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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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兵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政治上堅強有力、經得起風浪考驗、適應新形勢兵團履行職責使命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辦發〔20xx〕42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新黨辦發〔20xx〕8號)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為更好發揮兵團穩定器大熔爐示範區特殊作用,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實現長治久安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團(處)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事業單位、羣團組織領導幹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細則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及時對不能正常履職的幹部進行調整、對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幹部予以免職,又要加大被問責幹部和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力度。

第二章 到齡免職(退休)和任期屆滿離任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暫無其他人可接替,需本人繼續辦理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由幹部所在單位事先提出延遲免職(退休)的理由和時間。辦理延遲免職(退休)應從嚴掌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幹部達到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 領導幹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規定,本人自願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或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的幹部,應根據幹部個人情況和崗位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確因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批。

第八條 加強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內考核和管理,對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領導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章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第九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離崗超過一年或不能正常上班、無法完成本職工作超過一年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雖未達到一年,但對單位工作有嚴重影響的,也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對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對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免去領導職務,保留原職務層次醫療待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齡的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條 幹部個人認為自己不能適應崗位,主動要求轉任非領導職務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調整職務。

第十一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四章 問責調整

第十二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到位,具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所列情形的;

(二)維護穩定工作領導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具有《領導幹部維護穩定工作失職瀆職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所列情形的;

(三)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部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具有《兵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所列情形的;

(四)政績觀發生偏差,違背發展規律、脱離自身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嚴重損害羣眾切身利益,羣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或騙取榮譽、地位、獎勵及其他利益,或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或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七)抓作風建設不力,不認真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對職責範圍內出現的不正之風未有效治理,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四風”問題比較突出的;

(八)履行生態建設職責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具有《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

(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具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

(十)履行經濟責任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認真的;

(十一)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三條 發生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區分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所負責任大小、問責情形等具體情節確定問責方式。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發生應當終身追責的問題,不論其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問責程序和被問責幹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

第十六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紀律規矩意識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部署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 理想信念動搖,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宗教和諧、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等大是大非問題上態度曖昧,甚至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於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鬥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甚至“兩面人”,或者散佈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3. 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夥夥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的;

4. 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不如實填報甚至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或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5.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十項規定、兵團黨委二十六條規定,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二)不敢擔當、履職不力、為官不為問題比較突出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缺乏擔當精神,不願動真碰硬,推進黨委中心任務、重點工作不力,或者在重大任務面前不敢擔當、在複雜矛盾面前畏首畏尾、在事關羣眾利益面前無所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2. 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3. 安於現狀,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不催不辦、不推不動,只説不幹、幹少説多,或者工作時間經常幹私事,羣眾反映強烈的;

4. 因履職不到位,領導或分管的黨風廉政、綜治維穩、安全生產、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扶貧開發等工作,連續兩年因同一項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5. 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差等次,或者在爭先進位考核、績效考核中連續兩年排名墊底且問題突出,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

(三)德行表現較差,羣眾不滿意或不認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畏縮不前、遲疑觀望、躲閃迴避的;

2. 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幹部羣眾反映集中,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3. 熱衷經營各類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對幹部隊伍風氣造成較壞影響的。

(四)領導幹部有以下情形的,也應進行調整:

1. 根據幹部年度考核結果,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2. 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現職或者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

3.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4. 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巡視、政法、審計、信訪等部門發現有違規行為,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或者經考察瞭解,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5. 違反《關於進一步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的;

6. 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對黨政主要負責人,除第十六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意識不強,不能堅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對上級決策部署不學習研究、貫徹落實不力,貽誤機遇、影響發展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二)黨委(黨組)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落實不力,履職不到位的;

(三)改革創新意識不強,缺乏改革的勇氣和擔當,不善於不敢於做決策,重大改革任務推進緩慢或出現較大偏差的;

(四)把方向、抓大事、謀全局以及駕馭複雜局面能力不強,不善於協調各方力量,幹部羣眾反映較突出的;

(五)抓班子帶隊伍不力,幹部管理不嚴,“四風”或腐敗問題突出,幹部羣眾反映較多的;

(六)民主作風差、團結意識不強,搞一言堂或各自為政,班子軟弱渙散的;

第十八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動議調整。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情形,在綜合分析基礎上啟動調整程序。

(二)考察核實。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意聽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分管領導的意見,注重聽取羣眾反映、瞭解羣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説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四)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五)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調離崗位的幹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級轉任重要職務。

對在現任崗位上不能發揮個人特長、人崗不適的,一般採取平職調整等方式安排轉任適當領導職務或者同級非領導職務,其中有專業技術特長的,可以安排專業技術領導職務或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對錶現較好,但擔任現職經驗不足的,或需要學習提高的,視情況安排離職培訓或者實踐鍛鍊,培訓或者鍛鍊結束後,根據考核結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工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免職後暫時不安排職務的,可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暫不安排職務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臨近退休的,可按規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六章 責任和紀律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加強幹部管理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幹部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支持幹事者、保護改革者、鼓勵擔當者。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幹部及時進行調整。對調整下來的幹部,要注重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對調整後暫未安排的幹部,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跟蹤瞭解,向黨委(黨組)彙報有關情況,提出新的任免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和政法、審計、信訪等部門,根據黨委(黨組)的要求,及時準確提供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巡視和選人用人工作專項檢查,應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不重視、不掌握情況、不及時研究處理,管理監督寬鬆軟、放任自流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兵團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黨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兵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解讀

《細則》新增了11 種問責情形,明確幹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到位,維護穩定工作領導不力,對黨不忠誠,不依法辦事,不按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認真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等的,根據所負責任大小、具體情節進行問責,在任期內發生終身追責問題的,不論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細則》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19 種情形,強調對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理念信念動搖,在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等大是大非問題上態度曖昧,甚至沒有立場和態度,無動於衷、置身事外的;不敢擔當、履職不力特別是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的;德行表現較差,羣眾不滿意或不認可,關鍵時刻畏縮不前、躲閃迴避,熱衷經營各類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的,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的,按照規定程序,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從政治意識,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擔當作為、改革創新,把方向抓大事謀全局,抓班子帶隊伍以及民主作風和團結意識等6 個方面,專門對黨政主要負責人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作出規定,強調黨政主要負責人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細則》要求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各責任主體都要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支持幹事者、保護改革者、鼓勵擔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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