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通用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9W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 篇1

尊敬的老師們,親愛的同學們: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通用5篇)

大家好!

當個“法盲”可不好

孔欣是高中一年級學生,她在學校是一位乖巧的好學生,在家裏是一個嬌生慣養的小公主。她的父母都特別愛她、寵她。她一直飯來張口,錢來伸手。在他們看來,只要孔欣學習好,考個好學校就行。

一天晚上,放學後不久,孔欣父母接到了一個電話。電話的一頭傳來了一個兇惡的聲音:“你女兒在我們手裏,如果想要她活着,拿10萬元來!不許報警!”接着,傳來了孔欣的哭聲:“媽媽來救我!這裏好黑!”媽媽一聽,頓時呆住了,女兒被綁架了!爸爸一把奪過電話:“你到底是誰?”電話那頭只説把錢放在某處,然後就掛斷了。

孔欣平時花錢如流水,每個月都要20__多元,父母開始對她平時花銷有所控制,哪知發生了這種事。

孔欣的父母坐立不安,突然發現孔欣的書包扔在了牀角,就趕緊翻看女兒的書包,結果翻出了一張紙條,上面寫的和陌生人説的一模一樣,字跡卻是孔欣的!

爸爸明白了幾分,這時電話響了:“錢準備好了嗎?送到……”爸爸突然問:“小欣,是你嗎?快回來吧,這可是犯法的,如果公安局進行調查,你就涉嫌敲詐罪,將受到法律制裁。”後來,孔欣回了家,她承認自己是想詐一詐父母,才自編自導了這場鬧劇。

孔欣是個聰明的孩子,父母也望女成鳳,但差點兒犯了法,因為孔欣在父母的溺愛下,大手大腳慣了,當她的行為受到控制時,她受不了,才發生了這場鬧劇。所以青少年要多學習法律常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

同學們,當個“法盲”可不好呀!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 篇2

各位老師、同學:

大家早上好!

我是來自三7中隊的__。今天,我國旗下講話的主題是:法制教育——規矩成方圓。

大家都知道,國有國法,校有校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今天是12月4日,也是全國普法宣傳日。我們國小生要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才能邁好人生的第一步。

在我們的校園內外,不時出現一些不遵紀守法的現象。有的同學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亂闖紅綠燈,在人行道上踢球;有的同學在樓道里嬉戲追趕,上下樓時互相打鬧;有的同學聰明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甚至搶其他同學的東西,這些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不及時改正的話,將來就可能會傷害別人,也會傷害自己。

因此,我倡議同學們:

1.我們要從小培養法律意識,接受健康的'思想,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小公民。

2.我們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自覺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當個文明學生,規範自己言行,嚴格要求自己。

3.我們要熱心宣傳法律法規,以正確的法制觀念去影響身邊的人,帶動周圍的人,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同學們,讓我們共同攜起手來,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自覺抵制各種不良現象,一起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從身邊小事做起,做一個遵紀守法、全面發展的優秀國小生。

我的講話結束了,我代表三7中隊感謝大家的聆聽。再見!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 篇3

同學們:

根據市上的安排,今天來你們學校,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重點,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交流,主要目的是為了引導、教育、幫助同學們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為,做一名遵紀守法、勤奮好學的出色學生,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長,長大成人後成為一名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圍繞三個問題,來講解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同學們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做到學法、用法、守法。

一、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該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於不良行為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屬於不良行為:1、曠課、逃學;2、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外出夜不歸宿;3、攜帶匕首、三稜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鬥毆、辱罵他人;5、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6、盜竊財物、故意毀壞財物;7、賭博或者變相賭博;8、觀看、收聽、閲讀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書刊等;9、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10、吸煙、酗酒;11、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必須牢記,上述十幾種行為都是不能做的。為了自身的健康成長,為了將來成為有用人才,成為棟樑之材,能為國家為人民為家庭多做貢獻,未成年人應該刻苦學習,力求上進,養成良好的品行習慣,遠離不良行為。

