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門衞管制度(精選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78W

學校門衞管制度 篇1

一、基本要求

學校門衞管制度(精選5篇)

1、門衞值班人員必須無刑事犯罪史、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作風正派,恪守崗位,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認真做好門衞一切工作,任何時候都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準備完成領導下達的緊急任務。

2、門衞要嚴格執行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

3、值班時着裝規範整潔,注重儀表儀容,保持威嚴姿勢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4、當值門衞應按規定時間開關校門,並保持校門四周和傳達室衞生,隨時清理果皮、紙屑、煙頭等垃圾物,達到學校的《衞生清潔標準》。

5、門衞應避免與來訪人員發生糾紛,遇事要冷靜、理智、機智。如遇無理取鬧或人身侵害,要避免事態擴大,及時報告校長室處理。

6、門衞因事因病不能執勤,需向綜治主任提出請假申請,獲批准後,還得向代班人員作好移交工作方可離校。

7、門衞值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因工作失職造成學校損失,當事人要負相應責任。

二、執勤規範

8、學校大門要二十四小時處於關閉落鎖狀態;當有人或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出學校時,門衞人員要及時開啟和關閉,防止學生溜出或外人溜進學校。

9、騎自行車、電瓶車進出校門時,師生一律下車推行,嚴禁在校內騎車。在上學和放學時,應做好門前停靠車輛的疏散工作。

10、全體師生進出校門必須穿戴整潔、大方,對衣冠不整、奇裝異服者嚴禁入校。

11、學校校車、辦公用車進出校門免予登記檢查,門衞要保證其出入暢通。其他運載物資車輛出入校門應予以檢查,並按規定留好記錄。

12、本校學生在上課期間出、入校門時,門衞應查驗學生請假手續是否完備真實,是否有家長帶領。學生遇傷、病等緊急情況,急需出校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迅速確認,放行出校,並及時通知護導人員。

13、學生家長因學生病、傷等重大原因要求進校探望學生或要求面見老師、領導反映問題的,門衞在電話通知相關人員獲得准許後方可允許其進

校。學生家長要求轉交包裹物品的,要及時與學生、老師聯繫做好交接手續後及時轉交,不負責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收存轉交。

14、對非本校人員進校要嚴格門禁制度。校外人員因聯繫公務需要進校的,門衞要查驗並登記本人的有效證件,規範完整填寫登記表格,並聯系校內有關人員,確認是否接待後,決定是否允許進入學校。對放行人員,門衞應告知其處理完事情後馬上出校,出校時填寫外來人員出校記錄。對外來人員進出校時所攜帶物品要注意觀察留意,必要時進行查問。

15、教職工親友來校探視,必須由本校教職工親自登記,陪同進出。

16、門衞接待外來人員時,應指導其將所使用車輛停放到規定區域,防止堵塞門前交通,接送學生車輛一律不得進校。

17、節假日要加強保衞工作,除規定人員入校外,無特殊原因,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校、逗留。

18、門衞對操外地口音、持外地證件的人員要求進校或帶學生出校要認真查驗證件並聯系相關部門,確認後放行,對形跡可疑的人員要仔細盤查。

19、門衞對在校內施工的外來人員要留有記錄。

20、門衞應制止廣告散發、商品推銷人員進校,制止小商、小販在校內外設攤叫賣,勸止閒雜人員在校門口聚集遊玩,制止在校門及兩側張貼廣告等。

21、學校外借物品需校長同意,門衞應主動檢查有關證明方可放行。

22、每天保安簽收好各種報刊、信件,及時分發至各辦公室;對匯款單、信函、包裹、郵件要登記收發;對急件及時送至當事人。

23、保安人員不準代替學生到校門外購物。

24、如遇特殊情況,要立即向護導人員彙報,及時處理,確保學校全方位的安全,重大事件及時報“110”。

25、如因保安原因造成有損學校聲譽或安全事故,一般不合格進行批評和再培訓,重大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並經濟賠償責任。

xx國小

學校門衞管制度 篇2

1、全體師生和外來人員進出校門,應自覺接受門衞和保安的管理,共同協助維護好校園安全;

2、外來人員來校,門衞必須先與相關人員電話或當面聯繫,確認後,必須憑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在傳達室辦理“來客登記”手續,方可入校,否則門衞不予接待,禁止進入校門;

3、外來人員找同一教師,一律少於等於2人,請教師向親朋、家長以及相關人員做好宣傳工作。如有不服勸阻現象,門衞必須立刻與總務處電話或當面聯繫,請示答覆;

4、外來人員找同一學生,一律少於等於2人,僅限學生直系親屬進入,請政教處向家長做好宣傳工作。如有不服勸阻現象,門衞必須立刻與總務處電話或當面聯繫,請示答覆;

5、學校往屆畢業生來校找老師,門衞必須先與相關教師電話或當面聯繫,確認後,必須憑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在傳達室辦理“來客登記”手續,出門時,必須持有相關教師的簽名的會客單才可以出門;

6、往屆畢業生嚴格禁止來校找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徵得政教處同意,由政教處負責接待;

