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檢察院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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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申訴書
向檢察院申訴書1

申訴人: 毛xx 男 xxxx年8月20日出生 漢族 無業

xx奉化人 居民 住址:奉化市xx路x號

被申訴人: xx省衞生廳 住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 楊xx 職務: 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xx市上城區人民法院(xxxx)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申 訴 事 項

請求撤銷xx市上城區人民法院(xxxx)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責令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 實 和 理 由

一.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被申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向法庭遞交一份書證時,但沒有説明這份書證內容,而作為專業與法律打交道的一審法院在開庭時,卻又沒有將被申訴人所遞交的書證,讓申訴人質證、認證,純粹屬於司法明顯不公的審理行為。(見xxxx年11月15日上城區法院開庭筆錄第二頁倒數第四行起。。。。。。),正因為沒有質證、認證,就由此導致本案的訴訟,受到莫名其妙的敗訴。如此審理行為,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因此來講,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所提及的“。。。。。。且在一審庭審中向你舉證並亦經你質證。。。。。。”之事,不符合筆錄中所寫的事實。而且當時法庭拒絕本人複印庭審材料。由於年年申訴、上訪,時過若干年後,在律師的指點和提醒下,申訴人就在法院檔案室,竟意外發現有一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衞生局申請,對毛xx耳聾提請省職業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在此情況下,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就得到了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的診斷文件,由此就被原審法院採納,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是造成申訴人對本案行政訴訟案的敗訴的原因。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採納複議機關得到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而且,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同樣也違反《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作為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同樣也違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章程》第九條申請鑑定,會診的程序的規定:“ 由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或職業病診斷機構向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疑難病例會診的申請。。。。。。提供由廠方出具的職業接觸史(蓋章有效)。。。。。。”根據以上所提供的法律、法規、章程的條文的規定,就可以顯而易見原審法院和行政複議辦公室,是以違反程序來審理行政爭議案件,而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則是以違反程序而作出診斷文件。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依法辦案,為此,申訴人根據從法院檔案室得到的,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衞生局申請,對毛xx耳聾提請省職業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由於法院庭審時,法庭沒有將這份函交給申訴人,也沒有叫申訴人質證、認證,詳見所附的《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由於法院審理程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的正確裁判。因此,申訴人就將這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函》作為新證據,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對本案給予再審申請時,但卻竟會被法院故意閉起眼睛胡説“你所提交的系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複印的xx省衞生廳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的有關證據這些證據已經在一審期間向你舉證並經過庭審質證,不屬於新證據範疇。”(注:如此説法簡直是胡説八道,純粹屬於無視事實情況存在,而以強勢故意欺侮弱者的審理行為。必須立即糾正。)難道申訴人提交的,但卻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被申訴人所遞交的《奉化市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函》的書證,就不屬於新證據範疇嗎?這無非是在暗示當事人,民不可以告官。因此來講,省法院的説法,有違全國人大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在是太欺侮人啦,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而且省法院在通知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向你發(xxxx)行監字第195號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xxxx]13號)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對省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向本人所發的函,作為不予受理申訴人的再審申請書依據,並將再審申請材料退回給本人。對此,申訴人不服,理由是,本人從法院檔案室所複印到的在一審期間沒有叫申訴人質證的證據名稱是《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函》,而當時複印的時間是xxxx年11月12日,也就是説這份證據是在最高法院作出第195號函5年後才得到的。為什麼不是新證據?再説最高法院在函中而是以“經審查,你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裁定,望服判息訴。”它是告訴申訴人因證據不足,勸本人服判息訴,但其則沒有作出裁判或駁回之事。附xxx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因此來講,省法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函,不適用本案申訴人的再審申請。因此來講,省法院對申訴人的再審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屬於錯誤的審理行為,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二.根據xx省衞生廳所制訂的《xx省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凡慢性職業病的診斷,職工應持單位的介紹信和詳細職業史的證明材料,到本地區,本部門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織就診。。。。。。”第十八條的規定;“就診人員對職業病診斷不服,有正當理由的,可向上一級職防機構和診斷組織提出複診的要求。。。。。。”及以上《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章程》中所提到的第九條的規定,都明確規定作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工本人或就診人員或當事人,都有權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的申請,但作為本案當事人申訴人,就根本沒有向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和合法組織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提出職業病診斷的申請,因此來講,由這二個診斷機構對申訴人所作出的診斷結論,應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説,申訴人也無理由向它的上一級診斷機構提出複診的要求。而有法律依據的理由,來請求xx省衞生廳予以撤銷因違法所作出的診斷文件。但xx省衞生廳拒絕撤銷,則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只好通過司法途經,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來講,作為終審法院所作出的駁回上訴中的認為;“。。。。。。如上訴人對省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本應向國家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以及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審查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於你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於診斷技術行為,並非xx省衞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你對上述意見有異議,應向上一級有監督檢查職能的國家職業病診斷組織申請重新鑑定予以救濟,而非堅持對本案的一再申訴。”的審理,是不符合日常生活社會邏輯的違反程序的審理行為,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三.根據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於你對xx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於診斷技術行為,並非xx省衞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在《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中已經定死結論“3。該患者在其它醫療單位作出的診斷意見一律無效,以此為準”和《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的複議意見》中也已經定死結論:“。。。。。。請各有關單位自發文之日起按此執行》”,都屬於行政式命令的説法,難道説這也屬於診斷技術行為嗎?因此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焦點原因。如此審理,簡直是欺侮當事人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根據事實,依法予以糾正。為此,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四.自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申訴人才知道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是一個沒有經過xx省衞生廳批准設立的非法組織。因此這個組織沒有職業病診斷權,其所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應認定為無效。據xx省衞生廳的説法:聲稱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就是xx省職業病診斷組所下設的職業中毒診斷小組,但其卻不能提供當時xx省衞生廳有關這方面的行政批文。如此謊言使人無法認可。為此,根據國務院xxxx年10月25日第43號文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和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中的規定;“。。。。。。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由於xx省衞生廳拒絕撤銷沒有行政批文的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文件,已經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並也給申訴人造成已有23年的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但本案卻被原審法院和終審法院,就以作出駁回起訴和駁回上訴的行政裁定,則屬於錯誤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依法糾正。為保證司法公正,特向貴院提出對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之診斷文件,必須給予撤銷的申訴。