(二)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嚴重不良行為”的定義是: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嚴重不良行為: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如果實施了上述嚴重不良行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積極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區別

“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因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是表現的形式不同,法律列舉的十一項不良行為與九項嚴重不良行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經説過,不良行為也可以理解為不好的行為或者不端的行為,而嚴重不良行為則一定是違法行為也可以説是幾近犯罪的邊緣,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第二是法律後果和要求不同,對於不良行為,法律強調的是預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學校等社會各方面的教育等責任,而對於嚴重不良行為,則要求必須採取措施進行管教、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或者送工讀學校、少管所進行矯治。

(四)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責任。這裏所講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不採取措施,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一是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也就是,由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失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二是責令其嚴加管教。即在訓誡的基礎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對已存在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嚴格地約束教導,讓其改正已經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

2、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的法律責任。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屬於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邊,不再脱離監護單獨居住。

(五)怎樣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良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不好行為”和“不端行為”。未成年人實施的一些不良行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但這些不良行為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他們的成長,如不積極預防、教育和及時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就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嚴重不良行為也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大家從掛圖中看到的這些案例就充分説明了這個問題。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為,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以預防、教育和矯治,防患於未然。未成年人、家長、老師、學校以及全社會都應對這一問題給予高度重視。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學校依法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依法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制止或者對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3、為了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對已臨近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進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列舉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並分專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和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分別作了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體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主要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哪些行為是不良行為;為預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盡到什麼責任;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在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義務等。

(六)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履行義務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未成年人通過行使權利來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1、通過履行義務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履行義務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履行下列義務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

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均屬於行為規範,為人們的行為指南、行動準則。其中法律、法規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人們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而社會公共道德則屬於人們自覺遵守的準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違反者則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就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來講,只有遵守,社會才會有秩序,人們的生產生活才會有保障,人們的行為才不至於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社會的譴責。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許別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別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講自己約束自己;自強是指自己要有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自尊、自律、自強均是保障自己不斷進步,預防、減少違法犯罪的心理意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每一個人均應樹立這種意識,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辨別是非的能力是一個人判斷對錯、合法違法等情況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護的能力是一個人不接受外來的不良影響,進行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這兩種能力均對一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但是這兩種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斷的學習,這樣才能使得自己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斷增強,未成年人正是長知識的時期,更需注意。

④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不良行為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良行為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這兩類行為均是為社會所譴責、對社會對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為,也是違法或者犯罪的基礎和前提。對這種行為除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治理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身的抵制,作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覺抵制,同不良行為作鬥爭。

2、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通過行使權利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通過行使下述權利對犯罪進行自我防範:

①被遺棄、虐待時有權請求有關單位保護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②發現對自己或者對其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有關部門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不得實施的行為(比如曠課、夜不歸宿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比如多次偷盜等嚴重危害社會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通過學校、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保障自己同犯罪作鬥爭的行為不受報復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

(一)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説,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並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

再次,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衞生設備,並且要配合衞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羣體預防工作,比如經常為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藥,以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

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就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學校的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的監管方面,也體現在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違法行為

1、擾亂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學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大聲起鬨,引起圍觀,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學校糾集多人打架鬥毆,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聽工作人員的勸告,撥打接聽手機也是違法的;再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檢查食品衞生,進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執法過程中,拒絕檢查,阻撓執法,妨礙公務,也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剛才提到的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就屬於這一類。什麼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國家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彈簧刀、尖刀等。因為這些刀具容易成為壞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所以要實行強制管理。那什麼是非法攜帶呢?它是指攜帶上面所提到的這些管制刀具進入車站、機場、影劇院、公園等公共場所和乘坐輪船、火車、汽車、飛機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這些刀具,只要是個人持有,就屬於違法。所以,我們國小生應當遠離管制刀具,做到不買、不玩,更不能將管制刀具帶進校園。

