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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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歐盟在20xx年2月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環保標準,主要規範電子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ROHS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ROHS管理程序

ROHS管理規定

1.0 目的

為確保本公司產品的原材料、包裝材料、耗材及成品達到符合ROHS要求,建立一個標準程序實現符合RoHS要求的控制過程。(在試運行後將與《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捆綁執行)

2.0 範圍

2.1 適用於所有新的沒有符合RoHS要求的型號及轉換型號來實現符合ROHS要求;

2.2 適用於所有新的材料引入及未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更新或者替代;

2.3 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與非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兩者需嚴格區分,有明顯的標識;

2.4 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控制需在以下位置來控制:

2.4.1 進料控制,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化學藥品、耗材、組裝件、包裝材料、錫絲以及組裝的成品;

2.4.2 製程控制,在線的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製程控制;

2.4.3 貯藏控制,在倉庫貯存或產線所有符合RoHS的物料控制,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2.4.4 生產控制;

2.4.5 成品的包裝控制;

2.4.6 產品的運輸控制。

3.0 定義

3.1 RoHS: 關於在電子、電氣和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3.2 WEEE: 電子電器設備的廢棄、回收指令

3.3 SMT: 表面貼裝工藝

3.4 PPM: 每百萬分之

3.5 BOM: 物料清單

3.6 SGS: 有害物質檢測機構

3.7 ERP: 物料需求計劃系統

3.8 R: 符合RoHS要求,RoHS的縮寫

3.9 A類高風險物料:物料直接與產品有關係,是產品的組成部分,又分兩類:

a)直接物料,如:電子元器件和連接線;

b)需參與生產成為產品的組成部分的非直接物料,如:膠水、錫絲、助焊劑等;

3.10 B類中風險物料:與產品間接的有關係,但不是產品的組成部分,又分兩類:

a)化學品,如:甲苯、丙酮等稀釋劑;

b)需與產品一起交客户的包裝材料,如托盤、紙箱、塑料袋、等;

3.11 C類低風險物料:與產品有接觸,不是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工具、制具,如:鑷子、烙鐵、手套等。

4.0 符合RoHS要求材料的有關定義、要求和測試方法:

4.1 RoHS定義:是關於在電子、電氣和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

4.2 RoHS 含義

4.2.1 在電子、電氣和設備中逐步停止使用RoHS裏提到的禁止使用物質;

4.2.2 WEEE的條文裏提出,我們須對人類健康及環境保護意識,減少浪費做出貢獻。

4.3 RoHS 要求與客户要求

4.3.1 RoHS要求

* Cd 鎘 <100 PPM

* Pb 鉛 <1000PPM

* Hg 汞 <1000PPM

* Cr6+ 鉻/六價鉻 <1000PPM

* PBB 多溴聯苯 <1000PPM

* PBDE 多溴二苯醚 <1000PPM

4.3.2 客户要求

廈華要求(見附件一:《廈華對環境管理物質限定值要求》)

日立要求(見附件二:《日立對環境管理物質限定值要求》)

萬利達要求(見附件三:《萬利達對環境管理物質限定值要求》)

蒙發利要求(見附件四:《蒙發利對環境管理物質限定值要求》)

未規定的客户對環境管理物質的限定值與歐盟要求一致

4.4 符合RoHS要求的6種有害物質的測試方法,第三方測試機構需按以下方式測試:

* Cd & Pb 鎘 & 鉛 ICP-AES

* Hg 汞 Mercury Analyzer

* Cr6+ 鉻/六價鉻 UV

* PBB & PBDE 多溴聯苯 & 多溴二苯醚 GCMS

5.0 職責

5.1 銷售業務:負責收集客户對ROHS產品的信息並輸入和訂單審查。

5.2 供 應 部:負責對RoHS原材料進行採購,並協助品質部與供應商簽訂符合RoHS申明和進行第三方RoHS測試。負責制定對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RoHS)的審核計劃並實施審核。

5.3 倉 庫:負責對RoHS原材料的貯存和運輸等進行管制。

5.4 生 產 部:負責對RoHS產品的生產過程、存放區域和包裝區域進行管制。

5.5 品 質 部:負責督促供應商簽定符合RoHS申明和進行RoHS測試或第三方測試,負責對所有RoSH材料的進料檢驗把關和RoHS管制區域的情況進行控制和監督。

5.6 技 術 部:負責對開發的產品的RoHS管制和工藝文件的輸入。

5.7 RoHS推行小組、環境物質事故緊急應對小組職責

5.7.1 總 經 理:負責提供RoHS推行所需的資源與最終決策

5.7.2 RoHS推行小組組長:

* 負責公司RoHS管理體系建立和推行;

