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力發電場網運購售電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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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場網運購售電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

風力發電場網運購售電合同(精選3篇)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______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 ),

稅務登記號:______ ,住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

售電人:______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已取得本合同所指電場(機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______ )

稅務登記號: 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資訊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電子郵件: ______

電話: ___ 傳真: ___ 郵編: 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電子郵件: _________

電話: ___ 傳真: ___ 郵編: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 ___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本合同為 ___期 ___兆瓦(MW)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2)風電場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執行,並且併網排程協議在有效期內。

雙方根據《國合同法》、《和國電力法》、《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排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風電場:指位於 ___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裝機臺數為 臺,機組編號及容量詳見附件一,機組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本合同為 期 兆瓦(MW),裝機容量為 ___ 兆瓦(MW)(裝機臺數為 臺)的發電裝置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裝置。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

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

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

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

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裝置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裝置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執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執行情況。

1.1.8 技術引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風電場裝置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排程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以外的公曆日。

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均為公曆日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 方 陳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風電場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排程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排程及資訊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執行狀況等資訊。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風電場機組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排程協議,服從電力統一排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排程規程執行和維護風電場,確保發電機組的執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風電場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裝置執行情況,及時提供裝置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風電場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電場機組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使用者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風電時,電網排程機構根據風電場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排程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峰、調頻能力,無法滿足風電發電時,電網排程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峰能力空間制定下發排程計劃曲線,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排程計劃曲線。

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排程機構下達的排程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排程機構,由排程機構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 網 電 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風電場的上網電價為: ___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為: ___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為: ___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 能 計 量

6.1 計量點。

風電場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定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_________ ;

(2) _________ ;

(3) _________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資料資訊,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儲存、長時間儲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裝置。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資料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儲存、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為0.2S,應符合《交流電測量裝置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

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訊介面,具備資料本地通訊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能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資料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資料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援《遠動裝置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訊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能表中形成的資料,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釋出對時命令。

支援雙平面網路通訊方式,支援撥號通訊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訊;相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風電場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資料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除錯。

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執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專案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除錯、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

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

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資料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資料為準。

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資料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資料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裝置提供的資訊,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 量 計 算

7.1 上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

用網電量計量事項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資料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資料用於對主表資料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執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資料。

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如需抄錄月中資料,由雙方人員約定時間到現場準時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資料。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執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

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資料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資料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資料為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風電場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風電場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風電場啟動除錯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風電場送電的電量。

用網電量為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動備用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 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商業執行期上網電價 ___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___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

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

①上網電費確認的_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____________%;

②上網電費確認的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______________%。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

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___ ‰加收違約金。

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風電場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批覆用網電價核算電費,風電場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

風電場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

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儲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核查。

第9章 不 可 抗 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___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___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 約 責 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____________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專案,該專案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排程協議。

11.2 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1.3 在滿足11.1、11.2的條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___ 月 ___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滿前 ___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 用 法 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3。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___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登出,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排程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風電場持續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傳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______ 。

第14章 爭 議 的 解 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___ 條處理[7]:

(1)雙方同意提請 ___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15章 其 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檔案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資料和檔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

附件一:風電場技術引數

附件二:風電場風電機組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風電場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檔案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檔案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檔案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 。

15.6 文字

本合同共 ______ 頁,一式 ______ 份,雙方各執 ___ 份,分別送___ 能源監管局/辦[9]備案。

____購電人(蓋章):____ 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簽字日期: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簽字日期: ___ 年 ___月 ___ 日

簽字地點: _________ 簽字地點: ______

風力發電場網運購售電合同 篇2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電人: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電場(機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2][2],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資訊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本合同為 期 兆瓦(MW)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2)風電場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執行,並且併網排程協議在有效期內。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排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風電場:指位於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3][3]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裝機臺數為 臺,機組編號及容量詳見附件一,機組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4][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為 期 兆瓦(MW),裝機容量為 兆瓦(MW)(裝機臺數為 臺)的發電裝置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裝置。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裝置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裝置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執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執行情況。

