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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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1

原告:宗, 被告:陳, 被告:王, 第三人:張, 第三人: 李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精選7篇)

訴訟請求:1、請求對執行標的物中止執行;

2、請求確認原告享有標的物15年的租賃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第三人張因資金困難向其借款4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後因張無力償還,x年初張將其位於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的門面房租賃給宗以抵償4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賃期限為15年(自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張因借款擔保被起訴,菏澤中院執行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原告提出執行異議,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執異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認為“宗關於其與張簽訂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門面房的租賃合同後又將該房產轉租的説法與本院調查的情況不符,宗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案外人宗異議。原告認為此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A、宗與張簽訂的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為有效合同。裁定書對合同效力沒有任何説明僅以與調查情況不符駁回異議顯屬錯誤,人民法院應居中裁判,僅按照自己的想法調查,顯然違背司法公正。

B、裁定書認定事實有誤。a、x年10月22日,工商登記顯示張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原因分析説明:x年張與宗簽訂《租賃協議》前,雙方共同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因為需要支付房產税,所以辦理了張xx名下的工商執照。但所有的裝修,運營及手續的辦理均是宗所辦理,並且“百歲”品牌的簽訂系宗所籤,所有的賬務均系宗確認簽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業等)。有多人可證明是宗經營“百歲”酒店,“百歲商務酒店”在西關設有分店,也系宗與他人簽訂合作合同。“百歲商務酒店”除工商登記顯示張外其他事張均沒有參與,裁定書的認定顯然片面。b、裁定書涉及“老城故事飯店”中孫與張簽訂的合同是宗委託張簽訂的,孫為了辦理執照需用房東張身份證、房產證,並工商要求帶與房東張租賃合同才可辦理。孫與宗協商,宗同意並通知張簽訂的。孫簽訂的合同是與宗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經理劉簽訂的,也是宗讓孫與劉劉簽定的。最能夠説明問題的房租是給劉與宗,房租沒給張,所以裁定書認定錯誤。c、魏與張合同也是魏先找宗,當時宗不在家,宗讓張與魏簽訂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個人證可以證明,並有物業、衞生、地税等部門均可調查。

C、宗有證據可以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涉案房屋的電話交費單據顯示宗,因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需要,宗與隔壁鄰居簽訂一間房屋的租賃合同,先一樓經營服裝叫愛的小屋,二、三樓仍由宗租賃使用。另有其他證據印證宗與張租賃關係的存在。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宗

x年十月七日

附:

1、本訴狀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執異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4、《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

5、其他相關證據一宗。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2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 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 執行字第 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 所有的 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並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和 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 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採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係,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於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並於 年 月 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後,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關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幾個特別問題

前文論述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論基礎及常見的類型。但是實踐中還有其他非常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類型。

(一)基於租賃關係提出的案外人執行異議

其法理基礎與“買賣不破租賃”相同,本文不做贅述。具體的規定條文為《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限內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此種案外人執行異議主要審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查封執行標的物之前;2、必須為書面的合同,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同口頭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説,口頭合同並不能阻卻執行;3、並已經實際佔用不動產,這裏的實際佔用必須發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須的實實在在的佔用,而非形式上的佔用。同時在該執行異議之訴的情況下,應注意惡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於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的異議

關於不動產的預告登記,規定在物權法第二十條,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的不動產登記。在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第一是納入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預告登記時的被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具有了物權效力。具體在《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的第三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詳細解讀該法條,發現預告登記僅僅是對於法院停止處分該標的物,不能排除執行。而只有符合物權登記條件的,才能真正排除執行。

(三)案外人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的異同

仔細研讀《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可以發現,最高院對於執行監督機構作出執行異議裁定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審查標準:

1、形式審查標準。對於形式審查標準,《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主要規定在第二十五條,具體為: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户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户名稱判斷;(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這體現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效率原則,畢竟審查的期限僅為15天,在案外人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只能依據登記的內容。但是通過該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説,上述規定僅僅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形式審查標準。而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辦理過程中,當然要結合該規定,但是更要審查涉案執行標的物的真實權利狀態。

2、實質審查標準。《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規定了基於不動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實質審查標準,這兩個條款前文已經論述過,在此,不再贅述。但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兩個條款並沒有但書的規定,因此在辦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上述的條文規定進行判斷。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3

原告:林,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縣民政局幹部,住x縣繞河鎮。電話:131。

委託代理人李立華,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

被告:林,男,x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x鎮,電話:139。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於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並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9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於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 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佔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於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於x3年1月7 日作出(x2)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並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法院

具狀人林

x3年1月10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4

原告: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第三人:技術服務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所有設備價值x萬元為原告所有,並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2年 x月 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x2)x執異字第00089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所有設備為原告所有,而不屬於第三人所有。

x2年x月x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設備轉讓合同》,原告購買第三人所有設備,價格價款為人民幣x萬元,x2年x月x日,第三人將該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即投入調試和生產使用,並於x2年x月x日前支付給第三人設備款x元。

