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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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指導意見

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隨着農村交通建設的快速推進,全市農村客運得到較快發展,農村羣眾出行難有效緩解。但由於公路通行條件低,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尤其是安保設施不夠完善,部分鄉村有路無車通行的情況還較為突出,農村客運線路開行經常中斷的情況仍然存在。為更好地解決農村羣眾出行問題,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農村道路客運的通知》(川辦發〔XX〕8號)、省政府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XX〕1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的實施意見》(廣安府辦發〔XX〕65號)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服務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不斷滿足農村羣眾出行需求”的總體要求,按照“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策扶持、示範推廣、把握標準、確保安全”和“以運助農、以運促農、以運興農”的工作思路,加快推進農村客運發展,建立佈局合理、暢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城鄉客運網絡,為加快農村發展、繁榮農村經濟提供堅實基礎。

二、發展目標

(一)總體目標。

“xx”期末,已列入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行政村通達率達l00%,農村公路通暢率達85%,符合條件的農村公路全部開行客運車輛。

(二)具體目標。

1.着力打通斷頭路,實現道路聯網閉環,提高鄉鎮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公路通達深度。“xx”期間,發展、改造和完善農村客運線路202條,新投放農村客運車輛1000輛。

2.各中心鄉鎮基本建成等級客運站,其他鄉鎮建有簡易客運站,通客車的行政村建有港灣式車站或招呼站。“xx”期間,建成鄉鎮等級站22個,簡易站14個,招呼站422個。

3.運輸裝備水平明顯提高,適合農村路況和適應農民出行需求的農村客運車輛普遍推廣使用。

4.改善農村道路運輸條件,建立客運安全保障體系,滿足農村羣眾方便、安全出行需求。

三、發展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各區市縣作為發展農村客運的責任主體,要認真組織編制農村客運發展規劃,制訂發展舉措,加大對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積極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投入農村客運經營,形成“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客運發展格局。

(二)統一規劃、穩步實施原則。以縣為單位編制農村道路客運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劃穩步推進農村客運發展。要在穩定現有城鄉道路客運基礎上,重點發展鄉鎮至鄉鎮、鄉鎮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支線客運,逐步提高農村客運通達深度,增加覆蓋率。

(三)以人為本、方便安全原則。根據農村道路通暢條件,採取線路延伸、新增運力等方式和開行片區車、趕場車等靈活的運行模式開通農村線路,滿足大多數羣眾尤其是偏遠鄉村羣眾出行乘車需求。堅持以人為本,將農村客運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強化對農村道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和車輛技術條件的把關,落實經營者安全主體責任和鄉鎮政府安全監管責任,確保農村客運安全。

(四)突出重點、維護穩定原則。重點加快鄉鎮村道路客運發展,國省縣主幹道原則上不新規劃農村客運線路和新增車輛。嚴格界定農村客運經營範圍,平衡不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有效避免客運經營矛盾,確保秩序良好和行業穩定。

(五)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原則。強化非法客運整治,結合農村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客運通行條件,積極引導非法客運經營者經營合法客運,以減輕整治非法客運的壓力。

(六)政策扶持、優化服務原則。針對農村客運客源不穩定、經營效益差的實際,區市縣政府要出台財政補貼等扶持政策,主動為經營者排憂解難,努力為農村客運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四、發展舉措

(一)編制發展規劃。各區市縣政府要結合現有農村道路條件和線網布局、鄉鎮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在開展對農村客運現狀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或修訂完善本地農村客運發展規劃。規劃要以構建農村客運網絡為總體目標,與“路、站、運、管、安”一體化發展相結合,與區域幹線公路網相銜接,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小城鎮規劃建設以及新農村建設相協調,體現“以人為本、服務三農”的基本宗旨。

(二)界定線路類型。農村客運是指縣境內或者毗鄰縣之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線路。根據農村客運線路起迄地不同,將農村客運線路劃分為縣城至鄉鎮(含行政村,下同)、鄉鎮至鄉鎮(含行政村,下同)、行政村至行政村三個類別。縣城至鄉鎮為農村客運一類線路,縣城至行政村為農村客運二類線路,行政村至行政村為農村客運三類線路。

