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技術規範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6W

前言

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技術規範

為推進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規範農貿市場建設,引導農貿市場的規範化、標準化,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市場協會、浙江省標準化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乾冰、杜澤貴、王曉文、吳曉蘭、鄭勤。

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佈局、櫃枱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衞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

,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範。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衞生規範

gb50222-1995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j1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附條文説明)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是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

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於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黴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衞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

3.4 

水產品“二去”服務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衞生責任區制度是指在責任單位門前確定的責任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範圍、責任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 場地要求

4.1 選址

4.1.1 農貿市場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

定執行。

4.1.2 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 以農貿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 建築

4.2.1 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擇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 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必須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 農貿市場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m。

4.2.5 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2.6 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 面積

4.3.1 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

積不低於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佔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 農貿市場佈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 裝修

4.4.1 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 農貿市場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

4.4.3 農貿市場房頂可採用防黴塗料,或吊頂應當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 市場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 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

5 場內佈局

5.1 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佈局合理,

分區標誌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

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 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5.3 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

貯運鮮活家禽。

5.4 農貿市場經營醃臘製品、熟食滷品、醬菜調味品、糧油製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櫃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

肉類、活禽、豆製品、蔬菜等農產品。

5.5 熟食滷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枱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5.6 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櫃枱,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 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置獨立的淨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枱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

、無腐葉、無根鬚、無過量水份處理。

5.9 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 設施設備

6.1 給排水設施

6.1.1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

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枱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6.1.2 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 櫃枱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

地漏。櫃枱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乾燥,不積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符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

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 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面和設備設施。

6.2 供電設施

6.2.1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 櫃枱上方應按有關建築規範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 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風設施

6.3.1 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 新建農貿市場建築面積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 活禽銷售點必須設置排風設施。

6.3.4 非單體建築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保持室內自然通風

良好。

6.4 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

境,每個經營户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設施

6.5.1 建築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符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6.5.3 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 冷藏保鮮設備

6.6.1 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必須配備冷櫃。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 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台。

6.6.3 XXm2以上的農貿市場可以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以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 櫃枱設置

7.1 總體設計

7.1.1 農貿市場根據需要採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櫃枱。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採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櫃枱設

置應整齊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櫃枱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櫃枱高度宜為0.7米

―0.8米。

7.1.3 櫃枱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枱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於0.05米。

7.1.4 櫃枱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7.1.5 櫃枱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户堆放雜物。區域內應保持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 分類設計

7.2.1 蔬菜櫃枱鼓勵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枱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枱

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枱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勵採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櫃枱採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櫃枱架子可採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 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櫃枱宜設置在靠牆側,佈局相對集中。內牆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枱面採用不鏽鋼結構或磚砼結構,枱面上加裝多孔不鏽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 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櫃枱,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養池,櫃枱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於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枱面、水龍頭與

排水口,並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

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櫃枱。

7.2.5 肉類櫃枱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於切割。用於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枱面上(即嵌在台面內),或在櫃枱內

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

肉類區櫃枱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鈎,便於整齊懸掛。

7.2.6 活禽交易區必須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並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

池、操作枱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並設立上述設施。

7.2.7 豆製品櫃枱上採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製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櫃電源插座。

7.2.8 副食品經營宜採用專間設計,並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櫃枱。

7.2.9 熟食品營業房,採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並設櫃式售賣窗。室內必須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

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 商品陳列與銷售

8.1 蔬菜類

8.1.1 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鎖整齊捆紮,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 需保鮮的蔬菜採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 鮮凍肉類

8.2.1 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疫合格後方可

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衞生要求的肉類。

8.2.2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温控設施,其區域温度不高於25℃。

8.2.3 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符合衞生要求的操作枱(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並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 肉類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 保持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衞生。配置適於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並應每週進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天清洗。

8.2.6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 當天交易後剩餘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 水產品類

8.3.1 冰鮮水產品櫃枱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8.3.2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 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櫃枱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枱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

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 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必須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週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製品類

8.4.1 豆製品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 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 豆製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8.5 熟食滷品

8.5.1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衞生要求。

8.5.2 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衞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

,並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 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 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着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8.5.5 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台和銷售台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 醬醃菜類

8.6.1 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 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 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 包裝

9.1 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

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 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10 衞生

10.1 環境衞生

10.1.1 農貿市場的環境衞生應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農貿市場應保持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

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10.1.4 場內衞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責任人。場外衞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制度。應設專職衞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

人員。

10.2 從業人員衞生要求

10.2.1 應設專職食品衞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衞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衞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gb14881。

11 市場規範

11.1 規範

11.1.1 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燬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衞生管理制度等。

11.1.2 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枱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11.2 質量規範

11.2.1 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 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

11.2.3 場內經營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户要索取有關證件並

建立進貨台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衞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 證照規範

11.3.1 場內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衞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11.3.2 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 價格規範

11.4.1 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

11.4.2 包裝類商品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

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 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 計量規範

11.5.1 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 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淨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提供校秤憑證,定期公佈校秤結果。

11.6 服務規範

11.6.1 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 應設立服務枱,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佈投訴電話。必須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 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 信用規範

11.7.1 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税、漏税、欠税等情況。

11.7.2 市場舉辦者可以開展優秀經營户或誠信經營户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户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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