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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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答辯狀(通用20篇)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於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後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於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熊,男,漢族,生於1x年5月2x日,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XX鎮XX村二組。

被答辯人:郭ZZ,男,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生於1x21年5月x日。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屬實。但對廣東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書責任認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形成原因與事故發生的過程及事實不服。其發生事故時,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在廣珠東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在遇紅綠燈處,答辯人駕車在前面行駛,被在隨後無證駕駛無牌的被答辯人從車尾撞上緩緩慢行駛的答辯人的車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辯人在事故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辯人損害後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責任,更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制動系統、燈光系統不合格與被答辯人追尾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聯繫。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辯答人無駕駛資質、駕駛無牌摩托車並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事故發生為碰刮更與事實不符。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後,在認定交通責任事故過程中,答辯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示事故現場錄像未果,認定過程中公安交警認定程序違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前後矛盾。因此,本次事故應該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二、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參加了交強險情況屬實。其被答辯人的損失只能是在交強險範圍內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擔,其他損失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

三、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任何依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行造成的,根據最高法《關於確定發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危害後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答辯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要求答辯人支付精神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四、被答辯人主張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被答辯人是一在校學生,要求主張誤工費用的誤工單位系其親戚(有直接利害關係)開辦的,其主張賠償無效。

五、關於車輛損失費,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承擔其車輛損失費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辯人的自行全部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並應依法剝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東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二月十日

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利通實業公司

地址: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歲,經理

對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上訴的佔用拖欠貨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貨款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訴告我方拖欠貨款問題的答辯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時光貿易公司的吳____和韓_____來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購買麻袋10萬條。原因是他們與_______省_______縣湘東貿易貨棧簽訂了麻袋購銷合同,在合同行將到期的情況下,拿不出貨物,請我們幫助解決燃眉之急。我方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對方匯入我方人民幣20萬元整。除去10萬條麻袋款16.8萬元整之外,尚剩餘3.2萬元整。當時我方要求將餘款退回,但對方的吳_______和韓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這筆餘款辦理麻袋發運和其他業務。並請我方出具介紹信、公章等,為其向___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辦理了2萬元的發運雜費匯款手續,將麻袋順利發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這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吳、韓等人幾次往返於我市,都沒有提起結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結算問題,他們都以同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和鐵路裝卸公司收費不合理為由,拒絕同我方結算。由此可見,對方訴我方拖欠貨款是毫無根據的,也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的。

2.從一審法院的卷宗裏可以查到,吳_______和韓_______在調查記錄中承認:準備用這筆餘款在我市搞業務活動,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調查中,他們都直言不諱,説準備在我市使用這筆錢辦理其他事宜。因此,對方在上訴狀中雲“早已要求退款”和“佔用拖欠款”等,純屬編造出來的假話。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我方與對方的經濟往來,屬於正常業務交往,而且我方為對方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諸多方便條件,對方這種以怨報德的行為是令人氣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佔用拖欠”對方貨款問題。一審法院判處我方支付餘款,我們同意,但基於上述情況,我方不同意支付餘款銀行利息。

3.原告違反國務院[____]____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應予以取締。從表面上看,時光貿易公司買利通實業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時光貿易公司的剩餘款,時光貿易公司催要款項是正確的;而實質上,時光貿易公司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務院[1985]102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據湘東貿易貨棧張____提供,在麻袋這筆生意上,時光貿易公司一無資金,二無貨源。時光貿易公司向湘東貿易貨棧大吹有麻袋現貨1300萬條,導致湘東貿易貨棧上門訂貨,於________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麻袋一號合同。數量為100萬條,總額167萬元,執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東貿易貨棧付給時光貿易公司52.1萬元預付款。時光貿易公司拿着湘東貨棧的預付款大買麻袋。隨即又簽訂二號合同200萬條,三號合同350萬條。開始給大連侯家溝批發部30萬元買麻袋未成,後又拿20萬元給我方,買了10萬條麻袋,僅就一號合同而言,只買了10萬條麻袋,其餘90萬條全部落空,造成了時光貿易公司同湘東貿易貨棧的合同糾紛,而在本案一審判決時,時光貿易公司卻隱瞞了____縣經濟合同仲裁調解書,提供了假證,致使一審判決我方“支付從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張____提供的確鑿證據,此20萬元系湘東貿易貨棧的預付款,而不是時光貿易公司的款。湘東貿易貨棧不要求付息,而時光貿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事實可見,我方不但不應付給對方所謂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認為對方違反國務院文件精神應予取締。

