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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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篇1

一、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精選5篇)

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英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包含社會保險、社會補助(住房、兒童、食品、高齡老人)、社會救助(低收入户、貧窮老人、失業者)、保健服務、社會服務。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內容構成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資金來源有個人繳費、僱主繳費、財政預算、國民保險基金投資效益等四個渠道;支出方向體現“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國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此外,近年來英國政府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和變革,主要是通過鼓勵發展單位保險和商業保險、調整運行機制、項目實行支出限額管理等方式,達到減輕政府負擔的目的。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其社會保障體系包羅萬象,僅社會保險項目就有100多種。擇其要者,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家庭補貼等三個方面,其中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有三項:第一,社會保障要有利於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第二,社會保險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範圍內,以維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二者的內在統一;第三,社會保障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合理分擔,其將社會保障視為一個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並將國家提負的社會保障任務與每個人根據其能力自主決定命運的天然義務嚴格分開。

三、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點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三部分組成。美國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來,已形成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其主要特點是:

(1)適時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本世紀初,隨着工業化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國引起了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普遍關注。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使老年人生活處於最困難境地,社會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羅斯福成立了經濟保險委員會,1936年公佈了社會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傷殘保險和老年配偶養老保險。經過幾年準備。在積累了一大筆基金後,於1942年付諸實施,開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戰中沒有新的變動。50年代經濟有了很大發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醫療保險,1972年又增加了殘廢者醫療保險。經過50多年的逐步發展與健全,形成了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險具有強制性、貢獻性和福利性,退休和醫療保險基金有正常來源渠道,能自我調整和自我調整。其退休金的收與支是按照現收現付、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的,根據人口老齡化的預測、退休費支出的需要,不斷調整保險税税率,通過自我調整達到自我循環正常運轉的目的。

(3)發展保險公司經營的自願投保退休金保險,吸收閒散資金增強經濟實力,為人口老齡化做準備。美國的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除經營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死亡保險外、還大力經營集體和個人自願投保性質的私人退休金保險,作為法定退休保險的補充。集體退休保險,由企業僱主為僱員投保,根據企業經營好壞和僱員個人情況投保可多可少,僱員退休後逐月領取。政府通過對退休保險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並通過投資獲取的利潤,用來彌補膨脹使投保金額貶值的問題,以保證退休者收入,增強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感。

(4)嚴格控制失業救濟金髮放標準和發放時間,以利於失業者積極再就業。聯邦立法規定由企業僱主繳納失業保險税款,僱員不繳。利率由各州自行確定,全國不統一。救濟發放時間,大多數規定需經一週等待期後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聯邦法規定在失業高峯期可延長合乎法定救濟週數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嚴格限制發放週數的目的在於促使失業者積極再就業。

(5)採取措施,增收節支,迎接老齡化的嚴重挑戰。其研究採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與效率、保障目標與水平問題,逐步提高保險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納入個人所得税範圍之內,把負擔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適當降低各項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緊跟工資水平的增長;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資經營,增中儲備,減少年輕人的社會負擔。

四、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與內容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對疾病、負傷、生育、殘疾、死亡、失業、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貧困,從保險方面和國家直接負擔上尋求經濟保障途徑,對陷入生活困境者,通過國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時,謀求公共衞生和社會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國家救濟、社會福利和公共衞生等四個方面。

五、啟示與借鑑

在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須在全面研究分析國內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問題的基礎上,應科學地借鑑國外的有價值經驗。

(1)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2)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制度。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補充作用。

(3)社會保障應是法定的基本保障。任何公民都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不能無故遊離於這一保障體系之外。同時,這一體系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過高。因此,這一體系也將是開放性的,它鼓勵社會成員通過儲蓄投保等方式參加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個人保險。

(4)社會保障水平的基線要低。社會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基線時,一定要謹慎,因為社會保障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線一旦確立,那隻會上升難於下降。劍橋大學管理學院的學術主任查爾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説,在建立社會保障體制時一定要注意設計一個花費不是太高的體系。社會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調整,所以一定要謹慎從事,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障基線定高了,不但騎虎難下,而且會使經濟背上沉重的包袱。

(5)社會保障要與工作業績掛鈎。社會保障應當是一種“產業”,而不是一種社會負擔,它應當是一種鼓勵措施。但實際上,普遍式的福利往往成為惰性的温牀,產生許多漏洞和不良後果,這就使社會保障失去了它的真實意義。社會保障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要使社會保障待遇與工作業績掛鈎,這是值得重視的。

(6)社會保障的法規和條例要簡明扼要。社會保障的法規條款要有透明度,讓每個公民都瞭解他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做便於法規的執行、監督和修訂,其中重要的是便於監督,防止在社會保障的費用上營私舞弊。有些國家社會保障法規過於複雜繁瑣,我國在制定社會保障法規時應注意簡明扼要,並建立相關的監督運行機制。