7、教師親屬晚間接值班教師回家,一律少於等於2人,必須在傳達室等候,請教師向親屬做好宣傳工作。如有不服勸阻現象,門衞必須立刻與總務處電話或當面聯繫,請示答覆;

8、上課時間學生不允許會客,特殊情況須經教導處書面批准;

9、上課期間學生不允許進、出校門,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政教處書面批准,傳達室並做好登記;

10、下午放學後非住校學生不準進校門,特殊情況須經政教處批准;

11、在校期間,住宿生一律不允許出校門,如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政教處書面批准,傳達室做好登記。晚自習後,一律不允許出校門;

12、放學或放假,家長接學生回家,只允許由一名直系親屬進校,如有機動車輛,則一律按順序整齊停放在外來車輛停放處;

13、校園內禁止騎車,出入校門應自覺下車,機動車輛要慢行。外來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按順序整齊停放在“外來車輛停放區”;

14、攜帶校內物品出校須持有“物品出門證”並經門衞檢查後方可放行。否則,門衞有權制止其出校門;

15、函電、報紙、雜誌及信件由傳達室人員簽收分發,其他人不得經手、翻動和借閲;

16、傳達室內、校門外的“愛心安全區”以及校內的校門附近區域嚴禁閒人逗留;

17、傳達室不得留外人住宿,不得在傳達室內喝酒、打牌、與外人閒談、做私活,不得把學校的公用設施、水電等借予外人使用;

18、在校園內禁止所有妨礙教學秩序和影響生活秩序的行為,如有上述行為,保安及時出警,處理問題。

上述制度,如因門衞或保安失職,視事件程度輕重,分別給與書面檢討、扣罰5~20分、辭退直至負法律責任。

牛山學校

學校門衞管制度 篇3

一、學校門衞是學校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須高度重視,嚴格管理,完備制度,責任到人。學校門衞管理制度和學校安保人員崗位職責互相聯繫,各有側重,要規範操作,有利於學校監督,使學校門衞管理逐步實現系統化、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二、學校門崗實行24小時有人值班制度:目前白天時間由值日教師負責。夜間由值班教師負責。

三、學校門衞肩負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的重任,在崗人員要遵紀守法,堅守崗位,嚴格把關,文明值勤,努力將學校門崗建成展示學校良好形象的窗口。

四、學校門衞必須嚴格執行學校會客制度,來訪者應該進行登記,填寫相應會客單,寫明進出校的時間與事由,由門衞電話聯繫 ,經確認可以接待後方可入校。來訪者出校時,應憑被訪者簽字後憑會客單予認確認。如被訪者遇上課或開會,門衞應安排來訪者在門衞室等候。

五、學校門衞應嚴控學生課間擅自離校,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的學生應持有離校證明方可放行。上課期間禁止家長和社會閒雜人員隨意進校。

六、學校門口要嚴把貨物、車輛進出關。貨物出校門,需憑相關部門證明(出門單)經確認後予以放行。本校及上級部門機動車輛進校,應指引其到指定停車區停放,不隨意進入學生生活區、教學區。校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入內(特殊情況除外)。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行,並在指定地方停放。

七、學校門衞要做好安保巡視工作,特別要加強夜間巡邏。要正確開啟警報裝置,一旦發生情況迅速查明原因,積極保護現場,協助警方處理。

八、學校門衞要有完整交接班制度,門衞接班時,必須互相詢問情況,移交值班記錄,巡視相關場所。門衞人員請假需事先辦理手續;經有關人員批准並安排好替代人員方可離崗。學校門崗嚴禁串崗,脱崗現象發生。

十、學校門衞要確保校門左右30米內無設攤,校門口內外通道暢通無障礙;周邊綠化景觀無破壞;值班室內外環境整潔無雜物。

趙湖國小

學校門衞管制度 篇4

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部及經貿辦《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晶,

第二條: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專用場室,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有領導具體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必須根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質,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銷燬、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徵得公安、環保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按規範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温、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與設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貯罐,必須採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亂接電源和違章、違規使用電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並不可超量儲存。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持道路暢通。

二)化學試劑危險物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不同滅火性質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同存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處;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三)對於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温處、低温處貯存,不能在露天貯存。

四)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應安裝可靠的避雷設施,並定期進行避雷效果檢測,確保不發生因雷擊而引發火災和爆炸。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後憑證上崗。保管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規程,貯存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的登記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作出詳細記錄;

四)為防止發生差錯,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送、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公安保衞部門應定期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貯存與使用要嚴格分開,嚴禁在貯存場所直接使用化學危險物品;

(三)科研、生產中使用保管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須有指導教師在場,學生不得單獨進行。

(四)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嚴格的數量控制,審批人、發料人、使用人。

第八條: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如果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後,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用火證明,才能使用明火。

第九條:工作人員離開化學危險物品場所時,必須關閉所有電源,化學危險物品貯存的庫房內禁止有人居住。

第十條: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應該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與安全法規,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主管單位可申報給予表彰、獎勵,對於不負責任、違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給子處罰。

學校門衞管制度 篇5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並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並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繫、提醒、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後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後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並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並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繫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説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複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複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説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國小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