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購買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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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購買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塔式起重機購買合同(精選3篇)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經平等協商,就需方購買供方塔式起重機及相關產品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需方同意購買桂林長龍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如下產品:

產品

名稱型號

規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單 價

(萬元)數 量

(台數)總金額

(萬元)

塔式起重機 米 米

標準節

附着架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注:

1、附着架拉桿長度在6米內,超出此長度價格另行協商。

2、以上價格含代辦運輸費用。

3、需方增加購買的標準節、附着架(如沒有另外協議的)按購買時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4、銷售發票為13%税費。

二、結算方式:銀行轉帳或電匯。

結算期限:

三、質量標準:按有關產品行業標準及供方企業標準執行。

四、產品質保、維修

1、除人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對該產品保修期為 壹 年(不含易損件:包括但不限於鋼絲繩、滑輪、軸承、剎車片、緩衝膠等零件),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設備故障,供方不承擔維修義務。

2、質量保修期內,需方所購貨物(設備)發生故障時,供方應在24小時內派出售後服務人員至故障貨物(設備)所在地開始維修或售後服務。因設備維修及配件發貨期間造成設備停用,需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供方違反合同規定,亦不得以此為由拖延或拒付貨款。

3、供方對由於下述因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違規操作、違規保養、使用其它廠家生產的零部件導致設備損壞或安全事故。

(2)由於未按要求加註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設備損壞。

(3)由於偷盜等人為或發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失。

五、發貨條件:發貨前,需方提供貨物運至安裝地點的運輸道路條件,並按供方提供的圖紙製作合格的塔機基礎、配重塊,且安裝場地、安裝及卸車所需的汽車吊應滿足安裝要求,否則供方有權不發貨。

六、包裝標準:整機、加高的標準節、附着架為裸裝。

七、啟運地點、交貨地點及運輸方式:

(1) 啟運地點:廣西桂林市高鐵產業園靈川縣富興路10號。

(3)設備安裝地點:為 ,需方現場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

(4)運輸方式:供方代辦汽車運輸,貨交運輸方後相關風險由需方承擔。運輸費由供方承擔;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貨的條件(其條件見合同第五條),供方在確認其條件已經具備的_ 15 _日內發貨。

八、安裝責任:供方獨立高度內包安裝一次。卸車及安裝吊車費供方負責(超出25T吊車費需方承擔)。該產品的報裝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工作由需方承擔相關費用。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應在提貨地或貨物到達需方指定地點後24小時內驗收貨物並在發貨清單上簽字蓋章,逾期不驗收或驗收合格後不簽字或不蓋章確認,供方視為驗收合格;需方在驗收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有義務妥善保管設備及附件使之完好無損並不得使用,同時電話通知供方並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內將不符合要求的貨物自行運走,否則發生的貨物丟失等責任均與需方無關。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條件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供方視為驗收合格。

、隨機配件數量及供應辦法:螺栓、滑輪、軸承、銷軸、鋼絲繩、電器等配件按獨立高度所需數量配置,隨整機同時供貨。

十 一、供、需雙方責任與義務

1、需方提供滿足運輸要求、塔機安裝要求的道路、場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圖紙製作合格的塔機基礎及配重塊。

3、在塔機進場及安裝期間,需方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警戒及協調工作,並負責設備進場後的安全。

4、需方負責塔機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材料費用由需方自行承擔。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義務。需方在設備安裝完成後應立即進行驗收,並在三天內支付完所有貨款。

6、供方需將合格的產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時送至指定地點,否則視為供方違約。

7、及時、如實的向供方反饋塔機故障或售後服務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者所提交的貨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貨及因需方未支付預付款而導致本合同自然終止的,則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災、地震、洪澇等客觀因素除外)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單價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應按欠款額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並且供方有權暫停發放其餘貨物,由此產生的後果需方自負。

3、需方貨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供方,需方不得將所購標的物進行轉讓、抵押擔保、抵債、贈予、調換等行為,否則視為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向供方承擔標的物總金額30%的懲罰性違約金。 同時供方還有權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畢全部剩餘貨款。

4 、供方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期間,如需方因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導致供方銷售的標的物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標的物的權利負擔。如在三十日內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權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畢全部貨款。

5、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30日內,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貨款,視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義務,供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對合同標的物進行處理,其處理方式為(選其中一項):①變賣或拍賣標的物,以所得款償還本合同欠款本金,違約金及處置費用,剩餘部分退還需方。②供方取回該標的物,需方支付此標的物的使用費。使用期限自發貨日到供方運回日止,使用費每台每月按合同單價的5%計收,進退場裝拆費按合同單價的8%計收,運輸費按本合同運費的二倍計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項均作為使用費處理,在標的物返回後多退少補。

6、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可能將產生的賠償數額雙方在簽約前均已知悉並理解,違約方同意在守約方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自願放棄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約定過高或超過實際損失等為由進行抗辯。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否則視為未按照反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進行付款的違約行為,需按欠款額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支付給供方違約金;超過三十日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貨款的,供方還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有權主張需方一次性支付完畢全部未付貨款。

8、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一方違約導致守約方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發出的書面解除通知到達違約方時即生效;違約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當在十日內向解除方書面回覆,否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響雙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權利義務。

