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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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法律準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相比《勞動法》增加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4篇)

1、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體合法,即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依法成立,必須有被批准的經營範圍和履行勞動關係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個體工商户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

(2)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後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工作內容、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安全衞生等多方面的內容,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內容時,不能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後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後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並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公平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增加“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那麼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於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3、平等自願的原則

(1)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係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任何以強迫、脅迫、欺騙等非法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願的機會,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願,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作出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採取暴力、強迫、威脅、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當採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這一原則是維護勞動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只有通過協商達到統一,才能真正體現平等自願的原則。如果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5、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增加“誠實信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表明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誠實,雙方為訂立勞動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誠實信用,互相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並忠實履行簽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得強制或者欺騙對方,也不能採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接受對方的條件。有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國外,僱員隱瞞重要事實,即使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僱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明確了以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同時,對當事人存在這種情形的,允許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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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但不得扣押)

3、勞動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時間)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勞動者的義務條款,包括工種、崗位和工作的數量、質量等)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法定的勞動標準之一,是勞動者履行義務應當從事工作的時間;休假是指帶薪休息)

6、勞動報酬(勞動者的權利和單位的義務)

7、社會保險(主要是單位法定義務,包括登記、申報、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單位的法定義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勞動法》17條規定7項法定條款,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項。勞動合同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終止,不能再自由約定;勞動紀律有專門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違約責任不能隨便約定,只有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2項才能約定違約責任。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所負有的義務,是其所享有的權利的代價,又是實現對方相應權利的保證。因此,各條款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 ,還可根據不同的情況訂立約定條款,以更具操作性。

如何訂立勞動合同2019訂立勞動合同(3) | 返回目錄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説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籤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祕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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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二、勞動者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具體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3、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籤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籤合同之前一定要知道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慎重審查用人單位的訂立資格,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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