力度不斷加大,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意識明顯提高。為固化現有職業衞生培訓機制,進一步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健康發展的理念,以實現勞動者體面勞動為目標,以強化事先預防為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業衞生培訓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職業衞生培訓管理體制,使培訓總量、培訓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危害防治需求相適應。通過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勞動者自我防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衞生培訓管理制度,明確負責職業衞生培訓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並結合實際提出本單位職業衞生培訓的具體要求。職業衞生培訓應當與安全生產培訓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對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等,並保證培訓經費。

(三)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任職之日起60日內,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在上崗之日起30日內,勞動者在上崗之前10日內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四)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或職業衞生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有關要求詳見《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衞生培訓工作的通知》(京安監發〔20xx〕26號)。勞動者的職業衞生培訓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

三、強化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五)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培訓大綱》(附件)的要求實施。

(六)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接受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訓單位頒發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培訓證書。

(七)培訓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重新接受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培訓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後,還應於取證後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不得少於4學時,主要內容為國家、北京市最新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職業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對勞動者的培訓要求

(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應進行職業衞生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①上崗前;②在崗期間;③轉崗、離崗後6個月重新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④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且產生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應當在情況發生前1個月內進行培訓;符合②的,應當每年進行1次培訓。

(十)勞動者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國家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預防基礎知識;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措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病防護的權利、義務等;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對勞動者的培訓學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①上崗前和轉崗、離崗後6個月重新上崗的,培訓為12學時;②在崗期間培訓為每年度8學時;③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培訓為4學時。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培訓檔案。主要包括培訓記錄(內含培訓時間、地點、授課人、授課內容、參加人員名單及簽字等)、考試試卷及照片等。

五、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三)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衞生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①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②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③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接受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和參加繼續教育情況;④勞動者接受培訓的情況;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衞

生培訓的,應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發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培訓的,應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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