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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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信用擔保中心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精選16篇)

乙方(抵押人):______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税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後。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後,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於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後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郵編:______傳真:______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2

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抵押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鑑於:

1、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以下簡稱<委託保證合同>);

2、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抵押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聲明與承諾

1.1 反擔保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抵押人主體資格,可以提供抵押擔保。

1.2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人的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借款擔保具體事項,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擔保人保證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並願意以該抵押物為擔保人設定抵押反擔保,辦理抵押登記,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

1.5 反擔保人未向擔保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擔保物權。

1.6 若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反擔保人應及時通知擔保人。

1.7 反擔保人承諾,除本合同反擔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主張權利的情形。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為: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擔保人依據委託保證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委託保證合同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況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3.2反擔保人確認對抵押物依法擁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權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並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所有抵押物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由擔保人(或抵押登記機構)保管。

3.3反擔保人承諾,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擔保人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反擔保人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主債權或向擔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反擔保人保證,目前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設定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應事先書面通知擔保人,附上相關協議及背景資料,並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反擔保人應確保該等協議的合同期不能超過借款合同的期限,並明確約定對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3.6 抵押物的評估、諮詢、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反擔保人負擔。

3.7 本合同及有關資料,擔保人認為有必要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的,反擔保人必須無條件給予配合,並承擔公證費用。

風險提示:

雙方當事人應就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登記費用、辦理期限等明確約定,約定不清或者沒有約定的,後續糾紛,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或將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利法律後果。

不動產抵押未經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權未設立;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8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擔保人負責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反擔保人承擔。在抵押期內反擔保人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擔保人的檢查。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否則以違約論處,追究反擔保人相應的責任。

3.9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本合同雙方通過處置抵押物所得之價款,應依下列順序清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10 在抵押物發生被徵用、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3.11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責任,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的,各反擔保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不影響反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反擔保人不得以此抗辯擔保人。

第四條 抵押登記

4.1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2 本合同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3 主債權獲清償後,反擔保人與擔保人應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5.1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併為擔保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反擔保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提前清償債務,反擔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5.2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反擔保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在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

第六條 抵押物的孳息

6.1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擔保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擔保人未通知應當提供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條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7.1反擔保人應向與擔保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擔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於擔保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7.2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規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反擔保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擔保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並可與因此可能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一併記入主債權的範圍。

7.3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並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擔保人。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擔保人執管。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8.1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向貸款人進行付息清償,或未按委託保證合同向擔保人進行清償,擔保人有權依據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8.2在本合同第8.1條款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的,則擔保人應在基於最後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抵押物的實現

9.1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有權與反擔保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擔保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9.2 處置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置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反擔保人應償付給擔保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反擔保人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10.2 反擔保人接受擔保人每月對抵押物進行調查,以及對其財力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間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4 在本合同期間,反擔保人如對抵押物再行設定擔保物權,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締約過失責任

11.1本合同簽訂後,反擔保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反擔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擔保人受到損失的,反擔保人應對擔保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反擔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擔保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反擔保人不按擔保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反擔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反擔保人在與擔保人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2.2 出現本合同第12.1條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有權視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反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反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

3、行使抵押權;

4、擔保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費用

13.1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當協商無法解決時,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5.3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擔保人、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其餘兩份用於辦理抵押登記,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人:

簽署日期: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3

合同編號: 年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山西--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同意為借款人 與貸款人--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為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提供保證擔保,甲方願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約定的並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兑等,擔保貸款額為 萬元整。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時間 年。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為止。

第三條 反擔保的方式和範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範圍:為乙方根據《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年號)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 保險

7.1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於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於主合同貸款本息。

7.2 甲方應在保險單中註明,出險時乙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存於乙方指定賬户,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户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 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徵得同意後並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 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範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4因國家建設需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後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財產保險、鑑定、估價、登記、過户、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後,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後,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 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 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税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託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佔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10.4 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 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充分了解並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於完全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後,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簽字):乙方(公章):山西--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4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説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户。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户、公證等費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5

