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書十篇
出生證明書 篇1
《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緣關係,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我國《出生醫學證明》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於20xx年1月1日開始啟用。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我識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程序為:省衞生廳-各省轄市衞生局(或受委託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縣(區)衞生局(或受委託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級助產服務機構-產婦。
《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定簽發機構為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由接生的助產單位直接簽發。
凡在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分娩活產新生兒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單位直接領取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任何接產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應由分娩醫院加蓋公章,收費標準為4元/本。
《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方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對象為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由所在省轄市衞生局簽發,補發程序由各省轄市衞生局按照衞生部、公安部有關規定自行制訂。
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衞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衞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佈,於1995年6月1日開始施行。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衞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衞統發(1992)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衞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衞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出生證明書 篇2
時間:(20xx)年(02)月(17)日
茲證明趙(男)於x年xx月xx日在(江蘇省鹽)城市出生。
趙父親是趙yy,趙母親是李zz。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
公證員:卓
二x年七月三日
出生證明書 篇3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衞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衞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佈,於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衞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衞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衞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衞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出生證明書 篇4
公證處:
茲有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姓名:,性別:x,出生日期:,出生地點: ,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蓋 章
x年xx月xx日
出生證明書 篇5
茲證明我轄區居民_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於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的生母是________。
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名)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蓋派出所公章)
出生證明書 篇6
新生兒姓名:性別;(女)
出生日期(20xx)年(1)月(9)日(07)時(20)分
出生地(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區)(玉龍鄉)鄉
出生孕(周)(41)周
俊康狀況(√)良好一般差
體重(3500)克身長(55)公分
母親姓名:(王容)年齡:(23)國籍:(中國)民族:(漢)
身份證號:(5224276)
父親姓名:(繆祥逵)
身份證號:(530381x)
出生地點分類:(√)醫院婦幼保健院家庭其他
坑生機構名稱:(玉龍鄉衞生院)
簽字:
日期x年xx月xx日
簽發機構(蓋專用章)
出生證明書 篇7
茲證明我轄區居民 (男/女,身份證號碼為 ),於 年 月 日出生於 省 市 區, 的生父是 , 的.生母是 。
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名)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加蓋派出所公章)
注:此證明用於派出所出具證明
出生證明書 篇8
公證處:
茲有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 ,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蓋 章
X年XX月XX日
出生證明書 篇9
根據____的檔案記載,茲證明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是我單位職工,______的妻子/丈夫是____(女/男,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他們夫妻二人共有一個子女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於____省____市____縣)。
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
(加蓋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公章)
出生證明書 篇10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 - 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2.補辦出生證應具備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於×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户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户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户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户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户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衞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X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衞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聲明:按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係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
9X年及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以上6種證件外需湄洲報聲明作廢的原版報紙2張(99X年5月1日後出生的要2張報紙)。
備註:1、所有證件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證件上的姓名要與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衞生院分娩的嬰兒要説明原因當時接生人員為何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產家為何不領榷出生醫學證明》,並有原接生登記簿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或當時的病歷(分娩情況記錄)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