(三)創新運行模式。圍繞“開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基本要求,實行靈活多樣化的運行模式,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為主導的農村客運多元化管理模式,不斷滿足羣眾出行乘車需求。對農村客運一類農村線路,可採取定線運行模式,也可根據道路條件、客流量等情況,推行公交化運行模式,或定線直達與公交化相結合的運行模式。對於二、三類農村客運線路,可採取以建制鄉鎮(村)為中心的區域化、片區化運行模式確定農村客運車輛區域內的主營線路,在滿足主營線路羣眾出行的基礎上,允許其在區域內符合通行條件的農村線路上運行。農村客運具體運行模式,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四)合理選擇車型。在車型選擇上,要結合鄉村道路狀況(路面等級、路面寬度和轉彎半徑等)及客流特點,按照《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和《關於印發農村客運車輛技術要求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運函〔XX〕113號)的基本要求,因地制宜選擇農村客運適用車型。

(五)完善車輛標識。農村客運車輛(主指二、三類線路)應實行“五統一”管理(統一客車類型、統一車身顏色、統一客車標識、統一駕乘人員聘管、統一經營調度),車門噴印監督電話,車身噴印“農村專線客運”、“農村片區客運”或“××縣農巴”字樣,客運線路牌須註明運行線路或區域。

(六)優化通行條件。開行農村客運的農村公路必須取得交通運輸部門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鑑定書》,原則上要求路面寬度不低於4.5米(路基寬度不低於5米),達不到標準的,要對道路進行整改完善,達到客車通行條件。新建農村公路要堅持“五個同步”,即公路建設、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建設、客運發展、安保設施、站點建設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七)優先客運許可。要通過資源市場化配置方式,引導客運企業參與農村客運經營,鼓勵社會資金投入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要妥善處理好老線與新線、幹線與支線、冷線與熱線的矛盾,平衡好客運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確保農村客運健康、穩定、協調發展。規範和簡化行政許可,對二、三類農村客運線路,鄉鎮政府應提出開行方案,選擇好經營者,並督促其及時提出許可申請。在道路條件符合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下,交通運管部門要及時、優先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五、政策支持

各區市縣要從以下五個方面研究制定農村客運發展的扶持政策。

(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1.落實農村公路管養經費。各區市縣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XX〕49號)、省政府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XX〕1號)文件精神,堅持“縣道公路縣養、鄉道公路鄉鎮養護、村道公路村委會養護”原則,進一步完善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目標責任和檢查、考核、獎懲機制,促進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落實。要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標準,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將農村公路管養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落實到位。

2.加大道路安保設施投入。對需開通客運的農村道路,各區市縣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農村道路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完善必要的安保設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含交通標誌標線)。按照縣鄉分級負責、縣級投入為主的原則,廣泛籌集農村公路安保設施建設資金。

(二)農村客運站建設管理。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結合農村客運開行情況,統一規劃和建設方便羣眾上下和安全出行的農村客運站點,包括等級站、簡易站和招呼站。要通過爭取國家投資、社會捐資、市場融資、廣告收入等多種方式,籌集站點建管資金。對農村等級客運站建設,要積極向上爭取車購税資金補助,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解決。對農村客運港灣站或招呼站建設,主要由縣級財政預算解決。

靈活農村客運站點管理形式,對農村客運等級站,在不改變其產權和服務功能的前提下,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經營者,也可委託鄉鎮政府、運輸企業管理,同時要簽訂經營或管理合同,明確服務要求和經營期限。對港灣式車站或招呼站,可在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當地公路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納入農村道路養護管理範圍。農村客運站維護管理經費由縣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農村客運税費政策。

1.合理核定票價。繼續對農村客運實行政府定價。各區市縣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結合農村客運燃油費補助、天然氣價調金補貼情況,按規定核定農村客運票價。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廣安中心車站農村客運票價的核定工作,縣級以下農村客運票價由各區市縣發展改革(物價)部門具體核定。對縣城至鄉鎮的城鄉公交客運,可參照城市公交票價機制核定票價,並保持農村客運運價與其他客運票價之間的合理比價關係。

2.税費優惠扶持。一要堅決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村客運的不合理收費。二要出台扶持農村客運發展的優惠政策,從XX年7月1日起,對運行二、三類農村線路的車輛,税務部門要從最低標準徵收車船税和營業税。

3.企業管理收費。運輸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承包、租賃經營二、三類農村客運線路的,要適當降低承包、租賃費用,減半收取企業管理費,調動農村客運承包、租賃經營者的積極性。

