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發展僱用勞務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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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發展僱用勞務合同 篇1

甲方:

業務發展僱用勞務合同(通用3篇)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户籍地址:

電話:

由於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僱用乙方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期限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協議。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僱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該崗位職責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的特別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天,每天工作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的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繳納和保管。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元/月或按董事會擬定的標準額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後的%~%或雙方約定。

甲乙雙方對勞務報酬的其他約定:

甲方有以下情況時,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協議”

附件二:“崗位職責書”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2.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4.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甲方工程項目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離職。

5.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6.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業務發展僱用勞務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繫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繫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甲、乙雙方本着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為了拓展雙方的業務領域,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和對講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和對講業務是基於移動通信網絡,乙方向集團客户提供基礎對講、多媒體對講、可視化調度業務。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相關事宜特簽訂本協議。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2.1甲方有權享有和對講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甲方享有合同約定的和對講業務相關服務。甲方保證申請開通和對講業務的所有甲方指定成員均同意並授權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且甲方已經向其成員用户充分解釋了本協議中涉及的相關業務內容、條款及付費規則,相關用户對本協議無異議。如甲方成員在使用過程中對此產生質疑,甲方負責對其進行解釋和相關處理,乙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2.3甲方需對提交的甲方成員號碼及相關資料信息進行核查,確保正確,因甲方提交成員號碼或者資料信息有誤、不真實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4甲方申請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應按照乙方提供的《和對講業務受理單》提前3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並加蓋單位公章。

2.5甲方的業務賬號和密碼是乙方識別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據,凡通過甲方業務賬號及密碼登陸進行的操作,無論是否確屬甲方進行的操作,均被視為甲方操作。甲方應妥善保管甲方賬號及密碼。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賬號或密碼遺失、泄漏、被他人盜用等所產生的損失,均與乙方及業務平台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及其相關客户服務。

3.2乙方有責任及時、準確地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

3.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詳細的終端配置説明,必要時乙方將派遣技術人員指導甲方進行終端配置。

3.4和對講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方式,乙方在系統設計時已盡力保證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但限於現有的技術水平,乙方不能保證該業務的絕對安全、穩定。甲方使用該業務,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等情況,網絡系統可能出現一些臨時性故障和不可預測的風險,甲方同意不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予免責。

四、計費和結算標準

4.1根據乙方提供的資費內容,甲方選取適合自身情況的資費和業務,具體見《和對講業務受理單》。和對講業務為集團付費業務,和對講業務流量資源為國內流量(不含港澳台地區)。

4.2使用大市場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每月15日前(含15日)開通則全額收取當月功能費,15日以後開通則半額收取月功能費,流量費全額收取;使用物聯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開通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退訂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下個自然月起不再收費。

4.3若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業務使用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後三個月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並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發票信息

5.1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後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項目及對應税率為:

5.1.1基礎電信服務(税率10%)。

5.1.2增值電信服務(税率6%)。

具體發票項目名稱、税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5.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繫乙方集團客户經理進行相關信息登記,並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5.2.1提供下列文件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1)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税務登記證副本 ;

(4)銀行開户許可證 ;

(5)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證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字樣的税務登記證副本。

5.2.2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納税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2)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通用機打發票,不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

(3)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4)已向甲方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5.3發票開具

5.3.1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税專用發票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税專用發票,雙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税納税人識別號:

開户行:

户名:

賬號:

地址:

聯繫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税納税人識別號:

開户行:

户名:

賬號:

地址:

聯繫方式:

(備註:以上賬户信息僅用於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户)

5.3.2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定增值税專用發票聯繫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並保持聯繫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繫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繫人姓名:

聯繫人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5.3.3甲方收到增值税專用發票後,應於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税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繫反饋。雙方應按乙方要求及税務機關發票徵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税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税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六、不可抗力因素

6.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協議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該事件應不可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阻止或避免其發生,這類事件發生於本協議簽字之後,並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條件,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不應被認為構成違約:

6.1.1 地震、大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6.1.2 由於電信部門的通信線路施工、維修、破損、中斷,或供電部門停電,及其它因電信、電力部門的原因導致的信號中斷。

6.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應立即相互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並應盡所有合理的努力,儘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損壞後果。

