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3)大綱
合同型別:_________
合同編號:科技合字(19)第_________號
專案名稱: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甲方):_________
技術轉讓方(乙方):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
合同登記機關: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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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人(單位) │
│
├──────────┼──────┬─────────┬─────┤
│專利技術開發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製人員
│
│
├──────────┼──────┼─────────┼─────┤
│專利申請號
│
│ 專利批准號
│
│
├──────────┼──────┼─────────┼─────┤
│專利申請時間
│ 年 月 日│ 專利批准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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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_________。
二、實施許可的範圍、期限和方式:
_________。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_________。
四、技術服務的內容:
_________。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_________。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_________。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_________;
分次總付:_________;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
其它方式: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_________。
九、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_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_________。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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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受│
├───────┼────────────┤
│讓│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轉│
├───────┼────────────┤
│讓│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中│
(公章)
├───────┼────────────┤
│ │
│ 電
話
│
│
│介│
├───────┼────────────┤
│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鑑│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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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意見:
│
│證│
經辦人:
│
│機│
(公章)
│
│關│
年
月
日
│
└─┴───────────────────────────────┘
附件
1.合同型別一項要寫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註明是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或者獨佔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指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一定範圍內實施轉讓方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所訂立的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約定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轉讓方不得在已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該項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可以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將專利實施權移交受讓方所訂立的協議。轉讓方不得在已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該項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自己也不得實施該項專利。
2.在實施許可的範圍、期限和方式一項,如果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向第三方分售專利實施許可時,應約定分售的條件及有關事項。沒有約定時,應視為受讓方在整個的專利權存續期間實施專利,不受地區和方式的限制,但不得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技術服務專案一項,指轉讓方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的專案、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4.後續改進的成果分享一項應規定在合同成立以後,雙方在原有專利基礎上加以改進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是否向對方提供,以及如何互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