此外,如果損壞、移動一些交通標誌,或者是攜帶煙花爆竹之類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例如:今年6月5日,發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車燃燒事故,造成27人遇難,72人受傷,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攜帶了汽油造成的。代價可謂是慘重的,教訓應該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每個人都有神聖的人身權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罵他人、給別人起“外號”或者私自拆看別人的信件、電報,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寫恐嚇信威脅別人,未經別人許可,私自進入別人的房間,甚至進入別人的家裏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一個國小六年級學生王林,依仗着個子高,力氣大,經常欺負弱小的同學,一次放學後竟然因為幾個同學沒有回答他的問話而大打出手,後來被一位家長看到後送到派出所接受了處罰。

4、侵犯公私財物。包括偷盜、騙取、敲詐、搶奪公共財物和私有物品,還有公開鬨搶集體、私人財物,故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剛才我説了,未經別人許可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裏,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那麼,進入別人的房間或家裏以後,又拿了別人的財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別人的私有財產權。同樣,未經別人的允許,別人的東西是不能隨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發生了車禍,貨車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搶,也包括一些國小生,貨主怎麼阻止也沒有用,急得直哭。後來民警趕到,及時進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數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為,少數不聽勸告的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的同學喜歡玩玩具槍,有些玩具槍射程比較遠,有一定的殺傷力,有的同學喜歡用它去射擊馬路邊的路燈甚至路上的行人,這就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現在在火車站、球場外倒賣各種車票、球票的票販子,他們的行為同樣是違法的。有些同學在外出旅遊的時候,覺得機會很難得,就在一些建築物上甚至名勝古蹟上塗抹刻畫,損壞了景點的美觀,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也應當受到處罰。

6、違反交通管理。這是和同學們的生命息息相關的。有些同學不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矩,橫穿馬路的時候啊,不走斑馬線,從而釀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後駕駛、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等都屬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事故隱患。

7、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賭搏和傳播黃色信息等。有些同學放假在家,也學着大人抽煙、喝酒、泡網吧,打撲克、搓麻將,還玩點小刺激。等等這些不良行為,都不利於我們國小生的健康成長。

上面列舉的是一些常見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了這樣的行為,就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下列處罰。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為擾亂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處罰,這是最輕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處罰不但帶有教育性質,同時又帶有強烈譴責的意義。二是罰款:比如破壞文物會被處罰200元到500元的罰款。在一些秩序規範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規則,會受到5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三是拘留: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違法行為最重的一種處罰。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剛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為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被處以7日拘留。

另外,對於違反法紀,後果比較嚴重,但還沒有觸犯刑法(也就是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勞動教養,目的是讓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於發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學們,20__年6月30日,宕昌縣人民法院在縣一中對龐某某等7人搶劫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我當時是宕昌一中聘請的法制校長),他們最大的不到18歲,最小的不到15歲,都是未成年人。他們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為了上一次網吧,為了吃幾口零食,為了幾元錢,甚至是幾角錢,他們無視法律,採取暴力、協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雖然每次作案搶劫的財物數量都不大,就是幾元,十幾元,最少的一次僅只有四角錢。但是,他們的行為,對社會、家庭和學校、學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觸犯了法律,構成了搶劫罪,被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最長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小小年紀,還是未成年人,卻要失去自由,在高牆內去洗心革面,他們的父母、親人,在忍受離別的痛苦的同時,還要舉債上繳罰金。聽了對他們的宣判,和他們對犯罪行為的懺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時,我們作為家長,作為老師,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誰不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學們,據統計,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約有3。6億,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希望,是中華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個家庭的希望,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關係到民族的發展、國家的穩定、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我們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實施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偉大社會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為,從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形成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人格,從而能夠以健康的心態、端正的言行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環境,正確處理學習、生活中的各種問題,使每一個未成年人都能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師、同學們,由於時間關係,我在這裏只講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預防、教育和矯治,希望能對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講的不對的地方,請各位老師和同學們提出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 篇4

各位領導、同志們,大家好:

在這裏,我先向大家提一個問題,一個腦筋急轉彎的問題,就是:一個家庭裏不能有哪兩個人?