1.1.8 技術引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風電場裝置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排程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5]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風電場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排程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排程及資訊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執行狀況等資訊。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風電場機組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排程協議,服從電力統一排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排程規程執行和維護風電場,確保發電機組的執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風電場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裝置執行情況,及時提供裝置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風電場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電場機組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使用者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風電時,電網排程機構根據風電場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排程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峰、調頻能力,無法滿足風電發電時,電網排程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峰能力空間制定下發排程計劃曲線,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排程計劃曲線。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排程機構下達的排程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排程機構,由排程機構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風電場的上網電價為: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為: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為: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風電場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定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

(2) ;

(3)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資料資訊,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儲存、長時間儲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裝置。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資料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儲存、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為0.2S,應符合《交流電測量裝置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訊介面,具備資料本地通訊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能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資料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資料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援《遠動裝置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訊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能表中形成的資料,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釋出對時命令。支援雙平面網路通訊方式,支援撥號通訊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訊;相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風電場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資料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除錯。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執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專案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除錯、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資料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資料為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資料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資料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裝置提供的資訊,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資料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資料用於對主表資料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執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資料。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如需抄錄月中資料,由雙方人員約定時間到現場準時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資料。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執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資料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資料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資料為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風電場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風電場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風電場啟動除錯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風電場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為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動備用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商業執行期上網電價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風電場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批覆用網電價核算電費,風電場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風電場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儲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約責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專案,該專案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排程協議。

11.2 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1.3 在滿足11.1、11.2的條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3。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登出,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排程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風電場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傳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4章 爭議的解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7][7]: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檔案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資料和檔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風電場技術引數

附件二:風電場風電機組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風電場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檔案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檔案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檔案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5.6 文字

本合同_______頁,一式______份,雙方各_________份,分別送_____________能源監管局/辦[9][9]備案。

購電人(蓋章):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____簽字地點:

風力發電場網運購售電合同 篇3

本併網排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簽署:

甲方:_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協議所指電場(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 )[2],排程標識編碼 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經營管理適於風力發電場執行的電網,並同意乙方風力發電場根據本協議的約定併入電網執行。

(2)乙方在_____________擁有/興建/擴建[3]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_______兆瓦(MW)的______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並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將該風電場併入甲方電網執行。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規範排程和併網執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網排程管理條例》、《節能發電排程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網排程機構:指______電力排程(通訊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對電力系統執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風電場:指位於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擴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______兆瓦(MW),共______臺機組(機組編號、容量及技術引數詳見附件二,機組位置詳見附件四)[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風電場與電網的連線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風電機組與電網併網執行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風電場(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檔案。

1.1.6 併網方式:指風電場(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線方式。

1.1.7 功率變化率:在單位時間內風電場輸出功率變化量。

1.1.8 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指風電場用以監視、控制風電機組及其他場內裝置執行狀態;接受並執行排程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功率調整、風電機組啟停等指令;上傳風電機組及公用系統執行狀態、引數等資訊;上報實時風能監測系統、風電功率預測系統資料;申報檢修計劃、風電功率申報曲線等計算機監視、控制、資訊系統的統稱。

1.1.9 風電場併網技術支援系統:指風電場執行中用以保證風電機組及風電場符合併網執行要求,併網點電能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設施,能夠實現風電場有功控制功能、無功及電壓控制功能、電能質量控制功能、緊急情況下的安全停機功能等。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線在一起執行的發電裝置與電網的電氣聯絡中斷。

1.1.11 特殊執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風電場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執行安排。

1.1.12 風電場(機組)可用容量:指風電場(機組)任何時候受裝置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低電壓穿越能力(亦稱故障穿越能力):當電網故障或擾動引起風電場併網點的電壓跌落時,在規定的電壓跌落範圍內,風電機組和風電場能夠不間斷併網執行的能力。

1.1.14 風力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排程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5 保證出力:指風電場預測在電網負荷高峰時段能夠保證的發電出力下限值和電網負荷低谷時段能夠保證的發電出力上限值。

