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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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立法是對社會救助制度的權威規範,對於社會救助各個事項的安排、社會救助各項責任與權益的合理配置意義重大。下文是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一

各股室、各鄉鎮民政辦:

為進一步加大民政社會救助工作的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和良好的輿論氛圍,讓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羣眾瞭解、理解、支持和監督民政工作,推動我縣民政事業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地為弱勢羣體服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和xx屆三中全會為指導,以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主線,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以電視媒體、網絡媒體等為載體,宣傳社會救助政策,促進民政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的為弱勢羣體服務,為推動蒙城加快發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奠定基礎。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社會救助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我縣民政系統成立社會救助宣傳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XXX

副組長:XXX

成 員: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何善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社會救助宣傳週活動的協調、保障工作。

三、宣傳的主要內容

民政宣傳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大病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等民政民生工程的政策、救助對象、申辦流程等內容。

四、宣傳活動安排

1、4月28日在歷史文化廣場舉行以 “宣傳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題的社會救助宣傳活動,為期一天;

2、4月29日至4月30日,出動宣傳車到鄉鎮進行宣傳;

3、5月1日至5月4日,各鄉鎮在村村通廣播中播放民政民生工程宣傳材料。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羣眾基本生活,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整合救助資源,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參與,實現應保盡保、應助盡助,努力構建體系完善、機制健全、標準科學、高效快捷、城鄉統籌、銜接互補的社會救助新格局。