(7)堅持政企分開,政府主要通過立法和宏觀調控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主要職責應是制訂和頒佈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並依法監督社會保障的實施;具體操作與管理社會保障的事務,則本着政企分開的原則,可由各類保險公司負責。事實證明,將立法者與執法者分開、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不僅有利於執法的公正性,更有利於政府加強對社會保障的宏觀管理。這一點也是值得我們認真借鑑的。

(8)嚴格各種保險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國對於各種社會保險金的收繳,是通過金融機構的網點操作,統一集中於“健康賬户”。這樣做既方便了羣眾,也有利於基金管理。關於社會保險金的運營,其原則是將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按照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生息。或購買短期債券,絕對不允許搞投機性的投資。而我國某些區域前一階段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存在不規範的行為,是有待於通過加強統一管理,嚴格予以糾正和杜絕。我國人口多,並面臨人口老齡化,社會保障任務繁重,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實是一個大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學習德國對基金運用所持的審慎態度,嚴格保險基金的管理。

(9)正確處理新增勞動力增速與提高老齡化程度之間的關係。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美國的養老保障原則是:“每一代人都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從下一代那裏領取退休金。”這一原則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然而,如果經濟條件發生變化,這一原則就必然面臨挑戰。這個條件就是人口和勞動力的增長。在經濟高度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急速提高之後,美國的出生率下降,新增勞動力增長速度減慢,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這樣,適應於前一代人的養老保險規劃就不完全適應於後一代人了,或者説,同一規則在不同條件下會產生不同效應。問題是,福利分配有慣性,人們一旦從政府那裏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試圖削減這一利益分配就會遭到受益者的反對。我國隨着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的轉變,勞動密集型企業將減少,而人口老齡化程度將在不斷提高,由此而帶來的上述效應,應引起我們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新型模式中予以重視。

(10)建立社會保障部(或委員會)來統管社會保障事宜,包括政策的制定、保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等。政出多門、交叉管理的現狀應得到徹底改變。在統一政策指導下,強由社會保障部門委託其他部門或地方政府代為行使個別管理職能,以減少政府開支。

(11)以漸進方式使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社會。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僅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和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其他工薪階層、非工薪階層和農村廣大農民的大多數沒有實行社會保險。我國是一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要使社會保險真正覆蓋全社會,可以通過調整逐步擴大統籌等範圍,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醫療保險可以實行省級統籌。

(12)社會保障水平的確立要適應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經濟實力。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雖然經過改革開放,近幾年國民經濟有較快的增長,但生產力水平仍然不高,加上人口眾多,特別是擁有8億農民,城鄉差別較大,應當在社會保障水平的設定方面充分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遵循社會保障水平應與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客觀準則,科學合理的界定社會保障的分配層次和總體水平。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篇2

一、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二次大戰後,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私人經濟部門是國民經濟運行的主體,自由市場競爭機制調控國民經濟運行。但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又不同於一般的自由市場經濟,用他們的話説,這是一種“吸收了計劃經濟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場經濟”,它包含社會和市場兩個方面的因素。所謂市場因素,是指壟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一切按照價值規律運轉;所謂社會因素,是指政府對市場進行一定的干預、協調和控制,以緩和社會矛盾,縮小貧富差距,保證社會穩定發展。因此,這種經濟模式在強調自由市場競爭的同時,又特別重視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必要干預。在德國的國民經濟發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德國實行的是公共財政制度,向社會提供和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在聯邦德國,教育為公立部門,具體屬各州管轄,全國實行免費教育;鐵路、郵政通訊為國有企業,公路分為聯邦、州、區三級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部門、大眾傳播部門(廣播、電視等)絕大部分為聯邦或州所有。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統一收費制來保證居民的需要得到滿足,其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都由政府統一制定。

(二)保證並促進自由市場競爭的制度得以確定和完善。與傳統的自由競爭經濟體制不同,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強調國家為經濟自由、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和提供製度保證。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聯邦政府專門成立了聯邦卡特爾局,主要負責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制止企業不正當的競爭和壟斷傾向。為此,卡特爾局制定了“反對競爭限制法”(又稱“反卡特爾法”)等一系列嚴格的市場競爭規則。要求企業產供銷全過程必須充分競爭,不允許企業之間在產量、價格及市場區域劃分等方面達成默契,只允許企業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時,卡特爾局有權強制解散違反“反對競爭限制法”的卡特爾組織,可以決定同意或否定企業間的兼併。

(三)對金融業、保險業實行特別監督。因為這兩個部門不但對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環境有重要的影響作用,而且比較容易發生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德國的證券交易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都置於政府的嚴格監督之下。政府通過制定實施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來規範和劃定這些行業的活動範圍,並設立聯邦金融監察局、聯邦保險監察局對這些行業的經營進行監控。

