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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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質押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倉單質押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倉單質押合同範本
倉單質押合同範文一

出質人:

質權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質押標的

乙方將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編號為 倉單質押於甲方名下。

第二條 質權生效

乙方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質押標的背書後交甲方佔有,質權生效。

第三條 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第一條所述質押標的對下述債務擔保:

(一)甲方代向清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等)。

(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對甲方產生的債務。

(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四) 甲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等)。

第四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現持有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它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並擁有合法資產、經營業務;

(二)乙方保證其質押於甲方名下的倉單合法有效;倉單不存在任何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或瑕疵;

(三)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為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條 庫存管理

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權甲方在倉單質押期內甲方可對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並協助甲方完成。

第六條 乙方義務

在本合同反擔保有效期內乙方應當履行下述義務:

(一)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

(二) 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質押倉單所記載倉儲物的存放地點。

(三)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出現毀損的乙方應當及時補足倉儲物。

(四)乙方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將有關資料報甲方備案;

第八條 質權實現

下述條件成立時,甲方有權行使所質押的權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甲方承擔保證責任代其償還欠款;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所產生的違約金或因其違約行為對甲方所造成的損失,且拒絕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甲方損失;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

當上述條件成就時,甲方有權將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以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置,並以所得價款甲方優先受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由於乙方的過錯,造成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恢復或甲方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二)乙方因隱瞞質押標的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過抵(質)押等情況,給各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條中的任何陳述和保證被證明是不正確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並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四)乙方違反本條(一)、(二)、(三)項之約定的,應當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與於

年 月 日簽定的編號為 《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一)、(二)、(三)項之約定,應當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與於 年 月 日簽定的編號為 《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六)甲方有權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質權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義務後,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質押通知書並返還所質押的倉單,甲方對乙方的質權解除。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當然解除或終止;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後終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簽定地:昆明市

倉單質押合同範文二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 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 _____

鑑於: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為(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為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補辦的倉單作為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户,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 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為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户,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户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3)出質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為;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户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 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為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

(3)如果是傳真,則為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 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出質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倉單質押合同範文三

甲方(質權人): 興業銀行 分行

住所:

負責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出質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丙方(監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鑑於甲方願為乙方提供短期融資,乙方同意將其合法所有的倉單(格式見附件1)質押給甲方,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存放於丙方監管的倉庫,甲方委託丙方佔有、監管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為

加強三方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確保乙方如期歸還甲方融資,經三方自願平等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業務合作的基本條件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貸業務管理要求,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向甲方申請短期融資,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倉單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1、對於本協議項下的單筆信用業務,甲方均有權獨立、自主地按照本身業務管理要求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資申請。

2、乙方提供甲方認可的質押擔保,並簽訂相應的單筆信用業務合同和質押合同。

3、甲方發放融資之前,乙方應將質押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倉庫存放,倉庫地址為: 。

4、在甲方融資到期之前,保證金悉數存在保證金賬户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動用保證金,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此類申請。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在相應的保證金帳户內存入足夠兑付到期甲方融資的保證金。

第二條 查詢和出質通知及確認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2),將倉單出質的事實通知丙方。甲方有權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實地查詢,查詢時,丙方憑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的《查

詢及出質通知書》,在核實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後,填寫一式三份的《查復及出質確認書》(附件3),承諾對《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所列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按照本協議規定履行保管和監管職責。《查復及出質確認書》加蓋丙方公章後各退還一份給甲方、乙方人員,一份自存備查。

查詢後,丙方出具以乙方作為貨物存放人的倉單,由乙方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 號 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加蓋公章後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和《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興業銀行倉單質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條 倉單質押解除與提貨

(一)全額一次性提貨

乙方可申請全額一次性提貨,並須提前三天全額償還甲方融資或全額補足保證金;甲方在倉單上註明“已於 年 月 日解除質押”的字樣後將倉單交還給乙方,乙方憑此向丙方提取貨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二)分次提貨

1、乙方每次提貨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貨申請審批表》(附件4),並提供相當於每次提貨金額 %的保證金或還款金額,甲方才予開具《解除質押通知書》(附件5)並加蓋預留印鑑

送達丙方。

2、丙方核對收到的《解除質押通知書》(或其傳真件)有關印鑑、簽字、傳真機號碼等,並與甲方進行電話核實。審核無誤後,丙方應先將未解除質押的貨物重新出具倉單,乙方應在新的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 號 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貨後應向甲方發送《質物出庫通知書》(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對後存檔。

4、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丙方瞭解和核對監管貨物的情況,丙方應如實提供相應資料並給予甲方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5、乙方全額償還甲方融資後,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上述《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將原件送達丙方,也可採用先傳真後原件送達的方式。甲方、丙方均應使用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聯繫傳真。

第四條 甲方融資的到期清償和逾期處理

1、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及時地將足額的款項存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户內以備清償。

2、甲方融資到期時,若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構成乙方的違約事項,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與主合同到期日衝突協調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先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乙方與丙方續簽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本協議書自動延期;

2、乙方提貨,但乙方應先償清甲方融資;

3、經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倉單作質押,代替原質物;

4、甲方有權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後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資到期時,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甲方有權提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六條 甲方的職責

