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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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衡陽市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文化部《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實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XX〕32號)、湖南省文化廳《湖南省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文化廳《湖南省文化站設備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政策精神,結合衡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由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村組(社區)文化建設、保護文化遺產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等基本職能的公益性文化機構。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文化站建設和管理的主要責任。將文化站建設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支出預算,納入對鄉鎮目標管理考核和幹部任職考核指標。市、縣兩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發展改革、財政、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與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税務等部門承擔支持和保障文化站建設和管理的相關任務。

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羣藝)館等相關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業務指導和輔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建設和維護

第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站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列入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基礎設施按照公益文化服務的性質減免各種建設配套費用,建設用地由政府無償劃撥。

第五條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文化站原則上為單體建築且不得在鄉鎮人民政府院內,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基本功能空間應包括圖書閲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室、多功能活動廳和管理用房,有室外活動場地、宣傳欄,配備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

第七條 文化站房產、設備均為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加強管理和維護。房產和設備均須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

第八條 文化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合併、分立、變更或者撤銷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文化廳批准。

第九條 徵用、拆除文化站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擇地重建。復建後的文化站基礎設施應高於原有的規模和條件。拆建所需費用包括拆建補償費用,由拆建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文化站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服務規範,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文化站應向公眾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的內容包括:

(一)多功能廳、展覽廳(陳列廳)、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與網絡教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的免費開放;

(二)書報刊借閲、時政法制科普教育、羣眾文藝演出、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動等服務項目健全並免費提供;

(三)為保障基本職能實現的一些輔助性服務如辦證、存包等全部免費。

第十二條 文化站的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開展時事和政策法規宣傳,舉辦各類文化藝術培訓、科普知識講座;

(二)組織開展羣眾文化活動,提供廣播、影視、錄像播放等文化服務;

(三)保護和傳承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地方特色文化發展;

(四)提供文化信息資源服務,組織建立農村圖書和信息服務網絡;

(五)指導村級文化活動室、農家書屋、社會文藝團隊和農民文化户開展文化活動,培養羣眾文化骨幹和文化志願者;

(六)配合當地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和文物保護工作;

(七)上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佈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文化站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傳播淫穢色情、邪教迷信,違背社會公德以及影響國家文化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四條 文化站在提供基本公益文化服務的基礎上,應當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圍繞節慶、農閒和利用特色文化資源開展文化活動,並組織開展文藝競賽、健身文體活動以及流動文化服務等。

文化站除舉辦的常規性文化活動之外,全年舉辦的各種文化活動不得少於6次,其中有影響的大中型文化活動不得少於2次。

第十五條 文化站的基礎設施應保證每週對外開放不少於36小時,並根據自身功能、特點,結合當地羣眾的工作、學習等情況,對開放時間進行合理安排。國家法定節假日、農閒和寒暑假期間,文化站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四章 人員和設備

第十六條 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按服務人口數量萬分之一的比例(不足一萬的按一萬計)確定。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聘任,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公開招聘活動。

文化站站長應當具有相應的業務專長,新任文化站站長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持有文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市級或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並取得文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每年年度考評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續聘。

文化站從業人員職稱評定參照縣市區文化館工作人員執行。晉升中高級職稱,應着重對實際工作能力及業績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鼓勵接受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化站人員的培訓一年不少於5天。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隨意調離、辭退或者借調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調離、辭退或者借調的,應當徵得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及時聘用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文化站工作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 文化站的內部設施配置主要有:

(一)書報刊閲覽設備及培訓室桌椅;

(二)文化信息資源共享設備,包括網絡服務器、投影儀、電腦、衞星接收器等;

(三)基本樂器及當地特色文化活動必需設備;

(四)音響、燈光、攝影等設備;

(五)農村電影數字化放映設備;

(六)體育活動健身器材等;

(七)其他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文化站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潮等必要設施,建立和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為羣眾提供安全文明衞生的活動環境。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文化站的建設、維修、設備及圖書等資源更新、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縣鄉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 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待遇參照縣市區文化館工作人員執行,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按要求落實鄉鎮綜合文化站免費開放配套資金。

上級補助和縣級配套的文化站免費開放經費,要設立專户、專款專用,由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按照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由縣級財政部門進行撥付,不得衝抵正常財政撥款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建立文化站目標管理考核機制,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文化站設施建設、日常管理、經費投入、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檢查、考評。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全市文化站設施設備管理和使用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效果的考核評估,縣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兩次文化站業務檢查和考核,其結果作為對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依據。

文化站考核標準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對在農村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從業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街道綜合文化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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