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行政處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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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廠職工獎懲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廠職工行政處分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企業可依據其過錯的輕重,及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大小,對其本人或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三條 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5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條 連續曠工3天以上(不含節假日,下同)7 天以下,或1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條 沒有完成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對整體工作帶來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六條 工作時間脱崗、睡覺、幹私活,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七條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的,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八條 酗酒、尋釁鬧事、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降級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九條 在對外交往中,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條 丟失保密文件及人事、技術檔案資料等,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造成企業知識產權被侵犯或泄露企業祕密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 疏於防範,造成企業財產被盜、被騙、丟失,造成較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企業財物或揮霍浪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對重大以上損失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特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企業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或者有破壞計算機網絡安全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技術操作事故、發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

(一)重傷事故

1、發生一次重傷1-2人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2、發生一次重傷3 人以上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二)死亡事故

1、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死亡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2、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1人並重傷2人以上(含2 人)、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4、發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者:

㈠一般火災事故

⒈發生一般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的,視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警告、記過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

⒉發生一般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㈡重大火災事故

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⒉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㈢特大火災事故

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⒉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偽證,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專業管理人員、副科級以上幹部違章指揮,發生技術操作、設備、火災、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的以及被勞動教養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緩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或又犯有嚴重錯誤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給予職工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1至2年。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以上的,可適當延長留用察看期。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計算工齡。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發基本生活費,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將本人原工資作為基數。對留用察看期間出色完成各項任務或有立功表現的,經處分審批單位核實,可決定減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二十六條 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操作、設備、傷亡、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損失,以及涉及領導幹部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審理。

第二十七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按以下程序審批後,在一定範圍內公佈處理決定:

㈠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廠長辦公會決定,經徵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勞動工資部門備案,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在本單位內公佈;

㈡留用察看處分由廠長辦公會討論,經徵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佈;

㈢副科級以上幹部撤職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經徵求工會意見後予以公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㈣開除處分由廠長提出,經廠職代會討論通過,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佈。

第二十八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6個月以後,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後,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准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後,恢復正常職工待遇。

第二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決定後十日內提出申訴,或通過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到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但在未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條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其工資、效益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待遇等,按企業的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第三十二條 撤職處分針對聘任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其級別和職務工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按勞動(聘用)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技術操作事故、設備事故、標準,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涉及的損失按以下標準劃分:

㈠較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㈡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㈢特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的生產安全事故劃分:

㈠重傷事故:按國家有關重傷範圍的規定確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 火災等級劃分:

㈠重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㈡特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户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兩項情形的為一般火災。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按以下區分:

㈠負有管理責任的包括班組長、車間負責人、廠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和負責人。

㈡負有領導責任的包括車間主要領導、廠領導。

㈢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責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責任者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區分。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金額、人數、天數和次數等,凡表述為“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出台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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