1.1.16 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指電網排程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風電場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裝置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裝置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斷面潮流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執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執行情況。

1.1.18 電力系統排程規程[5]:指根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排程、執行行為的規程。

1.1.19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0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1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風電場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1.2.7 本協議中引用的國標和行業技術規範如有更新,按照新頒佈的執行。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為目標,根據風電場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風電場進行統一排程(排程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裝置、設施的執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及風電場正常執行的需要。

3.1.3 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執行實際情況,依據乙方申報的月發電計劃、日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按照乙方提供裝置檢修計劃建議,合理安排風電場的裝置檢修。

3.1.5 支援、配合乙方對相應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或引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排程、執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執行中涉及電網執行安全的電氣裝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援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排程通訊、排程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裝置缺陷資訊、與風電場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排程資訊。

3.1.7 根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需要及乙方裝置的特性,及時按程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能源監管機構授權,電網排程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

3.1.10 甲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的技術條件、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訊均真實有效。

3.1.11 合理安排電網執行方式,全額保障性收購乙方的上網電量。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為目標,服從電網排程機構的統一排程,合理組織風電場生產。

3.2.2 配備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保證其正常執行,並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3.2.3 按照電網排程機構排程指令組織風電場實時生產執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

3.2.4 按照電網排程機構要求提供風電場裝置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裝置檢修維護工作。

3.2.5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6 根據需要及時對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或引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7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風電場裝置執行情況、生產資訊、相關氣象資訊等。

3.2.8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統一的現場執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9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網排程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執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檔案送電網排程機構備案;參加電網排程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10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

3.2.11 乙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的技術條件、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訊均真實有效。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資主管部門的風電場專案核准檔案和電網企業的風電場接入電網意見函。

4.2 乙方一、二次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關規定[7],已通過《風電機組併網檢測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__〕433號)規定檢測(已明確不做強制性檢測的除外),且已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併網後檢測合同,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執行方式已經明確,變頻器等有關引數已合理匹配,裝置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執行、接受電網排程機構統一排程的條件。

4.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4 風電場已安裝測風塔,配置風能實時測報系統並按電網排程機構要求準確上傳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等氣象資料;配備風電功率預測系統,預測範圍和精度滿足考核要求。

4.5 風電機組無功調節能力及無功補償裝置(含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滿足電壓調節需要,無功補償裝置選型配置符合相關標準,響應能力(出廠結果需試驗驗證)、涉網保護控制策略滿足考核要求。

4.6 風電場配備風電場執行集中控制系統、併網技術支援系統等,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應與風電場發電裝置同步投運,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7 風電場電力排程通訊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應與風電場發電裝置同步投運,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8 風電場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8]。

4.9 風電場的二次系統按照《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網排程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10 風電場執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電網規程相一致。

4.11 風電場有排程受令權的執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12 甲方與乙方執行對應的一、二次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有關引數已合理匹配,裝置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場接入執行的條件。

4.13 雙方針對風電場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送電網排程機構備案。

4.14 若系統安全穩定執行需風電場加裝新的涉網裝置時,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時間,雙方達成統一意見並形成書面材料,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新增加涉網裝備的安裝與除錯。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風電場(機組)併網在滿足第4章的併網條件後,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確認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風電場(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裝置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風電場(機組)除錯方案和除錯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稽核,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日內確認受理,並在風電場首次併網日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風電場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______日向乙方提供與風電場相關的電力系統資料、裝置引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風電場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風電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絡人員(包括有排程發受令權人員、執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訊人員等)名單和聯絡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並與電網排程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式。

5.4.4 甲方應在風電場首次併網日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引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日內提交),包括[9]:

(1)風電場內風電機組臺數及容量、擬投產日期、風電場地形、地貌圖及帶GPS座標的裝機位置圖。

(2)與風電機組有關的技術引數及資訊:包括機組型號、切入及切出風速、額定功率因數、功率調節速率、有功及無功特性曲線、機組型式檢測報告、風電機組頻率及電壓保護等涉網保護定值。