為了確保 (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個人/企業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自願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抵押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三)抵押人完全瞭解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憑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五)抵押人是單位的,其在主管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時,應當立即通知並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抵押權人。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除了及於抵押物本身外,還及於其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條 抵押擔保期限

義務日期屆滿之後的二年。

第七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無論何種情況,影響本合同的有效。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借款人)、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

第八條 抵押物的佔有和保管

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權人有權隨時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完整,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應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超過所擔保

5日,抵押物由抵押人向 保險公司投保險,保險期限為 ,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作現價值,保險應以抵押權人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保險單不得附有損於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合同生效後3日內,抵押人應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若抵押人未能按照前款投保或續保,抵押權人可以不必徵得抵押人同意而直接投保、續保、代為交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抵押人應當在抵

押權人投保、續保、代為交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後的3日內給予全額償付,逾期償付的,抵押人還應向抵押權人支付每日1%的滯納金。

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或交付的款項。 第十條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合同、關資料到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並由抵押人承擔全部費用。物登記手續後,應當於3日內將有關登記文件送交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抵押權實現

雙方確認,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的債權,抵押人承諾無條件、第十二條 締約過失與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應當向抵押權人承擔 (二)違約責任

1萬元違約金。

2 萬元違約金。

萬元違約金。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四條 權利保留

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抵押權人依照本合同或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應視為

抵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能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解釋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為本

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機關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公證與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如抵押權人提出公證要求,本合同應在國家規定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如押人不在主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擔保責任,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債權人(簽章):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6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借款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本文由收集整理願貸予乙方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於訂立本約定同時,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借款協議,共同遵守。

二、借款利息(日息)千分之 元人民幣。

三、利息的給付:乙方 不得拖欠。

四、借款期限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到期未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息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七、乙方還款擔保人 ,為明確本契約的履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同時借款人,擔保人願以其合法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人的貸款本息。

八、本俁同從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貸款本息費用全部清還後自動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7

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用於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寫明售房單位全稱)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甲方只能用於購買、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或施工單位(翻建住房時)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稱) 交乙方作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詳細清單附後)。抵押物的現值為 萬元,擔保 萬元貸款的償還。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利率為月息 ‰。

六、借款採用本金法按月歸還本息,甲方必須於每月 日前向乙方歸還貸款,本息 元。

七、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存貸款利率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依此重新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

八、貸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逾期一個月以內的,應於下月償還貸款本息時一併歸還,乙方不予處罰,但上述情況一年不得超過兩次。逾期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權按超過的逾期天數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額萬分之三的罰息。

九、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和處理抵押物引發的各項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並限甲方按期搬出用於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單位負責在三個月內無條件償還。

1。甲方在貸款期內六個月內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宣佈失蹤或移居國外,其法定繼承人拒不繼續履行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或無力繼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的。

十、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且抵押處理不能履行時,還款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負責償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還款保證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後,應於三個月內無條件地代為歸還借款本息。三個月後仍未歸還的,乙方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權益讓渡給乙方,並不得對抵押物作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處理。

十二、甲方需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保險單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毀損,甲方應負責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乙方,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本息。若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負責歸還。

十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貸款,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用款,乙方應按影響金額和天數,每天付給甲方相當於影響金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雙方均有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雙方及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三方蓋章並經法人代表簽名、公證處公證後生效,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補充條款:

甲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簽名(章):

地 址: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8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_________有限公司將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用地退還給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公司願補償_______萬元人民幣給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大廈願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應支付的______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願提供座落於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號的__________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___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範圍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範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並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本抵押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並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9

抵押人: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

甲、 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了確保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使用權的位於__市___鎮,面積為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為抵押物)的全部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甲、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土地使用權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二)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 甲方在佔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 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 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 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 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並完成登記後,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後,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單

2. 甲、乙雙方的有效證明(包括住所、電話、郵編、開户行、帳號等。)

甲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抵押權人: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人:_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___年___月___日,_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_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願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大廈願為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年___月___日甲方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萬元;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願提供座落於__市___路號的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土地使用證號。

