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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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1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精選7篇)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並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後,由項目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後,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並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後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並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於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餘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幹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核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並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採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採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並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准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後,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2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户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係,並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係,員工應在15日內答覆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係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係。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3

一、管理責任

1、依據省廳有關規定,施工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由施工單位承擔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勞動用工第一責任人。

2、煤業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業務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礦長是第一責任人。

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礦和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監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勞動用工制度

1、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隊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必須落實“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員勞動合同應與已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井下勞動用工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或與施工單位建設期一致,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簽訂,所有施工人員社會保險應由中標施工單位代為繳納,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繳納。

2、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必須經過審核備案,於10月底完成。

3、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卡制度,各礦負責督促落實。施工單位負責每月10日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建立《工資支付登記卡》和《工資支付登記台賬》,工資發放後由用工管理人員填寫發放金額,經施工人員本人、項目經理、礦綜合辦負責人三方共同簽字、施工項目部蓋章,交本人保存。

4、煤礦從業人員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制度,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於75%,20xx年力爭達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會人員。

三、勞動用工、人員配備標準

1、煤礦從業人員必須執行全員准入制度,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制。

2、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設項目經理1人,項目副經理4人、技術主管1人,以上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煤炭主體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必須到省廳備案。以上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項目部同時任職。

3、施工單位至少應配備1名專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各項管理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台賬、記錄、人事檔案資料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及日常業務指導,及時上報有關資料。

4、施工單位特殊工種:

⑴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包括: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安全檢查員、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瓦斯抽採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和班組長等人員,各工種每小班人員配備必須達到定員標準。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技能

(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⑵特有工種指:機、運、通、皮、採、掘等各崗位工種人員,上述人員必須配足,不得缺崗。需持相關工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有煤炭相關專業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取得初級技能(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5、施工項目井下施工人員配備標準:綜採工作面不低於90人/面,炮採、高檔普採工作面不低於110人/面,掘進頭不低於45人/頭。

四、施工人員委派管理制度

1、為確保建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開展,因施工單位特殊工種人員不足,礦有權招聘相應崗位人員,實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簽訂委派協議、確定崗位職責、工資及相關待遇、考核標準等,所產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安全或機電設備事故,當項目部無法處理或在2小時以內不能處理完的,礦有權根據事故情況,委派礦方特殊工種人員協助參與處理。勞務費用200元-300元/工,所產生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從工程結算費用中扣除。

五、施工單位領導跟班制度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層必須執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職下井不得少於18個、跟班不得少於10個;副職(含技術主管)下井不得少於24個、跟班不得少於22個,休假、公假的相應核減下井、跟班數量,相關職責按照下井、跟班制度執行。

六、檔案及資料管理

1、礦協助、指導項目部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單位必將相關的證件資料複印件交礦綜合辦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種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準確提供。

七、考核管理規定

1、因勞動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設單位工期不能按計劃開工,延誤工期或停工達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誤一天對項目部罰款10000元,另對第一責任人罰款5000元,合同另有專門約定的執行原合同。

2、每月由礦長牽頭,組織礦綜合辦公室、調度室、安監科等科室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未開展正常檢查、考核的,對礦長罰款1000元/次,對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3、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對項目部罰款500元;施工人員未按“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規定執行的.,對項目部按缺少的項目或人數罰款200元/人(項)。

4、施工單位井下施工人員,未按規定審核備案的,對項目部按缺少備案的人數罰款100元/人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施工單位必須實行井下施工人員《工資登記卡》制度,並嚴格執行,未執行制度的每次罰款20000元,並強制執行,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工資卡未按規定執行或未簽字的,對項目部按所缺人數每人次罰款100元。

6、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未達到規定的,每降一個百分點罰款1000元。

7、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准入制度,各項資質證件必須齊全,每缺一項罰款500元-20__元。

8、施工單位必按規定配備各類人員,經理層每缺一人罰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種人員每缺一人罰款1000元/人月;採煤、掘進工人每缺一人罰款500元/人月,勞動用工管理人員未配備的,罰款500元/月。

9、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影響生產達2小時以上的,每超1小時罰款5000元。

10、施工單位領導幹部下井次數、跟班次數達不到規定數量的,分別罰款200元/個、500元/個。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虛作假的,每次罰款500元。

12、施工單位各類人事檔案未建立的,每次罰款200元。

13、未按規定提供各項資料的,每次罰款200元/次。

14、各礦綜合辦每月負責將施工單位各項考核情況彙總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罰款金額從月度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勞動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和員工人身安全,根據國家和省市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勞動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職能部門各分管項目的安全組織機構,制定安全工作計劃,定期檢查安全作業的.實施情況。(附安全組成員的名單)

二、公司各安全組,要經常對員工及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時刻提醒按各項安全規程進行每一項工作。加強對施工人員文明作業、文明用語的監督教育,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三、公司各安全組,認真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四、公司各安全組,對易燃、易爆及雨季、冬季制定出相應的檢查防範措施。

五、各現場施工要樹立品牌意識,為用户提供下列整齊、安全、衞生的現場施工環境:

1、現場道路平坦暢通。

2、施工用水設專人管理,有污水處理措施。

3、施工總平面佈置合理,機具擺放有序。

4、材料堆放整齊,沙石歸方。

5、主要通道臨時出口及手腳架,要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公司各安全組,對施工單位要求做到'工完均清'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隨時清送,並定期檢查催辦。

七、公司各安全組要加強對公司財產及現場成品的監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公司各安全組,對檢查或自檢中發現的不安全問題或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負責人,限期整改。

九、公司各安全組在每次公司例會上對相關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匯報。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一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 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選送員工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 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 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資福利

第29條 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 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 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 社會保險

第38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根據公司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 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44條 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公司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 附則

第49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50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51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 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並張榜公佈。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 本制度自20xx年 11 月 日生效。

説明:本參考樣本僅供公司在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時參考執行,各分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加詳細的且符合勞動法規的規章制度。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建築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築法》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築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築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户口或城鎮户口在城鎮建築領域務工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築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公安、水務、交通、安監、工商、監察、司法、

信訪、工會等單位負責,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條建築施工單位僱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名冊台賬。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建築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築施工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工資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八)社會保險;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記工記薪冊》,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並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農民工記工記薪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並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農民工考勤記工冊》主要記載建築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實行一工作日一確認制度。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建築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建築施工單位依法與所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應每季度報送勞動部門備案,並按時上報欠薪月報告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季度報表等。

第七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統一設定,主要包括建築施工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築管理機構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依法用工,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九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長期使用的農民工,建築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手續;對使用的季節性農民工必須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根據相關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中標價的0.3%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按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按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或工程中標價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二)參加工傷保險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使用農民工發生人員變化,及時提交變動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單位已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建築施工單位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產經營地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未提交《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為建築施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並如實出具《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築施工單位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要積極予以支持,並在參保、認定、鑑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體現“先行”服務,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後,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篇7

關於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規定

各項目部: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範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序》、浙長城建司第勞(20xx)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xx)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項目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項目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項目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週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項目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項目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項目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項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項目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並對項目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內部所有項目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相牴觸的,以集團公司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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