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设备回购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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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设备回购合同 篇1

甲方(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大型起重机设备回购合同(精选3篇)

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回购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甲乙双方与(以下简称“设备供应商”)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租赁物买卖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设备;2、甲乙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将租赁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回购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诺回购责任

1.1丙方向甲方做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承诺,具体回购金额随乙方偿付租金余额及设备使用时间长短变动,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

1.2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出具《回购通知》的情况下,丙方的回购行为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丙方放弃对甲方行使丙方对乙方、乙方对甲方以及丙方对甲方享有的有关实体及程序的抗辩权。

1.3乙方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丙方即承担租赁设备余值回购义务。

1.3.1发生上述回购情形时,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明确告知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及应支付的设备余值回购款金额。

1.3.2丙方收到甲方回购通知后,应当在《回购通知》中甲方要求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内(即自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

日内)足额支付回购款。

甲方在收到丙方回购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的收款收据开具给乙方。

1.4丙方须向甲方提供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决议机构关于批准丙方向甲方回购的决议或承诺。

1.5如甲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则第三方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甲方在本合同中要求丙方履行支付回购价款义务的权利,丙方应按第三方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

丙方依据第三方的要求足额支付回购款项后,甲方视为丙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

甲方应积极向丙方进行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取回

2.1丙方根据《回购通知》的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款后,甲方向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将租赁设备转让给丙方,并将设备保险合同受益方变更为丙方;乙方确认并同意丙方在向甲方足额支付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款后即取得全部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乙方承诺无条件放弃一切对丙方取得全部租赁设备所有权的实体或程序的抗辩权,亦不得以其已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对抗丙方取得全部租赁设备所有权。

2.1.1如租赁设备已办理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甲方可将租赁设备转让给丙方。

丙方知悉租赁设备抵押的情形并对此完全予以接受。

2.1.2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设备余值回购款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与抵押权人确认收到回购款后,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2.2丙方足额支付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款后,丙方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设备取回通知》,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租赁设备取回事宜;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向丙方偿还丙方支付甲方的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款及其他全部款项。

2.3丙方选择向乙方取回租赁设备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将全部回购设备在收到丙方发出的《设备取回通知》之日起

日内安全运送至丙方所在地,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义务、责任与费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丙方设备无法取回或取回困难的,致使丙方在向乙方发出《设备取回通知》后30日内仍未取回设备的,乙方应按照丙方回购款及其他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2.4丙方选择要求乙方偿还丙方支付甲方的回购款及其他全部款项的,乙方应在丙方支付甲方回购款及其他全部款项后

日内将丙方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偿还丙方。

乙方延期支付的,应按照丙方回购款及其他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2.5乙方应保证租赁设备完好,无毁损、灭失。

如租赁设备丢失、毁损、灭失,且出现丙方应当回购的情形时,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回购金额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回购款,办理设备回购事宜。

丙方完成回购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归丙方所有,保险公司没有理赔部分,乙方应负责向丙方赔偿,但不因此免除丙方的回购义务。

第三条回购金额标准

3.1设备余值回购金额应按乙方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义务,致使甲方在回购时点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益进行计算。

3.2具体回购金额=在回购时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付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租金支付表》为准)+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相关费用等(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3.3回购款每延迟支付一日,丙方除支付回购款外还须按未付回购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回购设备丙方回购的设备以附件《租赁物明细表》为准。

第五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回购款、律师代理费、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7.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本合同壹式陆份,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其余肆份由甲方保管,待办理相关手续时备用。

甲方(盖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大型起重机设备回购合同 篇2

租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丁岸路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需要用乙方的塔式起重机QTZ63型,臂长为55米,以下简称塔吊两台,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出租。为明确租赁原则及双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特订下列租赁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期限:

根据甲方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需租用乙方的塔吊期限暂定。

二、租费计价方法:

根据甲方工程的具体情况,乙方同意按以下计价计算租费:自塔吊安装验收合格挂牌日至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停日止,按天计价(春节期间 20天不计费用),租金基价为500元/天,乙方每台塔吊司机工资为120元/天,实际24小时服务(司机的调配由乙方负责)。

1、塔吊进退场装、拆费为18000元,扶墙每套租金为15元/天,扶墙安装与拆除费2500元,超高的每个标准节租金15元/天。

2、塔吊地脚螺丝乙方代办甲方支付2500元,塔吊检测费由甲方自付。

3、塔吊停机,甲方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付租金总价的7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地质堪察报告。

2、甲方应提前10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塔吊进场,乙方应确保按时进场。

3、甲方应完成塔吊的设备基础,并保证尺寸的准确性。

4、甲方应给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提供临时宿舍。

5、塔吊指挥人员、司机工作所涉及的通讯工作(含通讯器材)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塔吊必须是按出厂日期为准三年以内的设备。

2、合同签订生效后,确保塔吊能按时进场及安装验收合格,确保甲方能按时使用。

3、乙方应有义务做好塔吊的备案工作(安装与拆卸),并向甲方提供塔吊安装、拆卸方案及有关资料,塔吊检测、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派专业保养维修人员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塔吊能正常使用。

5、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应每日对塔吊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能影响到甲方的正常施工。

6、在施工中,如塔吊发生故障,乙方确保在5小时内(含夜间)抢修完成。故障抢修不及时的,对甲方施工造成影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塔吊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司机及其他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或技术问题及塔吊自身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塔吊在安装与拆卸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如因乙方管理不当、施工人员的操作与技术不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乙方组装、拆卸的车辆、机械对甲方或他人造成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9、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应执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十不吊”准则。

10、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不能很好的配合甲方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更换塔吊司机。

11、因乙方人员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施工中途停工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给甲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2、塔吊钢丝绳、料斗钢丝绳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

13、塔吊各配件的更换及施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①、安装、加节、拆卸必须由安装组配备安全员进行指挥;

②、所涉及到相关各类施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必须在进场前提供给甲方;

③、安装、加节的有效验收单及时提供给甲方;

④、每天、每周、每月的有效检查单必须及时提供给甲方(包括钢丝绳、料斗);

⑤、塔吊司机由乙方负责到位,并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每台塔吊至少有一个固定司机;

⑥、塔吊每次的安装、加节、拆除必须由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并把有效记录,及时提供给甲方;

七、本合同未说之处或因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松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清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大型起重机设备回购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确定公司名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甲方租赁乙方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起重机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工作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培训,要求乙方遵守吊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

3、甲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操作方面的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施工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5、甲方及其委托的公司管理人员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自己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5、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6、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委托的公司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到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公司的监督、检查,对甲方和甲方委托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8、乙方操作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及其甲方委托的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

9、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甲方机械进场后,乙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机械损坏和丢失(包括吊车上的零件),乙方要负赔偿责任。

10、甲方委托公司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机指挥资质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向乙方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委托公司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委托公司负责。乙方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非起重物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1、乙方在吊装运输、现场吊装安装过程中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现乙方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委托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4、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与现场施工人员相符,发现无效不相符情况,乙方承担20__元/次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日止。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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