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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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範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範圍內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價,限套型,限對象,限轉讓,定向配售給市區有一定購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門,具體負責有關配售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財政,民政,物價,統計,公安,勞動保障,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以及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設,配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購條件

第五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係的成員,下同),在市區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區常住居民户籍(非農業户,以下簡稱市區城鎮户籍)時間滿5年;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少於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標準;

(四)家庭全部資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有價證券,投資,股份,債權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

第六條 申請保障性商品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員申報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區城鎮户籍的人數計算。

户籍因就學(不含出國留學),服兵役等原因遷移出市區的,仍可作為共同申請和計算保障的家庭成員。户籍因就學遷入市區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户籍時間。

第七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應按家庭成員名下全部房屋面積合併計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設的市區農村住房)。

第八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辦法實施後有轉讓(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移,下同)房產行為,且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已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其他優惠政策,包括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等,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貨幣補貼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已享受低價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區農村宅基地指標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婦離異時間不滿2年的。

第九條 申購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現租住公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須解除租賃關係。現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調劑解決其他住房困難家庭。申購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現有私房面積應當抵減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積;不抵減的,其等面積部分的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

第三章 申購程序

第十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按照個人誠信申報,社會公示監督的原則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到市房產管理局領取《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購買申請表》;

(二)申請人按規定如實填寫後,向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房產管理局初審後,將申請人申報的有關情況(主要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首先在其所在社區或單位進行公示(申請人户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時在兩地公示);然後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或其他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分別不少於15天。

(四)在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經由房管,監察,社區等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確認不符合條件,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符合條件,發給《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書》。

(五)經批准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按申請順序予以編號,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購買申請表》時,需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户口,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贍養,撫養關係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現有房產(包括户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其他相關房產)的證明資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賃合同,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福利,加班費及其他收入);無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以及社區出具的收入情況證明。

(四)因在本市大中專院校讀書取得本市户籍,且畢業後直接在市區落户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市區工作的相關證明;

(五)因就學(不含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因支援內地,邊疆建設等原因遷出户籍,現已返回市區定居且户籍回遷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家庭,提供相關證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障性商品房限中小套型,建築面積最高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配售控制標準為:2人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3人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4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購買後所有家庭成員實名記入住房保障檔案系統。

第十三條 保障性商品房實行政府定價,具體配售價格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測算後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設情況,及時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或其他媒體上發佈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樓盤地段,配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以及選購登記日期。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根據配售房源的供給情況,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房產管理局進行選購登記。登記選購的申請人數超過可供房源總量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購房名單和所選房號。公開搖號未搖中的申請人實行輪候。

第十六條 實行輪候的申請人每年須到市房產管理局進行年審登記。申請人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經社區證明的書面材料。未進行年審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購,退出輪候。

第十七條 經核准確定配售的申請人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辦妥購房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取消配售資格,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在此期間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特殊優惠的住房,由市房產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保障性商品房"印記,不得轉讓,出租或作其他處分,但可申請政府回購。

第十九條 申請人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名下繳存的公積金,但不得以所購房屋辦理抵押。

第二十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應按規定繳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收入狀況和居住條件明顯改善的,應當退出所購保障性商品房。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定期進行檢查複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不誠信,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經查屬實的,取消申購資格;對申請人已騙購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退回,註銷房屋所有權證,並通報有關單位記入個人徵信檔案。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商品房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商品房建設,配售和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標準"暫定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900元(含),"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按家庭成員人數×900×12×6計算,以後調整另行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XX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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