二、對第三人高____的答辯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員,此案發生時已調出。時光貿易公司從我公司購買的10萬條麻袋,經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運用4車皮之後,剩餘麻袋存放在裝卸公司,而高____不經原告同意,將剩餘麻袋發往西安慶豐公司。在本案運輸麻袋短缺糾紛中,一審判決第三人高____返還原告麻袋6450條,而高____在一審法院的庭前調查及開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給時光公司發麻袋時曾多發6450條,並説我公司欠高3000條麻袋,以此3000條麻袋頂款。事實上我公司與高____從未發生過買賣關係,也不存在麻袋頂款問題。據瞭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將6450條麻袋發往西安的,而事隔兩個月之後,高____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騙拉我公司庫內的3000條麻袋,被我方發現後及時追回,此事純屬我公司內部事務,與時光貿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兩件不相干的事件攪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攪混,從中撈一把,請二審法庭詳查。

此致

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利通實業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張,

因一審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客觀真實。(一)正是因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險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在答辯人作業前提示存在的危險,事實上森光公司不僅沒有提示,反而明確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沒有問題。另答辯人墜落處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蝕性液體存放池揮發的腐蝕氣體腐蝕後變脆,這一特殊情況XX公司並沒有告知答辯人,因此XX公司對答辯人墜落並受重傷的後果存在嚴重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已對本案另一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張X1與XX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責任來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訴人提出從螺栓分佈來確定C型鋼的位置,並提出其所認為的正確操作方法系事後推定,並不能認定答辯人是操作失誤。上訴人提出答辯人常年從事通風器的加工、安裝業務,應當具備知悉安裝的基本操作規程,答辯人之前從未出現此類墜落情況,而此次答辯人作業過程中墜落,這恰恰説明XX公司需要安裝通風器的場所具有特殊的危險,更加要求XX公司盡到危險提示義務;(四)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種證明方式,上訴人提出的證明方式僅是其中一種,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實,並且有其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及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予以證實。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一)上訴人系基於對事實的否認來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公司應盡危險提示義務而沒有盡到的事實,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但書的規定完全正確;(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系對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進行證明。XX公司沒有履行提示義務,就不會留下痕跡,如要答辯人提供證據來證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實為強人所難,而XX公司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是對積極的作為進行證明,就應提供證據證明,並未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須是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一致,一審()民初字第號案件與()民初字第號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理由均不同,不屬於同一訴,因而也就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三、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一審法院判決公平合理,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發生後,XX公司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傷者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墊付一分醫療費用,也未到醫院看望過傷者,而從一審的情況和上訴情況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責任,這與傳統道德和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雖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決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XX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狀 篇5

答 辯 人:岳陽市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區。

法人代表:周,該公司董事長。

因林訴岳陽市飼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告與原告已有五年以上的業務關係,從未發生過任何的爭執。但在x年上半年,被告發現原告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被告於x年7月6日將原告的該批產品取樣寄往國家飼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武漢)進行檢驗,其結果如被告所料。不僅多項指標都低於原告承諾的標準,還有砂土、棉籽等摻假現象。被告將這一情況通知了原告。原告稱這只是取樣的這袋有點問題,那是工作人員在掃地時將殘渣倒進去了,並要被告另開一袋再向另一檢驗中心送檢。被告於x年7月31日將原告的該批產品又取樣寄往四川省飼料監察所進行檢驗,其結果仍舊與原告所承諾的質量指標相差很大。被告將這一情況再次通知了原告。在x年12月2日在與原告結算時,原告對其產品的質量問題並沒有異議,只是要求少扣點錢。經雙方協商,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在121492元貨款中,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0元,餘下的貨款作為原告檢驗費用的承擔和質量問題的扣除。至此雙方貨款兩清,原告並在《領款憑單》上註明:“09.12月前賬清”字樣。

原告稱“領款條上寫明釦款39415元”、“以前借的5000元一起支付”、 “強行索要原告現金”的説法都是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依據的。

《領款憑單》上明明寫的是“衝賬36492元”, 原告則稱“領款條上寫明釦款39415元”。

原告今天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那在當時對質量檢驗不服,不同意扣除貨款,也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必委屈求全,領取85000元貨款後並親筆寫下“09.12月前賬清”字樣。在結清貨款後,其被抽樣檢驗的產品在被告處存放達一月之久,其間原告也是可以申請保全證據,提起訴訟,以證明自己的產品無質量問題,主張自己權益的。而原告卻是等到現在有問題的產品不復存在時再提起訴訟。原告稱“因為當時原告急着要錢,同時自己是外地人,也覺得沒有更好的辦法,只好先將85000元錢領走”的説法是站不住腳的。

被告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不符雙方約定質量的產品,該事實原告是已認同了的,為此,原、被告間就貨款支付問題上達成結果並已實施。該協商的結果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恐嚇與脅迫。原告現在的提起訴訟,被告認為是原告失信與濫用訴權的表現。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作出公正判決,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岳陽市飼料有限公司

x年4月6日

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答辯人: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V。