(四)鼓勵農村客運公交化運行。

各區市縣要按照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原則,大力發展城鎮公交客運,鼓勵對現有符合建成區城市道路通行條件的城鄉班線進行公交化改造,選擇公交車型開行城鎮客運線路,其車輛座位數由公安交警部門按照城市公交核載標準核載。

(五)落實農村客運管理經費。

各區市縣要根據農村客運發展和管理績效,採取以獎代補形式,解決好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農村客運管理工作經費,以利於加強和推進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六、道路評估

擬開行客運車輛的農村道路,須經過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方可開行。具體條件和要求如下:

(一)農村公路技術條件。

1.通行客車的農村公路,其技術指標、安全設施、橋涵等應參照交通部文件《關於印發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XX〕372號)和《xx省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辦法》(交路農建函〔XX〕17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2.採用xx省地方標準中的受限指標建設路段,應按要求加強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置。特殊情況下,農村公路的最大縱坡不大於12%。採用單車道路基的,應在適當距離內設置錯車道,錯車道路基路面寬度最低不小於5米,有效長度不小於20米,單車道轉彎半徑小於15米的急彎路面加寬值不小於2.5米,道路橋樑承載能力不小於6噸(軸荷)並同步限制橋樑通行車輛荷載。

3.通行客車的農村公路,應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年第3號)和省安委會川安委〔XX〕1號文件規定,在陡坡、急彎、沿河、臨崖以及長下坡路段設置波形護欄、防撞礅(牆)、減速帶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同時要設置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禁止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的禁令標誌,以提高行車安全性。

(二)農村客運車輛技術條件。

1.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的結構和性能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

(2)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交通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規定的三級及以上等級,客車類型等級劃分應當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普通級及以上等級。

(3)以汽油或柴油為單一燃料、總質量超過3.5噸的客車車型應當列入交通運輸部公佈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車型表。

2.車輛投入使用年限不超過6年。

3.車輛應當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三)農村客運駕乘人員從業條件。

1.從事農村客運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

(2)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並經運輸企業培訓合格上崗;

(3)年齡不超過55週歲;

(4)三年內無死亡一人及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5)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律法規,掌握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6)從事農村客運的駕駛員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連續駕駛營運車輛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

b.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安全學習。

2.從事農村客運的服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國中以上文化;

(2)年齡不超過45歲;

(3)參加經營企業組織的安全服務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個人形象;

(5)熟悉旅客運輸服務有關標準和規範;

(6)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安全服務培訓學習。

(四)農村客運車輛運行條件。

1.車型限制。農村客運車型應符合交通運輸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和《關於印發農村客運車輛技術要求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運函〔XX〕113號)要求,並列入國家客車生產公告。

綜合全市農村公路現有道路狀況、人口流量等因素,合理限制線路通行客運車型,其基本要求如下:路面寬度6.5米以上(路基寬度不小於7米)雙車道農村公路,允許通行車長應在7.5米(含7.5米)以下、載客人數(含駕駛員)應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客車;路面寬度4.5—6.5米(路基寬度5—7米)的農村公路,允許通行車長應在6.5米(含6.5米)以下,載客人數(含駕駛員)應在19人(含19人)以下的客車;路面寬度3.5米—4.5米(路基寬度4—5米)的農村公路,允許通行車長應在5.5米(含5.5米)以下,載客人數(含駕駛員)應在9人(含9人)以下的客車。具體由縣級交通、安監、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具體路段論證選用適合車型。

2.車速限制。對路面狹小路段和存在道路安全隱患的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與過村鎮路段,實行限速通行,前後設立限速標誌,公路客車行駛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路段限速標誌規定的車速。一般要求:3.5米及以上的單車道路段最高限速30公里/小時,受限路段限速10公里/小時;水泥或瀝青路面的雙車道路段限速40公里/小時,受限路段限速15公里/小時。

3.時段限制。根據客運路線里程,控制早晚班次的客車通行時間。基本要求:冬季17:30至次日6時、夏季18:30至次日6時,禁止在四級及以下農村公路上通行客車;22:00至次日6時,禁止在三級及以下山區農村公路上通行客車;遇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禁止客車通行農村公路。

(五)檢查評估具體要求。

1.區市縣政府成立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安監、公安、國土、監察、交警、運管以及鄉鎮參加的農村公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綜合檢查評估機構,具體負責對農村公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檢查評估工作。