(四)通過國有經濟參與經濟過程的調節。由於私人經濟部門的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並不是在任何領域和條件下都是萬能的,在一些領域還需要政府出面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對宏觀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控。在聯邦德國,政府參與經濟過程的調節有一部分是通過國有經濟來進行的。德國的國有企業雖然數量有限,但其地位舉足輕重,因為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礎經濟部門或國民經濟中的關鍵部門,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礎設施供應、金融保險等部門。聯邦政府通過國有經濟調節經濟過程主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如保證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滿足、增加社會福利、保持經濟穩定和充分就業等;二是為了消除“自然壟斷”、平衡市場力量和促進自由競爭。在德國,凡是市場失靈,形成自然壟斷以及缺乏競爭活動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規模的國有經濟,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壟斷。

(五)注重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手段調控經濟。在德國,如果通貨膨脹率超過5%,政府就可能面臨倒台的危險,所以, 歷屆政府都把控制通貨膨脹作為最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為了穩定通貨,聯邦政府採取了包括控制貨幣量、控制財政赤字、控制工資的增長等在內的許多措施。在貨幣政策方面,聯邦德國有獨特的中央銀行制度,掌握貨幣政策的聯邦銀行對政府保持相對獨立性,聯邦銀行行長、副行長由總統任命,行長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擾,以保證執行貨幣政策的連續性。根據《聯邦銀行法》規定,政府不能對中央銀行下達任何指令,干預其決策,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幣值穩定。從德國的實踐經驗看,這一體制對穩定物價水平,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穩定增長,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歷屆政府都堅持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則。德國財政支出的重點是放在維持和完善兩個網絡上,即交通動力網和教育科研網。雖然政府也有選擇地對某些經濟部門和某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加以扶持或促進,但從總體上説,聯邦德國並不信奉凱恩斯主義的赤字財政政策,40多年來,德國基本上堅持了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則。同時,聯邦德國排斥用“創造貨幣”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聯邦銀行對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規定了最高限額:聯邦政府為60億馬克,聯邦鐵路為6億馬克,聯邦郵政為4億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馬克,一旦發生財政赤字,只能通過發行債券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這就堵塞了財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貨膨脹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國採取了控制工資增長的辦法,要求工資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二者要嚴格掛鈎,這對控制通貨膨脹也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通過這些措施,德國有效地防止了通貨膨脹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干擾。戰後40多年來,德國的通貨膨脹水平在西方國家中一直是比較低的。

(六)充分發揮收入再分配和社會保障職能。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市場結果進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盡合理和公正的。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儘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證社會安定,德國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調節政策和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它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其形成歷史早、覆蓋面廣、內容豐富、運作規範而著稱。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緩解了按市場結果分配的不公,使人們在生命、生活風險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

德國政府的上述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了有效的調控,保障了經濟發展和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這也是聯邦德國戰後取得“經濟奇蹟”和成為世界經濟大國的原因之一。

二、德國的財税體制和財政平衡措施

德國是聯邦制政體,政治上分權自立,行政體制分為聯邦、州和地方(市、縣、鄉)三級政府。德國的國家憲法即《基本法》既對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作了原則規定,同時也相應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和税收分配製度,形成了聯邦、州、地方三級核算的分税制財政體制。

德國的財政體制既體現了分權自治管理的聯邦政體的特點,又保持了全聯邦範圍內財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統一。可以説把管理權適當分散和控制權適當集中有機結合起來,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體制的主要特點。在財政收入方面,德國實行共享和專享相結合的税收管理體制。在全國41種税中,共享税有7種,主要包括工資税、 個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營業税等。雖然共享税種不多,但其收入總額大,約佔税收總額的75%。在共享税中,個人所得税和營業税是聯邦、州、地方三級財政共享。個人所得税聯邦和州各佔43 %, 地方佔14%;營業税聯邦和州各佔20%,地方佔60%。1997年,聯邦、州、地方三級財政在國內財政收入經過共享税和專享税分配後,分別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歐共體得3.3%。

德國的税務機構不單獨設置,是財政部的一個下屬機構。一方面,税收立法權相對集中於聯邦,州只能對聯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種行使立法權,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無立法權。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權相對集中於州,聯邦政府只對很少一部分專享税進行管理,大部分專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聯邦專享税以外,還包括州政府的專享税和全部共享税。

在財政支出方面,聯邦、州、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各司其職,有着與其財政收入結構相適應的財政支出結構。聯邦政府除了主要承擔社會福利和國防方面的開支外,還部分承擔了交通、通訊、文教、能源、農業、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財政支出重點是文教事業以及本州的社會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財政支出主要用於當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礎設施。1997年,在聯邦德國財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資性支出僅佔9.6%,農業支出佔4.5%,而社會公共性支出則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為20.6%,社會福利性支出佔15.6%,醫療保健支出為10.2%。政府主要實行公共財政制度,企業性投資基本沒有。