其實答案很簡單:一個是病人,我想病人大家都能理解,另一個是-------------,我先賣個關子,下面我們先一起看一件我去年親身經歷的案件。

沈小弟,男,52歲,漢族,蘇州市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原滄浪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原蘇州市政設施管理處處長,20xx年2月7日因涉嫌受賄被滄浪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4月16日,滄浪區人民法院以受賄720xx0元人民幣、5000美元判處有期徒刑20xx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0元。

人性本善,沈小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下面我們先一起來看一下沈小弟犯罪特點:

一、犯罪的特點:

(一)受賄原來不缺錢。

沈小弟出身在江南名鎮周莊的一個商人家庭,據説還是沈萬山的後人。一家人的生活相當不錯。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沈小弟的父母做起了絲綢生意,並且不斷髮展壯大。

自己又有着七、八萬的年薪,和妻子兩人也有十幾萬的年收入,加上母親不時的貼補,以及這幾年買下的幾處房產,一個相當富有的三口之家,就連沈小弟自己也説,“我不缺錢花,家裏生活確實不錯,已遠遠超過了小康標準”,

那麼不缺錢的他為什麼會走上犯受賄罪道路呢?我們接着看他犯罪的第二個特點。

(二)痴迷賭局 不能自拔

提到打麻將,還有一段由來,原來沈小弟並沒有什麼業餘愛好,每天把 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他的老母親看了心疼,為了讓兒子放鬆一下,就鼓動他學打麻將,説以後退休也有個業餘愛好,但善良的老人卻萬萬沒有想到後來發生的事情,讓她懊悔一輩子。

剛開始,沈小弟打麻將只是“小來來”,只和自己的親戚,連自己的下屬都不打,“決不打感情麻將”,這是沈小弟最初的原則。

但隨着時間的推移,事業的成功,環境的改變,慢慢地,不知什麼時候起,他的那個原則早已經被他拋到腦後了。

20xx年上半年——沈小弟生命中的轉折點,他結交認了社會上的一些所謂頗有身價的老闆,命運的車輪開始傾斜了,賭局在不斷升級,賭注也在不斷的升級,從最初的一個花2元,到5元,20元,50元,最後到了200元,輸贏也從幾千升級到了幾萬。聚賭的地點也從家裏轉移到了吳宮喜來登、胥城大廈高級酒店。

十賭九輸,從20xx年下半年開始一直到20xx年春節這半年中,沈小弟在賭桌上輸掉的錢達到了幾十萬之多。

那麼為什麼沈小弟如此痴迷呢?我們聽聽沈小弟對此問題的看法:“之所以在賭博上面一發不可收拾,實乃這些錢來得太容易。”對的,錢來的太容易了!錢來的容易,所以輸起來也不心疼,更加賭的厲害;賭的厲害,更需要金錢,就更貪婪地索要。這使沈小弟在犯罪的深淵裏越走越遠。

(三)瘋狂收斂錢財

從20xx年7月到20xx年1月短短的7個月間,沈小弟所收受的賄賂高達76萬元之多。月進10萬餘元的速度令人驚訝! 20xx年7月上旬,沈小弟被區區30000元打倒了,這是他收受的第一筆賄賂。他收了之後,還是有些害怕,心裏還告誡自己下不為例。

但是賊手伸出去以後是再難縮回來的。在以後的日子裏,沈小弟就來者不拒,一而再、再而三的心安理得收起了別人的錢。用他自己的話説,一開始還是真客氣,後來就是假客氣兩聲了。

再後來,他收受賄賂的方式也從在家裏坐等上門發展到開口索要。有一次,他開口就向下屬公司的經理要20萬,由於該經理當時身上沒有帶那麼多現金,將僅有的2萬元分文不剩地給了他,但過後該經理又心領神會地分兩次給了他28萬,如此大的數目,沈小弟客氣了兩聲就收了下來。

“反思自己的行為,實在是令人後怕的。如果不是檢察機關及時查處,以月進10萬元的速度計算,幾年下去自己也將和報道上的有些人一樣,受賄數額達到幾百萬之多甚至是千萬。屆時所受的可能就不僅僅是牢獄之苦,等待自己的可能就是終結生命的一擊了”。

