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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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 篇1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通用3篇)

仲裁字( )第 號

申訴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如申訴方系企業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法定代理人:姓名   (註明與申訴人的關係)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指定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是申訴人近親屬的,註明與申訴人的關係)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姓名並寫明某某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訴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

(如被訴方系企業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被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填寫項目與申訴人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相同)

案由:

(以下簡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和調解理由)。經本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協議內容)

(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獨任仲裁的寫:仲裁員)

一九 年 月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備註:①本調解書從送達後第二天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認真執行;②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書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在一年內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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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 篇2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20  ]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敬禮!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2月x日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狀 篇3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

身份證號: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所依據的事實不清。

申請人於_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承接_____________項目。承接該項目後,申請人即於當日和第三人________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項目中的勞務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被申請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請的勞務人員。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被申請人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到第三人處應聘保潔員崗位,因故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與第三人解除勞務關係。被申請人於______年___月份向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仲裁請求已明顯超過了仲裁時效,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但是##仲裁委員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超期,並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參加了庭審、辯論,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最後的裁決書中卻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沒有關於第三人裁決,也沒有説明理由。仲裁委的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關於仲裁程序規定的。

綜上所述,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願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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