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來源:瑞文範文網 1W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辭退的情形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外商投資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