德國財政體制的另一個特色是堅持實行縱向的和橫向的財政平衡。雖然各級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範圍,並有調整聯邦與州之間財力關係的共享税種,但由於各州之間存在着經濟發展不平衡與貧富差距,為了緩解税權集中與事權分散的矛盾,保證各地用於公共服務的支出水平大體接近,同時也使財力較薄弱的地區政府能夠完成其承擔的各項基本任務,德國從50年代開始實行縱向的和橫向的財政平衡制度,財政平衡的法律基礎是《基本法》的第107條。

德國的縱向財政平衡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聯邦對州的財政轉移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共享。對財力特別薄弱、收支矛盾較為突出的州,聯邦通過調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資助,具體調整比例由聯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個財政年度,聯邦與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劃聯邦財政後,其餘49.5%部分又分成兩個部分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將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進行平均分配,餘下的25%部分僅對貧困州進行一種平衡性非對稱分配,分配的目標是使這些貧困州的財政能力(税收能力/標準税收需求)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92%。二是提供專項撥款。在完成聯邦和州的共同任務時,聯邦也會向州提供各種財政資助。對於州和地方事權範圍的一些重要投資項目,聯邦政府也給予適當補助,包括改善經濟結構、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設施等。第二個層次是州對所屬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在這方面德國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較大差別。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州對地方財政的一般均衡性撥款。這類撥款不限定具體用途,一般佔到州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總額的70%。二是州對地方的專項撥款。根據地方財力狀況,各州對地方的特殊需要給予專項撥款,如公路、醫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投資,其數額一般相當於州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的30%。

德國的橫向財政平衡是以每個州税收能力和税收需求程度為基礎的,它需要得到聯邦參議院的同意,不由個別州單方面決定。橫向平衡的辦法主要有二個:(1)富州直接撥款給窮州。操作程度大致是, 先測算各州的税收能力(A)與標準税收需求(S),然後進行平衡關係的比較。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數A/S〈92%,則92%以下的差額會全部得到平衡撥款;若92%〈A/S〈100%,其差額部分按37.5 %的比例給予平衡撥款。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數102%〈A/S〈110%,其超額部分的70%應作為平衡撥款,捐贈給窮州;A/S〉110%的州, 超額部分全部用於平衡撥款。(2)州內地方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 由州財政部門計算出各地的“税收能力”與“財政需要額”〔財政需要額=州內人均財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種加成係數)〕, 如果某地“税收能力”低於“財政需要額”的90%,則通過轉移支付補到90%。目前這一層次的轉移支付在整個德國的轉移支付體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實行了這種橫向平衡。

三、德國國有企業的改造與管理

德國雖然是一個以經濟私有制為主的國家,但國有企業仍在整個經濟中佔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德國擁有較大規模的國有企業400多户, 其中國家控股的約佔1/4左右,國家全資企業只有聯邦鐵路股份公司和聯邦郵電總局兩家。國有企業就業人數約佔全社會就業人數的7%。 國家主要在煤炭、鋼鐵、有色金屬、小汽車和造船等行業控股或持股,同時控制了鐵路、郵政、航空、國內交通和港口等部門,並在一些重要的銀行資本中控股。德國統一後,國家在國企改造和管理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和辦法,國有企業在數量和在經濟中所佔比重發生了一些變化。

(一)對原東德國有企業的改造

德國聯邦政府對原東德國有企業的改造是通過託管局這一有專門職責與目標的專職機構完成的。託管局是原民主德國經濟改革的產物,成立於1990年3月1日,設立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國有企業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股有明確的持有者,並負責國有股運作的管理。由於當時東德的法律不允許私有化,所以託管局設立的初衷並不是建立一個推動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機構,而是政府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能部門。託管局在成立的5 年時間內對原東德國有企業進行了大規模的重組和改造,主要做法有:

(1)根據社會市場經濟原則,對國有大型企業進行改制或出售。 對具有一定競爭能力,通過投資改造能夠生存下去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使其在組織形式方面成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企業;對於一些通過必要的包裝後,具備出售條件的企業予以出售。出售主要有二種辦法:一是部分出售。即對一個購買者認購企業有困難的,可由多個認購主體分別購買一部分,購買後的原國有企業變成了由多個所有者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向公眾出售。即將企業的產權劃分為若干股份,然後向社會公開出讓,認購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認購完畢後,原國有企業變成了由眾多投資者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一般競爭性行業中的企業,國家不再持有其股份。

