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集體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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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集體協議書 篇1

合同由 ( 以下簡稱工會 )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企業 ) 簽訂。( 年 月 日第 屆 次職代會通過)

快遞公司集體協議書(精選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衞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民法典》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台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

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説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 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台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週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衞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説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佈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佈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企業 (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遞公司集體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衞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 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 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併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遞公司集體協議書 篇3

公司集體合同(樣式一)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_____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並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税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户、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社會_____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_____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_____制度,支付職工社會_____費用,並努力擴大_____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_____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_____工作。

第七章?_____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_____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_____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_____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_____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_____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繫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_____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後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公司工會

總經理_____

副總經理副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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