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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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學輝,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精選3篇)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黃龍世紀廣場C區九層,

電話:傳真:

申請事項:

作為吳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申請人對公訴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有異議,特此申請重新鑑定事實與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檢驗情況"表明,被檢人宗某某"左額面部至左頸項部(左耳廓前)見-18*15cm的塊狀增生疤痕及色素改變,左下頜部及左頸項部較明顯,頸部活動受限"。其"檢驗意見"為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評定重傷。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的規定是:"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申請人認為,(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認定的只是被檢人"頸部活動受限";而"頸部活動受限"與重傷標準規定的"頸部活動嚴重障礙"是不能劃等號的,兩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確的;同時也未表明被檢人"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因此申請人認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損傷既未達到"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程度,也未達到"頸部活動嚴重障礙"程度,被檢人傷勢不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關於重傷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傷。

同時,申請人認為,被害人宗某某傷勢符合《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四十五條(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規定,構成輕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規定,辯護人申請對被害人宗某某傷情重新鑑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學輝律師

20xx年6月20日

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男:漢族,出生年月:1962年1月23日,地址:河南省清豐縣紙房鄉李家莊村55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治療經過:

20xx年10月6日 申請人被打傷面部,20xx年11月2日到被申請處入院診斷治療,經被申請處CT檢查診斷意見為:左側下頜骨骨折,20xx年11月8日下午,被申請處醫師龔建民為申請人進行手術,術後,申請人一直無法張嘴,張口愛限,住院22天,申請人一直未見好轉,而且面部已無感覺,但被申請人卻執意讓申請人回家休息,20xx年11月24日,申請人輸出院手續,申請人回家後,病情越來越嚴重,後於20xx年xx月14日,申請人到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進行檢查,給該醫院步榮發及布靜秋醫生診斷為:左側髁狀突粉碎性骨折伴張口受限及疼痛,左側面褆神經損傷。現在申請人已面癱而且聽力明顯下降,張口受限。

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入院診斷記錄專科檢查已寫明,口腔狀張口受限,開口型正中,頜面部,雙側頜面對稱,給過診院手術後,申請人傷未治癒,而且病情加重,又因為手術導致申請人增加了新的病症,被申請人處手術明顯存在嚴重錯誤。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年月日出生,漢族,x國小學生

現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現住。(系申請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現住。(系申請人之母)

被申請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廠退休工人,

現住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鑑定中心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鑑定書》,該鑑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於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申訴人: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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