二、落實相關政策,完善救助體系建設

(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鄉鎮(園區)嚴格按照低保申請審批程序,準確核實申請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情況,把好受理、審核、入户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和監督等關口;落實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制度,確保低保對象認定準確,堅決杜絕“人情保”、“錯保”以及“拆(並)户保”等問題;按照“定期審核、動態管理”原則,加大低保動態管理,落實低保準入和退出長效機制,全面運用低保信息系統,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數據更新及時,動態管理準確有效。(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水平。進一步規範特困人員供養的申報、審核、審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嚴格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園區)及時掌握轄區居民生活情況,主動為符合條件人員依法辦理供養;健全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間的銜接,確保供養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院、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託底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和重病兒童生活救助制度。(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做好受災人員救助。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和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健全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體系,推進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管理平台、科技支撐、社會動員、專業人才隊伍和救災裝備等建設;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立健全災情評估制度,完善災情統一發布機制;加強因災倒塌損壞民房恢復重建能力建設,有序推進災後恢復重建,引導建立災害保險機制;完善自然災害救助程序,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災困難羣眾基本生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經信委、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委、縣商務局、縣衞計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科技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部或部分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對因各種特殊原因未能參加參合參保的救助對象,由所在就醫醫院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部門出具合規自負醫療費用證明,給予救助。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加快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為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應急醫療救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衞計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建立並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對各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落實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儉學的具體救助政策。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進一步健全覆蓋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教育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鼓勵試行對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給予資助。對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免學費和助學金,實施頂崗實習、校內資助。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補助,完善校內資助、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資助政策。(責任單位:縣教體局、縣殘聯、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六)落實住房救助政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准入條件和保障標準,落實對已通過廉租住房實施住房救助的,確保並軌後救助標準適當、租金水平合理。落實申請審核機制,相關部門要依法分別做好申請對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輪候制度,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安排解決,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重點資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户、低保户、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户,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户解決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規範補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實行“一户一檔”檔案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縣規劃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殘聯、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七)加大就業救助力度。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全面實行實名制管理,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全面落實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充分利用創業孵化基地、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税收優惠政策,支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大力實施就業促進民生工程,開發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對零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長期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進行託底安置。鼓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到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可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就業救助對象可參加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培訓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適當的生活補助。(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八)落實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鳳陽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制度,明確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對低保等困難家庭實施重點救助;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項目,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規範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程序,改進審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限,增強救助時效性;加強救助網絡建設,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員(聯絡員)制度和常態化聯動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掌握本地生活無着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信息,加強監管、早預防和干預,根據其意願實施有效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健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以列入全省“救急難”試點縣為契機,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一是全面建立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各鄉鎮(園區)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服務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困難羣眾摸底、上報制度,將“發現機制”和主動救助納入村(居)委會職責範圍並落實專人負責。建立縣、鄉鎮、村(居)委會主動發現救助三級管理網絡,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鄉鎮(園區)要對本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類隱患進行排查。對特困羣眾參保參合、就業再就業、基本生活保障、災後重建以及住房教育醫療諸方面可能突發各類困難的情況逐一摸底,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項”。對特困羣體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切實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同時,建立重點困難羣體信息台帳,對摸排出來的人和事,各鄉鎮(園區)和村(居、社區)要分類分項建立台帳,實行卡片化管理和動態管理機制,隨時掌握重點困難羣體的情況變化,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救助處置到位。二是全面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以服務大廳為依託,設立“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申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性服務平台,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三是建立急難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加快構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落實部門責任,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及時妥善處理羣眾救助申請。(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啟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成立“鳳陽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配備2名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並落實工作經費,構建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責任單位:縣編辦、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衞計委、縣審計局、縣地税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體、人社、城建、衞計、殘聯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羣眾基本信息,為開展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體、人社、城建、衞計、殘聯等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接受各項救助之後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落實社會力量參與機制。落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工作,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化、人性化救助服務,幫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員調節家庭、社會關係,緩解心理壓力或矯正不良行為,適應和融入社會環境。(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委宣傳部、縣國税局、縣地税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有效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並落實鳳陽縣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實現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議事、協商、決策作用,統籌做好各項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等問題,共同推進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委宣傳部、縣編辦、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衞計委、縣審計局、縣國税局、縣地税局、縣殘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法制辦、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縣國土局、縣總工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落實管理責任。鄉鎮(園區)為本轄區內各類重點困難羣體救助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鄉鎮(園區)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居、社區)的主任是重點困難羣體救助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縣民政、衞計、教體、人社、城建、殘聯、農委、財政等部門為主要救助管理部門,擔負着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與鄉鎮共同承擔救助責任。縣民政部門做好重點困難羣體救助的牽頭工作,把政策內救助、特殊性救助和臨時性救助有機結合起來。縣衞計部門做好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工作,加強對全縣各類醫院的指導和監管,督促其依法合理有序地實施對重點困難羣體的醫療救治,建立健全一整套醫療費用核報機制,逐步形成社會化、綜合化、網絡化的醫療救助大格局。縣教體部門加強對各類中國小生特困羣體的多元化救助,確保不因家庭困難而輟學。縣人社部門加強對特困羣體的就業再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推介,要全力保證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縣城建部門要堅決執行對特困羣體居住條件改善政策,加大對各類特困羣體建房、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傾斜力度,確保居住安全。縣殘聯要完善貧困殘疾人生活、就業、康復救治等系列救助措施,促進貧困殘疾人有關救助政策落實到位。縣農委扶貧辦要切實保障各類特困羣體和人員改善基本生活條件,在就業、解困、救難上搞好服務。財政部門及時主動提出預算方案,並按審批結果及時撥付資金。公安等其他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履行各自救助管理工作職責。(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農委、縣殘聯、縣財政局、縣公安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加強能力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管理機構和資源,落實《關於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基層社會救助能力建設的通知》(皖編辦〔20xx〕147號)文件精神,各鄉鎮(園區)要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人口數量、保障對象數量、動態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務時效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科學配備工作人員2-5人。原則上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鄉鎮專職人員不低於2人,其他鄉鎮專職人員不低於1人。兼職人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願者、靈活用工等途徑配備,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責任單位:縣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加強經費保障。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採取有效方式開展對各鄉鎮的績效評價。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及時調查處理並回應社會的關切問題。對落實社會救助工作好的鄉鎮、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揚和鼓勵。對落實政策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衞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衞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佈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經民主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給予批准;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户。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採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範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於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並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並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户或福利機構賬户。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羣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羣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户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後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户,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採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蔘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範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衞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瞭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佈。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並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並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户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並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於本地轄區內常住户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於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户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户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户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户口薄複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願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範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後,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於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並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覆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採取現金髮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着、尋親不遇、被偷被騙並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於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着落狀態,並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繫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繫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並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並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户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衞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願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户籍管理、税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説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户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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