李真也有同樣的話語, “對我的立案偵查如若發生在5年前,絕不會有如此嚴重的問題,但若發生在5年後,也一定會比今天的問題還嚴重。”那麼沈小弟為什麼會如此肆無忌憚呢?我們一起來看看他的第四個犯罪特點:

(四)知法犯法, 心存僥倖

沈小弟之所以會走上犯罪的道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私心膨脹,把權力置於法律之上,同時又心存僥倖。

我們在他的辦公室搜到一份預防職務犯罪講座的筆記,記錄的很詳細。沈小弟也坦然地承認,“從我收別人送的第一筆錢起,我就知道這是受賄,是犯罪。因為以前紀委也為我們上過這方面的課,加上我是人大代表,每年都要審閲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但我是心存僥倖的。看看現在的社會環境,媒體報道的案例,動輒就是某某某貪污受賄幾百萬、甚而上千萬的。想到這個,我心頭僅有的幾絲害怕就蕩然無存了,覺得自己收這麼一點算不了什麼。”

沈小弟確實是心存僥倖的。剛到檢察院時,他氣焰非常囂張,不但對受賄的事實矢口否認,而且大力指責檢察機關的做法,但在檢察機關對貪污腐敗一查到底的決心面前,在事實與證據面前,他很快就敗下陣來,一一交代了受賄的事實。

不該有僥倖心理,這是現在沈小弟最後悔一件事情。

二、剛才談了沈小弟犯罪的4個特點,那麼他為什麼會走上這條犯罪道路的呢?真的就像他本人所説的,僅僅因為賭博嗎?

(一)沈小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放鬆了學習和思想改造以及道德滑坡分不開的。

在沈小弟擔任處長初期,還是比較恪守着本分。一則自己不缺錢花,二來老母親從他擔任處長的第一天起就一直告誡他,不要拿別人的一分錢,如果缺錢就向她要,不要重蹈叔叔的覆轍。因為沈小弟的叔叔,原東方化工廠的總經理就是因為貪污被判無期徒刑,至今還在無錫監獄服刑。很可惜,沈小弟沒有堅持下去。

據辦案人員不完全統計,沈小弟半年來受賄的76萬元錢款,大多被其輸在了賭局上。沈小弟對此也深深地懊悔不已,連稱一切的一切都是賭博惹的禍。沈小弟將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歸結於賭博,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千里之提,潰於蟻穴”。

沈小弟走到今天這一步,根源還是在他的思想上,在擔任處長以後,想法發生了轉變,認為自己辛苦了那麼多年,現在年紀也差不多了,再往上也是不可能了,該享受一下了。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潛移默化改變了,隨着思想的變化,朋友圈子也發生了變化,於是逐漸沉迷賭博之中,以至於白天工作,晚上賭博,上午上班,下午麻將,政治學習已基本不參加了,即使是參加,也是身在會場,心在賭場上了,慢慢地從小賭發展到豪賭,從家裏發展到賓館,賭資不夠,受賄來湊,把權力異化為其謀取賭資的工具。

另外,部分職工放鬆了自身世界觀的改造,認為只要自己得到實惠,管他領導是否違反黨紀國法,使得原本應該有的羣眾監督也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單位裏有的職工與沈小弟一起賭博,有 的職工出於自己的經濟利益向沈小弟進行行賄,為沈小弟的犯罪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正是由於思想道德教育出現薄弱環節,導致從沈小弟本人到下屬職工法制意識的淡薄,由此沈小弟從一般的違紀逐漸發展到鉅額的受賄犯罪,也在情理之中了。

(二)制度上的原因

1、政企不分,職能錯位,是發生職務犯罪的體制上的根源。

市政管理處是一家國有的事業單位,具有市政建設管理職能。同時也又直接參與工程建設時常的競爭,是一個利益主體。

由於市政設施管理處本身的特點,一些必要的監督就無形中消失了,管理處所獲得的工程對下屬公司和掛靠單位進行轉包或分包時,並沒有象其他建築企業一樣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招投標,而是由市政管理處領導層決策後進行分配。