6.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書面通知對方, 解釋其為什麼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協商協議繼續履行的問題。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將情況告知對方,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6.4合同生效後,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到本合同履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這一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一方延誤履約後發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七、保密責任

7.1“專有信息”是指在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一方從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開發、創造或有協議約定轉移至該披露方的,對該披露方業務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商業祕密,電腦程序,設計技術,專有技術,工藝,數據,業務和產品開發計劃,與該披露方業務有關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該披露方從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雙方理解並確認,信息披露方擁有專有信息,而這些專有信息對該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產生了各方之間的與專有信息有關的保密和信任的關係。

7.2未經信息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應對任何專有信息保密,並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實體披露這些專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的除外。

7.3甲乙雙方對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論是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還是在本協議結束以後,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根據中國法律,甲乙雙方有義務進行披露的情況除外。

7.4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無須為對方的保密行為另外付費。

7.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有關保密的約定,導致其他方損失的,應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因保密事項泄密而發生的調查費、鑑定費、公證費、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等費用。

7.6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户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7.7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7.8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並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向信息權利人進行説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説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户數據進行分析並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7.9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户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八、爭議的解決

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説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的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説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十、協議有效期及其他

10.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10.2如一方要變更協議的,應該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然後進行協商一致後變更協議;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協議的,該變更無效;如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協議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由雙方協商解決處理終止事宜。

10.3本協議生效後,除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提前中止、終止或解除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一、其他

11.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協議正文所提及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甲乙雙方開展業務均應依法辦理。如果協議與國家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發生衝突,以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的相應規定為準。

11.4乙方對本協議保留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解釋權。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發展僱用勞務合同 篇3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乙方: 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截至20 年 月 日止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範圍與委託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增加(減少)情況進行審驗。審驗範圍包括與增資相關的出資者、出資幣種、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相關會計處理,以及增資後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減少註冊資本的,審驗範圍包括與減資相關的減資者、減資幣種、減資金額、減資時間、減資方式、債務清償或擔保情況、相關會計處理以及減資後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

2.甲方委託乙方驗資的目的是為申請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及向出資者簽發(或換髮)出資證明。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確保出資者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協議、章程的要求增加(減少)出資,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增加(減少)資本;

2.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

3.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4. 因甲方配合不當或未能及時提供有關資料文件,導致乙方未能按時完成驗資工作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驗資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資料。甲方應在20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全部所需資料。如果在驗資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

2.甲方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並將所有對審驗結論產生影響的事項如實告知乙方。

3.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驗資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甲方對其作出的與驗資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5.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於驗資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6.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驗資費用以及乙方人員在驗資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驗程序的基礎上出具驗資報告。乙方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準則)的規定進行驗資。驗資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計劃和實施驗資工作,以對甲方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

2.乙方的驗資不能減輕甲方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於甲方提供所需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內完成驗資工作,出具驗資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涉及乙方的法律訴訟、仲裁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3、乙方對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不得將所獲得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用於與委託事項無關的活動。本義務在委託事項結束後,仍然有效。

4、乙方不得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方。

四、驗資收費

1.本次驗資服務的收費是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費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預計本次驗資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

2.甲方應於本約定書籤署之日起 日內支付 %的驗資費用,其餘款項於[驗資報告草稿完成日]結清。

3.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驗資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籤訂時預計的時間增加或減少[ ]%以上(包括)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驗資費用。

4.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後,本約定書所涉及的驗資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驗資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於乙方人員完成現場驗資工作,並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後,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於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甲方無需向乙方另行支付驗資服務費用。

5.與本次驗資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等)有甲方承擔,乙方墊付的,可據實向甲方報銷。

6.乙方工作計時確認方法: 。

五、驗資報告和驗資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應用指南》規定的格式出具驗資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驗資報告一式 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佈驗資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驗資報告正文及其附件。

4.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甲方驗資報告日後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造成的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後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條並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驗資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驗資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由雙方協商一致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驗資服務時,乙方可以採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以上述理由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於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驗資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驗資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驗資費用的,應按 支付滯納金。

2、乙方未按約完成驗資工作的,應按 支付違約金。延期 天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3、乙方泄露商業祕密的,應按 支付違約金。

4、任何違約行為,違約方按本條1-3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仍不足以彌補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並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驗資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於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後果),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解決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會計師事務所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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