* 負責定期組織對RoHS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確保RoHS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和適宜性,並定期向最高管理者彙報

* 負責RoHS環境管理物質事故的緊急處理

* 負責RoHS推行小組與環境物質緊急應對小組的管理

* 負責保證公司推行RoHS的外部溝通與協調

* 負責本組織的內部培訓

5..7.3 RoHS推行小組組員:

* 負責配合公司RoHS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推行

* 負責實施RoHS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 負責對本部門進行RoHS培訓

* 負責本部門的RoHS管理體系的正常運作

5.8 RoHS推行小組、環境物質事故緊急應對小組組織架構圖RoHS推行小組與環境物質 事故緊急應對小組組織架構圖

6.0 審核 6.1 內部審核: 為了保證ROHS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和適宜性,公司定於每年在ISO內審的同時對ROHS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如果本程序文件沒有納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審核的輸入和輸出與ISO內審一致;

6.2 外部審核

6.2.1 對新的供應商應對其《RoHS管理體系》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並正常提供3批次符合RoHS的材料後才可納入正常供應商進行管理;

6.2.2 供應部每年制定《供應商RoHS管理體系審核計劃》並實施審核,

7.0 程序

7.1 符合RoHS的供應商及材料的管制

7.1.1 A類高風險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A類材料必須符合RoHS要求,如:電子連接器、部件、助焊劑、錫棒、錫絲、膠水、編織線;

供應部要確保所有的供應商每年一次遞交符合RoHS申明和第三方測試報告。

7.1.2 B類中風險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B類材料必須符合RoHS要求,如:化學品、包裝材料;

供應部要確保所有的供應商每年一次遞交符合RoHS申明和第三方測試報告。

7.1.3 C類低風險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C類材料必須符合RoHS要求,如:烙鐵、鑷子、手套、其它夾制具等;

供應部要確保所有的供應商完成和遞交符合RoHS申明。

7.2 新物料的RoHS管制程序

7.2.1 銷售業務在接到新的定單時應按《客户要求與合同平評審管理程序》對客户定單進行評審,評審內容應包括RoHS要求。在下定單時應區分RoHS與非RoHS定單;

7.2.2 技術部工程師在開發產品時需要用到新的材料,要確認是否符合客户要求、確認是否為RoHS材料,並對物料分類: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

7.2.3 如果是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技術部工程師須確認供應商是否提交符合RoHS要求的資料,如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SGS)、BOM清單;

7.2.4 當供應商提交了符合RoHS要求的資料,技術部工程師方可對樣品的其它項目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則需在樣品確認報告上做好“RoHS”標識,並將“RoHS物料的樣品確認報告與非“RoHS”物料的區分保存。反之,則該物料不合格,技術部工程師不對該物料進行評估;

7.2.5 如果新型號的材料確認已通過,供應部需向供應商下訂單,採購需確認BOM清單內所有的物料及輔助材料是否有RoHS要求,如有要求,需在BOM清單上作“RoHS”標識,並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符合RoHS要求的資料,如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SGS)、物料BOM清單;

7.2.6 供應部需確保原材料、輔材的供應商提供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物料BOM清單;

7.2.7 新的符合RoHS要求物料的存貯編碼,可使用加“R”後綴的編碼,如:B523366-R;

7.2.8 符合RoHS要求的新型號的製程,需將原材料、輔材錄入符合RoHS要求的BOM清單,編碼需加上“R”後綴;

7.2.9 供應部根據新的物料需求計劃採購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

7.3 設計開發的管制程序

7.3.1 技術部根據客户的相關資料確認該產品是否需要符合RoHS要求以及對有害物質含量的要求,當產品需要符合RoHS要求時,技術部將所有客户資料複製一份給品質部,然後執行《工藝設計管理程序》;

7.3.2 品質部需確認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供應商是否提供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物料BOM清單,如沒有以上報告,品質部應向供應商索取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物料BOM清單並自行利用光譜分析儀進行測試,如無法測試則需要送到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7.3.3 樣品完成後,品質部須對其生產線、產品進行認證,以及檢查材料符合RoHS要求的資料是否完成,只有上述三種情況都符合要求,樣品才能做合格判定,才能將產品提交客户做判定,批准後進行下一步驟,否則重複以上步驟;

7.3.4 只要是產品客户有需符合RoHS要求時,供應部須確認樣品物料是否符合RoHS要求、樣品是否有批准,否則,供應部不能採購該產品所涉及的物料;

