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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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民辦學校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範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鄭州黃河醫學專修學院、鄭州嵩陽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由___出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辦學公益性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本學校審批機關是___,登記管理機關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及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辦學範圍:

(一)辦學層次:中(初、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二)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中國小生、成人),教學採用(全日制、業餘)等形式;

(三)教學內容(專業);

(四)學制;

(五)辦學規模;

(六)其他。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學校章程;

(二)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條件,及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四)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董事會等章程另附)

第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為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 學校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 依法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召開。

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事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十六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着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元,出資者___,金額___(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物價部門核准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必須進行財務清算;法人代表離任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從辦學結餘中提取合理回報,並按照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依法納税。

第二十九條 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 25% 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 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並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的所有善後事宜處理後15日內,到相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

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西安市××區××街××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指明辦學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年。)

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D校訓:

D校風:

D教風:

D學校的辦學目標:

D學校的育人目標:

D校歌、校徽:

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 ,其中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範圍、規模、形式等。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之日為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後,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總人數一般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准後由理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學校教師在30人以內的,成立教職工大會;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學校,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範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餘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於××年×月×日表決通過後生效,學校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修改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本章程及修改後的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理事簽名:

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理事簽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理事簽名:

民辦學校章程 篇3

教師是學校教學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在教學中起主導作用,教師的工作態度和教學水平很大程度上影響教學效果。為了保障學校教學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了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為了對教師實施統一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為人師表,衣冠整潔,舉止文明,各方面為學生做出表率。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自覺堅持專業研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不斷積累專業培訓經驗,完全能勝任專業培訓工作,讓學生家長和學生滿意和信任。

3. 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工作不講價錢,工作雷厲風行。工作成績突出。若學校佈置任務未完成,一次罰款50元。

4. 嚴格遵守學校考勤制度。

(1)上課不準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罰款50元,超過10分鐘罰款100元。一個月累計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3小時予以勸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間不得擅自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向學校請假,並對培訓工作做好調整安排,否則按曠工論處。

(3)不得無故缺課,否則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一月累計曠工超過兩天者予以勸退 。

(4)有事請假需經學校負責人批准,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請假一天扣一天工資。(病假除外)

5.教師需根據教學進度和學生實際制定出總體的教學計劃,明確教學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週有具體的方案。教學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準存在教學的隨意性,杜絕盲目性,使教學工作科學有序。

6.教師要有很強的示範能力,定期接受學校的示範課。平時按教學計劃分專題進行示範,起到很好的引領和指導作用。

7. 教師要有很強的吃苦精神,在學生自我練習階段,要巡迴解疑答惑,及時糾正學生在繪畫過程中的錯誤,做到一對一的手把手的教,讓學生迅速提高繪畫水平。若較長時間未對學生進行巡迴輔導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商討工作除外)

8.教師要分專題實施教學工作,按年級示範、班級示範、學生練習(落實一對一輔導)、考試、講評五個階段完成每一專題的教學工作。

9.上課前15分鐘擺好靜物和準備上課所需要的東西。正式上課時應積極、主動、迅速組織學生上課並維持課堂紀律。上課期間不得與學生談論與學習無關的話題,一經發現扣當天工資。

10.下課後,教師要 收齊學生作業,及時認真批改作業 ,為有針對性的點評掌握第一手資料。

11.每一專題結束後組織過關考試,統一閲卷,對學生成績進行全面評比。

12.教師實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規美院畢業生,又要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培訓經驗,還有重人品、工作責任心和吃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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