第三條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範圍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範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並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本抵押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並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_____大廈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市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萬元,銀行承兑匯票為____萬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於衢州經濟開發區的地號為b-29號地塊、面積為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衢州國用(20__)字第3-27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的有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於____市新橋街樟樹底土地、衢龍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東苑小區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萬元。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質押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乙方提供的質押存單擔保的主債權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應付的銀行承兑匯票並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款項,該款項本息總共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債務與乙方無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支付期限已到期。第二條為擔保本協議第一條債務的履行,乙方提供存於中國建設銀行__市分行金額為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單作為質押,存單的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為乙方。第三條本存款單擔保的範圍為被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質押的費用。第四條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即將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存單提交給甲方保管。第五條特別約定

本協議甲、乙雙方約定,在__市土管部門將上述b-29號地塊土地使用權過户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並由乙方取得新的權證文本時,本質押協議生效。

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__市經濟開發區地塊編號為b-29號、面積為____㎡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為衢州國用(20__)字第3-2477號)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天內不能過户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協議不生效,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三天內將存單歸還給乙方,乙方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向__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出具公函同意將位於__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過户到乙方名下。第七條______金輝房地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質押生效後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被擔保的6500萬元本息後,甲方應出具書面函件,同意解除位於__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的相關抵押手續。第八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0

甲方: (債權人)

乙方: (債務人)

丙方: (擔保人)

經甲,乙,丙平等協商,一致同意,關於乙方向甲方借款,由丙方提供擔保。為此,,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還款內容

1,甲方出資方式:

2, 借款利率:

3, 返還方式:

第二條 甲方將委託 侯健勇 交付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乙方認同所支付的款項即為甲方的借款。乙方將在收到該款項後,向甲方出具借條。

第三條 借款人乙方義務,責任

1,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與借款相關的資料,提供真實的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借款資金使用去向,還款的資金來源。

2,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甲乙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乙方支付或償還。這些費用還包括評估,拍賣,律師代理費,因調查取證而支出的費用,因產權轉移而產生的費用,税率及其它費用。

第四條 擔保人丙自願對該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1, 保證範圍及方式

a,本合同保證範圍為乙方根據借款合同應向出借人履行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幣種/大寫)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及借款利息並由此產生的顧問費,損害賠償金和評估,拍賣,律師代理等為實現主債權而產生的費用。

b,本保證條款項下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由出借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出借人的書面通知後,立即按照出借人指定的貨幣,金額和付款方式履行清償責任

2, 保證期間:本保證條款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債務履行之日起一年。

3, 保證的連續性:保證人在本保證條款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其效力持續到借款人償清全部債務為止。

4, 擔保人須提供營業執照及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第五條 保證人的承諾:

1, 保證條款是獨立的,絕對的,如果本保證條款所保證的主合同依法被宣佈無效或部分無效,本保證條款並不因此而無效,保證人仍承擔本保證條款下的全部連帶保證責任。

2, 只要不增加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範圍和變更保證期間,本保證條款並不會因為借款人乙與出借人甲作為對上述借款合同的修改、補充或因借款人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3, 賠償:保證人不可撤銷地保證,出借人因保證人的保證行為無效或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出借人的一項獨立的,見索即付的債務。

第六條 其他約定:每逾期一日,按借款金額的2‰承擔違約金;本合同為不可撤銷的。若有不可協商的爭議,雙方和擔保方均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借款及擔保合同一項式份,甲,乙,丙各執一份,籤(章)字生效。

出借人(甲): 擔保人(丙):

籤(章)字 籤(章)字

借款人(乙): 見證人:

籤(章)字 籤(章)字:

年月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1

抵押權人名稱(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抵押人名稱(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確保 與 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屋作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自願將其享有處分權的房屋抵押給甲方,作為償還主合同之借款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借款人以下房產為上述借款的抵押

房產權證號碼:

房屋地址: 房屋面積:

房屋所有權人:

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條 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借款用途:用於 。借款利率:按每月 計算。借款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如實際借款數額與實際放款日與借款合同不符,以實際借款數額和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條,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歸還:利息由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利息人民幣 萬(大寫 )日期 年 月 日。