7.3.5 設計符合RoHS的產品在產品編號後加‘R’的後綴,以區分符合RoHS與不符合RoHS。

7.4 進料檢驗管制程序

7.4.1 針對所有來料,IQC依上述的內容分類,確認來料的類別:A類、B類、C類,然後確認是否提供相應的供應商資料,然後按IQC的《進料檢驗管理程序》進行檢驗,確認其規格、型號、尺寸是否符合要求,並做好記錄,且將符合RoHS要求的來料記錄表格與非符合RoHS要求的來料記錄表格分開保存

7.4.2 IQC在進料檢驗時,須確認該物料是否為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如果是IQC先對其供應商進行分類,然後確認是否按7.1符合RoHS材料管制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以上資料,IQC有權拒收。只有提交相關資料後,才能按照來料檢驗管理程序執行檢驗,檢驗合格後,IQC須在檢驗報告及抽檢物料的供應商外包裝上蓋合格章,並且貼上RoHS標籤,以確保其物料符合RoHS程序,且不被非RoHS物料混淆。另外,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及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抽檢物料也均需貼上相對應的標籤;

7.4.3 對於可以自行檢測的有害物質,應對供應商提供符合RoHS的材料每週進行一次RoHS測試;如果需要委外檢測的有害物質則半年送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內部負責檢測人員應得到培訓並持證上崗。檢測後的紀錄品質部應予保存;

7.4.4 對於有害物質檢測不合格的供應商,暫時取消其RoHS供應商資格,要恢復合格供應商資格依7.2執行;

7.4.3 物料檢驗合格後,倉庫須對符合RoHS要求以及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貼上相對應的標籤,分開放置並有明顯的區分;

7.4.4 在發料時,需在領料單上作“RoHS”標識,所有有“RoHS”標識的領料單須與非“RoHS”的領料單分開保存;

7.5 過程控制管理程序

7.5.1 所有參與符合RoHS要求產品的生產人員,都要參加“RoHS”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參與符合RoHS要求產品的生產,考核成績與記錄需有RoHS標識;

7.5.2 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的生產,各工序負責人先確認流程單是否有“RoHS”標識,並且遵循流程單的要求生產;

7.5.3 在生產車間各工序材料存放區域或物料架上,所有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必須有明顯的標識;

7.5.4 在符合RoHS要求產品的生產製程中,IPQC首檢時須注意確認前工序是否有混淆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或輔材等,確認所有記錄是否有“RoHS”標識,確認所有記錄是否與非“RoHS”的記錄分開保存;

7.5.5 生產線所有涉及與RoHS要求有關的設備和工具都必須有明顯的RoHS標識,不符合RoHS要求也需有明顯的標識;

7.5.6 在以下所有關鍵管制區域,做好符合RoHS要求的標籤/標識:

生產線和機器,且記錄必須有RoHS標識;

返修位的烙鐵和其他工具等,在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返工時,操作員需確認返工區域無非RoHS的產品遺留,且返工的工具上不含有不符合RoHS

要求的材料殘留;

每個批次的物料外包裝到最小包裝,都必須有RoHS標識;

品質部巡檢員必須確認生產流程單所用錫絲、錫棒是否符合RoHS要求生產部班長確認計劃.實際所用錫絲是否與要求使用的錫絲相符。同時需注意錫絲的保存與使用,無鉛與有鉛錫渣要分開回收處理;

品質部巡檢員每週對錫爐內錫的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測,如果超過標準則立即通知生產,並開出《不合格品處理單》交由RoHS緊急事故應對小組進行處理;

生產流水線在生產前要檢查是否有不符合RoHS的物質、工具存在,注意一切可能存在禁用物質混入的地方;

7.6 倉儲管理程序

7.6.1 所有完成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在包裝時注意符合RoHS要求區域是否有非RoHS產品存在,沒有時操作人員才能按相應作業指導書操作,並且按作業指導書要求在包裝上貼RoHS標識,同時不符合RoHS要求、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也應按相關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在其包裝上貼上相應的標識;

7.6.2 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材料貯存

材料庫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為: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區域,材料需分類分區域放置且有明顯的區域標識。材料的進出記錄需按不同的分類做不同的標識,如符合RoHS要求的需有RoHS標識,且所有的記錄需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類分開保存;

生產線上所有材料放置區域及料架上都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類分區域放置並有明顯的區域標識;

成品庫的所有成品都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類分區域放置、保存,並且有明顯的區域標識。

7.7 最終與出貨檢驗管理程序

7.7.1 所有完成好的符合RoHS要求的批次,OQC根據《隨工單》及客户要求,按出貨檢驗管理程序對產品進行出貨檢驗;

7.7.2 檢驗合格後,OQA簽好字並做好《OQC檢驗報告》,並在報告上做好RoHS標識,所有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記錄必須有RoHS標識,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記錄報告都需要有相應的標識以區分,且所有的記錄報告需分類分開保存;

