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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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張,女,1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路3號B附樓1xA。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被答辯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後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於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遂不同意續簽並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後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後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於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佔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託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並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係,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願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願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並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於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根據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即在1.45至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並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麼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並且期滿後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並沒有規定,並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於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1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並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鑑於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願並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並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代理人:於、餘

x年XX月XX日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狀副本__________份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______裝飾裝修工程糾紛一案做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範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並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範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範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範圍為土建,並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範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二、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並稱答辯人並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儘管答辯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並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複計算嚴重。______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可見,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脱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餘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______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協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並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後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後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鑑於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_____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範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______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範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範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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