原告投入生產後,就不斷有原給第三人幹活被拖欠鉅額勞務費用的農民工到原告處鬧事影響正常生產,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餘設備款,由於原告得知其欠鉅額農民工工資,以及其欠他人設備款貴院正在執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餘款項。

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支付剩餘設備款,在法院的支持調解下,出於對xx縣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將剩餘價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xx縣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候在法院的農民工當庭領到了工資。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為、支付行為並無不妥之處。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設備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備作為動產,在交付時產權便發生轉移,也就是説x2年x月x日,第三人將設備交付給原告後,該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原告。原告將剩餘款項交付給靖邊縣人民法院並無不妥。

二、被告對屬於原告的設備申請執行是完全錯誤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實的,原告支付了x萬元的設備款後才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x2年x月x日,貴院執行人員在現場清點登記時,原告就向執行人員説明了原告支付該設備的部分款項以及該設備已經轉移給原告的情況,原告將剩餘設備款交給xx縣人民法院也是客觀的、真實的,貴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採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設備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公司

x 年x月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5

原告:,女,漢族,x1年X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婁山關鎮路X號。系案外執行異議申請人、買賣合同買受人。聯繫電話:139842X3

委託代理人:張,男,系xx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24小時法律服務電話:

被告:蔡,女,漢族,x1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路X號。系執行申請人。

被告:古,女,漢族,x6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婁山關鎮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及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繫電話:182122X2

被告:蔡,男,漢族,x5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婁山關鎮河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

被告:蔡,男,漢族,x3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婁山關鎮路第二棟。系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繫電話:151852X8

第三人:樑,男,漢族,x0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婁山關鎮路X號。系買賣合同的共有人,與原告原系夫妻關係,後已於x3年協議離婚。聯繫電話:15x8

第三人:樑,男,漢族,x3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縣婁山關鎮路X號。系涉案門面兩間的受贈人,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法定代理人:樑,男,漢族,x0年X月5X生,xx省xx縣人。住xx縣婁山關鎮路X號。系樑之父。聯繫電話:159850X8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訴訟請求:

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於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一間(00015945號)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上述門面的查封。

2、判決確認原告及第三人樑於 x9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古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合法有效,並確認位於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兩間(00015945號,00015934號)歸原告所有

3、判決被告古、蔡立即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00015945號,00015934號)商業用房兩間的產權過户登記;

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第三人樑原系夫妻關係。x9年12月15日,原告及第三人樑與被告古、蔡簽訂達成《買賣門面協議》約定,被告古、蔡自願將其所有的位於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11-10的商業門面2間(面積45平方米)以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及第三人樑共同所有,被告古、蔡必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其相關税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後,原告已於x9年12月15日、x9年12月20日、x0年1月15日,x0年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蔡付清了所有購房款。被告古、蔡已於協議簽訂當日將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號為:遵房權私字第00015945號、以及遵房權私字第00015934號)、門面鑰匙、土地使用證,以及門面兩間實際交付給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將門面2間出租給他人經營並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蔡卻因事務繁忙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x3年7月26日,原告與第三人樑因感情不和,經xx縣民政局協議離婚,並領取《離婚證》。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位於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門面兩間45平方米歸原告及子女樑所有,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體出租和管理使用。

x4年7月5日,被告古、蔡與被告蔡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訴,xx縣人民法院作出(x4)桐法民初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古xx名下xx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商業用房一間(產權證號:遵房權私字第00015945號)予以查封。隨後,該院於x4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古、蔡立即連帶支付蔡借款本金110000元。

x5年2月5日,被告蔡作為執行申請人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登記在被告(被執行人)古xx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財產門面一間予以強制執行。x5年6月15日,原告依法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並提供購房依據等相關證據,要求解除查封,並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x5年6月17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x5)桐法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異議,並明確告知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及第三人樑於x9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古雙方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蔡、古應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户登記。

同時,原告購買涉案門面後,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户登記,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價款並佔有標的物至今。為此,根據《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原告取得涉案門面後,未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並無過錯,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04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305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307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312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感!

此 呈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九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6

原告:林,男,1x年1x月1x日出生,漢族,系x縣民政局幹部,住x縣繞河鎮。電話:131。

委託代理人李,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省。

被告:林,男,1x5x年5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x鎮,電話:13。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於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xx52x號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並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5月x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於xx鎮住宅樓地丘號x-4-211-x1x2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 xx52x號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x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佔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x條、6x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於xx鎮住宅樓地丘號x-4-211-x1x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xx52x號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於x年1月x 日作出()x執字第15x-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並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x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法院

具狀人林

x年1月1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篇7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 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 執行字第 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 所有的 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並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和 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 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採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係,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於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並於 年 月 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後,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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