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與餐館關於旅行團(者)用餐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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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與餐館關於旅行團(者)用餐協議 篇1

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餐館(以下簡稱乙方)就旅行團(者)用餐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旅行社與餐館關於旅行團(者)用餐協議(精選3篇)

一、客人便餐用餐標準:

1.標準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6 9人_________元/人;2 3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2.豪華等:10人_________元/人;6 9人_________元/人;2 5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3.經濟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

4.乙方須保證客人夠吃,如菜不夠吃,添菜不另收費。

二、客人風味用餐標準:

最低標準:_________元/人(酒水在外)。

三、陪同、司機用餐標準:

1.地陪、司機:_________元/人(便餐)_________元/人(風味)。

2.全陪:與客人一同用餐,按客人標準計付;

3.與地陪一同用餐,按地陪標準計付。

四、酒水:

便餐酒水提供啤酒_________元/瓶;可樂_________元/瓶;汽水_________元/瓶;礦泉水_________元/瓶。除上述飲料外,飲用其他酒水,其費用客人現付。風味酒水,除上述飲料外,可提供紅、白葡萄酒及中檔白酒(不提供茅台)。

五、結算:

1.甲方陪同以餐飲結算單向乙方結算每餐費用。

2.甲方財務人員每次憑陪同填寫的結算單核對發票向乙方結賬付款。

六、報損:

1.兩小時前退餐,不收損失費;

2.兩小時內退餐,收取50%費用;

3.訂餐後未去用餐,收到100%費用(飲料不計)。

七、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八、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旅行社(甲方)(蓋章):_________   餐館(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旅行社與餐館關於旅行團(者)用餐協議 篇2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持有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X%股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X萬元,乙方同意接受。

二、轉讓股權及資產的價款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所持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X%股權的轉讓價格合計為X拾X萬X仟元整(RMB X,000.-)。具體包括: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X%。

2、股權轉讓金(含溢價)。

3、公司現有固定資產及易耗品,具體以雙方認可的正式清單為準。

4、公司賬户餘額及其利息。

三、轉讓款的支付

本協議簽訂三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清股權轉讓金。甲方同意將股權轉讓金匯入公司原法人以下私人賬户:

户名:

開户行:

賬號:

四、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 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股權轉讓前的由甲方按股權比例承擔;在股權轉讓後的,由乙方按所持股份比例承擔。

五、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並承擔股東義務; 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六、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工商股權轉讓手續並簽署所需的相關文件,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為了便捷,甲方委託全權負責辦理工商變更等事宜,對或委託的工商註冊代理機構簽署的工商行政等變更文件均表示認可。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與餐館關於旅行團(者)用餐協議 篇3

承租方:

出租方: 上海雲間國際旅行社 (以下簡稱為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合作、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承接甲方業務用車之事達成協議,為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特訂立本合同。以下為合同條款:

01.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中巴、大巴為主,轎車、商務車等其他車輛為補充的車輛租賃服務。 02.甲方租車的用途:甲方單位經營業務需要的用車。(如甲方之:旅遊、拓展、會展會議、婚慶、考察、機場車站接送等)

03.乙方向甲方出租的車輛每車應配備司機名

04.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車況衞生、良好,空調等設備齊全且能正常運作的車輛,並保證車輛行駛手續完備可以合法上路營運。

05.乙方應教育其司機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提供熱情、大方、良好的服務。

06.乙方駕駛員應恪守交通安全法,安全行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駕駛員違法駕駛,乙方駕駛員如遇此種情況,有權拒絕無理要求,並不承擔任何後果。如果乙方駕駛員不得已按照甲方要求執行,則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與後果。包括乙方:車輛、相關車輛租賃業務、罰金、人員拘留期間的薪資處罰等各方面的損失。

07.車輛出租任務及價格採用提前預約,一車一議形式。租車範圍為松江區內。

用車價格:

45座以上(含45座):

37座:

29座:

08.甲方承租時,乙方車輛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用、司機的餐宿費用均由乙方承擔,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09.乙方應根據甲方預約及要求,指派相對應的車型、車輛,按時到達甲方指定集合地點,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及行駛路線停靠、上下客(違反交通安全法的除外),確保甲方正常用車。如乙方未能按約趕到,遲到30分鐘以上進而延誤甲方的,由此產生的調派車輛、機票、火車票等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0.車輛租賃期間,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延誤或其他損失(如堵車、他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等),乙方不承擔甲方損失,甲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相關保險公司、第三方責任人追償,乙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遇以上情況,乙方車輛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需墊付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1.甲方應儘早向乙方詢問車輛任務安排狀況,儘早向乙方確定用車,以便乙方進行合理調度。

12.甲方取消預定的車輛,應提前至少2天通知乙方,出發前24小時以內取消預定的,補償乙方30%的車價。

13.如乙方車輛在甲方排定的用車任務結束後3小時內仍有其它出車任務的,應提前告知甲方以便雙方配合。

14.如果實際用車線路與預約時確認的路明顯不符或增加站點、線路的,乙方應首先盡力配合甲方完成用車任務,任務完成後,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要求適量增、減車費。

15.甲方臨時需延長用車時間,但可能或致使乙方隨後排定車輛的延誤或取消的,則甲方首先應盡力協調,爭取不導致乙方排定車輛的延誤或取消,或盡力協助乙方調派其它車輛,如確實無法解決的,則應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乙方車輛,如果乙方因此產生損失的,則甲方需賠償乙方的損失。另:如遇類似特殊情況,雙方應互相諒解,選擇雙方損失最小的方案執行。

16.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平等、互諒的精神,協商進行解決,若協商無效,雙方同意由乙方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訟訴。

17.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雙方另行制訂補充協議。

18.合同有效期為自訂立之日起 年。

19.甲方可根據乙方業務範圍之便利,本着互惠互利之原則:委託乙方提供除車輛出租以外的服務,諸如:代辦機票(個人或團體);代辦車船票;代辦各類旅遊保險;辦理景點門票;借用導遊;組織旅遊、考察等。具體事宜,一事一議,可另立合同。

甲方簽字(蓋章):經 辦 人:電 話: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經 辦 人: 電 話: 日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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