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合同3篇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為大力拓展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_____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委託乙方為甲方辦理吸收儲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二、丙方自願作為乙方的保證人。
三、甲方的權利:
1、有權根據國家和縣聯社規定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管理;
2、有權對乙方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批評、通報、罰款等處理,並責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權對乙方辦理的全部業務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四、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2、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乙方的代辦手續費;
3、在乙方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願要求解除合同並經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五、乙方的權利:
1、有權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合法、合規開展吸收儲蓄存款業務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2、有權取得按照縣聯社規定標準計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3、有權享受縣聯社規定的榮譽、獎勵和福利待遇;
4、有權接收甲方和縣聯社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5、有權向甲方介紹、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農户貸款;
6、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乙方的義務:
1、交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2、服從甲方及縣聯社的領導、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
3、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規辦理任何業務;
4、乙方應對甲方委託的業務專職負責,不經批准不得擅自交給他人辦理;
5、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投機性投資,外出經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親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與甲方委託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7、不得透支、騙取、挪用、侵佔儲户存款或業務週轉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貸款不入帳,不得擅自發放貸款謀取利息,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9、不得弄虛作假,以虛報存款或者息轉本、以貸收息等方式騙取手續費;
10、嚴格按規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憑證、帳簿,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報帳;
11、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經濟利益和社會聲譽的行為;
12、嚴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許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從事不正當競爭;
14、不得擅自多收貸款利息坑農、害農;
15、不得通過介紹貸款吃、拿、卡、要,損害甲方形象;
16、積極接受甲方或縣聯社對其貸辦業務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帳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後,將以前業務 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資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20、遵守甲方及縣聯社已經制定和今後制定的有關代辦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
七、丙方的責任及保證義務:
1、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經常性教育,並對乙方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2、發現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3、不得單獨或者和乙方串通損害甲方的經濟利益或者社會聲譽;
4、對聘用期間內因乙方違法、違規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利息,損害賠償金,甲方為此支出的調查取證費、案件代理費等。
九、丙方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方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十、本合同保證條款獨立於本合同其他條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其他條款無效,保證條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證責任期間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兩年後終止。
十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對乙方予以解聘;
1、在規定期限內存款餘額達不到要求;
2、因違法違紀被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嚴重違反甲方及縣聯社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4、因負有重大債務到期 不能清償;
5、被發現有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6、因業務需要對信用站進行整頓。
十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擔保的各項規定。
《______縣農村信用社代辦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修改內容,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經甲方審查同意,可以續簽。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籤蓋章,乙方、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三方應本着平等互諒、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關甲、乙、丙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向乙、丙方做了詳盡説明,並就乙、丙方提出的疑問做了詳細解釋,乙、丙方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詳細閲讀並理解其內容,甲、乙、丙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磐安縣某某合作社茶籽種植收購合同合作社合同(2) | 返回目錄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縣 鎮(鄉) 村____________農户
為促進訂單農業的生產,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種植的產品的名稱、面積、播種日期。
乙方負責種植:(品名)
面積
__ 畝,(品名)___________
面積
畝,(品名)
面積
__畝,(品名)___________
面積
畝,(品名)
面積
畝。播種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須按期播種。
第二條 種子由甲方提供。種子款由乙方在該種產品首次出售時向甲方支付,具體價格約定如下:(品名)
_ 每公斤
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
每公斤____ ____元,(品名) _____ 每公斤__ ___元,(品名)__ _______
每公斤__________元,(品名)
__每公斤_____
元。
第三條 種植技術指導和產品質量標準及產品收購
㈠甲方無償負責種植技術培訓和指導,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技術要求種植,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㈡產品質量標準:
_____
。
㈢產品收購:甲方按產品質量標準收購,不合格產品不予收購或議價收購。
第四條 產品價格,貨款結算。
㈠產品的價格實行最低保護價。具體價格約定:(品名) _____________ 每公斤 _____ 元,(品名)
__ 每公斤 __
元,(品名) ___ __ 每公斤_________元,(品名)
每公斤
__元,(品名)
_____
每公斤
___ 元,市場價格上浮時,甲方優先隨行就市收購。
㈡貨款結算:對村民、專業户、個體經營户一般採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經乙方同意也可採用銀行結算方式。
第五條 收購地點、期限:
收購地點:
_______,收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_________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甲方違約責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購,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款總值的 %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有關費用。
㈢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款總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約定,不種或改種其他品種或少種合同約定品種的面積,應承擔差額部分
%的違約金。
㈡乙方在產品收穫時,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應承擔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 %的違約金。
㈢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爛變質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部門證實後,不負違約責任,並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㈡協商不成時,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另一方應在接到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七天之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報工商部門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籤):
乙方:
(籤)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辦站合同合作社合同(3) | 返回目錄寶 信代( )第 號
甲方: 農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為大力拓展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寶豐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委託乙方為甲方辦理吸收儲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二、丙方自願作為乙方的保證人。
三、甲方的權利:
1、有權根據國家和縣聯社規定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管理;
2、有權對乙方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批評、通報、罰款等處理,並責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權對乙方辦理的全部業務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四、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2、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乙方的代辦手續費;
3、在乙方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願要求解除合同並經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五、乙方的權利:
1、有權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合法、合規開展吸收儲蓄存款業務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2、有權取得按照縣聯社規定標準計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3、有權享受縣聯社規定的榮譽、獎勵和福利待遇;
4、有權接收甲方和縣聯社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5、有權向甲方介紹、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農户貸款;
6、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乙方的義務:
1、交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2、服從甲方及縣聯社的領導、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
3、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規辦理任何業務;
4、乙方應對甲方委託的業務專職負責,不經批准不得擅自交給他人辦理;
5、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投機性投資,外出經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親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與甲方委託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7、不得透支、騙取、挪用、侵佔儲户存款或業務週轉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貸款不入帳,不得擅自發放貸款謀取利息,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9、不得弄虛作假,以虛報存款或者息轉本、以貸收息等方式騙取手續費;
10、嚴格按規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憑證、帳簿,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報帳;
11、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經濟利益和社會聲譽的行為;
12、嚴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許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從事不正當競爭;
14、不得擅自多收貸款利息坑農、害農;
15、不得通過介紹貸款吃、拿、卡、要,損害甲方形象;
16、積極接受甲方或縣聯社對其貸辦業務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帳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後,將以前業務 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資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20、遵守甲方及縣聯社已經制定和今後制定的有關代辦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
七、丙方的責任及保證義務:
1、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經常性教育,並對乙方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2、發現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3、不得單獨或者和乙方串通損害甲方的經濟利益或者社會聲譽;
4、對聘用期間內因乙方違法、違規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利息,損害賠償金,甲方為此支出的調查取證費、案件代理費等。
九、丙方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方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十、本合同保證條款獨立於本合同其他條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其他條款無效,保證條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證責任期間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兩年後終止。
十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對乙方予以解聘;
1、在規定期限內存款餘額達不到要求;
2、因違法違紀被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嚴重違反甲方及縣聯社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4、因負有重大債務到期 不能清償;
5、被發現有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6、因業務需要對信用站進行整頓。
十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擔保的各項規定。
《xx縣農村信用社代辦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修改內容,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經甲方審查同意,可以續簽。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籤蓋章,乙方、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三方應本着平等互諒、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關甲、乙、丙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向乙、丙方做了詳盡説明,並就乙、丙方提出的疑問做了詳細解釋,乙、丙方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詳細閲讀並理解其內容,甲、乙、丙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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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