本金到期一併歸還,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第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各項費用。借款人應保證該抵押之房產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以訂立合同日期起算,一年為期限,即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借款人尚不能償還清本金以及利息的,該抵押之房產歸抵押權人所有。

第四條 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設定抵押物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乙方應與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甲方保管。

第五條 雙方約定,在抵押期間該房產的孳息收入歸甲方所有。

第六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由於乙方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應在十天內或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乙方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甲方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甲方;乙方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以訂立合同日期起算,一年為期限,如借款人尚不能償還清本金以及利息的,該抵押之房產歸抵押權人所有。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以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權。

2.乙方因隱瞞抵押房屋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抵押手續辦妥或抵押登記之日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抵押權人名稱(甲方): 抵押人名稱(乙方):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2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附:  號《抵押合同》項下:

抵押物清單

抵押物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產權證書/編號:

處所:

抵押物評估價值     萬元

已經為其他債權設定抵押額度     萬元

備註: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3

債權人_x簡稱甲方,

連帶保證人_x簡稱乙方。

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x與甲方間已於__年x月x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_x

住址: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

連帶保證人:_x

住址: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

__年x月x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4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並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籤署之日時並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籤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後,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於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税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範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於登記後如有粘貼標籤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佔有人對於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於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於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並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佔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籤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佔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佔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佔有後所生孳息,乙方佔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佔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並願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願接受乙方對於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於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並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書格式 篇16

債權人姓名: 電話: 借款人姓名: 電話: 鄉(鎮)村 身份證號: 擔保人姓名: 電話: 鄉(鎮) 身份證號: 抵押物的名稱:

第一條:

1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額:大寫:

4、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5、還款方式:

第二條:借款人承諾“

1、按期一定用現金還清債權人借款。

2、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諾簽名:第三條:擔保人承諾:

1、擔保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擔責任。

2、擔保範圍:所借現金數額和債權人的費用。

3、我自願擔保,如借款人還不清借款,有擔保人負責還清所有現金和一切費用。 承諾人簽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約:如不按期歸還所借現金,從愈期之日起按日自願付給債權人百分之1違約金(萬元每天100元違約金)。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債權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間人簽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簽字(指印): 電話:

借款人簽字(指印): 電話:

擔保人簽字(指印): 電話:

中間見證人簽字(指印): 電話: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範文三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與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用於本借款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借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月息 %,服務費 元。

第四條還款

4.1還款方式為到期以現金方式一次性還本,每月初支付當月利息。

4.2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還款,均按照先還相關費用後還本的原則償還,相關費用係指 利息、擔保費、違約金,甲方、丙方為追回借款本息、違約金等所有支出費用或其他 約定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乙方提前還款需及時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繳納的擔保費不退還。(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為限。例:未滿十五天,按十五天結算利息,超過十五天但未滿一個月則按一個月結算) 第六條 罰息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借款,甲方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三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第七條 借款擔保

7.1丙方自願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證/質押/抵押)擔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證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證/質押/抵押)反擔保,具體約定見本 合同的相關條款。

7.2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出借人、保證人債權的變化的,借款人應及時按出借人 或保證人要求另行提供經出借人、保證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或反擔保。 第八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8.1 發生下列條款之一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 、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 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 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 的履行的;

F 、發生第7.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 、在經營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經營實體拒絕或不配合出借人對其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 調查、瞭解和檢查的;

H 、影響或可能影響借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時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及其他產生的費用,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 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對未及時按期歸還本息的,由丙方代償還後,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違約保證金,超過7天的,丙方可以採取一切強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擔保方追償。

8.3 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和丙方有權採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間方式處理。

8.4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違約天數。

第九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出借人和保證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擔保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保證人(丙方)提供擔保,借款人和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滿不能 履行債務的或違約時,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約定的保證範圍 、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B、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乙方在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 清償借款本息且確定無力清償或違約,以至在合同經訴訟或仲裁,並就乙方財產 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 圍、保證期間內代為清償。