7.7.3 OQC根據《隨工單》的要求,確認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客户是否要求提供相應的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物料BOM清單,如果有要求時,OQA在出貨時需提供相關資料隨出貨報告遞交給客户。

7.8 PQC製程管制

7.8.1 RoHS測試只需要每個批次做一次,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a)元器件改變或增加新的元器件;

b)錫棒或錫絲、助焊劑、膠水等A類高風險物料改變;

7.8.2 測試時需要將每個部件和輔助材料都進行檢測;

7.8.3 品質部保存測試報告的原件。

7.9 工藝設計管制

7.9.1 如果有符合RoHS要求,設計人員只能選用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和元器件;

7.9.2 在現有的物料中,有“RoHS”與“非RoHS”區分,設計符合“RoHS”的產品時必須選擇帶“R”後綴的材料和元器件;

7.9.3 如果是新物料還沒有在清單中列出的,供應部可要求其供應商提供相應的符合RoHS申明、測試報告、物料BOM清單等資料。

7.10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所有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制,相關責任人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執行,並確保責任區域內的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半成品、成品不會混淆。

7.11 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所有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材料如不符合RoHS要求或產品要求,導致被判為不合格,需開改進措施報告進行糾正預防時,相關責任人按《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執行。

7.12 產品追溯性管理程序

為使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材料便於追溯,各工序需要有相關的標識,具體按《產品標示與可追溯性管理程序》執行。

7.13 客户退貨管理程序

若是符合RoHS要求的產品,退貨記錄上需有RoHS標識,退到倉庫時需放置在符合RoHS要求標識的區域,如果需要做選別、報廢時需按照RoHS要求作業。

7.14 生產控制管理程序

所有符合RoHS要求產品生產時,其《生產隨工單》上需有RoHS標識,返修與返工時《隨工單》上需有RoHS標識。生產中需做補料申請時,補料申請單上也需有RoHS標識。其他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待確認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流程單、補料申請單、返修與返工流程單上都需要有RoHS標識。

7.15 記錄、報告、文件管理程序

所有涉及RoHS管控的記錄、報告、文件等均需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為: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並做好相應的標識和保存.

7.16 變更管理程序

7.16.1 當符合RoHS的材料或供應商、客户的要求產生變更時應由提出部門填寫《更改通知單》;

7.16.2 《變更通知單》應填寫申請人、日期、變更原因、變更內容等,並得到總經理的批准,同時複印、傳真或郵件給客户,得到客户的明確回覆後才可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7.16.3 變更或得批准後需要通知各個相關的部門或人員、崗位;

7.16.4 變更後的材料或供應商應按7.3執行;

7.16.5 變更提出部門負責對《變更通知單》的原件保存,品質對所有的《變更通知單》均要有一份保存;

ROHS的適用範圍

歐盟27個成員國: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脱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

RoHS指令的函蓋範圍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錄所列出的電子、電氣產品:

1、大型家用電器:冰箱、洗衣機、微波爐、空調等

2、小型家用電器:吸塵器、電熨斗、電吹風、烤箱、鐘錶等

3、IT及通訊儀器:計算機、傳真機、電話機、手機等

4、民用裝置:收音機、電視機、錄象機、樂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熒光燈等,照明控制裝置

6、電動工具:電鑽、車牀、焊接、噴霧器等

7、玩具/娛樂、體育器械:電動車、電視遊戲機、自動賭博機等

8、醫療器械:放射線治療儀、心電圖測試儀、分析儀器等

9、監視/控制裝置:煙霧探測器、恆温箱、工廠用監視控制機等

10、自動售貨機

它不僅包括整機產品,而且包括生產整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裝件,關係到整個生產鏈。

ROHS的實施影響

對中國影響

根據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的最新數據,20xx年一季度,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在我國出口中所佔比重達55%。而歐盟已經成為中國機電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由於中國廠商環保理念和工藝水平的落後,RoHS指令使得將近270億美元的中國機電產品面臨歐盟的環保壁壘。

中國政府一直在給以密切關注和研究對策,國務院專門責成信息產業部負責針對歐盟環保指令的研究和應對工作。信息產業部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制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完成,並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重點防治目錄中的電子信息產品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乙醚和聚合溴化聯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於20xx年7月1日以前的一段時間,中國政府要求電子信息產品製造商們實行有毒有害物質的減量化生產措施,並積極尋找可替代品。

同時,一個名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標準工作組”的機構也已經開始籌備成立,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標準,開展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有關的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別是加快制定急需的材料、工藝、測試方法和實驗方法的基礎標準。

法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會籤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號)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它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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