(3)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相關技術引數:包括風電機組模型及引數、風電場等值模型及引數,主變壓器、無功補償裝置、諧波治理裝置等主要裝置技術規範、技術引數及實測引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引數)。

(4)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除錯報告。

(5)與甲方有關的風電場排程自動化裝置技術說明書、技術引數以及裝置驗收報告等檔案,風電場遠動資訊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風電場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風電場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6)與甲方通訊網互聯或有關的通訊工程圖紙、裝置技術規範以及裝置驗收報告等檔案。

(7)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8)其他與電網執行有關的主要裝置技術規範、技術引數和實測引數。

(9)現場執行規程。

(10)電氣一次接線圖、機組地理分佈及接線圖。

(11)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援系統有關引數和資料。

(12)歷史氣象資料,包括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等。

(13)廠用電保證措施。

(14)機組除錯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啟動除錯方案。

(15)風電場有排程受令權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影印件及聯絡方式。

(16)執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訊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絡方式。

第6章 除錯期的併網排程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進行風電場併網執行除錯。

6.1.1 風電場除錯執行機組應視為併網執行裝置,納入電力系統統一執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執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排程。

6.1.2 風電場應根據已確認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除錯方案,並按除錯進度逐項[10]向電網排程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除錯操作應嚴格按照排程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風電場自行管轄的裝置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網排程機構作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除錯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除錯。

6.2.1 將併網除錯風電場納入正式排程管轄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排程管理。

6.2.2 根據風電場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除錯排程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風電場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除錯開始2日前將除錯排程方案和具體除錯計劃通知風電場。

6.2.3 根據機組除錯進度及電網執行情況,經與風電場協商同意,可對除錯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網排程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排程,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援。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除錯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裝置安全。

6.4 未按照《風電機組併網檢測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__〕433號)進行檢測的機型,首次併網後____個月內,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風電場接入系統測試,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風電場執行特性的檢測報告,測試內容包括:有功/無功控制能力、電能質量(包括閃變與諧波)、低電壓穿越能力驗證等。

第7章 排程執行

7.1 風電場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中應嚴格服從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排程指令。

7.1.1 風電場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網排程機構下達的排程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排程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時,風電場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11]。

7.1.2 屬電網排程機構直接排程範圍內的裝置,風電場必須嚴格遵守排程有關操作制度,按照排程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詢問。

7.1.3 屬電網排程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裝置,風電場執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風電場現場執行規程進行操作。

7.1.4 風電場及風電機組在緊急狀態或故障情況下退出執行(包括通過安全自動裝置切除或頻率、電壓保護動作導致風機脫網)後,不得自行併網,須在電網排程機構的安排下有序併網恢復執行。

7.2 電網排程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風電場的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執行中,值班排程員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排程員對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分鐘(min)通知風電場值班人員。

7.3 風電場升壓站及集中式執行裝置出現異常情況時,風電場按照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的規定可提前 ______小時(h)向電網排程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網排程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式後,提前______ 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裝置需緊急停運者,電網排程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風電場應按照電網排程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風電場應按照排程指令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備用。

7.5 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風電場正常執行時,電網排程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 _____日通知風電場。

7.6 乙方因裝置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執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日通知電網排程機構。

7.7 電網排程機構、併網風電場應按要求參加能源監管機構(或能源監管機構指派相關單位)定期組織召開的網廠聯席會議,電網排程機構應在會議上分析電網執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執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在會議上通報風電場的執行情況及有關風電場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7.9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電網排程機構有權採取排程指令、遠方控制等措施調整風電場出力。

(1)常規電源調峰、調頻能力達到技術限值,或配合風電調整導致供熱受到影響;

(2)電網發生潮流、頻率、電壓異常需要風電場配合調整;

(3)風電場連續_______日不提供風功率預測。

發生上述情況後,排程機構應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並就棄風統計電量核實一致。

7.10 試執行期滿後,電網排程機構應出具併網除錯書面意見。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電網排程機構有權要求已併網風電場退出併網執行,相關購售電協議同時終止。