(2)對東德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 政府在價格和融資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這有兩種情況:一是重新私有化,即把改造後的國有企業歸還給原來的所有者;二是直接私有化,即把1945年5月8日東德成立以來積累的全民財產出售給新的私有者,其方法是先將這些企業交給法定支配者,即託管局或各級政府,再由這些法定支配者進行出售。

(3)移交地方財產。根據有關法律, 託管局配合聯邦財政部將原東德的地方政府財產及部分社會公益性企業移交給新德國的各級地方政府。

截至1994年底,託管局已促使91042家企業實行了私有化, 其中:有4358家企業屬於重新私有化,25030家中小企業和15102家大企業屬於直接私有化,36854家企業通過出售房地產實行了私有化,9707 家企業由託管局下屬的一個機構(THA)接管。

德國在國有企業改造過程中,比較重視社會的穩定,十分注重保障職工權益,把吸引投資和保障就業放在優先位置,同時立法先行,做到在整個改革過程中,有法可依。因此,實事求是地講,德國對原東德國有企業的改造是基本成功的。但是,由於東德長期實行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在整個改造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在明確產權上遇到了一些操作上障礙,產權認定複雜而困難,產權糾紛案件太多。二是對國有企業的出售只注重資金的投入和就業,在價格上以能夠出售為原則,因此實際上多為半賣半送,甚至有的企業一個馬克就出售了,因此,真正從出售國有企業中獲得的收入並不多。據統計,託管局在處理價值6000億馬克的國有企業中,總支出為3320億馬克,出售企業收入僅為760億馬克,淨支出達2560億馬克, 這對德國經濟無疑是一個沉重負擔。

(二)德國國有企業管理的特點

一是國有企業大都採用公司形式獨立經營。目前德國國有企業絕大多數是按公司法建立起來的或按公司法進行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國家只是參股或控股,一般不承擔特別的任務或社會公益性目標,同私營公司一起參予競爭。國有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由市場和競爭調節,國家需要時,可通過社會、勞工市場和結構政策等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所允許的調控手段進行適當干預。同時,政府有權向國有企業派人蔘加監事會,通過派出監事來體現政府對企業目標、方針及重大舉措的控制,除此之外,政府不再審批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事項。

二是財政部在國有企業管理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德國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實行財政部和主管業務部雙重領導,有關國有企業的管理的方針、政策等由財政部負責,財政部內設有專門機構行使上述職責。與行業管理有關事務由主管部負責。如財政部發布的《聯邦參股管理條例》及其他文件,對監事會的組織、職權、同政府關係和同董事會的關係等作了具體規定,監事會成員的任命等具體工作由業務主管部負責,個別大的企業財政部也派人蔘加監事會。

三是國有股同股同利,連同股權轉讓收入全部納入政府預算。德國國有股紅利及出售國有股收入通過主管業務部集中上交預算或抵頂財政對該部的預算撥款。

四是政府採取一系列鼓勵投資的政策措施。德國對國有企業同私人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發生的虧損原則上不給予補貼。加上近年來大規模實行私有化,政府基本上不對國有企業撥付資本或參與配股。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一系列財税政策來鼓勵企業投資,促進企業科研開發和人才培訓。如德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包括國有、私營)投資,按企業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對企業進行投資補貼,其補貼率高達35%。此外還允許企業提高折舊率,對企業實行科研補助,由國家提供貸款擔保等。

四、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德國是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最早的國家,也是當今世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社會保障制度最完備的國家之一。它的社會保障體系幾乎遍及全國,涵蓋社會所有成員的生、老、病、死、傷、殘、孤、寡、教育、就業、失業等方面。聯邦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以下特點:

(一)以社會保險為主要支柱,逐步擴展到其他領域。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和失業保險等險種組成的社會保險是聯邦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四個險種的保險金支出約佔整個德國社會保障支出的80%。養老保險,又稱退休金,分為義務保險和自然保險兩種。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參加一種保險,義務養老金由僱主、 僱員各出一半, 通常投保者退休後(男子年滿65歲,女子年滿60歲)可向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和保險金,同時許多企業還向其僱員提供額外的企業養老金。醫療保險也分為法定和自然兩種,幾乎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參加醫療保險。由於德國沒有統一的國家保險機構,各個保險公司的保險收費也不統一,通常公民都是根據自己的職業和身份以及收入水平向相應的行業和專業保險公司投保。參加醫療保險的投保人員保險費一般佔工資的12.5%左右。參加醫療保險後,投保者(包括家屬)可享受醫療補貼、生育補貼,喪葬費及疾病預防等福利待遇。事故保險也稱人身保險,是所有在職人員包括農民都參加的法定保險,其他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參加。目前大、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兒童也納入了該保險範圍。投保者因勞動事故(包括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發生傷亡、患職業病或因職業病死亡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補助金和撫卹金。如投保者受傷,事故保險公司承擔其全部醫療費用。如果一時喪失工作能力,可得到傷殘補貼。如果全部喪失工作能力,死於事故或職業病,保險公司支付養老金和親屬享受撫卹金。按德國法律規定,凡有正當職業者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保險。僱員一旦失業,在勞工局進行登記並表示願意服從勞工局工作安排的,即可領取失業金。失業金最高額為失業前最後6個月淨工資的68%。失業金最高可領一年到一年半。年老的失業者可以領到兩年零八個月。若繼續失業,需改為申請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為淨工資的53%。此外,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還有兒童和青少年補貼、住房建設和住房補貼、社會救濟等,使社會保障更加完善。

