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營改增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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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營改增實施細則
廈門營改增實施細則全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税納税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税改為繳納增值税。為確保我省全面推開“營改增”工作順利開展,現就“營改增”試點範圍、試點納税人税務登記、發票管理、資格確認、備案管理和申報徵收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税人”),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税,不再繳納營業税。具體應税範圍詳見《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二、税務登記

(一)營業税改徵的增值税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試點納税人接到主管國税機關下達的《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納税人確認通知》後,應於20xx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提交《確認回執》、《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納税人確認調查表》。

(二)未接到確認通知書但屬於試點範圍的納税人,應於20xx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國税機關辦理確認手續。逾期未確認的,主管國税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為了簡化優化辦税流程,尚未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試點納税人,可在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確認前,自行向工商部門申請轉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資格確認

(一)試點納税人接到主管國税機關下達的《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納税人繳納營業税期間營業收入確認通知》後,應於20xx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提交《營業收入確認回執》,並按規定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或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登記手續。

試點實施前已登記為一般納税人併兼營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無需重新做一般納税人登記。

(二)試點實施前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或未接到《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納税人繳納營業税期間營業收入確認通知》,需要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税人的試點納税人,可以自20xx年4月1日後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四、備案管理

(一)試點實施後,繼續享有税收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税人,應於20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退(免)税資格備案手續。

(二)試點實施後,可以享受差額徵税政策的試點納税人,應於20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差額徵税備案手續。

(三)試點實施後,試點一般納税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税行為,可以於20xx年4月28日前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五、發票管理

(一)自20xx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應使用國税機關發放或監製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增值税普通發票。

(二)自20xx年4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可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辦理票種核定、税控設備發行、發票領購等事項,但在20xx年5月1日前不得開具。

六、申報徵收

(一)自20xx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在國税機關繳納或解繳税款,但所屬期為20xx年4月(含本數,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繳納。試點納税人自20xx年6月份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20xx年5月份之後的增值税。

(二)對20xx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機關核定徵收的試點納税人中的個體工商户,主管國税機關在20xx年5月1日後可繼續按照主管地税機關20xx年核定執行的營業額作為不含税銷售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但兼營20xx年5月1日前已屬國税機關管徵的應税項目的,應於20xx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應納税額。其餘試點納税人自20xx年5月1日起實行查賬徵收。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國税機關另行申請按月申報。

(三)試點納税人應於20xx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國税機關要求籤訂税庫銀扣款協議,以確保税款及時入庫;但試點納税人原為國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經簽訂的税庫銀扣款協議依然有效。

七、其他事項

(一)試點納税人可以通過福建省國家税務局門户網站福建省國家税務局納税服務熱線12366或福建省國家税務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福建國税”瞭解和諮詢“營改增”試點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反映或投訴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意見。

(二)試點納税人應積極參加税務機關組織的納税輔導培訓,調整與試點改革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備案管理和發票領取、印製等方面的準備工作。

(三)試點納税人應按主管國税機關要求辦理涉税事項,具體可參照《20xx年營改增試點基礎工作項目表》。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營業税改增值税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部分行業, 部分地區20xx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實施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1日,營改增試點由上海市分4批次擴大至北京、江蘇、安徽、福建、廣東、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階段:部分行業,全國範圍20xx年8月1日,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同時將廣播影視服務納入試點範圍;20xx年1月1日,鐵路 運輸業和郵政業在全國範圍實施營改增試點;20xx年6月1日,電信業在全國範圍實施營改增試點。

第三階段:所有行業,從20xx年5月1日起,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税納入抵扣範圍,確保所有行業税負只減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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