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擔保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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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擔保合同 篇1

甲方(貸款方):

第三人擔保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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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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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擔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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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為生產經營週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三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借款金額

本次借款金額為__________元(RMB);

第三,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__________天內,甲方將借款以__________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開具收據。

第四,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為__________(現金/銀行轉賬/支票)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__________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籌款為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還款收據。

第五,擔保條款

丙方同意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作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擔保物,在本協議簽署前和甲方一塊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借款期限屆滿,如乙方未歸還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丙方提供的擔保物,並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

丙方擔保的範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方發生的_____和訴訟費用)。

第六,違約責任

乙方借款期限屆滿未歸還借款,視為違約,在歸還借款前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第七,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貸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擔保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內各項條款的全面履行。

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願為乙方擔保與甲方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一切法律責任。

經三方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擔保協議。

一、擔保條件

1、丙方(擔保人):為確保乙方(債務人)正當履行與甲方(債權人)業務往來過程中還款義務,丙方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甲方(債權人)人,作為乙方(債務人)履行與甲方原合同內容相關的業務往來所有欠款的擔保。

2、丙方(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擔保協議約束,且已知道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無限責任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其它潛在的擔保風險。

3、擔保範圍:為原合同各項下的丙方(債務人)應履行與甲方之間往來業務發生的所有債務及甲方(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包括但不限於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無法履行欠款而產生的其它費用等。

4、當乙方(債務人)未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及原料的義務時,無論甲方(債權人)對原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甲方(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人義務

1、丙方(擔保人)承諾在擔保期間向甲方提供的擔保資料、文件及其它相關憑證等均真實、完整、有效,包括簽字、蓋章均合法有效。

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給甲方造成一切損失,均由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

2、擔保人在擔保期間發生的任何形式的產權變更、經營方式改變,經營業績下滑以及擔保能力下降等任何情況的擔保能力不足均應及時通知甲方。

否則,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潛在損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甲方有權保留對乙方和丙方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且擔保人不因上述任何變動而免除其擔保責任。

3、丙方(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轉讓等情況,而給甲方(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甲方(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擔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仲裁委申請仲裁,且為終裁。

四、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協議前,協議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協議的內容,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協議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2、本協議隨甲方(債權人)與乙方(債務人)原簽訂的合同終止日期結合乙方結算所欠款和欠原材料全部完畢後,本協議即終止。

3、本協議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協議各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後,方可執行。

五、其它事項

1、本擔保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2、本擔保協議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且不影響丙方為乙方對甲方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擔保合同 篇3

執行依據之外的第三人佔有疑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未取得新的執行依據,能否對該動產進行查封或者強行從第三人處取走 原則上,強制執行應以執行依據上記載的當事人為準,對於執行依據未記載的第三人,其對該動產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一、第三人的範圍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執行依據記載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民事主體,亦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外的民事主體,但存在以下兩種例外:

首先,執行依據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規定追加、變更為執行當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變更前,對其仍應按第三人對待;執行變更、追加裁定生效後,法院才可按照對被執行人的方法執行。

其次,第三人系輔助佔有人或法人機關。輔助佔有是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如受僱人、公司員工等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管理。輔助佔有人並沒有獨立的佔有人地位,法院對輔助佔有人佔有的動產,可以直接執行,輔助佔有人不得以輔助佔有法律關係對抗法院執行。對於抗拒執行的輔助佔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礙強制執行處理。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機關,其在職權範圍內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對於法定代表人為法人佔有的動產,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執行。法人的員工為法人佔有的動產,視為輔助佔有,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如被執行人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內的物品,店員不得阻止法院執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員的個人物品,也不得為執行需要搜查店員隨身攜帶的包或者其個人居所。

二、對第三人佔有動產的查封

被執行人是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債務的擔保,強制執行是執行被執行人財產而非第三人財產。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判斷權屬是根據權利的外觀表徵,並不對有爭議的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動產是以佔有為其公示方法,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可以查封。如在被執行人廠房內的機器設備,法院可以查封。但這裏的佔有不同於民法典中的佔有,確切地講,這裏的佔有應為持有,只要被執行人直接持有該動產即可查封,對於被執行人間接佔有的動產,法院也不可根據間接佔有的法律關係,直接查封。也就是説,法院對可查封動產的權屬判斷,是以被執行人直接支配控制為準。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原則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書面確認該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執行實踐中,有人認為根據購物憑據、租賃合同、證人證言等,推斷動產屬被執行人財產,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其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這最終並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筆者認為:首先,佔有是最好的所有權憑證,讓佔有人自己證明動產的所有權,有悖佔有制度的基本理論;其次,第三人不承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對佔有動產的權屬有爭議,法院應讓申請執行人代位訴訟,而不是積極的介入私人糾紛。

三、對第三人佔有動產的強制措施

第三人書面確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絕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強行查封呢 筆者認為,第三人佔有的動產在其住宅內或其他辦公場所內的,法院強行侵入第三人處所進行查封並無法律上的授權,故這種情況下應為查封不能。對於第三人書面確認為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能夠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達查封裁定,不再加貼封條。

對於第三人允許法院查封的動產,按照《查封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應分情況對待。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可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強行侵奪佔有。

對於查封后,第三人拒絕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九條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抵債後,需從現佔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法院可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第三人交出所佔有的動產,第三人為公民個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強制執行;第三人為單位的,拒不協助,法院可否對其強制執行,法律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但是,第三人對於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權利的,如租賃、加工承攬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強制執行。當事人對第三人主張的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另行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在爭議未確定前,法院不可強制執行。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能夠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的,法院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但要明確告知買受人。買受人取得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裁定後,取得所有權,可以要求第三人返還,第三人拒不返還的,買受人可以提起訴訟。買受人在未取得新的執行依據前,法院不得強制執行。

四、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救濟途徑

第三人對被變更、追加為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第三人認為其並非輔助佔有人或法人機關,可以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第三人對佔有動產主張所有權,可向執行裁決機構提出異議,執行裁決機構駁回該異議,第三人可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裁決機構支持了第三人的異議,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法院未經第三人確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即對第三人佔有動產進行查封,第三人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條件進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對查封行為提起執行異議;另一種為第三人對查封動產主張所有權,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人對於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的,法院強制執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執行異議 如第三人對佔有動產享有租賃權,法院強制執行租賃動產,使第三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應理解為違反程序法的規定,第三人應無提起執行異議的權利,對於是否違反實體法,屬實體爭議問題,應由第三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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