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請示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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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各部門和個人的報告、請示,原則上應逐級呈報,不要越級呈報。呈報至校長室轉呈上級部門的報告、請示,校長室應及時將報告、請示的批示或處理意見反饋給有關部門或個人。

學校請示報告制度

二、學校開學、放假、停課、集體調課,須按教育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推遲或提前開學,放假或停課、集體調課,必須先請示有關部門,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國小校長必須嚴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隨意離崗,如因公(私)確需離崗,必須先請示,再把離崗期間工作安排到人,明確職責後方可離校。教師請假三天以上的須請示上級主管部門,經同意後,方可批准離校。

四、學校的重大決策,如教師調配、校舍修建、教師過錯處理等必須先召開教師會研究,並書面請示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五、學校發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時內報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按主管部門的指示妥善處理,並把處理決定書面報告有關部門。

六、學校的收費要公示、公開。收費標準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如遇政策性調整,也必須請示有關部門批准方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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