五.申訴人根據xxxx年3 月3日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處,得到其向xx省衞生廳調取到的,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診斷文件的依據,是一份題為《關於毛xx同志的情況材料》書證。而這份書證則屬於沒有蓋公章,也沒有個人簽名,而且又與事實根本不符的匿名偽證材料,但卻被xx省衞生廳認定為是廠方提供的材料,這純粹屬於百分之百欺侮申訴人的行政行為,必須立即予以糾正。而由這份偽證材料作為診斷依據,所作出的診斷文件,這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真正的焦點原因,因此,對這份診斷文件應認定為無效。只因作為衞生行政管理機關xx省衞生廳,拒絕撤銷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於毛xx同志突發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文件,這屬於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現只好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申訴。

六.根據當時原審法院開庭傳票通知,對本案定於xxxx年11月15日下午1時40分開庭,時至剛開庭時,法院才將被申訴人於同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交給申訴人簽收,而導致申訴人對本案的庭審,處於被動及無法作相應的反駁。因此來講,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審理程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公正裁判。為此,特向貴院得出對本案的申訴

説明:

1.關於以上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所提的事實和理由,是針對新證據來提出再審 申請的。因為終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時間是xxxx年2月6日。而這3項證據都是發生在駁回上訴時間之後。

2.終審法院在xxxx年7月5日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作調查筆錄時,不知何故,申訴人多次請求法官將本人講的重點話打入,卻被拒絕。只好自己作手寫補入。但法院卻沒有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提起,如此審理,純屬司法明顯不公,特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的申訴。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

向檢察院申訴書2

申訴人張xx、男、xxxxxxxx年5月8日出生,漢族、xx區第二運輸公司工人,住xx區xx街x委x組,電話:xxxxxxxxxxxx

xxxx年12月31日,xx區人民法院對劉xx流氓一案,作出(xxxx)刑字第86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劉xx犯有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xxxx年8月13日,xx區法院以(xxxxx)伊區刑字第57號判決,對劉xx重審改判六年。

xxxx年12月1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xx)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又將劉xx終審改判無罪。

法院對加害人劉xx終審改判無罪之後,被害人即本申訴人依照當時實施的《刑訴法》(xxxx)第148條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之規定,向xx市檢察院申訴。

結果,市檢察院卻向申訴人告知:對市法院的判決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訴而不能向市檢察院申訴,因為判決不是檢察院作出的,市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市法院上述劉xx無罪判決不服的申訴。

申訴人無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訴。正如民間諺語所説:“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xxx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

最近,申訴人經過多方諮詢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得知,市檢察院當年拒不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是錯誤的,是違反當年法律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故現在依照現行法律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事實與理由:xx市法院認為(《判決書》第2頁):“劉xx單獨和夥同陳剛等四人兩次去張xx家,目的是索要勞動報酬和要求張領其看病,並非尋釁滋事,系屬民事糾紛而發生毆鬥,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顯然,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xx的勞動報酬是本案基本事實。按市法院自己的邏輯,欠,就是索要勞動報酬而並非尋釁滋事,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問題恰恰在於,法院對“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xx的勞動報酬”之本案基本事實——根本就沒作審理,自然也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審判決所謂“現查明”(《判決書》第1頁)“劉xx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時許,去個體養車户張xx家索要工錢”完全是毫無證據的憑空認定事實,實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故請求支持申訴請求,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也請求向申訴人“當場書面答覆”受理本申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xxx年二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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