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未過户案例 合同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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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房屋贈與未過户案例 合同有無效

被告申某與呂某(女)原為夫妻,原告系被告婚生子。X年1月6日,被告經公證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共同出資購買位於花山區鋼窗宿舍某房屋一套贈與原告,當時因原告年齡小,未能領辦到身份證,即將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但該房實際上一直由原告與被告呂某居住。後因被告不肯辦理房屋過户,以致成訴。庭審中,被告辯稱贈與房屋尚未過户,贈與合同並不成立。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贈與房屋雖未過户,但事實上一直由原告與其中的被告呂某居住,應視為已經交付,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辦理該房過户手續。法院據此判決被告申某、呂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贈與房屋的產權過户手續。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贈與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諾成性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説的“一諾即成”。當然,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還需要滿足法定要件。根據贈與對象的不同,贈與可以分為動產贈與與不動產贈與,動產贈與以贈與物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贈與,因為法律對其產權轉移有特別規定而與前者有所區別。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贈與,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轉移以登記過户為要件,相對應,對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也應以產權登記的辦理為其生效要件。訴訟中,被告正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但事實上,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户,並不意味着贈與合同必然未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

有關本案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和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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