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營改增細則問答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6W

20xx年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推行,餐飲住宿、旅遊娛樂、教育醫療等生活服務從5月1日起要改繳增值税了。增值税納税人分為哪幾類?具體如何劃分?計税方法有哪些?詳情請參考下文。

最新營改增細則問答

20xx年最新營改增細則以及相關知識問答

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税應税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税?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税應税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税的。

2.某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哪一方是納税人?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因此,該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税納税人。

3.增值税納税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麼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應税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4.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税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税人嗎?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5.納税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税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税人嗎?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6.境外單位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是否需要繳税?如何繳?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7.兩個納税人能否合併納税?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税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税人合併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營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償”的概念?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9.目前的營改增政策中對增值税税率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10.增值税的計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税的計税方法,包括一般計税方法和簡易計税方法。

11.增值税進項税額指什麼?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規定,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

12.增值税扣税憑證包括哪些?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税扣税憑證,是指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税憑證。

13.什麼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税?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14.營業税改徵的增值税由哪個税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税改徵的增值税,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納税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税,國家税務局暫委託地方税務局代為徵收。

15.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答: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

1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如何繳税?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税。

17.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是否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繳税?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税。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9.目前納入營改增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項目?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0.營改增試點納税人中的固定業户的增值税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1. 營改增試點納税人中的非固定業户的增值税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行為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22. 營改增試點納税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增值税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3.營改增試點納税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税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納税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4.營改增試點納税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税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5.營改增試點納税人的納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6.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税人可以適用1個季度的納税期限?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税人。

27.營改增試點納税人的增值税起徵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按期納税的,增值税起徵點為月銷售額5000-20xx0元(含本數);按次納税的,增值税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28.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能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29.營改增試點納税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税人的個體工商户能適用增值税起徵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税起徵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税人的個體工商户。

30. 營改增試點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適用免税、減税的能放棄免税、減税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免税、減税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税、減税,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税。放棄免税、減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税、減税。

31.營改增試點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同時適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同時適用免税和零税率規定的,納税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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