2.農村道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檢查評估,由農村公路所在鄉鎮或擬開行農村客運的企業向區市縣政府提出申請,區市縣政府交通運輸部門統一組織對申報的農村道路進行綜合檢查評估。

3.區市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檢查評估前期準備工作和檢查評估後的資料收集、歸檔等相關工作。

4.檢查評估時,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應抽派1至2名工作人員參加評估工作,共同開展對農村公路的檢查評估,作出評估意見,共同簽字確認農村公路是否具備通行農村客運車輛安全條件。

5.對經過檢查評估且符合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農村道路,由鄉鎮政府向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開通農村客運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責成運管所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行政許可,在60日內組織開通客車營運。

6.農村道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檢查評估應做到成熟一條,驗收一條,開通一條,不能隨意降低標準,以確保農村客運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市縣政府作為農村客運發展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公安、交通、財政、安監、國土、物價、税務、信訪、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發展農村客運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農村客運發展政策和措施研究,決策農村客運發展重大事宜,切實把農村客運發展工作納入民生工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農村客運發展工作的分類指導。

公安、信訪、交通、運管等部門負責針對農村客運運力新投放、退出、公司化改造和打擊非法營運工作可能引發的突發性、羣體性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穩妥處置農村道路客運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道路客運的路面監控,糾正農村客運車輛超速、超載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客運市場管理,督促檢查規劃的落實,總結表彰先進,指導各鄉鎮、客運企業開展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訂農村客運的補貼政策,特別是農村道路養護、農村客運保險和監控設備安裝補助等政策。

安監部門負責綜合協調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加強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農村道路建設、農村客運站點建設的土地報徵等工作。

税務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客運發展的税收優惠扶持政策。

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落實農村客運發展工作任務的綜合督查,參與農村道路的評估監督,查處農村客運發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要制訂好本轄區內農村片區客運、專線客運的發展計劃,在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後,於每年12月底前報當地交通運輸局備案。要成立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客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確保農村客運健康發展。

(二)建立保障體系。一是建立目標考核體系,區市縣政府要制訂發展農村客運考核辦法,將發展農村客運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市政府將對各區市縣發展農村客運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當年不能完成農村客運目標任務的,要扣減區市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得分。二是完善縣級農村客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重點明確公安、交通、財政、安監、國土、物價、税務、信訪、監察、保險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在農村客運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發揮各部門在農村客運發展中作用,形成發展合力。三是建立以鄉鎮長負責為主的農村客運管理體系,賦予鄉鎮交管站農村客運發展和管理的相應職能,完善監管機制。四是建立完善提高農村班線通達率保障體系,認真研究農村客運運行機制和經營模式,切實解決好農村客運“開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問題。五是完善農村客運税費優惠扶持政策,激發發展農村客運的積極性。

(三)加強監督管理。區市縣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客運監督管理,公安、交通、安監、交警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要認真落實在農村客運方面的監管職責。

1.規範客運秩序管理。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織公安、安監等部門與鄉鎮政府,開展農村非法客運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嚴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

2.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廣安府辦發〔XX〕38號)和川安委〔XX〕1號文件要求,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鄉鎮政府主管、鄉鎮交管辦主抓、鄉鎮派出所協管、村民委員會配合的工作機制。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作統一的授權委託書,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客運管理的部分管理權委託鄉鎮交管辦,同時要制定鄉鎮交管辦管理農村道路客運及安全的具體辦法,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工作對接平台,制定獎勵辦法。鄉鎮政府要落實領導帶(值)班工作制度,確定一名領導帶領交管辦工作人員,經常在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開展交通安全巡邏管控,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客運企業要落實專門人員,定期深入農村地區開展對農村客運車輛技術和安全檢查、駕駛員培訓等工作,組織經營者按照“業主+協會”等方式組織經營和實施管理,確保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3.強化質量信譽考核。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指導區市縣交通運輸部門開展好農村客運服務質量信譽考評工作,以有效促進農村客運經營者不斷提升服務質量,使農村客運更好地服務於農村羣眾。質量信譽考評不合格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扣減所經營的農村客運車輛相應的政策補貼。

4.抓點示範加快推進。各區市縣要切實抓好“建、管、養、運、安”一體化示範片建設和農村客運發展試點工作,制定試點方案,確定工作原則和指導思想,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法和步驟,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加快面上推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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