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住址: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買賣合同》項下原審被告得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是合法、合理的。

x年12月15日,答辯人與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編號《買賣合同》,因原審被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按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審被告以合同約定價格回購商鋪,而被答辯人當天向原告出具了《擔保函》,內容包含承諾為答辯人與原審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項下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補充範圍包括合同交易價格、銷售合同的內容等。上述被答辯人已經承諾對合同項目下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範圍裏面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也包含原告原審被告的所需承擔的義務,另範圍後面加“等”,説明還包含其他方面承擔範圍,是對《擔保函》排頭約定承擔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擔保的補充。被答辯人屬於對擔保責任認識錯誤,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買賣合同》

項下原審被告得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應駁回被答辯人所有上訴請求。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被答辯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沒有超過保證期間”。被答辯人認為:“應在《買賣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保證期限”,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法條認識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法律也直接規定了具體的保證期間。本條對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所規定的保證期間同於對一般保證的規定,都是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有權在此期間內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依照本法對連帶責任保證法律意義所作的界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主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而該保證人不得主張債權人應首先經司法程序通過主債務人來滿足其債權。因此,答辯人在《買賣合同》的義務(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被答辯人提出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是對法條的理解錯誤,而答辯人與x5年3月24日起訴被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沒有超過

上述法條規定的期間,依法被答辯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其應對原審被告合同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但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生效時間。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譴責被答辯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並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7

答辯人:袁,女,1x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新沂市新安鎮新春小區14巷2號。電話:

答辯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裁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查封房產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是查封房產中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所有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根據**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資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證明以及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均證實二人已經於x年5月領取結婚證書,但結婚證丟失,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二、即使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二人也屬於事實婚姻,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依據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於x年5月結婚,且於x年生育一子,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機構進行管理,説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結合於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當時二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按照事實婚姻對待,從這方面來講,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三、申請人是在x年11月27日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新沂市人民法院於x年11月29日對上述房產進行查封,且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給了異議人,現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時間過去了近9個月,這個時候異議人才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與被執行人只是同居關係,如果被查封的房產確屬異議人個人財產的話,異議人在收到查封裁定後到現在要拍賣房產了才提出異議,這顯然在常理、情理上也説不通。

四、被查封的房產屬於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查封的房產儘管登記在陸**個人名下,但因其購置於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與新沂市中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上雙方抵押人的簽字按指印,也可以證實被查封的房產屬於二人的共有財產。申請人現要求執行的是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而不是要求執行異議人的份額。

綜上所述,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有明確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請求法庭支持申請人的執行申請,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答辯人:袁

代理人:江蘇寶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宜兵

-8-20

答辯狀 篇8

答辯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答辯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參加訴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樊某某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庹某某與樊某某之間為幫工關係,此次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幫工人庹某某承擔,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確實與羅某某鑑定了《模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將橋頭鎮電鍍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務分包給了羅某某。但對於羅某某將搭架項目再次分包給庹某某並不知曉。且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中也沒羅某某和庹某某之間任何的書面協議,可見這是羅某某和庹某某的私下行為,答辯人根本無從知道。對於原告提供的談話筆錄中所講述的,所謂由庹某某僱傭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實更是與答辯人無關的。

其次原告並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既沒有書面的僱傭合同,也沒有工資單等任何能夠證明僱傭關係的有效證明。唯一能夠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存在僱傭關係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調查筆錄。

但在羅某某的調查筆錄中,羅某某隻是談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嫂子,是庹某某叫過來做事的。我從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過的工程後又將其中搭架的項目包給了庹某某來做。”從這份筆錄中我們只能夠知道樊某某是被叫來做事的,至於其是否是受庹某某僱傭從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得而知,而陳某某的調查筆錄也是如此。唯一能夠證明原告受僱從事搭架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筆錄,但庹某某與樊某某是親屬,具有明顯的利害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而且我們知道,施工過程中的搭架項目是一項具有高風險的工作,其需要一定的體力、技能。這種工作由於出現意外事故的機率高於一般工作,所以多數都是男性擔當,女性因先天的體能弱勢一般無法勝任如此高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卻讓其嫂子樊某某從事如此危險的搭架工作,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據羅某某和陳某某的筆錄,我們可以知道,樊某某雖然被庹某某叫來在工地上做事,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樊某某從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的僱傭關係更無從考證。顯然由於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再結合目前的證據,雙方更多的是一種幫工的法律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即由庹某某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存在勞務關係,答辯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原告在起訴狀中基於僱傭關係,要求答辯人與其他兩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很顯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析法條我們知道第三十五條採用的是過錯原則,而非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無過錯原則。因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假設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是因為自身存在過錯,則提供勞務一方本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完全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顯然是顯失公平的。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也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損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自己受到傷害,則可以免除或減輕接受勞務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使原告樊某某本身沒有存在過錯,也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即庹某某承擔責任,而答辯人作為發包人並不用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顯然是相互衝突的,而根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司法解釋的法律位階當然低於《侵權責任法》,且《侵權責任法》又屬於新法,無論按法律位階或者是新舊法適用的原則,都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而非原告在起訴狀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樊某某是否是在為庹某某提供勞務時受傷,也沒有證據證明。如之前所述,本案唯一能證明樊某某是在提供勞務時受傷的只有原告代理人所作的三份調查筆錄,但這三份筆錄既沒有人能直接證明原告是為了搭架子而摔下來,也沒有人直接目睹原告是因何摔下來的。