9、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訴訟爭議,因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執行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由擔保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貳年,貨款實際付款人視同第二擔保人。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簽訂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後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權順延發貨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則從第10日開始本合同自動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約定事項:

1、自合同簽訂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應在三個月之內提貨完畢,超出時間供方有權調整價格。

注:本合同項下所有款項應由需方直接匯入下表中供方賬户;未經供方書面同意,需方將款項支付至其他賬户的行為,不視為需方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自行承擔。

聲明:簽字人在簽字前已仔細看過並確認所有條款有效。

供 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開户銀行:

廣西桂林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臨桂縣世紀大道支行

帳 號:

需 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擔保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機購買合同 篇2

租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丁岸路1#-3#樓及地下車庫工程,需要用乙方的塔式起重機QTZ63型,臂長為55米,以下簡稱塔吊兩台,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出租。為明確租賃原則及雙方責任,根據民法典,特訂下列租賃合同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

根據甲方工程總體施工進度計劃,需租用乙方的塔吊期限暫定。

二、租費計價方法:

根據甲方工程的具體情況,乙方同意按以下計價計算租費:自塔吊安裝驗收合格掛牌日至甲方口頭或書面報停日止,按天計價(春節期間 20天不計費用),租金基價為500元/天,乙方每台塔吊司機工資為120元/天,實際24小時服務(司機的調配由乙方負責)。

1、塔吊進退場裝、拆費為18000元,扶牆每套租金為15元/天,扶牆安裝與拆除費2500元,超高的每個標準節租金15元/天。

2、塔吊地腳螺絲乙方代辦甲方支付2500元,塔吊檢測費由甲方自付。

3、塔吊停機,甲方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

每月結算一次付租金總價的70%餘款待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四、甲方責任:

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地質堪察報告。

2、甲方應提前10天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塔吊進場,乙方應確保按時進場。

3、甲方應完成塔吊的設備基礎,並保證尺寸的準確性。

4、甲方應給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提供臨時宿舍。

5、塔吊指揮人員、司機工作所涉及的通訊工作(含通訊器材)由甲方負責。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塔吊必須是按出廠日期為準三年以內的設備。

2、合同簽訂生效後,確保塔吊能按時進場及安裝驗收合格,確保甲方能按時使用。

3、乙方應有義務做好塔吊的備案工作(安裝與拆卸),並向甲方提供塔吊安裝、拆卸方案及有關資料,塔吊檢測、驗收工作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派專業保養維修人員定期對塔吊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證塔吊能正常使用。

5、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應每日對塔吊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能影響到甲方的正常施工。

6、在施工中,如塔吊發生故障,乙方確保在5小時內(含夜間)搶修完成。故障搶修不及時的,對甲方施工造成影響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7、塔吊在施工期間,由於乙方的司機及其他施工人員的操作不當或技術問題及塔吊自身的質量問題,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塔吊在安裝與拆卸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執證上崗,如因乙方管理不當、施工人員的操作與技術不當,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或乙方組裝、拆卸的車輛、機械對甲方或他人造成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9、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應執證上崗,並嚴格執行“十不弔”準則。

10、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如乙方配備的塔吊司機不能很好的配合甲方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更換塔吊司機。

11、因乙方人員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施工中途停工等,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給甲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2、塔吊鋼絲繩、料斗鋼絲繩更換費用由乙方負責。

13、塔吊各配件的更換及施作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塔吊進入施工現場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①、安裝、加節、拆卸必須由安裝組配備安全員進行指揮;

②、所涉及到相關各類施作人員的有效證件必須在進場前提供給甲方;

③、安裝、加節的有效驗收單及時提供給甲方;

④、每天、每週、每月的有效檢查單必須及時提供給甲方(包括鋼絲繩、料斗);

⑤、塔吊司機由乙方負責到位,並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確保每台塔吊至少有一個固定司機;

⑥、塔吊每次的安裝、加節、拆除必須由乙方進行安全交底,並把有效記錄,及時提供給甲方;

七、本合同未説之處或因違約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通過訴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備案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款清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機購買合同 篇3

需方: 簽訂地:

供方: 合同編號:

一、簽約時間:20_年 7 月 20 日

二、質量服務、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方工廠內。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運費供方負擔。

五、驗收標準、方法:按國家標準A、CB/T3811-1983設計規範;B、GB/6067-1985安全規程;C、JB/T2603-94電動單樑懸掛起重機。由重慶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發證為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付:30%,貨到起重機安裝調試驗收完畢,取得重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後付:65%,其餘5%質保一年期滿時一次付清(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發票。 七、其它費用:包裝費、下車費、安裝調試費、檢驗驗收辦證費,及一切其他費用由供方承擔 。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約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貨義務,則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需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貨,需方有權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2供方在起重機交付後一年質保期內違反起重機購銷合同有關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約定的,將無權收回起重機所留存的質量保證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貨義務,遭需方無理拒收,則需方應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貨,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設備款義務, 則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設備款,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補充或修訂。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十、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一、合同主頁共計叁頁,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共計伍頁,合同與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據起重機技術規格書製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簽字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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