(1)風電場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風電場實際執行過程中不具備本協議承諾的技術能力。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風電場執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風電場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包括預測發電量、下一月多年平均風況等。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風電場預測的氣象情況,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參考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和乙方申報的月度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月度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風電場應於每日 時前向電網排程機構提交次日風電96點發電功率申報曲線及電網高峰、低谷時段的保證出力,電網排程機構根據各風電場保證出力預測情況,綜合考慮電網情況,調整機組組合,增加風電接納能力,並在每日 時前下達風電場發電計劃。

8.5 風電場應根據超短期風電功率預測,每15分鐘自動向排程機構滾動上報未來4小時的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

當天氣情況與日前預測偏差較大,導致日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偏差超過______ MW(或______ %)時,風電場應提前4小時將修改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建議彙報電網排程機構。

電網排程機構可按電網執行實際情況調整風電場計劃曲線。

第9章 裝置檢修

9.1 併網執行風電場裝置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的裝置檢修計劃建議報電網排程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網排程機構將風電場裝置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風電場下一年度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風電場。

(2)在每月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風電場下月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風電場。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日前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風電場。

9.2 如果風電場(機組)需要臨時消除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過______ MW(或全廠容量的______ %)時,應在 小時前向電網排程機構提出申請,電網排程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

9.3 檢修備案、申請與批覆。

9.3.1 納入排程範圍的風電場升壓站裝置和公用裝置(含一、二次裝置)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網排程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2 風電場機組檢修前,應報排程機構備案;檢修容量超過______ MW(或全廠容量的______ %)時,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網排程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3 檢修備案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日前提交給電網排程機構。

9.3.4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日前提交給電網排程機構。

9.3.5 檢修申請(備案)應包括檢修裝置的名稱及臺數、檢修容量、檢修時間、檢修內容、對最大可用容量的影響、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6 電網排程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風電場,並說明風電場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3.7 風電場應在提交檢修備案的同時,制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並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風電場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日向電網排程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網排程機構應根據電網執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風電場檢修計劃提前______日通知風電場;確實無法安排的,風電場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網排程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風電場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網排程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取得電網排程機構批覆,未獲得批覆不得延期。

9.4.3 由於電力系統執行需要,風電場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網排程機構應提前與風電場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風電場。如果機組必須超期執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執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裝置檢修完成後,風電場應及時向電網排程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式恢復裝置執行。

9.6 電網一次裝置檢修如影響風電場送出能力,應儘可能按照對風電場影響最小的原則安排,並儘早通知風電場。

9.7 電網排程機構應合理安排排程管轄範圍內電網、風電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排程自動化及電力排程通訊系統等二次裝置的檢修。二次裝置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裝置的正常執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裝置的檢修相配合。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執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除錯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網排程機構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除錯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網排程機構。與風電場有關的,應配合其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風電場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風電場。

(5)指導和協助風電場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執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和電網排程機構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 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風電場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風電場內屬排程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網排程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風電場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網排程機構備案)和執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除錯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除錯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裝置的選型應徵得電網排程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執行狀態改變,風電場應按電網排程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執行狀態。

(5)風電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網排程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網排程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風電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網排程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網排程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風電場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份給電網排程機構。

(9)風電場有關保護具備站內統一對時功能。

10.3 雙方應書面明確併網介面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計算、執行維護、校驗和技術管理工作範圍和職責劃分。

10.4 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效能,應及時進行裝置的更新、改造。

10.4.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裝置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裝置協調一致[12]。

10.4.2 改造裝置須經過除錯驗收,確認合格後[13]按規定程式投入執行。

10.5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執行率≥______ %。

(2)______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 %。

(3)故障錄波完好率[14]≥______ %。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 %。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 %。

(6)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 。

10.6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執行。

第11章 排程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端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為風電場自動化訊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訊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風電場排程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安裝在風電場的考核系統及報警系統均應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及相關配套檔案中關於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風電場端排程自動化裝置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資料和電能計量資料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網排程機構的排程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資料的準確傳輸。風電場執行裝置實時資訊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網排程機構的執行要求。