三、賠償的項目和數額過高

綜上事實結合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起訴要求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嘉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有限公司

x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9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後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於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後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係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裏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於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乾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後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後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於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後,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並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省xx市xx區xx鎮xx村許村組x號。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路x號。負責人:王,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鑑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鑑定,明顯可視為該鑑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託,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鑑定意見書系由鑑定機構安徽中和司法鑑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鑑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於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鑑定條件,其説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司法鑑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後方可運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後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文昌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脱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為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於答辯人在文昌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緻的審查,且依法於庭後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並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覆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並加蓋印章,作為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並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税務發票,至於被答辯人認為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鑑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説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為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為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説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輛受損申請宣城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鑑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後,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為車損費用過高,並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17%的税金。

對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説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2日

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

XX人民醫院

住址:XX市路七號

因要求X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錶櫃拆除,是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委託來拆除高壓電錶櫃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係。

2.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範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傷害並不是由於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委託的在拆除高壓電錶櫃的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X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人民醫院

x年四月二日

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L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址:,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的指定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就L某故意殺人一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李某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L某故意殺人一案中,雖然其觸犯了刑法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中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損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為造成的,沒有刑法上的因為關係。根據20xx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規定,只有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20xx年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屬於物質損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賠訴訟。

二、交通費、誤工費等應以相關票據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懇請法庭參考相關票據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相關主張。

以上兩點答辯意見,懇請合議庭在審理民事部分時可以參考並採納。

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吳,女,漢族,27歲,住址:涉及隱私省略

被答辯人:楊,男,漢族,32歲,住址:涉及隱私省略

答辯人因楊交通事故一案進行答辯,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數額過大,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責任劃分原則上無異議。

但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出具駕駛的豫N-T出租車的營運證,以及被答辯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出租車駕駛員上崗證。如被答辯人未出具,則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劃分雙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以及免於答辯人對被答辯人駕駛的出租車的營運損失的賠償。

二、 被答辯人訴請的各項費用,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需要特別答辯的是按照x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停運損失亦屬於“財產損失”的範圍,應當由保險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進行理賠。本案中被答辯人的營運損失應由本案第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

三、 被答辯人出具的關於涉案出租車的營運損失的證據不足。

被答辯人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只是對該出租車的損失具有參考價值的目的,該《價格評估結論書》中也有説明。且對本案中的出租車營運損失評估過高,停運時間過長。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暫行規定》第九條 車物損失估價鑑定機構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後,應在3日內向委託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鑑定結論書》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財產估價鑑定清單》。被答辯未向人民法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財產估價鑑定清單》以及修車期間的出入廠記錄證明,修車費用發票和修車誤工期間的營運損失等直接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在此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出租車的營運損失,營運天數酌情認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的責任劃分,賠償數額進行酌情認定。

答辯人:吳

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張,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王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牆,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説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説,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於地面的一堵牆。

2、按照之前所説,由於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牆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牆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係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後,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説的“鐵欄杆窗户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並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範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係,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於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男,漢族,1x6x年x月1x日出生,住XX市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係、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於x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後雙方於x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4x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着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x年5月x日

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被上訴人):x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x市**區**街道**小區10棟。電話: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胡春才,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x市**區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範性法規文件的規定,x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徵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為,該行為並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範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並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並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於“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徵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徵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號令)。《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xx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xx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x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範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佔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准;屬佔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三)縣(市)轄區內,x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於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准用地、擬定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於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説,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未經複議的行政行為,屬於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會審表》依附於其後續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後,尚有《徵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會審表》是無後續行為的,也就是説,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答辯人並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説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後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為。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生規範、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説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並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並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x市**區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x市**區**街道辦事處

代理人: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胡春才律師

20xx年12月10日

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字第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年8月5日

答辯狀 篇20

案號:(201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於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於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1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徵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201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1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於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於雙方合意,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1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1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1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1x年7月1日到201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後,被反訴人開始裝修並開始營業。

201x年9月以後,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並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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