(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健全,運作規範。戰前德國已積累有許多社會保障立法,這為戰後聯邦德國社會保障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戰後,立法成為歷屆政府社會政策運用的主要手段。相關社會保障的法律一經通過,全社會都必須遵守執行,要改變某一社會保障措施,也必須經過立法。為了審理有關社會保障的糾紛和案件,聯邦德國還專門設立了社會法庭和行政法院作為司法機構。前者主要是受理有關社會保險、促進就業以及兒童補貼方面的糾紛;後者處理爭執的範圍主要涉及國家官員的照顧、均衡負擔、住房補貼、促進就業及社會救濟等。這種將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化的做法,大大增強了社會保障的規範性,避免了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的直接干預,從而也就不會出現因執政黨的改變而使社會保障政策發生大的變化和波動。

(三)承保多元化,經費籌集由個人、企業、國家共同負擔。在德國,社會保障的承保者既有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同時還有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慈善福利機構和私人保險機構。就承辦社會保險的機構來看,既有按保險業務種類設立的保險機構,也有分別按地區、行業和職業身份設立的保險機構。每一類保險機構一般只承辦一種保險業務,各類保險機構的業務範圍具有明確界限,相互不交叉和重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也體現了多元化的原則,國家有責任、有義務為公民提供社會保障,企業和個人也有責任和義務。德國所有社會保障項目的經費基本都是採取國家、僱主和僱員各出一部分的辦法,共同負擔,共擔風險,同舟共濟。據介紹,社會保障投資國家、僱主和僱員三方面大體各佔1/3.隨着福利開支增加,除國家增加社會保障預算外,僱主和僱員個人都增加了負擔份額以彌補赤字,而且個人、企業負擔部分的比例趨於上升,政府負擔的比例在逐步下降。

(四)公平合理。在德國,收入高的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税就多,收入低或無收入的則採取減免的辦法。投保者參加什麼項目的保險就享受什麼項目的待遇,不分等級貴賤。對於經濟收入比較低的人,可向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救濟補助,只要個人收入資料屬實,社會保障部門即按法律規定撥付。總之,德國的社會保障法規齊全,每個公民對號納税和享受。

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德國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安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不僅保證和擴大了社會消費需求,推動了經濟發展,而且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保證了社會底層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勞動者即使失業也有一定生活保證,大大緩和了社會矛盾。但是龐大的社會保障開支,也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特別是隨着德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各級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開支以驚人的速度上升,負擔沉重,既擴大了政府財政赤字,又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影響社會市場經濟總體目標的實現。

五、幾點啟示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我國要建立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兩者有本質區別,但在市場運作方面則基本是相通的。聯邦德國在政府幹預經濟活動、財税管理、國有企業管理以及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鑑。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注意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德國的經驗表明,市場經濟決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為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德國政府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政策法規,明確規定哪些活動是合法的,哪些活動是違法的,同時嚴格執法。政府對經濟有效和適度的干預是保證市場經濟充分競爭所不可缺少的,只要是有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政府就要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反之,則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也要注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明確界定政府和市場對經濟的作用範圍,使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特別是在目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更要注意發揮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區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德國通過縱向和橫向的調節進行財政資金的轉移支付,極大地促進了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在歐盟的5個大國中,原西德的地區差別最小。 這一成就的取得,是和德國實行有效的財政平衡政策分不開的。由於歷史和自然條件的原因,我國地區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僅是縮小口益擴大的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需要,也是完善與深化我國分税制財政體制的客觀要求。從德國的轉移支付制度看,我們認為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應以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均等化為目標,其關鍵是要在合理劃分政府間財權和事權的基礎上,採用科學的方法,核定地方政府標準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然後據以確定財政資金的再分配。當前,如何準確地進行收入測算和標準支出的測算,是一個值得我們研究的課題。