1、甲方應在符合銀行業務管理要求的條件下,對乙方申請的融資業務予以受理和審批。

2、甲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或定期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情況或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或核對,乙、丙雙方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及協助。

3、甲方應向丙方提交預留印鑑的簽字樣本,若有權簽字人變更,甲方應書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資出現逾期,則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所得價款可優先用於支付乙方因該筆質物拖欠丙方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於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到達倉庫前至少24小時傳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預計入庫的信息,包括貨物數量、型號、運輸公司及預計到達時間等。同時,乙方應對貨物驗收入庫前的數量和質量負責,並保證貨物包裝符合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存儲期內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足額投保綜合財產險及其他甲方認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險種,按時繳納保費,並以甲方為第一受益人。

3、乙方應保證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為乙方合法所有,對其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乙方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及數量質量(品質)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購銷合同、增值税發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書、商檢證明、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若因貨物所有權瑕疵,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質物有隱蔽瑕疵,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無税務、海關、工商、商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質押貨物出現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額度的使用,並要求乙方以及擔保人立即償還已使用的融資額度。

5、乙方應按時向丙方支付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同意並無條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保證在質押期間不擅自提貨或串換貨物。

6、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處理臨近失效期和有異狀的質押貨物或質押倉單項下貨物,並積極配合甲方處臵質物。

第八條 丙方的職責

1、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的實地查詢,在查詢時須核對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

2、丙方保證,其對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擁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於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的權屬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響丙方監管責任的履行,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丙方保證認真做好倉儲貨物統計工作,建立完善的倉庫庫存管理系統,保障貨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員的過錯、失職造成監管貨物毀損、失少和損耗(自然損耗除外),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丙方使用自有倉庫行使監管職責情況下,因貨物倉庫安全原因造成監管貨物毀損、失少和損耗(自然損耗除外),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款所稱貨物倉庫安全係指貨物倉庫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盜搶等預防自然災害和人為惡意行為的能力與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對乙方提供的貨物所有權情況不負審查義務。丙方對乙方提供的質物數量、質量的審查以單據審查、外觀審查及表面審查為原則進行;甲方或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質物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涉及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根據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應對貨物的庫存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每次盤庫應制作盤庫庫存明細表,由倉庫負責人簽章確認。

6、丙方對於甲方出具的《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的審查應以甲方預留印鑑為準,並以電話方式就提貨內容同甲方再次核對。如丙方多發或錯發監管貨物,由丙方按《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的貨物價格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倉單應按照《合同法》規定記載完整,並對出具的倉單承擔真實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對倉單進行掛失、轉讓、重複質押、註銷等任何變更手續。

8、丙方未足額收取相關費用前,享有對與未收取費用相對等額度質物的留臵權,並僅有權在此額度內拒絕辦理質物的提貨手續。乙方延遲支付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的,不能作為丙方減輕、免除貨物保管和監管責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撓、干涉、妨礙甲方行使質權。

9、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種或數種的,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監管貨物毀損、滅失、變質;

(2)保險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對監管貨物提出權利主張,或者司法機關對貨物採取保全、執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條 跌價的處理

若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市價與出質時甲方確定的價格相比跌價幅度超過 %時,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市值與出質時甲方確定的價值之間的差額補足,補足差額的方式為追加保證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擔保。逾期未補或未補足的,視為乙方對本協議及其他相關合同或協議的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銀行融資,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已使用的融資額度;同時,甲方有權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條 預留印鑑和聯繫方式

為便於出具和核實本協議項下的書面通知、單據等書面文件,各方預留印鑑如下,用於本協議項下各種書面文件的出具。如有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方並取得書面確認。

甲方:

預留印章: 預留個人簽字:

聯繫電話:

乙方:

預留印章:

丙方:

預留印章:

聯繫傳真: 預留個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預留個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義務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損失的計算,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可以預見的可得利益(商業利潤)的損失和追索或索賠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聲明與保證 三方在此聲明和保證如下:

1、三方均為依法成立併合法存在的機構,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權,有權以自身的名義、權利和權限從事本協議下的業務經營活動,並以自身的名義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簽署本協議所需的有關文件和手續已充分齊備併合法有效。

2、簽署本協議是各方自願的,協議內容是自身真實意思的表達。

3、各方屆時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充分地履行本協議,並在履行本協議時給予他方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4、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的倉儲合同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或牴觸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協議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

質押貨物或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倉儲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該倉儲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並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權

本協議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協議解釋

對本協議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按照協議文字、協議目的、誠實信用原則及甲方的業務管理規則解釋。

第十六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由三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協議項下合作有效期為 ,但在有效期內已辦理的業務仍受本協議約束。

第十七條 協議附件

1、倉單格式

2、《查詢及出質通知書》格式;

3、《查復及出質確認書》格式;

4、《提貨申請審批表》格式

5、《解除質押通知書》格式;

6、《質物出庫通知書》格式;

7、《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格式;

8、其他為履行本協議所需的文件。 第十八條 協議文本

本協議一式三份,立約方各持一份,如需辦理公證等手續則相應增加。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共同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均己全面仔細地審閲過協議內容,並完全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

負責人:(簽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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