(2)接入220kV以上電壓等級的風電場需按排程要求配備PMU裝置,並接入升壓站裝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等資訊,具備上傳功能。

(3)及時分析所屬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協助甲方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5)風電場計算機監控系統及風電場接入排程自動化系統及裝置應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及相關配套檔案。

(6)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能夠準確接受並執行電網排程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電壓調整及機組投切等指令資訊,具備接收發電計劃曲線能力,需按排程要求配置AGC、AVC系統或功能模組。

(7)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能夠向甲方自動化系統提供:機組及機組群有功、無功功率、電量、頻率;主變壓器有功、無功功率、電量;母線電壓;風電機組狀態;開關、母線、線路的相關訊號;實時風能監測系統及風電功率預測系統應接入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向甲方提供超短期(未來1~4小時)預測資訊、實時氣象資料(包括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等)。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援系統應通過專網方式接入甲方排程自動化系統,並具備事故資訊查詢功能。

(8)風電場端自動化設施技術要保證與排程端一致。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排程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執行維護自動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風電場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

(3)遙信量動作正確反應率≥______ %。

(4)風電場執行集中監控系統可用率≥______ %。

(5)風電場併網技術支援系統可用率≥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排程自動化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2章 排程通訊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通訊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端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排程通訊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排程通訊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和排程指揮,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排程端通訊裝置及______、______ 、______ 通訊線路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3)及時分析排程通訊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通訊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風電場端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風電場端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2)風電場端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排程報告,並分析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訊網互聯的通訊裝置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訊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訊系統,確保電網或風電場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訊聯絡。

12.6 乙方的排程通訊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通訊電路執行率[15]≥______%。

(2)裝置執行率[16]≥ ______ %。

其中:

1)微波裝置執行率≥______ %。

2)光通訊裝置執行率≥______%。

3)排程交換裝置執行率≥______%。

(3)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排程通訊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3章 事故事件處理與調查

13.1 電網排程機構和風電場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和風電場現場執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事件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事件處理情況。

13.2 電網排程機構排程管轄範圍內的裝置事故事件處理,應嚴格執行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排程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網排程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 755—20__)、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執行特點及風電場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事件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風電場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網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執行,包括調整風電場發電出力、釋出啟停機指令、對風電場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風電場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網排程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風電場或機組恢復併網執行。

13.3.3 電網排程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說明風電場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電力事故或電力安全事件的,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599號令)和《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調查。

未構成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雙方組織原因分析。由一方組織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時,應邀請另一方參加,另一方應予支援,配合實地調查,並提供有關分析資料。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援,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執行狀態和有關資料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風電場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援,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執行狀態和有關資料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12條的約定,導致風電場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風電場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風電場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網排程機構要求風電場(機組)超出其執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峰、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裝置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排程自動化系統、排程通訊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導致乙方棄風但未及時說明原因。

(13)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元[17]。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裝置修復及恢復正常執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執行有關的風電場一、二次裝置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不如實向電網排程機構反映風電場裝置(如風電機組及電氣裝置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8)風電場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5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風電場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風電場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風電場排程通訊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風電場電力排程通訊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裝置修復及恢復正常執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風電場(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風電場未經電網排程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風電場違反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風電場不如實向電網排程機構反映風電場裝置(如機組及電氣裝置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後 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 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專案,該專案特許權協議已生效。併網條件均已滿足本協議相關條款。

16.2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 在滿足16.1、16.2的條件下本協議生效。

16.4 本協議期限,自 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止。

16.5 在本協議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及16.2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___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登出,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按能源監管機構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終止。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___條處理[18]:

(1)雙方同意提請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檔案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資料和檔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電力排程(通訊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號

乙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電力排程(通訊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號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宣告放棄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後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6 繼續有效

本協議中有關爭議解決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20.7 協議文字

本協議共____頁,一式___份,雙方各執 _____份,分別送__________能源監管局/辦[20]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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