(三)財政部門在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中負有重要責任。德國財政部在國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對原東德國有企業改造過程中,託管局是在財政部的直接領導下工作的。在國企管理方面,則通過制定政策,派出監事或董事來體現。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國有經濟在整個經濟中起主導作用,在當前國有企業的改制和改造中,財政部門應發揮更大的作用。財政部門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要通過制定法規政策來規範國有資產的管理。同時,必須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和監督。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國有資產的優化重組工作中,尤其要避免一度出現的同股不同利和人為低估國有資產價值的不正當行為,在積極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盡力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順利推進企業改革的保證。我們認為,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值得借鑑的地方最主要的有四點:一是完善立法,規範運作。德國的社會保障法規很齊備,每一個保障項目都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要注重立法,更要注重司法,依法規範社會保障機構和資金的運作,切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審計。二是堅持共同負擔的原則。德國社會保障資金是政府、僱主和僱員三方負擔。我國應儘快出台社會保障税,增加政府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同時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逐步提高企業和職工的交納保險金比例,減輕政府負擔。三是擴大社會保障範圍。社會保障作為政府調控社會經濟的重要手段,具有全社會特點,主要目的是彌補市場缺陷。因此,建立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逐步擴大其覆蓋面,把城市和農村,工人和農民、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以及國家職工和個體工商業者都納入社會保障的安全網。當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已進行攻堅階段,如何使社會保障適應企業改革的需要,加快失業保險改革,應是優先考慮解決的問題。四是政府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在德國,既以政府保障為主,又有企業自己提供的保障,還有私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在我國,由於社會保障的統一性和各地區、各企業、各層次社會成員的差異性之間存在矛盾,實行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為主、企業內部的社會保障和專業性保險機構為輔,多種保障形式相結合的方式,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選擇。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篇3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計劃移民德國,那麼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怎樣的呢?跟着本站,一起看看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全解,歡迎閲讀。

一、享受優越的社會保障

在失業保險方面,凡在失業以前三年之內交過至少360天義務保險的工作者即可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你需要撫養子女,你可以領取後工資的68%。如果你不養孩子,也能領取後工資的63%。在養老保險方面,凡年滿65週歲的男性和年滿60週歲的婦女,只需有15年繳納過一半的保險費(相當於七年的保險費),就有權利享受正常養老金,等於後淨工資的2/3,任何人都一樣,總統、總理和國小校園幼兒園阿姨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是後工資的2/3。

二、社會救濟金

在德國,所有無力自助與無法從其他方面獲助者都能得到社會經濟金。根據社會救濟法,聯邦德國每一個處於此類困境中的居民,無論是德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可要求提供社會救濟,包括生活費用補助或在如傷殘、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狀況中的補助或照應。社會救濟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費教育

移民德國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費教育,德國的免費教育包括幼兒園、國小、中學、甚至到大學(免費政策限於公立學校,上私立大學還是需要交費的)。德國的大學有大量助學金,家庭貧困的學生還可申請助學金。此外,德國沒有大學聯考,孩子獲得德國高中畢業證後,可以選擇攻讀綜合性大學或者就讀於職業學院。德國大學不發教科書,看書的話可以去圖書館,課堂上記筆記,也可以去教授的個人主頁下載講義。德國大學的食堂菜品豐富,分量充足,安全衞生並且便宜。

四、住房津貼

按照聯邦住房津貼法的規定,住房津貼是對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於個人購房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通過提供住房津貼,使租金和購房負擔不要超過家庭或者單身者的經濟承受能力。住房津貼只向收入比較少的家庭提供。

五、醫療保險

在德國,醫療保險的覆蓋率基本上是100%,幾乎每個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醫療保險機構的成員。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凡不符合參加私人保險者必須強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組織不得對投保人進行風險選擇,而保險費則由僱主和僱員方各承擔50%。對符合條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僱員,其家庭成員可一起享受醫療保險的各種待遇。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篇4

一、德國社保制度的沿革

現代的德國社會保險法是以俾斯麥時期的社會立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險體制的誕生地。

19世紀中後期,隨着現代機器大工業的興起和產業工人的劇增,德社會結構急劇轉型,使廣泛的社會保障需求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皇帝威廉一世聽從俾斯麥的建議於1881年發佈“皇帝詔書”,考慮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皇帝詔書”確定了社會保險的發展方向,鐵血宰相俾斯麥出於降低社會緊張程度、維護統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廣泛、統一和強制性的社保體制,通過頒佈三部適用工人和部分職員的義務保險法,先後創建了法定疾病保險、法定事故保險和傷殘、養老保險。這是當時堪稱世界典範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為勞動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國養老保險的體系

1.德國養老保險體系

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自願保險、特定羣體的養老保險

2.涵蓋範圍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法定養老保險,目前,法定養老保險覆蓋了從業人員的90%,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幹。