正因為如此,權錢交易也就成了可能。

2、權力過分集中,監督機制缺失,“一把手”現象是發生職務犯罪的直接的、根本原因

沈小弟是一名從基層成長起來的幹部,懂技術,業務熟,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要麼不熟悉業務,要麼長期在外,工程的分配,全由沈小弟一個人説了算,集體的研究成為一種招牌,有時,一個電話、一個簽字就代替了集體研究決定,而沈小弟手裏掌握着每年近億元工程的分配權,權錢交易也就成了現實。

(三)督措施不到位、監督渠道不暢,導致權力失控。

首先本單位班子成員之間的監督,軟弱無力,無所作為,同級監督難以取得明顯成效;

其次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意識不強,以至於其嗜賭成癮的惡習在單位幾乎人人皆知,也無人對其進行告誡談話;

第三黨內民主生活會制度不能堅持,沒有形成自下而上和上下結合的黨內民主監督機制。

所有這些,使得身為“一把手”的沈小弟處於監督的盲點,當人大代表、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的光環包圍着沈小弟,監督機制在這些光環照耀下,黯然失色,權錢交易也就成了必然。

三、談到犯罪,我們就不能不談後果

首先從社會層次來看:

對社會的危害及我黨懲治腐敗的決心

毛澤東同志曾經説過這樣一句話:腐敗現象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個基本亂源,輕則引起羣眾的反對和不滿,重則會引起“第二次革命”,造成幹部“霸王別姬”,黨和國家改變顏色的局面。

我們黨對懲治腐敗現象歷來是毫不手軟,上溯至三反時期的劉青山、張子善,曾經有人以兩人都是有貢獻、有影響的領導幹部為名説情,毛澤東同志的回答是:正因為他們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xx個、20xx0個犯有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

江在1995年9月27日《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的講話中指出:“黨員領導幹部不論職務高低、黨齡長短,如果放棄世界觀的改造,背離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就會身敗名裂。

下面我們看一組數字:

20xx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9562件43490人,其中大案18515件,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2728人,其中地廳級幹部 167人、省部級幹部4人。大案要案佔立案總數的53.7%,同比上升4.5個百分點。通過辦案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3億多元。

20xx年1至11月,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36509件42225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8.29億元。其中,大案17726件,佔立案總數的48.5%;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2856人,同比上升9.7%。

這個數字是可怕的,但也説明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決心。只要敢以身試法,不論他官位有多高,權力有多大,政績多麼突出,法律都不會放過他,都將繩之以法,作為幹部,一定要慎用權力,珍惜現在的幸福。

其次從個人層次:

第一筆帳是是政治帳。

有句名言警句説得好:“嘔心勤政萬次少,貪贓枉法半回多”。

正象沈小弟自己説得那樣,他在官場沒有背景,能有今日,能從一名普通的職工做到處長,全憑自己的努力。我們一起來看看他的人生軌跡:

1969年,沈小弟高中畢業,先是下鄉,“那個時候,我幹活非常賣力,特別要求上進,一直是組織上培養的對象,1978年我光榮的加入了中國共產黨,要知道,那個年代,知青能入黨的還是比較少的”,沈小弟不無感慨地説。

1980年7月16日,沈小弟回城了,被派在管理處的前身城鄉建設局工作,是一名普通的職工。“我當時做得盡是一些通陰溝、修道路讓社會上的人很歧視的工作,但我非常熱愛、鑽研。組織上也很器重我,82年的時候,我被送到蘇大的財經學院脱產學習了兩年。”

學習回來的沈小弟一步步從副隊長、隊長做到了副處長、處長。20xx年,沈小弟被組織上委以重任,派到幾年一直虧損、幾易領導、職工怨聲載道的市政設施管理處(原養護處)任處長。沈小弟向局領導立下了軍令狀,一定要打翻身仗。為此,沈小弟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心血與汗水。為了把好質量關,他經常是深更半夜還在工地第一線現場指導。僅僅一年的時間,管理處的工作就大有起色,在隨後的幾年中,也是一年一個新台階。20xx年的工程量達到了1億多,創出了歷史新高,職工的年收入也從不足1萬漲到了3萬多。

