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一、為鼓勵保安人員立功受獎,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獎勵:
1、因工作表現突出 ,收到客人錦旗,表揚信、為酒店贏得榮譽者;
2、在執勤中堵截被盜物資,使酒店及客人避免經濟損失達千元以上者;
3、在執勤中抓獲違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收審,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者;
4、防止事故發生和忠於職守,制止治安案件發生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獎勵;
5、維護公司聲譽、利益免受重大損失者;
6、對保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實施富有成效者;
7、有其它功績者。
二、按照行為規範的要求,對違反規定的保安人員,為達到以懲為戒的目的,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10-20元。並對違反以下規定兩次的,除罰款以外,給予警告一次。
1、遲到早退在半個小時以內的。
2、對保安人員儀表形象的要求(如發蓄、蓄鬚,染髮等)執勤時佩戴飾品(如戒指、項鍊等);
3、執勤時不着保安服裝或着裝不整(包括服裝不清潔);
4、執勤時看書報等刊物,收聽錄音機及做與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
5、私自撥打與工作無關的電話或將電話借與他人使用;
6、執勤時私自待客或容留非執勤人員;
7、不服從領導安排,不按時換崗,違反工作規定;
8、工作態度不認真、散慢,執勤中相互打鬧;
9、違反行內規範的其它情形,且情節較輕的。
三、對違反行為規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30—50元,並給予警告一次。
1、 擅自脱崗、串崗、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 上崗前飲用含有酒精類飲品;
3、 因工作失職,客人提出意見或不滿的;
4、 未經允許,私自與他人串班或離開崗位者;
5、 不按時參加集體會議或集體活動者;
6、 違反行為規範的其它情形且情節較重的。
四、對嚴重違反行為規範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規定予以辭退。
1、 一個月內受到兩次警告處罰者;
2、 執勤時睡覺及擅自脱崗造成嚴重後果者;
3、 工作時間飲酒或飲用含有酒精類飲品者;
4、 私自動用客户物品或車輛的,對造成損失的,後果自負;
5、 執勤時談情説愛者;
6、 不服從管理,自行其事,頂撞辱罵領導者;
7、 利用職權私自收受客人錢、物者;
8、 以酒店名義從事職責以外的活動,給企業經濟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
9、 執勤時與賓客發生嚴重衝突、鬥毆,給酒店造成不良影響者;
10、 執勤時聚眾飲酒、鬥毆,給酒店造成嚴重影響者;
11、 私自曠工兩天以上者;
12、 違反行為規範的其它情形,且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