自願:自願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醫生、牙醫、藥劑師、律師、藝術工作者等。

特定羣體:公務員和法官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務員適用《聯邦公務員社會保險法》。自謀職業的農業人員有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採用現收現付模式,即由當前的工作者繳納養老保險金以支付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自願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是法定養老保險的補充,也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行為,由私人公司經營,政府只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為了防止因僱主破產而無力支付養老金債務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為擔保機構,如果企業破產,無法支付本企業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個人自願養老保險是由商業機構提供的,作為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它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支柱。主要為那些想在退休後得到更多養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額外的經濟保障。

3.資金來源及籌集

法定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所有的投保人都有義務依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

兩個渠道:

主要渠道——僱主和僱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次要渠道——國家財政補貼,佔養老保險費的五分之一

4.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必須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達到繳納保險費的期限,才有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德國規定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為年滿63歲,投保35年或年滿65歲、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屬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養老金。通常年滿65歲者即可領取養老金。在某些前提條件下,年滿60歲或63歲即可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數額原則上與投保人的勞動工資、交納時間長短相掛鈎。

三、現狀及改革

1.現狀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和社會條件的急劇變化使德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困難和挑戰,法定養老保險金支付總額的持續上升和繳付總額的不斷下降,導致現行養老保險模式已不堪重負。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續低迷,人口老齡化趨勢日漸嚴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導致的高失業率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使得法定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不斷減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齡:退休年齡由65歲提高到67歲,退休年齡由實際平均60歲提高到63歲,以保證2030年退休金交納不超過工資的22%。這一措施在歐洲具有普遍性。

(2)適當提高養老保險費率,降低過高的養老金水平。

(3)減少養老金提取比例,提高養老金繳納比例。

(4)擴大私人養老保險

(5)政府將在養老保險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財政負擔要相對穩定。

3.養老形式

專業護理老人院:在德國,進入“專業護理老人院”是老人們最普遍的一種選擇。這些養老院擁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設備和人員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養老。一些害怕孤獨又不願意去養老院的老人們自發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員共同分擔家務,互相幫助,一起參加社會活動,讓老人們遠離了孤獨,也體會到了家的温馨。

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的啟示

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現在採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屬於資本積累的模式,還處於試行階段,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樣本,我們可以吸取經驗和教訓,進而加快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堅持維護公平和效率的內在統一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一直致力於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以維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二者的內在統一。我國政府應在致力於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的同時,為企業創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場環境。只有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才會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人民的生活才會有保障。

2.擴大資金的多方位籌措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樣面臨着人口老齡化的威脅,如果僅以現收現付方式分配養老保險基金,必將產生德國現在入不敷出的狀況。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還有擴大的趨勢,因此我國應繼續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部分積累的管理模式,考慮到通貨膨脹的風險以及國家和企業的財政承擔能力,積累率也不宜過高。此外,應發揮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的力量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補充。

3.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體制

我國採取的資金積累模式意味着數額巨大的資金儲備,因此被挪用或佔用的現象就會出現,建立和加強基金的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管理機構的內部監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時要求我國應及時將養老保險制度法制化,充分體現專款專用的強有力的約束。

4.加快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在德國,任何一個投保人員都具有社會福利號碼,並且接受福利的狀況不受地區、企業性質的限制。我國也應重視儘快建立一個沒有城鄉差距、地區差異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解決中小企業、社會化科研機構、個體户、農民等社會保障問題。同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號碼,廣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準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及動態變化,實現養老保險管理的現代化。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篇5

單位辦理社保準備的資料

一、窗口辦理

1、身份證複印件2、户口本複印件(户主頁和本人頁)3、一寸白底照片3張4、單位社保聯繫卡5、單位公章6、到社保中心填寫表格其他的就沒有了,具體的可有單位行政人員給你辦理的。

二、單位開通網上社保的話,相對方便點,人事可以直接增加去社保的時候,會要求填寫相應的表格,(主要是確定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帶上新增人員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複印件;員工原社保賬號(一般身份證號輸入就會顯示的);單位社保聯繫卡;單位公章每個地方可能會有差異,所以請再諮詢當地12333為妥

辦理社保所需材料

公司提交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新參保人員需提交材料:

1、個人信息情況登記表

2、身份證複印件要正面,複印在a4紙中間

3、户口本複印件要首頁及其本人頁

4、一寸彩色照片2張

照片要求更改為:相關人員需提供由專業照相館(部)拍攝或加洗的本人近期的一寸彩色、正面免冠(露耳、露脖子)、白色背景(深色系服裝),即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要求的照片。同時,照片背面要用鉛筆書寫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個人信息登記表中,請務必選擇5家社保醫院)

社保調入人員需提交材料:

1、個人信息登記表

2、醫療藍本原件

3、身份證複印件1份

4、户口本首頁、本人頁複印件各一份

備註:如果社保調入入人員沒辦法提供2、4項資料,只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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