20xx年,他被光榮的評為市級勞模、優秀共產黨員,20xx年又榮幸地當選為滄浪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這個過程需要個人的努力,需要組 織的培養,需要同志們的幫助,同時也需要有適宜的機遇,是那麼的艱難,漫長。但毀掉卻是往往頃刻之間的事。

經過了長達20xx年的奮鬥,沈小弟才成功,但轟然倒地,卻只有半年的時間。政治前途、政治地位蕩然無存,而且此生再也無法彌補和復原的,這就是政治代價。

第二筆帳是經濟帳。

“好了一陣子,痛苦一輩子”,就是沈小弟現在真實的寫照。沈小弟1952年出生,保守點,按照年收入7萬元計算,到60歲退休可以拿63萬,這還沒有考慮收入增長因素;退休後呢?按照活到75歲吧計算吧,那收入又是多少呢?我想已經遠遠超過他受賄的金額了吧。

而且管理處馬上就要改制,以他在這一行摸爬滾打二十幾年的經驗,不出意外,轉制後董事長之位非他莫屬,這又意味着什麼?他的主管領導曾不無感慨地説:“難以置信,眾人皆知,他的家境很不錯,又不缺錢,怎麼會為了那麼點錢走上犯罪道路,不值得呀!要知道,馬上要轉制了,一轉制,他可就是身價千萬!”但現在呢?沈小弟的家裏人給他退賠了贓款,而且判處沒收10萬元,再加上他賭博輸掉的幾十萬,裏外裏,經濟損失又有多少,我想大家都會算的。

第三種是家庭帳。

“我有未成年的兒子和年邁的母親,懇請從輕處理”,沈小弟多次痛哭流涕。

我再舉個例子:

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常州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高星偉因受賄、貪污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他的懺悔錄裏,他這樣談到,由於他的犯罪,給家庭也帶來了災難性的打擊。判刑後,妻子離他而去;在外留學的孩子不得不中斷學業,靠打工謀生;七十歲的老母因無人照料不幸死於車禍。可謂落得人財兩空。

四、下面我想談幾點感想.

要養成一個好習慣是非明於學習,黨性見於言行,腐敗止於正氣;繼承一個光榮傳統就是艱苦奮鬥,保持清白的公僕本色;算清一筆明白帳算一算腐敗的成本(名譽、前途、自由、對家庭的打擊以及我們的 後半生),腐敗真的不划算;明白一個道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清除一個障礙就是僥倖心理。今日沒有敗露,不代表明天不會敗露,永遠不會敗露!只不過時間的早晚而已!我想講到這裏,我們再一起回頭看看我剛開始提出的問題。答案應該是很明顯的,那就是:

一個家庭裏不能有罪人!與大家共勉!

謝謝大家!

4分鐘國小生法制演講 篇5

老師們,同學們:

早上好!

今天我講話的題目是:法制伴我們健康成長。

在這個社會大家庭裏,我們每個人如何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行為呢?那就是知法懂法。“法”使我們每個人明確是非的界限,而這也是我們每個公民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

法律離我們很近,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與道德、習慣、紀律一樣,都在規範着人們的行為。正是有了法律,這個社會才變得有序;正是由於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

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無論做什麼事都要有個規矩,否則就什麼也做不成。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未來希望。青少年法律素質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未來社會的穩定程度。正處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長髮育階段的我們,可塑性很強,從小培養法律意識,進行普法教育,不僅可以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們養成依法辦事,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不要忽視遵紀的作用,“以小見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現在小小的放鬆很可能會釀成將來大的失足。我們現在只有從一名合格的國小生做起,才能在我們走出校園,融入社會後,真正成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同學們,從今天起,從這一刻起,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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