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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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租的认定

转租合同范本4篇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不同,其区别在于:

首先,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租赁合同;租赁权让与为租赁债权的转让。

其次,就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时,转租人于转租后,仍享有租赁权,同时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又产生一新的租赁关系,基于此租赁关系,转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再度设定新租赁权;租赁权的让与则不同,在承租人让与租赁权时,承租人于转让租赁权之后,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代其位,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就取得方法而言,转租中,次承租人租赁权的取得属设定的取得;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租赁权的取得,属移转的取得。

第四,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看,转租中,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期进行;租赁权的让与,受让人对于作为转让人的承租人,则一般须一次性给付对价。

第五,与出租人发生的关系不同,我国《合同法》中对合法的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租赁权的让与不必经出租人的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

二、转租合同的效力

在限制主义的模式下,由于转租所涉及到了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使得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得相当的复杂。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行为作了如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然而,问题在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无权处分所引发的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权处分的有效合同?学界一般认为,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按照该条规定,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才有权处分该租赁物,否则即是无权处分,如果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效力的话的,该转租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商榷的必要。

要正确理解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与次承租人所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无权处分合同,首先应界清何谓处分。“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的事实处分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此乃事实上的处分。《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这就是法律上的处分,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法律上的处分即是无权处分,这样的观点笔者认为不甚正确。正如前言,法律上的处分是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通常是限制或扩大权利的效力范围。仔细分析转租行为却并非如此,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使得承租人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具体的权能体现在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相对而言,租赁合同使得出租人的所有权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他不能行使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对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也没有起到任何的限制或扩大的作用。所以承租人转租并不是对租赁物的无权处分,相反却是承租人在其通过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所取得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处分,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一种有权处分,所以对于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这正如1982年台湾上第4690号判决所说:“查出租人固负有使承租人就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之义务,惟此项义务之履行,并不以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为必要,故出租人对其租赁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概非租赁之成立要件。”

因此,在我国限制主义模式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虽然是非法行为,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但转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却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结论似乎存在着矛盾,其实不然,非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通常指的是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合同法》224条的规定,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话就排除了该条的适用,显然该条款具有任意性。非法行为,只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包括任意性的规定和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了任意性的规定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当然对转租合同还是有限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转租合同的期限。转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以租赁合同的期限,以防止原租赁合同到期但转租合同而没有到期导致原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比较困难的情况出现;二是转租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使用程度。转租合同所约定的对租赁物的使用致使租赁物危害(即正常使用所致消耗及损害)程度不能大于原租赁合同,以避免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租赁物造成的磨损大于出租人的预期。因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赁物是有预期的,并把这样一种预期与租金的支付相联系。如果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租赁物造成的磨损大于原承租人的预期,而租金却又没有增加,那就是对原出租人不公平。

在此还有必要涤清《合同法》第224条有关对出租人同意与代理中授权的区别。代理中,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从事签订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因为有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享有了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订立合同的资格。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从事双方法律行为时,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通过代理人让第三人获知,第三人也是通过代理人而与被代理人发生相关的法律关系。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而,在代理授权下,被代理人其实是在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了合同内容和是否有效。但《合同法》第224条中出租人同意这一单方意思表示,只是一个补助行为,出租人并不加入到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中,这点与代理中授权行为截然不同。由此可见,转租合同仍然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管出租人是否同意都不能影响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它与租赁权的转让虽然相似,但性质是不同的。由于房屋的使用收益与出租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近现代各国民法在规定房屋转租制度时,形成了放任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放任主义认为转租乃承租人的权利,如无目标性约定,承租人原则上可以转租,主要以法国、奥地利等国为代表;所谓限制主义则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而区别主义则强调区别不同情况或放任转租或限制转租,以意大利、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主要代表。

我国民法对于房屋转租采取限制主义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转租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与一般的租赁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现行法律对此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本文试图对转租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可以看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既然承租人进行转租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其性质显然属非法转租,则转租合同当然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非法转租亦属无权处分,因为,对于转租而言,虽然承租人擅自转让的只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而非他人的财产,但承租人擅自将占有、使用权转让他人,实际上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为。既然非法转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其当然是效力待定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效。非法转租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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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行为。转租后承租人虽然仍是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但实际上是将租赁物有偿地再转移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如何进行使用收益,对出租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12条规定:“承租人非得出租人之承诺,不得让与其权利或将租赁物转租”。德国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之许诺,不得以租赁物之使用委于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3条规定,合法转租的情形有两种:(1)得出租人之承诺。(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一部分转租于他人,但有反对之约定者,不在此限。除上述两种合法转租之情形外,其他转租均属违法。而我国合同法采用以当事人同意为衡量转租是否合法的标准,转租经出租人同意的,为合法转租,除此之外为非法转租。

合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得行使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债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出租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转租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一些大型商场,承租人承租后,许多都再转租给他人,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在收取巨额转租租金后卷款潜逃,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赔偿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出租人一般以承租人不交租金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物业,而次承租人则以转租已经出租人同意、并已向承租人交若干期租金及对房屋物业进行巨额装修为由拒绝交出房屋。人民 法院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往往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对此,应 当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在承租人不交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物业。次承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但出租人收回房屋物业后,装修物对其有用处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按重置折旧价补偿予次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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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该房屋原出租人是_________,甲方转租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无效。

1.2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

1.3 该转租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_________,结构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平房/多层/高层/写楼),设计用途_________。

1.4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_________(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转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_________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_________。

3.3 转租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转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_________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_________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转租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_________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转租期内,甲方应保证转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转租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转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_________。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2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若约定的违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3 _________。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盖章)

附件

附件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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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屋。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屋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

乙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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