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勞務協議(通用3篇)
退休返聘勞務協議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規定,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並建立勞務關係,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於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終止(為期年)。
第二條 乙方所承擔勞務工作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三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願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四條 甲方須在本協議生效之日時,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一份三級醫院的體檢報告。
第五條 支付標準:甲方的勞務費標準為人民幣萬元/年,勞務費用包含甲方為乙方辦理的保險費用。
第六條 甲方勞務費的發放標準為:每月人民幣元整,待本勞務協議結束期屆滿之日時,將勞務費用補齊。
第七條 甲方可為乙方提供宿舍。具體標準由甲方選定。
第八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須無條件簽署甲方保密協議。
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本協議期滿的;
2、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第十條 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一週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在提供勞務期間若發生疾病,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提供勞務期間,如無法勝任勞務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擅自離職的;
2、違法甲方工作制度和要求,擾亂工作秩序,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3、因主觀惡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本條第1、2款情況的,甲方可與乙方協定違約金,符合第3款情況的,應賠償乙方惡意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有權隨時調整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勞務內容與要求,但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不同意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退休返聘勞務協議 篇2
僱傭單位:
僱員姓名:
簽署日期:
甲方(僱傭單位)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僱員)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編號: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編號: )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省(市) 區 街道辦(社群)
或 省(市) 縣 鄉(鎮) 村
家庭住址:
郵編:
通訊方式:
鑑於:
1、乙方系已退休人員,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2、甲方擬僱用乙方在甲方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提供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僱用,在甲方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鑑於上述事實,各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本協議鑑於條款提及的僱傭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署本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勞務合同的期限
1、本勞務合同的期限為 年,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勞務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可以繼續簽訂勞務合同。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位於 。
第三條 勞務報酬
甲方於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勞務費,支付標準為 。
第四條 勞務條件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務條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勞務條件,完成甲方指定的勞務活動。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在合法的範圍內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提供勞務活動。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其指定的工作內容完成工作內容。
3、甲方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
4、甲方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勞務條件。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向其支付勞務報酬,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儘快支付。
2、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勞務活動並完成工作任務。
第七條 社會保險
1、乙方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甲方無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2、鑑於乙方作為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在勞務合同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禁止
1、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活動,不得違反乙方退休前與原單位簽署的保密協議等仍在有效期的競業禁止協議。
2、乙方在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未能與甲方續簽勞務合同,應當對在勞務合同履行期間所知曉甲方的商業祕密、技術資訊、人員資訊等相關資訊予以保密,如果因上述事宜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乙方造成的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乙方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為終止:
1、本勞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2、甲方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甲方已登出或吊銷的;
3、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勞務合同中的工作任務或無法繼續履行本勞務合同約定的義務;
4、甲方因經營性停產;
5、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6、其他法定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勞務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2、本勞務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進行工作交接,將與勞務活動有關的工作資料全部移交至甲方;並在工作交接辦理完畢之前簽署終止或解除勞務合同的確認書。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
1、甲方和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簽約各方應當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應相當於守約方的損失。
2、乙方在勞務合同履行期間,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3、因甲方或乙方違約造成的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義務的,甲方無需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侵權責任
1、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由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非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致人損害的,應當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2、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在從事勞務合同期間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乙方可以先行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第三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甲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甲方和乙方均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通訊地址
本勞務合同中乙方的家庭住址為甲方與乙方聯絡的唯一固定的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乙雙方產生任何爭議,該地址為乙方指定的送達地址,甲方向乙方指定地址送達任何通知以送達至該地址即為送達的完成。乙方的上述地址如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否則,視為甲方已經履行送達義務,由乙方自行承擔未能接收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協議的生效和其他
1、本勞務合同自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方共同簽署書面檔案;未經其他各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3、本勞務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日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退休返聘勞務協議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單位性質: 主管部門: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乙方(受聘人員): 性別: 族別: 出生年月: 參加工作時間: 退休時間: 身體健康狀況: 原工作單位及職務: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甲方臨時聘用乙方工作,乙方同意受聘於男方,並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崗位和崗位職責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在 崗位工作。
第三條 乙方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一)崗位職責:
(二)工作任務:
三、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獲得乙方提供與其聘用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務;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合同相關條款,變更或解除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工作報酬,保障乙方應享有的工作待遇,並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除了本合同約定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外,還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約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內不被解聘;
(二)享有與履行的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衛生保護和其他工作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除了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崗位職責外,根據乙方工作的性質,乙方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內和聘用期結束後,嚴格保守國家祕密和甲方的工作祕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絕密、機密資訊;
(三)不得散佈有損甲方聲譽的言論,不得參加非法組織,不得參加旨在反對國家、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罷工等活動;
(四)忠於職守,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六)認真、細緻、高效完成甲方交辦的各項事務;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應履行的其他有關義務。
四、工作紀律和工作條件
第八條 乙方必須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的各項工作紀律;
(二)甲方規定的適用於其所在機構全體工作人員的各項紀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各項紀律。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工作條件: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商,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條件:
五、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十條 乙方工作執行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安排乙方補休。
第十一條 乙方享有休假的權利。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六、工資和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以貨幣形式每月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工資標準為:
工資支付時間: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每兩年提供一次常規身體健康檢查。乙方需按甲方要求,辦理人身意外傷害、意外醫療保險,保險費用由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予以補助。如乙方不願意辦理,需向甲方提供相關宣告,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七、聘期管理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考核標準和辦法,對乙方聘用期內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施管理。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或解除。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聘用單位不履行本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一)所承擔的任務未完成或者尚無人接替的;
(二)所從事工作涉及絕密、機密資訊,並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者聘用期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在聘用單位工作的;
(三)因身體健康問題,不再適宜從事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三個月未治癒的;
(五)因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五條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三個月以內未治癒的;
(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合同期內未治癒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確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證明、退休證明、健康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虛假,而該材料的真實性又是甲方決定聘用的基礎,則本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聘用,而無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在任何致使本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乙方均應在離職前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由甲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三個月治療期內治癒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四)因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月工資,不足1年的按1年計。月工資以本合同解除前12個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規定的,按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規定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事處各執一份。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處(蓋章) 認定人員(簽字)
年 月 日