10.2超出丙方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0.3丙方的保證責任隨乙方履行合同還款義務或丙方代為償還或出借人因乙方違約收回 借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十一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出借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 第十三條 丙方的代位求償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或反擔保人歸還丙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評估費、擔保費、律師代理費5%)和損失等。 第十四條 乙方的義務

14.1、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費用,並在簽訂合同之時一次繳清:

(一)擔保費: (二)違約保證金:

14.2、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後五天內向丙方清償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帳户代為扣還相關款項。

14.3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債務(各)履行期屆滿(即還款期末)以後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 14.6未經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處理任何向丙方抵質押的物品。 14.7應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丙方報送反映個人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否則,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 14.8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徵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企業若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並徵得丙方的同意。同時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核資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4.10如需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並不得因此而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

14.11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丙方權益的行為。

14.12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將本企業抵押給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並以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14.13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如改變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借款金額3%的違約金。如發生代償,乙方還應承擔自代償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給丙方造成其他損失,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含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

15.2如乙方未及時按期交納利息,丙方將扣除部分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應承擔的全部費用,並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議書》。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時歸還本金,丙方將扣除全部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7天者,丙方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議書》。 質押抵押反擔保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質押抵押物反擔保時,抵押人、借款人、反擔保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 反擔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納 元(小寫:¥ 元)反擔保保證金,並提供丙方認可的質押抵押物。保證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三天內向丙方清償履行擔保責任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實現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範圍

質押抵押反擔保範圍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八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的期間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九條質押抵押反擔保方式: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物

20.1 質押抵押人、反擔保人自願向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借款提供質押抵押反擔保物,質 押抵押物詳見《質押抵押物清單》 。《質押抵押物清單》 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質押抵押物清單》 對質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丙方行駛代位權時處分該抵 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質押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產生的孽息、及其從物、從權利、附 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質押抵押反擔保期間,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是該質押抵押物和反擔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隱瞞質押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 定質押抵押、出租等情況。未經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質押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 出售、贈與、再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並不得實施降低質押抵押物價值的任何 行為。

20.5由於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的行為而使質押抵押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應在5天內向 丙方提供新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20.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鑑定、運輸、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質押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質押抵押物,保證質押抵押物的完好,質押抵押權存償 期間,質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通知丙方並將質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長於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丙方書面同意,並將 質押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用於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和費 用。 第二十一條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登記

21.1本合同簽訂後,質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抵押登記手續,質抵押登記證 明在借款全部還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質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 質抵押人應辦理變更登記,乙方應予協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丙方協助乙方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將相關 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21.3出質人應當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丙方,丙方驗收無誤後應當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 證,質物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質押抵押權的實現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後,乙方或反擔保方在3天之內仍未清償的,三方協商以質 押抵押反擔保物折價優先受償,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拍賣、變賣該質押抵押反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2.2 質押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丙方有權就不足部分 繼續向借款人或反擔保人及有利害關係的人追償。 22.3 處分質押抵押反擔保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質押抵押的質押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在處分質押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二十三條保險

當事人應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於借款金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第一受益人為丙方。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24.1如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丙方損失時,丙方按丁方反擔保金額的2%向丁方收取違約 金,丙方將丁方交納的保證金扣轉為違約金,收歸丙方所有。丁方還應向丙方賠償所有 費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時按期交納利息,丙方將扣除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應承擔的全部費用,並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 議書》。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時歸還本金,丙方將扣除全部違約保證金,超期長達7天者, 丙方將立即執行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出售協議書》。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轉讓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償義務後,可以無需徵得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同意,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他人。轉讓時應當通知借款人和反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佈公告等形式作出。由於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公證

經協商同意,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不辦理公證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質押抵押人和反擔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償義務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七條獨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 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後生效。 第三十條補充條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任何一方違約, 則違約方自願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並承擔強制費、評估費、擔保費、律師代理 費5 %及其它實現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

30.2本合同各條款,已經各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各方已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 解或疑義。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簽字):

保證人(丙方)(公章):

反擔保人(丁方):

抵押(質押)物所有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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