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各自儲蓄婚前協議(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82W

婚前各自儲蓄婚前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性別(男)生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前各自儲蓄婚前協議(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性別(女)生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

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

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目的是老年了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及男方子女。

1、婚前甲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複印件)為甲方婚前財產;2、婚前乙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複印件)為乙方婚前財產。

3、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

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

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原來的子女繼承。

4、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後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甲乙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來源收入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

婚姻關係也將自動解除,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

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

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六、婚後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

_____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_____甲乙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甲乙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_______________如果甲乙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為無效。

_____(末盡事宜雙方協調解決)_____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女方子女:___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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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各自儲蓄婚前協議 篇2

茲因立約人____、____都是80後在經過了不少風波後,仍能堅持在一起,為保證感情能夠順利地進入婚姻並一生一世相愛到白頭偕老。現茲以如下婚前協議書範本,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二)煮飯(三)洗碗(四)倒垃圾(五)清潔、整理家務(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八)換尿布(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人民幣____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人民幣____元。

十、此婚前協議書範本特約事項:

立約人:男方:____女方:____

立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

婚前各自儲蓄婚前協議 篇3

女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男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鑑於雙方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係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 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係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傢俱,家用電器等。

1.2 雙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 雙方約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在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於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後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後財產

2.1 婚後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 雙方約定,婚後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於雙方個人財產。

2.3 婚後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佔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塗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 雙方應當在可能的範圍內通過公證、公佈、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註明等方式令儘可能多的公眾瞭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 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 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後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 雙方締結婚姻後選擇地址為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 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____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於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製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餘則由雙方平分,並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並且不少於上________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 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籤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籤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於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籤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籤。

4.4 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並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並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 保證條款。證明材料複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後由雙方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並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於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係的除外,並可根據

6.2條 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範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 雙方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任何時候一方不得背叛對方,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違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感情上,由忠誠方決定結束婚姻關係。

2、經濟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財產,不忠方個人財產亦歸忠誠方所有。

3、子女撫養,忠誠方有優先決定權。 家庭暴力參照以上辦法解決。

6.2 對於感情背叛的認定,違犯以下第1款時,理當屬背叛。違犯第6.3、6.4款中任何一款,對方有提醒和督促改過的權利,同時違犯的,亦作背叛認定。

①與異性發生親密關係。

②與異性關係曖昧。

③與異性接觸頻繁。

④與異性接觸已造成不良影響,危及家庭穩定。

6.3 因工作需要的人員往來,朋友交往應公開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隱瞞。

6.4 雙方感情的遺留問題,應具有特殊性,一方的舊情人在非聯繫不可的情況下,須事前告知對方,對方有知情權,並徵得對方同意方可,若違犯視同背叛性質。

第七條 其他

7.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 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 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7.4 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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