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3W
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
(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係);
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